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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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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本章共十一条,对动物防疫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政府责任、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动物防疫科学技术研究和表彰奖励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 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根据本条规定,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 强对动物防疫活 动的管理。 动物防疫工作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可以采用行政办法和经济措施,还可以采用各

2、种科学技术手段, 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最具有 权威、最能有效而又普遍适用的,则是法律手段。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完善,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 问题是养殖 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个 别养殖者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忽 视动物防疫工作,重大 动 物疫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再加上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本身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加大了 动 物防疫工作的难度,致使 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影响了养殖业持续 健康发展。其次,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很多部门,除兽医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商务、卫生、工商、 环保、公安、质检等部门,要搞好动物防疫工作,特 别需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作

3、和配合。将 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 轨道,可以有力地推 进动物防疫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使用国家的强制力,保 证动物疫病 预防、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卫生措施的顺利 实施,使正当、有效的行政手段和 经济措施有法律依据,得到法律保障;还可以使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密切配合,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因此,只有把动物防疫活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才能真正做到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动物疫病是影响养殖业发 展、危及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世界卫生组织(WHO )资料 显示,75%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70人的疫

4、病至少可以传 染给一种动物。某些 动物疫病的爆 发不仅对养殖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对人类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同时也影响社会稳定。如近年来世界各地爆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造成数以千万计 的禽类被扑杀、 销毁。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其首要目的就是要为预 防、控制和扑 灭动物疫病提供法律保障,达到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之目的。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衣、食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皮、毛、裘、革、肉、禽、蛋、乳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与此相适应,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养殖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目前,我国猪肉、羊肉和禽蛋产量

5、居世界首位,禽肉产量居世界第二,牛肉产量居世界第三,奶类产量居世界第五位。我国的养殖业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支柱产业,但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疫病发 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加之我国养殖方式总体落后,且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防控难度不断加大,直接威胁到我国养殖 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修 订动物防疫法,运用法律手段,规 范动物防疫活动,依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对促进养殖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保护人体健康。千百年来,人与动物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很多动物疫病包括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还有衣原体病、真菌病等达二百多种,可

6、以通过动物及其产品传染给人。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血吸虫病、狂犬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炭疽病等,在历史上,曾经给人类生命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威胁。此外,由于某些病原体的自身变异以及在自然环境下微生物基因突变,新的人畜共患病在继续被发现和证实。因此,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预防、控制和扑 灭动物疫病,不仅仅是为了促进养殖业发展,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从而达到保 护人体健康的目的。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兽医工作是公共 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 线,是公共 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方面,从国际情况看,动物疫病不仅影响人体健康、造成

7、重大经济损失,也会产生强烈的政治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如近年来英国发生的口蹄疫、疯牛病,我国台湾发生的口蹄疫以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 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后,兽医工作的社会公共卫生属性更加显著。动物卫生和 兽医公共卫生的职能更多的体 现在公共卫生方面,如 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的全过程管理, 动物疫病的防控,人畜共患病的控制,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以及动物福利、动物源性污染的 环境保护等。因此,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不仅可以促进 养殖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8、保 护 人体健康,而且还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故本法在修订时 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本法将“动物防疫工作” 修改为“ 动物防疫活动”。这是因为“动物防疫工作”不仅指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所从事的动物防疫活动之意,其主体限于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而动物防疫仅有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参与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 经营、运 输、储存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参与,而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动物防疫活动”,因此将“动物防疫工作”修改为“动物防疫活动”后,表述更加准确,动物防疫法调 整范围和主体更加适合我国的 实际情况。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

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效力范 围,包括法律的 时间 效力、空间效力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 时间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 时间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又称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 对什么人及其什么行 为适用。关于本法 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八十五条作了 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效力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中

10、华 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需要指出的是香港特 别行政区与澳 门特别行政区,由于我国对这两个区域实行“ 一国两制”,根据特区基本法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二、本法对人的适用效力范围 。本法适用的人是我国 领域内的 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 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还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本法适用的人的行为即动物防疫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活动。动物防疫包括有关 单位和个人

11、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 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动物防疫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决定了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如受本法调整的动物范围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 饲养、合法捕 获 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的范围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 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疫病的范围包括各类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管理包括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对在动物诊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及动物、 动物产品检 疫等进行的管理活动。三、进出境

12、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 年 10 月 30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 规定实施检疫。” 因此, 进出境(包括过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

13、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一、关于本法所称动物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 饲养、合法捕 获的其他 动物。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 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 鸭、鹅、 鸽等;人工 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 物、 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上述动物是动物病原体侵袭的主要对象,也是 动物疫病的宿主。依法加强动物及其饲养、

