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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380261 上传时间:2018-12-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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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建立符合乡镇卫生院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现就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 、基 本 原 则坚 持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引 入 竞 争 激 励 机 制 ,优 化乡 镇 卫 生 院 人 员 结 构 ,提 高 人 员 素 质 ,逐步建立有激励、有约束、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切 实 加 强 农 村 卫 生 人 才队 伍 建 设 ,促 进 农 村 卫 生 事 业 的 科 学 发 展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的 原 则 ,保 障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社 会 和

2、 谐 稳 定 。二 、改 革 目 标从 2010 年 起 ,力争用 3-5 年时间, 逐 步 建 立 起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体 制 ,符 合 乡 镇 卫 生 院 特 点 的 用 人 制 度 和 政 府 依 法 监 管 、单位 自 主 用 人 、人 员 自 主 择 业 、科 学 分 类 管 理 、配 套 措 施 完 善 的 新 体制 。三、工作任务(一)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核定的人员编制,作 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二)科学设置三类岗位按照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3、理实施意见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其中,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 90%,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 20-40%,其中中心卫生院和独立设置防保站可上浮 5%-10%。专业技术岗位的 设置,以医、 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辅助专业技术岗位。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三)推行人员定岗竞聘在 核 定 人 员 编 制 和 岗 位 设 置 的 基 础 上 ,实 行 竞 争 上 岗 、择 优 聘用 、合 同 管 理 ,实 现 由 身 份 管 理 向 岗

4、 位 管 理 的 转 变 。1、实施竞争上岗。定岗竞聘分以下步骤实施:(1)报批岗位设置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设区市人事部门备案。 (2)确定竞聘人员。县级卫生、人事、 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3)组织竞聘上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2、严格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他卫 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 须依法参加有关培训、考核,取

5、得相应资格。除见习期内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外,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 转岗聘用。3、加强合同管理。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级人事、 卫 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4、实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除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外,必须 在核

6、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进 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四)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政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在定岗竞聘中未聘的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自谋职业、离岗培训等方式妥善分流安置。1、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正式职工是指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有正式的人事和工资关系的人员。(1)系统内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在辖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2)三年过渡安置。3 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 80%发给 ;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发给;第三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三年后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挂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3)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4)支持学习深造。对 40 周岁以下(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由单位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

8、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聘用。2、非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

9、术人员,可由 乡镇卫生院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四、工作要求(一)精心组织实施加强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稳步实施。要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与 编办、 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二)安置好落聘人员要关心落聘人员生活,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重新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和相关乡镇政府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把落聘人员安置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对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将矛盾解决在本地。(三)加强协调配合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要注意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其他措施相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相推 动。各地要在抓好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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