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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4364303 上传时间:2018-12-2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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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五 里 镇 动 物 防 疫 应 急 预 案为 了 迅 速 控 制 、 扑 灭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 确 保 我 镇 在 发 生 重 大 动物 疫 情 时 , 能 够 及 时 、 迅 速 、 高 效 、 有 序 地 进 行 应 急 处 理 ,保 障 我 镇 养 殖 业 生 产 安 全 , 保 护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与 生 命 安 全 ,维 护 正 常 的 社 会 秩 序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 河 北 省 动 物 防 疫 条 例 和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预 案 。一 、

2、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及 各 部 门 的 职 责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由 柏 各 庄 镇 动 物 防 疫 站 统 一 指 挥和 组 织 协 调 。 具 体 职 责 是 : 提 出 防 治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 审 定各 项 工 作 预 案 , 收 集 、 分 析 疫 情 及 发 展 态 势 , 及 时 提 出 启 动或 停 止 本 预 案 的 建 议 ; 领 导 和 决 策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 组 织 、 协调 有 关 部 门 控 制 和 扑 灭 疫 情 ; 对 各 村 防 治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检查 和 督 促 。 重 大 动 物 疫

3、 情 应 急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加 强 领 导 、 密 切配 合 , 依 靠 科 学 、 依 法 防 治 , 群 防 群 控 、 果 断 处 置 的 方 针 ,及 时 发 现 , 快 速 反 应 , 严 格 处 理 , 减 少 损 失 。全 镇 根 据 “政 府 总 负 责 ,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属 地 管 理 , 分 级 负 责 ”的 要 求 , 实 行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 部门 分 工 负 责 , 逐 级 建 立 责 任 状 。1、 及 时 掌 握 疫 情 动 态 , 做 好 疫 情 的 调 查 , 监 测 和 上 报工 作 , 并

4、制 订 防 制 措 施 及 实 施 方 案 。2、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发 生 后 , 立 即 划 定 疫 点 、 疫 区 和 受 威胁 区 , 调 查 疫 源 , 向 镇 政 府 提 出 启 动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指 挥系 统 、 应 急 预 案 和 对 疫 区 实 行 封 锁 的 建 议 。3、 监 督 指 导 疫 点 、 疫 区 内 感 染 疫 病 动 物 的 扑 杀 , 病 死动 物 尸 体 和 动 物 产 品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 饲 养 场 所 及 周 围 环 境 的消 毒 等 工 作 。4、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对 受 威 胁 区 易 感 动 物 进

5、行 紧 急 免 疫 接种 。5、 对 受 威 胁 区 动 物 的 饲 养 、 经 营 及 动 物 产 品 的 生 产 、储 藏 、 运 输 、 销 售 等 活 动 进 行 追 踪 、 检 疫 和 监 督 管 理 。6、 提 出 疫 苗 、 消 毒 药 品 、 检 测 试 剂 、 消 毒 器 械 、 防 护用 品 、 交 通 及 运 输 工 具 等 紧 急 物 资 储 备 方 案 。7、 负 责 对 兽 医 防 疫 专 业 人 员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技 术培 训 。8、 参 与 组 织 对 疫 点 、 疫 区 及 其 周 围 群 众 的 宣 传 工 作 。9、 根 据 我 镇

6、情 况 , 制 订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扑 杀 控 制 的 实 施方 案 。10、 财 政 所 负 责 筹 集 、 划 拨 紧 急 防 疫 储 备 金 , 并 做 好 应急 工 作 经 费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11、 派 出 所 参 与 做 好 疫 区 封 锁 和 强 制 扑 杀 工 作 , 加 强 疫区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和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12、 工 商 所 关 闭 疫 区 周 围 10 公 里 内 的 易 感 动 物 交 易 市场 和 疫 区 内 易 感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交 易 市 场 , 加 大 对 违 法 经 营 易感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的 打

7、 击 力 度 。13、 卫 生 院 对 发 生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可 能 感 染 人 群 进 行 监 测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预 防 、 控 制 措 施 。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和 兽 医 防 疫 主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相 互 通 报 情 况 。14、 加 强 对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知 识 和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普 及知 识 的 宣 传 ,增 强 全 社 会 防 范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的 意 识 。二 、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监 测 、 信 息 收 集 、 报 告 和 通 报1、 兽 医 站 的 兽 医 专 业 人 员 负 责 做 好