14、经营活动的监管,切实有效地做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就是为了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 卫生安全,所以本法将 动 物纳入其调整对象。二、关于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是指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 农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如动物的肉、生皮、原毛、 绒、 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 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肉、奶、蛋是人的主要动物源性食品。除此之外,人们的动物源性食品还包括动物脏器、脂、血液、蹄、头、筋等产品。 这些动物源性产品在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交易等过程中均有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从而会 给养殖业发展、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

15、全带来威胁。因此,依法加强对动物源性产品及其生 产、 经营活动的监管,也是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法虽然也将蛋和奶列入 调整对象,但是,仅以“可能传播动物疫病”为限,即只 对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和奶施行监管, 对经过 高温或其他加工方法,确 实杀灭致病微生物的奶和蛋,则不在本法 调整范围。除生皮、原毛、绒、骨、角等工业用动物源性产品外,动物的脏器、脂、血液、骨、蹄、头、角等动物产品还是饲料、药用的原料。这些动物产品在生产、加工等过程中也有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本法也将其列 为调整对象。如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在运输加工前,尚 须采取严格的消毒等措施,以杀灭致病微生物。精液

16、、卵、胚胎等繁殖材料,在动物繁殖中可能会引起动物疫病垂直传播的风险,因此也被列入调整对象。这里的卵是指除种蛋以外的其他 动 物的卵子。繁殖材料必 须来源于健康的种用动物,即供体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 标准。三、关于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本法所称动物疫病,包括动物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 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 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例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物(统称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疾病。例如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四、关于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本法所

17、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 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 动物疫病 发生、 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 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 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一)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 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 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

18、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 对已经存在的 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 物疫病。(三)动物疫病的扑灭。一般是指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 紧 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 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对动 物疫病的扑灭应当采取早、快、 严、小的原则。“早 ”,即严格执行疫情 报告制度,及早 发现和及时报告动物疫情,以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掌握动物疫情动态,采取扑 灭措施;“ 快”,即迅速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即严格执行疫区内各项严厉的处置措施,

19、在限期内扑灭疫情;“小”,即把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使动 物疫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 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 染病和寄生虫病,依照国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 处理方式, 对动 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 为。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 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 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

20、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 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病分类的规定。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不同, 动物疫病自身的特点也不相同,因此采取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也是

21、不同的,因此必须对动 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 动 物疫病的分类管理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有利于制定动物疫病 总体防治规划,有利于制定某种动物疫病扑灭计划和应急预案,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迅速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虽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不再 对动物疫病进行 A 类和 B 类的划分,而是 统一改为“ 必报动物疫病”,并重新 规定了必报动物疫病的名录和报告程序,强调收集和通报动物疫情信息的作用和动物疫情的透明度。但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仍然对动物疫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如有的国家将动物疫病分为五类,一 类是国家负责控制的疫病,二类是地方负责控制的疫病,三类是企业负责控制的

22、疫病,四 类和五类则是农场负责控制的疫病。本法以“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作为动物疫病的分类标准,是非常科学合理的,也是符合我国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和扑 灭的实际 情况的。本法依据分类标准,将动物疫病划分为三种类型,并根据每 类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和需要采取的措施,概括地规定了其含义;对每类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即每 类动物疫病的范 围, 则授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即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如出 现新发病或由于防控效果等原因使某种 动物疫病的危害性提高或者降低时,农业部可以 对动物疫病的具体名录 适时作出调整。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 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 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

23、等措施的。从危害程度看,是“ 对人与 动物危害严重”;从采取的措施看,是“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 。“紧急” ,是指采取措施要快,否则, 动物疫病将快速传播、流行,危害加大。“ 严厉”,是指采取的措施比较重。预防上,要“强制”,畜主必须采取免疫、消毒等措施;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违 法行为人要受到行政处罚。控制和扑灭上,要对疫区实行封锁;对疫点的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实施扑杀,其 垫草、排泄物等污染物要销毁;周边及一定区域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等。国家和地方要制定一类动物疫病的 监测计划和控制消灭规划,逐步控制和消灭重大的动物疫病,最 终达到国际组织规定的无疫病状 态。二类疫病,

24、是指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需要采取 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从危害程度看,是“ 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包括 对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以及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但并不像一类动物疫病那样危害严重,不采取断然措施必然造成重大 损失。从采取的措施看,是“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严格”,是指根据 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及疫情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兽医主管部 门制定的有关措施都必 须落实到位。是否采取免疫接种预防措施,主要由饲养者根据疫情的 实际情况自己来决定,一般也不在一定区域采取强制免疫。控制和扑灭上,通常以隔离、消毒等为主要措施;发生动物疫情时,通常情况下不采取封锁措施,或者封锁

