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江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江府办200857 号印发江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海事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Comment 微微微微1: 2江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 61.1编制目的 61.2编制依据 61.3适用范围 61.4工作原则 72. 江门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82.1 组织机构 .82.1.1分中心领导机构 .82.1.2分中心办公室 .82.2指挥系统 82.3分中心及成员单位职责 .
2、2.3.1分中心职责 2.3.2分中心办公室职责 2.3.3成员单位职责 2.3.4指定联络人员 2.4咨询机构 .2.5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5.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2.5.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2.6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来源 3.1.2信息分析 33.1.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 预警预防行动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I 级) .4.1.2 重大险情信息-(II 级) 4.1.3 较大险情信息-(III 级) .4.1.4 一般险情信息-(IV 级)
3、4.2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5.4 指挥与控制 .5.5 紧急处置 .5.6 分级响应 .5.7 海上应急反应通信 .5.7.1 通信方式 5.7.2 联系方式 5.8 海上医疗援助 .5.8.1 医疗援助的方式 5.8.2 医疗援助的实施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社会动员 5.11.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5.12 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2.1
4、 目的 45.12.2 方式 .5.12.3 内容 5.13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5.14 信息发布 .5.14.1 信息发布原则 5.14.2 信息发布内容 5.14.3 新闻发布方式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7.应急保障 .7.1 应急值班保障 .7.2 应急通信保障 .7.3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7.4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7.5 应急医疗保障 .7.6 应
5、急治安保障 .7.7 应急资金保障 .7.8 宣传、培训与演习 7.8.1 公众信息交流 7.8.2 培训 7.8.3 演习 57.9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的编制、批准 .8.2.2 评审 8.2.3 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解释部门 .附件 1附件 2 江门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联系表 附件 3 海上遇险报警、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附件 4 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事故险情报告表 附件 5 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事故险情续报表 附件 6 江门辖区可用于海上搜救的公务船舶概况 .49附件 7 应急
6、处置子预案 .51一、人员落水应急处置预案 51二、船舶搁浅应急处置预案 56三、船舶失控应急处置程序 60四、船舶进水应急预案 64五、船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7六、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74七、客船事故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77八、海上远程医疗/医疗转送应急处置预案 .82九、液化气船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85十、液化气船舶货物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92 6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江门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包含内河水域,下同)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7、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定。1.2 编制依据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1.3 适用范围本 预 案 适 用 于 江 门 海 上 搜 救 分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分 中 心 ”)搜 救
8、责 任 区域 内 (江 门 水 域 )海 上 险 情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发 生 在 本 搜 救 责 任 区 域 以 外的 海 上 险 情 ,可 能 威 胁 、影 响 本 辖 区 或 由 上 级 指 定 或 应 其 他 搜 救 机 构 请求 ,需 要 分 中 心 协 助 应 急 处 置 的 ,参 照 本 预 案 实 施 。 71.4 工作原则(1)政府 领导 ,社会参与,依法 规范。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
9、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2)统 一指挥 ,分级管理,属地 为主。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防 应结合, 资源共享, 团结协作。防应结合:“防” 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 预警工作,