8、全 镇 范 围 内 的 重 大动 物 疫 情 的 监 测 和 信 息 收 集 工 作 。 开 展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的 疫 病监 测 及 信 息 收 集 和 每 两 个 月 一 次 的 免 疫 抗 体 检 测 工 作 , 做 到“早 预 防 , 早 控 制 ”。2、 一 旦 发 现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要 按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 并 同 时报 告 镇 人 民 政 府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不 得 瞒 报 、谎 报 、 迟 报 , 不 得 授 意 他 人 瞒 报 、 谎 报 、 迟 报 , 不 得 阻 碍 他人 报 告 。3、 镇 政 府

9、要 把 发 生 疫 情 的 情 况 及 时 通 报 毗 邻 地 区 的 人民 政 府 , 相 互 配 合 , 通 力 合 作 , 做 好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控 制 、扑 灭 工 作 。三 、 疫 情 的 确 认(一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发 病 率 或 死 亡 率 高 的 动 物 疫病 突 然 发 生 , 传 播 迅 速 等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向 当 地 动 物 防 疫监 督 机 构 报 告 , 镇 防 疫 办 公 室 接 到 可 疑 疫 情 报 告 后 , 应 立 即派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初 步 认 定 属 于 重 大 动

10、 物 疫 情 的 ,应 当 在 2 小 时 内 将 情 况 报 告 县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 。( 二 )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采 集 病 料 。(三 )、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由 省 、 市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 必 要时 , 由 国 务 院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四 )、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由 国 务 院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定 的 程 序 , 及 时 准 确 公 布 ;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公 布 重大 动 物 疫 情 。四 、 控 制 措 施一 旦 发 现 重 大

11、动 物 疫 病 疫 情 , 要 按 照 “早 、 快 、 严 、 小“的 原 则 坚 决 扑 杀 , 彻 底 消 毒 , 严 格 隔 离 , 强 制 免 疫 , 坚 决防 止 疫 情 扩 散 。(一 )、 发 生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疫 情 时 疫 点 、 疫 区 、 受 威 胁区 的 范 围 划 定 :1、 疫 点 : 疫 点 是 指 发 病 动 物 所 在 饲 养 场 或 其 他 有 关 场所 、 经 营 单 位 等 ; 对 散 养 的 动 物 , 将 发 病 动 物 所 在 自 然 村 划为 点 。2、 疫 区 : 以 疫 点 为 中 心 , 将 半 径 3 公 里 内 的 区

12、域 划为 疫 区 。3、 受 威 胁 区 : 将 距 疫 区 周 边 5 公 里 的 区 域 划 为 受 威胁 区 。其 它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疫 点 、 疫 区 、 受 威 胁 区 的 范 围 划 定 标准 参 照 国 务 院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二 )、 封 锁 、 扑 杀疫 情 确 认 后 , 由 镇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封 锁 令 , 对 疫 区 进 行 封锁 。 区 防 治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指 挥 部 立 即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调 动 突 发 疫 情 处 理 预 备 队 , 对 疫 点 、 疫 区 、 受 威

13、胁 区 进 行 强制 扑 杀 、 紧 急 免 疫 、 严 格 消 毒 等 各 项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迅 速 控制 和 扑 灭 疫 情 。在 封 锁 期 间 , 禁 止 染 疫 和 疑 似 染 疫 的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流 出疫 区 , 禁 止 非 疫 区 动 物 进 入 疫 区 , 并 根 据 扑 灭 疫 情 的 需 要 对出 入 封 锁 区 的 人 员 、 运 输 工 具 及 有 关 物 品 采 取 消 毒 和 其 他 强制 性 措 施 。1、 疫 点 内 采 取 的 措 施(1)、 扑 杀 并 销 毁 所 有 的 染 疫 动 物 和 易 感 染 的 动 物 及 其 产品 。

