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管企业)的确定、安全生产保障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重点监管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对重点监管企业实施严格监管、高效服务、
2、总量控制、定期更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二章 重点监管企业的确定第五条 重点监管企业限于取得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2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确定为重点监管企业。1、上 2 年度内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上 2 年度内发生过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或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3、上 2 年度内因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达到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的;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的;5、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7、安全生产标
3、准化未达标的;8、其他需要确定为重点监管企业的。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初选名单每年 1 月由各区(新区)安监部门提出,数量不少于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总数的 10%,经市经贸信息委审核确定并发布。第八条 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年调整 1 次。每年年底由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企业所在区(新区)安监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条件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组织检查。对存在问题和隐患已经得到整改的企业,由所在区(新区)安监部门报市经贸信息委审核同意后,次年不再列入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第三章 重点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4、任,结合专家“会诊” 报告提出3的整改建议和措施,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报请所在区(新区)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整改内容、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人“五落实”的要求及进度积极进行整改。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重点监管企业与所在区(新区)安监部门签订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的内容主要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等。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重点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五落实” 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同 时做好记
5、录并建档。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工作报告制度。重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应向所在区(新区)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变动登记制度。重点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所在区(新区)安监部门。第十四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重点监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应急管理制度。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4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
6、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整改、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落实相关措施,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的各项监管工作,督促重点监管企业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第十八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定期检查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所在地街道安监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 1 次;所在区(新区)安监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 1 次;市经济贸易和信
7、息化委员会每年对相关区(新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第十九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定期检查通报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所在区(新区)安监部门每半年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业主会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检查和查处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条 实行重点监管企业专家会诊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所在区(新区)安监部门要组织专家(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全面“会诊” ,重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劳动组织体系建立、安
8、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以及现5场管理等内容进行“会诊” ,对存在问题 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并形成“会诊” 报 告。同时,督促企业 按照“会诊”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会 诊” 工作在每年度的上半年内完成。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学习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所在区(新区)安监部门每 1 年要组织辖区内的重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文件的专题学习。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黑名单)制度。对于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当年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对在规定
9、时间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报请所在区(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点监管企业领导挂点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将辖区内的重点监管企业确定领导挂点,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的服务指导和工作检查。第二十四条 实行约谈制度。市经贸信息委不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区(新区)安监部门实行约谈。区(新区)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监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街道安监部门实行约谈。市经贸信息委、区(新区)安监部门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重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安全生
10、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包括安全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检查档案。重点监6管企业所在区(新区)安监部门应按照“一企一档” 的要求,建立健全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检查档案和台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家“会诊 ”报告、整改方案及复 查验收情况、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整改记录以及历次检查记录、执法文书等。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点监管企业监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所在街道安监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要将上季度重点监管企业监管相关情况向区(新区)安监部门报告;区(新区)安监部门每年 1 月 15
11、日、7 月 15 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年度重点监管企业监管相关情况向市经贸信息委报告。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重点监管企业监管相关情况及报表(见附表一、二)按照本条前款要求进行报送。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存在不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重点监管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指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二)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57 号)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7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和设施的企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