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东兴市安监局权责清单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号备注1 行政许可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可。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
2、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3、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已受理的申请材料,组织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4、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同意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5、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6、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
7、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8、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不予
9、受理、许可的;2.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的;3.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4.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5.在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8.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9.其他
1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11、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国主席令第 70 号 2014 年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12、(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同 3.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
14、越、滥用法定职权的;7.同 6.8.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 9 月 26 日第 23 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D290112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号备注2 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15、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 19 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 20 条【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 2 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
1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向社会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6.其
17、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18、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
19、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20、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2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的;3.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4.发现取得许可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22、件,不依法处理的;5.在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8.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
23、,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24、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国主席令第 70 号 2014 年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
25、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同 3.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
2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7.同 6.8.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 9 月 26 日第 23 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27、行)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3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号备注3 行政许可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国主席令第 70 号 2014 年修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
28、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1.受理责任:公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批准,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批准的,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5.监管责任:加强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29、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1-2.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30、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
31、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4.【法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3、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办公场所公示所需申请材料以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通过的;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
34、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35、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36、法追究刑事责任。”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3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2900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市、县)4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号备注4 行政许可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国主席令第 70 号 2014 年修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
38、责。1.受理责任:公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批准,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批准的,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5.监管责任:加强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
39、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1-2.【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40、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同 1-23.【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1、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
42、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办公场所公示所需申请材料以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通过的;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43、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
44、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
45、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46、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290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市、县)5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号备注5 行政处罚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国主席令第 70 号 2014 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
47、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 号)第三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48、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49、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