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理论目录1 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2 卫生 法律关系3 卫生 行政 救济一、卫生 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卫生 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卫生 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 ,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 医药、卫生 or人类生命健康问题的应用学科。(一)卫生法 由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含义: 1.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3.是保护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4.是保护健康行为的规范;5.是规定人们权利和
2、义务的规范。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公共卫生公共卫生 医疗服务资源医疗服务资源 与技术准入与技术准入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产品食食品品药药品品医医疗疗器器械械化化妆妆品品医医疗疗机机构构医医师师药药师师护护士士传传染染病病职职业业病病母母婴婴保保健健环环境境卫卫生生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二)卫生(二)卫生 法的法律体系法的法律体系1)宪法A、规定国家实行的医药卫生保障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生命健康权利 是原则性规定B、 宪法 关于卫生法事项的主要内容有:a、第 21条第 1款 发展医药卫生事业,保障公民健康;b、第 25条 计划生育c、第 26条 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d、第 3
3、3条第 3款 人权e、第 33条第 4款 公民权利与义务f、第 42条第 2款 劳动权g、第 45条第 1款 物质帮助权、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事业h、第 49条第 1、 2款 特殊人群保护(母亲与儿童)2)法律A、基本法律:民法、刑法、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B、卫生专门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 、 食品安全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执业医师法 、 献血法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母婴保健法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红十字会法 药品管理法 等 10部2)法律C、其他非基本法律 婚姻法 、 环境保护法 、 劳动法 、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 青少年保护法 、 妇女权益保护法 、 大气污染
4、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等3)卫生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 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医疗废物从业管理条例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 等 20余部4)卫生部门规章 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5)地方性卫生法规立法主体 省级、省级政府所在地的
5、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7)地方政府规章 与地方性卫生法规同级的政府8)特别行政区 涉及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9)国际卫生条约 加入或签署的,除声明保留的除外10)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11)卫生技术规范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等管理标准与卫生技术规范、操作规范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规章(省会所在地市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地方性法规(省会市人大及委员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州、县人大)地方性法规(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及常委会)宪法宪法 中的卫生法律规范(全国人大)法律法律 中的卫生法律
6、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及 常委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卫生卫生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1120多多4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
7、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05.01) 中华人民共
8、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1.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002.9.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3.5.1)卫生卫生 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二、卫生 法律关系(一)卫生 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卫生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 权利义务 关系。(二) 卫生 法律关系的特征基于 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是 由卫生法
9、调整和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 范围是 一种 纵横交错 的法律 关系卫生 法律关系的 主体 具有特殊性一 种纵横交错的法律 关系1.横向: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接受卫生服务者之间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具有 平等性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的医患法律关系,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接受服务者之间形成的服务法律体系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就其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利用接受或被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健康相关的法律关系。2、纵向:卫生行政机关 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具有 不平等性 。外部行政关
10、系 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和公民 ,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公共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卫生行政机关与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 、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 行政的人事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构之间的行业管理关系。卫生法律关系 的 主体 具有特殊性卫生 法律关系主体 至少有一方主体是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组织或个人纵向 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管理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 机构等);另一方是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或个人(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 要素主体 、客体、内容(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主体 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也就是当事人。a.单
11、数主体 /多数主体b.权利主体 /义务 主体c.主体的种类: 卫生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自然人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行为 主体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物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人身 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智力成果 精神财富:医学著作、 发明内容 主体依法享有卫生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四)卫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产生如患者就诊产生医患关系。 变更如发生医疗事故可以引起卫生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消灭如义务履行(医师把病人治愈,双方的医患法律关系消灭 ),或主体不存在了。三、卫生行
12、政救济 卫生行政复议 卫生 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赔偿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纠正而采取的救济手段与措施所构成的制度。卫生行政救济的特征1、卫生行政救济的前提是卫生行政争议或者侵权行为的存在。2、产生的根本原因是 行政相对人 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3、对争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他只是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4、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主要途径 行政机关救济 卫生行政 复议 司法机关救济 卫生行政 诉讼 卫生行政 赔偿 依照 国家赔偿法 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卫生行政 复议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向上一级卫生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原则上,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特征与原则 行政内部的层级审查活动。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 依申请而进行的活动。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一级复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