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一、 总则为有效处理放射性事故,强化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将放射意外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以保护患者、工作人员、放射设备安全和减少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9号)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011 年卫生部令第 16 号)的要求,制定本预案。二、 成立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医院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职责是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小组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领导。组 长:杨洁员(院长)副组长:
2、邱国庆(副院长) 郑常青(副院长) 龙剑(副院长)成 员:华明娥(医务科长) 杨 帆(放射科主任)罗 红(预防保健科长) 朱伯鹏(设备科科长)冯爱高(总务科长) 邹勇祺(保卫科长)曾富荣(急诊科主任) 丁爱民(放射科副主任)吴春华(内三科副主任) 査国华(内三科副主任)余耀鸣(内五科主任) 邱锡荣(检验科主任)秘书:丁爱民(放射科副主任)应急救援办公室:医务科电话:0794-8219806应急救援小组的职责:(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本预案:1. 放射源泄漏污染2. 放射源丢失3.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三)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
3、公安机关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四)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1.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查,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2.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确定污染的范围、水平,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3.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4. 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防止演变成公共卫生事件。三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划分(一)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组长负责放射性事故应
4、急处理的组织及指挥工作。(二)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组长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中人员、物资的调动调配工作,向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快速上报,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 放射事故报告卡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三)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副组长应全力协助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抓好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同时,协助做好受伤害人员的家属安抚工作。(四)放射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事故、搜集证据,整理资料并做好记录。(五)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为完成救援任务尽职尽责,通过积极工作最大限度地控
5、制事故危害,为尽快恢复工作创造条件。(六)加强对发生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放射工作部门安全责任人要密切配合、协助党政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保卫工作,防止现场物资及财产被盗或丢失。四、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一)迅速报告原则;(二)主动抢救原则;(三)生命第一的原则;(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五、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二)应急救援队队长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
6、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四)除上述工作外,防护检测人员还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1. 迅速确定现场的辐射强度及影响范围,划出禁区,防止外照射的危害。2. 根据现场辐射强度,决定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的时间。3. 协助和指导在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及个人剂量仪。对严重剂量事故,应尽可能记下现场辐射强度和有关情况。并对现场重复测量,估计当事人所受剂量,根据受照剂量情况决定是否送医院进行医学处理或治疗。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六、放射性事故的调查(一)本单位发生重大放射性事故后,应立即成立由放射科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由保卫科负责人和总务科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恢复工作组。(二)调查组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和人员伤害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记录要妥善保管。(三)配合医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编写、上报事故报告书方面工作,同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的相关事宜。七、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的条款为准。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