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江夏全域旅游政策.doc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379135 上传时间:2018-12-2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7.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夏全域旅游政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江夏全域旅游政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江夏全域旅游政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江夏全域旅游政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江夏全域旅游政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江夏全域旅游发展政策为了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60 号),落实武汉市全域旅游大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动“三个江夏” 建 设,促进江夏全域旅游取得突破性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01 支持打造旅游品牌1、鼓励企业争创旅游品牌。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0 万元、100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 5A 级 、4A 级、3A 级旅游景区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0 万元、500 万元、100 万元。2、支持打造行业经营品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200 万元;

2、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对获评为绿色景区、绿色饭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支持打造乡村旅游品牌。对获评省级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名镇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名村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或村委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汽车露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对获得

3、认定的星级农家乐,按照评定等级五星级至一星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对获得认定的金宿级民宿、银宿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4、支持打造特色旅游品牌。对体现本地历史文化特色、具有较强影响的大型实景演出旅游项目,年接待人数超过 15万人次、7 万人次,分别给予演艺企业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02 推进旅游业创新发展5、支持建设旅游大项目。对旅游重大项目参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夏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夏政规20176 号)给予奖励。6、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 的旅游投资

4、项目,按照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60 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进行 1:1 配套补贴。7、支持发展赏花游。落实市赏花游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赏花游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武政201296 号)文件,按照 50%比例配套补贴赏花游项目单位。8、支持创建著名旅游商品。对旅游商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体现江夏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年度征集“武汉礼物”“ 江夏味道” 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03 加大旅游基础设施

5、和公共服务建设9、加快旅游道路网络建设。从 2018 年开始至 2020 年,连续 3 年每年列入 5000 万元的旅游道路专项建设资金,改造提升梁子湖大道等多条景观大道,规划建设东西向的旅游干道和景区之间的连接线,形成“快旅慢游” 的交通体系。加快景区、乡村旅游点的辅道建设,不断提高旅游道路可进入性。对各街道、村按照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的停车场、标识标牌、安保设施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按计划完成且经审计验收确认,给予实际投资额 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10、扶持旅游厕所建设。对获评为 3A、2A、1A 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11、推进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对符合国家一级、二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前 3 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运营补贴,其中第一年分别补贴 500万元、300 万元、后 2 年逐年递减,分别按照第一年额度的80%和 50%予以补贴。12、鼓励发展智慧旅游。对获评国家级的智慧旅游试点区、示范景区、示范酒店、示范旅行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其投资总额的 30%,分别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150 万元、8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上诉四种示范类别的,分别按国家级奖励标准的 50%给予一次性补贴。13、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建设。对涉旅电商企业的旅游电子商务年交易

7、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04 优化旅游用地机制14、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所需用地计划指标,每年优先安排列入全区旅游产业升级计划的旅游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对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按旅游用地确

8、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结合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按照稳妥有序、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不受指标规模限制。对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的项目推行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拓展土地使用功能。15、优化涉旅农用地流转机制。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集体性质建设用地上建设非永久性功能性建筑的,实行“一事一 议” ;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宅基地使用人利用非耕地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

9、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05 加大旅游资金投入16、加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区财政预算每年统筹安排旅游专项资金不少于 2000 万元,主要用于旅游道路标识标牌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新业态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信息化应用、旅游人才培养、旅游行业管理等。17、设立旅游产业引导基金。在旅游产业引导基金中设立 1 亿元子基金,主要投向景区开发、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产品研发、旅游品牌创立等领域。18、实施旅游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旅游重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并自行完善基础设施的

10、,经申报审核,贴息利息不超过贷款合同中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时限不超过 3 年(含 3 年),每年贴息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19、奖励新上市旅游企业。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新上市,且在江夏区注册、纳税的旅游企业,经评定市财政给予奖励的,区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06 大力推进旅游营销20、支持开展旅游营销。鼓励景区、酒店、旅行社等以本地旅游产品和我区旅游形象宣传为主题,主动开展旅游宣传促销;对参与在市内举办的各类旅游会展、宣传推介活动的单位,可给予每个单位每次一次性补贴 1 万元,参与在市外举办的各类旅游会展、宣传推介活动的单位,可给予每个单位每次一

11、次性补贴 3 万元。21、奖励招徕研学和外地游客。对主推“江夏一日游” 产品的旅行社,按照年接待游客人数,可给予每人 2 元的奖励;对接待中小学生参与集体研学旅行的景区,按照年接待人数,可给予每人 3 元的奖励;对在网络新媒体上发布关于江夏旅游的文章、游记、小视频等相关内容,点击量超过 10 万次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22、支持开通江夏“景区直通车” 。对新开通的 “景区直通车” 线 路,每条 线路两班 车运营,可给予每年每台车一次性补贴 10 万元。23、支持举办旅游会展和节庆活动。对从国内外引入江夏举办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的国际性、全国性、省市大型论坛、会展和旅游节庆

12、活动,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07 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24、优化区内旅游环境。A 级景区、星级酒店等旅游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污水方式和使用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在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企业排污费,自建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旅游企业,免征企业排污费。25、建立健全旅游管理体制机制。成立武汉市江夏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1 亿元,充分发挥区级文化旅游平台的作用。加快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推动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建设,整合加强基层旅游质量监管力量,建立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文化旅游管理工作。08 附则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文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国土规划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标准 > 旅游娱乐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