25、期间较短、对同群动物一般不扑杀;对垫 草、污物等,一般采取发酵等无害化处理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和企业也可以制定二类动物疫病的控制、消灭计划,并按照农业部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消 灭措施,逐步控制和消灭列入计划的动物疫病。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 、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该疫病的存在形式为常见多发,从危害程度看,是指“ 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预防上,平时要加强饲养管理,加强消毒,适当投药预防,提高动物抵抗力;发生疫情时,以隔离、消毒、治疗等防治措施为主,以使该场净化该疫病。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工作方针的规定。国家对动物

26、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因为,第一,动物疫病有其固有的特性,它的发生、传播、流行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三个必要条件,有可预防性。只要做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 护易感动物三者之一,才能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如果三个方面都做到了,就可控制或消灭该疫病,但提前预防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第二,由于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 散的特点,有的疫病至今尚无有效的防治方法,有的即使得到治疗,本身仍是带毒的传染源,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只有通过扑杀、销毁才能彻底消除隐患。因此,如果不提前预防,一旦疫病发生、蔓延,控制扑 灭起来,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

27、打击,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后果,国内外在 这方面的的教训不乏其例。第三,目前,我国养殖业仍然是以农村家庭式分散饲养为主,防疫基 础薄弱,再加上疫病种类多,发病范围广,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病又不断出现,不 仅严重影响养殖 业健康发展,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妨碍我国动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因此,防患于未然,依法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合我国养殖业 的实际情况。 实践证明,只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广大动物养殖者提高防疫意 识,采取和落实各种预防措施,才能保证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保障我国养殖 业健康发展和 动物性食品卫生

28、安全。为体现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 动物疫病 预防的客观规律,本法通 过确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疫情 监测预警和动 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法律制度,就控制动物疫病传染源,切断 动物疫病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 动物作了一系列的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动物防疫职责的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 职责(一)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实

29、 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 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因为动物疫病的 预防、控制和扑 灭,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措施,并在法律规范、财政支持、技术措施等方面予以保障。特别是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更需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才能得以有效控制和扑灭。按照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这里的关键点是“统一领导”,因为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必 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 统一领导、 统一指挥、统一调配资源、统一采取动物卫生措施,才能做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

30、及动物产品检疫等工作。(二)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在基 层, 难点也在基层,没有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作保证,就不可能做好 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加 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 ;二是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网络 。乡镇,尤其农村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乡镇的动物防疫队伍肩负着动物疫情普查、动物疫情报告、 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防疫任务异常繁重。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基础力量。近几年来,国内部分省市接连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充分暴露出我国基 层动物防疫 队伍不健全,如 乡镇站动物

31、防疫检疫队伍瘫痪、村级无动物防疫 员等,致使疫情 发生后不能得到及 时上报和立即采取防控、扑灭措施,造成疫情的进一步 扩散蔓延。 实践证明,只有建立起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才能保证各 项防疫工作落到实处,才能有效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而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需要得到人事、 编制、 财政等政府有关部 门的支持,只有依法纳入政府职责,才能得以协调解决。(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全 动物防疫体系,是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实现我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 际竞争力的需要

32、。随着我国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率不断提高,养殖密度和流通半径不断加大,境内外动物及其产品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某些重大动物疫病呈大范围流行态势。2004 年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实践,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动 物防疫体系还存在不少突出 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 动物防疫体系,就是要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和 动 物卫生法律体系。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 、条件,建 设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完善标准法规体系建设 ,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实 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 领导 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建立健

33、全动物防疫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健全完善的 兽医工作体系是 动物防疫工作的坚实基础,也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 灭的组织保障。改革和完善 兽 医管理体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这对 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 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 际竞争力,促 进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兽医工作体系的完善和健全也有利于落 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兽 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保持 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 性工作。随着我国 经济

34、、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 务的要求。尤其是兽医工作体系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和人员素质低,以及基层体系的“四无”即无办公场所、无设施设备、无人员、无经费等等问题, 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 是我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 时有发生,甚至出 现局部蔓延,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是改革兽医管理体制中既关键又迫切的任务。国务院要求各 级政府务必按照全国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 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立健全 兽医工作体系 纳入年度

35、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组建模式,建立健全兽医三个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是各 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并按国 务院的要求认真组织 落实。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兽医行政、 执法和技术 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 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 灭经费以及动 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在建立经费保障的同时,必

36、 须搞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预防控制体系、防疫检疫监督体系,以及防疫技术支撑体系的建 设。三是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根据 动物防疫和 监督管理的需要,依据 动物防疫法的授权,参照国际规则 ,建立完善 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标 准体系。研究制定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检疫监督等相关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提供充分的法律和技术,充分发挥法律 规范和技术规范在动物防疫及其 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为此,各地要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 设的总体规划, 编制本地区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 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动物疫病