14、(2)、 对 病 死 的 动 物 、 动 物 排 泄 物 、 被 污 染 饲 料 、 垫 料 、污 水 等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3)、 对 被 污 染 的 物 品 、 交 通 工 具 、 用 具 、 禽 舍 、 场 地 进行 严 格 彻 底 消 毒 , 消 灭 病 源 。2、 疫 区 内 采 取 的 措 施(1)、 在 疫 区 周 围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 在 出 入 疫 区 的 交 通 路 口设 置 临 时 动 物 检 疫 消 毒 站 , 对 出 入 的 车 辆 、 人 员 和 有 关 物 品进 行 消 毒 ;(2)、 扑 杀 并 销 毁 染 疫 和 疑 似 染 疫 动 物

15、 及 其 同 群 动 物 , 销毁 染 疫 和 疑 似 染 疫 的 动 物 产 品 , 对 其 他 易 感 染 的 动 物 实 行 圈养 或 者 在 指 定 地 点 放 养 , 役 用 动 物 限 制 在 疫 区 内 使 役 ;(3)、 对 易 感 染 的 动 物 进 行 监 测 , 并 按 照 国 务 院 兽 医 主 管部 门 的 规 定 实 施 紧 急 免 疫 接 种 , 必 要 时 对 易 感 染 的 动 物 进 行扑 杀 ;(4)、 关 闭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交 易 市 场 , 禁 止 动 物 进 出 疫 区和 动 物 产 品 运 出 疫 区 ;(5)、 对 动 物 圈 舍

16、、 动 物 排 泄 物 、 垫 料 、 污 水 和 其 他 可 能受 污 染 的 物 品 、 场 地 , 进 行 消 毒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理 。3、 受 威 胁 区 采 取 的 措 施(1)、 对 易 感 染 的 动 物 进 行 监 测 ;(2)、 对 易 感 染 的 动 物 根 据 需 要 实 施 紧 急 免 疫 接 种 ;(3)、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交 通 运 输 车 辆 的 检 查 、 消 毒 工 作 。(三 )解 除 封 锁疫 区 内 所 有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按 规 定 处 理 后 , 经 过 21 天 以 上的 监 测 , 未 出 现 新 的 传 染 源 ,

17、 由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人 员 审 验 合 格后 , 由 镇 防 疫 办 公 室 向 镇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解 除 封 锁 。(四 )处 理 记 录镇 防 疫 办 公 室 必 须 完 整 详 细 地 记 录 疫 情 应 急 处 理 过 程 。(五 )非 疫 区 采 取 的 措 施要 做 好 防 疫 的 各 项 工 作 , 完 善 疫 情 应 急 预 案 , 加 强 疫 情监 测 , 防 止 疫 情 发 生 。 对 疫 点 、 疫 区 、 受 威 胁 区 所 采 取 的 措施 必 须 在 镇 动 物 防 疫 办 公 室 的 监 督 下 实 施 。五 、 人 员 保 障应 急 分 队

18、由 镇 16 位 防 疫 员 担 任 , 镇 防 疫 办 公 室 负 责 提供 控 制 和 扑 灭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疫 情 的 诊 断 和 技 术 决 策 建 议 , 并组 织 动 物 防 疫 人 员 , 做 好 “防 、 检 、 消 、 杀 ”等 各 项 防 治 措施 的 落 实 工 作 。镇 各 有 关 部 门 通 力 配 合 , 服 从 防 治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指 挥 部的 统 一 指 挥 , 以 确 保 及 时 控 制 和 扑 灭 疫 情 。六 、 其 它 事 项( 一 ) 镇 防 疫 办 公 室 定 期 开 展 技 术 培 训 和 应 急 演 练 。(二 )本 镇 从 事 动 物 饲 养 、 经 营 、 加 工 、 储 存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当 履 行 本 预 案 的 规 定 。 (三 )违 反 本 预 案 规 定 , 造 成 疫 情 扩 散和 蔓 延 , 致 使 养 殖 业 生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危 害 到 公 众 身 体健 康 安 全 的 ,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党 纪 、 政 纪 及 刑 事 责 任 。(四 )实 施 本 预 案 过 程 中 所 采 取 的 各 项 措 施 均 为 强 制 性 措 施 ,涉 及 到 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应 当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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