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共 31 项)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3 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五条 除本办法 另 有 规 定 外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理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核准: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
2、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7 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
3、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2 对会计工作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
4、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 员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县 级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有 关 法 律 对 第 一 款 所 列 行 为 的 处 罚另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有 关 法
5、律 的 规 定 办 理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 10 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 法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 ( 三 ) 违 法 事 实 成 立 , 依 法 应 当 给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6、 决 定 ; ( 四 )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的 , 将 有关 材 料 移 送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 并 提 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的 具 体 建 议 ; ( 五 ) 按 照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由 其 他 部 门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将 有关 材 料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 六 ) 认 为 违 法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 将 违 法 案 件 有 关 材 料 移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3对
7、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4对隐匿或者故
8、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会 计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隐 匿 或 者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9、 (财政部令第 10 号)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5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
10、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7 号)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 南 省 实 施 办 法 ( 2002 年 11 月 29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11、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二 十 七 条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 计 报 告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可 以 处 五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 还 应 当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有 关单 位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 撤 职 、 开 除 的 行 政 处 分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6对采
12、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20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
13、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 20000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7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
14、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15、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
16、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8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
18、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9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19、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10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或投标人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
20、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21、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11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
22、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12对企事业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使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23、、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
24、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13对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国家职能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7 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
25、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14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
26、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年月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
27、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0 号)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
28、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29、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1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16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行
30、政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7 号)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17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
31、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18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32、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19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令
33、第 20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1 年内 3 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20对拒绝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 2000 年 5 月 27 日 湖 南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十 六
34、次 会 议 通 过 )第十六条 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21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 41 号)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
35、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
36、偿职工债务的。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22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或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 41 号)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23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
37、告等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 41 号)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24 非税收入征收 行政征收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年月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
38、.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25 对预算编制执行、收支的监督 行政监督预算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 2000 年 5 月 27 日 湖 南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第二条 凡与本省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接受财政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
39、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四)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事实上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 财政监督可以采取审查、稽核、检查等方式进行。财政监督一般与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结合进行,也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26 对本级非税收入的监督
40、行政监督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年月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27 会计监督 行政监督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 2000 年 5 月 27 日 湖 南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41、通 过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四)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机 构 的 执 业 质 量 ; ( 七 ) 法 律 、 法 规 规 事 实 上 的 其 他 事 项 。 财政 部 门 根 据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授 权 , 依 法 对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
42、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 法 嫌 疑 时 ,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向 与 被 监 督 单 位 有 经 济 业 务往来 的 单 位 和 被 监 督 单 位 开 立 账 户 的 金 融 机 构 查 询 有 关 情 况 , 有 关 单 位 和 金 融 机 构应 当给 予 支 持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 10
43、 号)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44、;(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
45、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
46、(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会计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3 号)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结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定培训质量。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28 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 行政监督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0
47、号)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年月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48、 组织29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和监督行政监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38 号)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30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的监督行政监督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 42 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54 号)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
49、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47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31对中标供应商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理其他行政权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