37、防治规 划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些动物疫病实施预防、控制和扑 灭的总体目标。 动物疫病防治 规划是指在动物疫病防治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在一段时期内对不同疫病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控制和扑灭的长期计划。由于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是一种长期计划,它需要 对 515 年或更长时期内的动物疫病流行及风险分析状况、国家 财政投入能力、 兽医管理体制及 队伍建设状况、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有效的防控措施以及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要求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作出长期安排。按规划范围和任务的不同,可分为动物疫病防治总体 规划和某种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前者反映了在一个时期国家总体(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后者则是

38、防治某种动物疫病具体的详细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通 过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 规划来确定和实现国家或地区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ALOP)是 WTO/SPS 协议规定的 WTO 成员为保护其境内人类、 动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 动物卫生措施时, 认为适当的保 护水平。WTO/SPS 协议要求:各成员应十分明确地说明其保护水平,以便允 许对任何 SPS 措施所能达到该水平的程度进行检验。 WTO 还要求:这些说 明必须是公开的,或其他相关利益群体通常可以 获得的。确定动物保护水平是国家动物卫生决策的一部分,从 逻辑上讲 ,它通常是在 选择和采取动物卫生防控(SPS )措施

39、之前就应该确定。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ALOP),是采取任何 SPS 措施的依据,在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应对策略和举措中,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是“纲”,动物卫生防控(SPS)措施是“ 目”。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确定之后,SPS 措施才能有的放矢,动物疫病才有可能切实有效地得到控制和扑 灭。本法之所以规定要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就是 为了确定国家适当的 动物卫生保护水平,从而采取相应的动物卫 生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究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了真正提升疫病预防、控制和扑 灭的地位。就是要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真正上升为国家行为。即由国家制定和 发布重大动

40、物疫病扑灭规划,建立健全重大 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反应的需求,保障动物疫病防控 资金到位。二是 为了落实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具体责任。任何好的动物源性产 品是饲养出来的,因此 预防动 物疫病是饲养、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搞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职责,地方政府应当是动物防疫的第一责任人,故必须将动 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 灭纳 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是为了更进一步地明确政府相关部 门的职责。在国家动物疫病防治

41、规划和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卫生、商 务、海关、交通、公安部门和工商、质检、林业等有关机构的职责,保障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和扑 灭等各项 工作的顺利进行;军队和武警部队也要负责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并配合 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四是为了做好决策、评估和监督。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无 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不能一蹴而就,如果要扑灭某种动物疫病 则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 灭的决策、指 导、评估和监督管理。二、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 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目前,我

42、国动物饲养的基本模式 还是以千家万户分散饲养 为主。 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基层人民政府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至关重要。原 动物防疫法 颁布之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协调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内,仍然需要 继续发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协调作用,故本法明确的规定了其 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地区的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职责。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

43、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管理体制的规定。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兽 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即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兽 医局承担。本法 规定由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为建立 统一、 协调、高效的动物防疫工作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主要 职责包括:主管全国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起草、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监测计划,确定国家适当的动 物卫生保护水平;规定公布动

44、 物疫病的病种名录,会同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和技术规范;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程序和方法,根据 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制定种用、乳用、役用、观赏、演 艺、参 赛等动物和 宠物应当符合的健康标准。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动物屠宰、经营、隔离场所,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规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以及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

45、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无规定 动物疫区建设标准和评估规范,组织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公布合格的无 规定动物疫区名 录;统一管理认定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依照我国 缔结的条约、 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标准和程序;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 办法, 颁发执业兽医、官方兽医资格证书;制定乡村兽医诊疗人员和诊疗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推、检疫对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技术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防疫证、

46、章、标志;制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免疫标识的格式和管理办法。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兽医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 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 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根据对当地 动物疫病发生、流行 趋势的 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 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 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农业部备案后执行;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批以及动物防疫

47、条件合格证的颁发;认定当地动物疫情,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 ,与同 级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 报,并根据农业部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省级);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 负责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 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 审批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颁发;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立兽医工作机构;负责对兽医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 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工

48、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特别是在食品安全 现行的分段管理体制下,更要强调“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的工作机制。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商务、海关、交通、公安部门和工商、质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监测和应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四、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本款是对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自己负责的动物防疫范围进行的界定。“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是指现役的直接用于军事训练和侦察作战任务的动物,包括军马、军犬、军鸽等。“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饲养自用动物”

49、指饲养的用于自身消费的所有动物。军队养殖场相对封闭于军营之中,一般不予外界流通,其动物防疫工作由军队自己负责,便于操作和管理。但是,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发展,其生产的动物、动物产品已经超过了军队的自身需要,剩余部分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有必要依法对军队进入市场流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统一的动物防疫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的规定一、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 设立。根据 国务院善于推进兽 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 号)的精神,各地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动物防疫、检疫、 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 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 进行归口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的能力建设。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为“动物卫生监督所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分级负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防止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二、动物卫生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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