10、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 是指保证海上突 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4)以人 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8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2
11、. 江门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江门市政府主管江门市海上搜救工作。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在江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本预案,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挥江门水域范围内的“两防一救” (船舶防台 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海难搜寻救助)应急反应工作。业务上受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分中心由江门海事局、江门军分区、江门市海洋渔业局、江门海关、江门市公安边防支队、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交通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分中心办公室设在江门海事局,办公室下设分中心值班室,负责江门市海上搜救工作的日常运行管理。2.1 组织机构2.1.1 分中心领导机构主任:江门市分管副市长常务副主任:江门海事局局长副主任:市政府
12、主管副秘书长、江门军分区参谋长、市海洋渔业局局长成员:成员单位负责人2.1.2 分中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江门海事局局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江门海事局主管副局长2.2 指挥系统 单位/ 部门 组成 主要职责 备注一般险情由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或值班室负责人担任;较大险情由分中心常务副主任(海事局局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重 大 或 特 大 险 情由搜救分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海事局局长)担任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 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由上级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应急总指挥。应急副总指挥由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确定
13、,可增加参加救援行动的主要 单位负责人担任。协助应急总指挥开展工作。一般及较大险情 由值班室负责人担任;应急协调人重 大 以 上 级 别 险 情 由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 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 指挥指令。现场总指挥 一 般 由 海 事 局 现 场 负 责 人 担 任 ,或 由 应 急 总 指 挥 指 定 。负 责 现 场 应 急 行 动 的 总 体 指 挥 ,指 定 下 一 层 次 的 指 挥 、负 责 人 ,及 时 向 协 调 人 和 分 中 心 值 班 室 报 告 现 场 的 相 关 信 息 和 工 作 进展 ,确
14、 保 通 信 畅 通 ,执 行 指 令 ,提 出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建 议 。应急行动组由江门海事局、市海洋渔业局、江门海关、市公安边防支队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 挥下, 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警戒监测组 由 江 门 海 事 局 、江 门 海 关 、市 公 安 局 、市 公 安 边 防 支 队 、市 海 洋 渔 业 局 、市 环 保 局 等 相 关 单 位 组 成 。 负 责 在 现 场 总 指 挥 的 统 一 组 织 、指 挥 下 ,实 施 现 场 警 戒 和 监 测 ,及 时 向 现 场 总 指 挥 报 告 相 关 情 况 。专家咨询组 专 家 咨 询 组 人
15、员 由 应 急 协 调 人 具 体 召 集 。 负 责 对 险 情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提 出 应 急 处 置 意 见 ,提 供 科 学 决策 依 据 ,对 预 案 的 实 施 、终 止 提 出 意 见 。 法律支援组 由 江 门 海 事 局 督 察 处 负 责 牵 头 ,由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组 成 。 负 责 对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所 涉 及 法 律 的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提 供法 律 支 援 ,处 理 涉 及 应 急 工 作 的 诉 讼 问 题 。信息处理组 由 分 中 心 办 公 室 负 责 ,相 关 单 位 人 员 参 加 。1负 责 收 集 、整 理 相
16、 关 信 息 、资 料 ,掌 握 现 场 的 进 展 情 况 和 各方 动 态 ;2及 时 向 指 挥 中 心 有 关 领 导 报 告 现 场 相 关 动 态 信 息 ,并 向 有关 各 方 及 时 传 达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的 各 项 指 令 ;3及 时 向 中 国 海 上 搜 救 中 心 、广 东 省 海 上 搜 救 中 心 、江 门 市应 急 办 等 部 门 上 报 信 息 ,并 将 上 级 部 门 或 领 导 的 指 示 、意 见 及时 传 达 给 相 关 人 员宣传报道组 由 市 委 宣 传 部 负 责 ,相 关 单 位 协 助 (上 级 领 导 指 定 由 其 他 部 门 负
17、 责 统一 宣 传 报 道 的 ,由 指 定 部 门 负 责 ) 负 责 应 急 工 作 的 宣 传 报 道 和 组 织 舆 论 引 导医疗保障组 由 市 卫 生 局 指 派 人 员 、力 量 组 成 。 负 责 遇 险 人 员 和 参 加 救 援 人 员 的 医 疗 保 障 。应急保障组 由 分 中 心 办 公 室 牵 头 ,由 民 政 、通 信 、交 通 、卫 生 医 疗 等 部 门 组 成 。 负 责 提 供 应 急 后 勤 、物 资 、通 信 、交 通 和 医 疗 等 保 障 。善后处理组 由 分 中 心 办 公 室 牵 头 ,民 政 部 门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具 体 实 施
18、。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有 关 遇 险 人 员 的 救 济 、遇 险 人 员 及 家 属 的 接 待和 安 置 、遇 难 者 尸 体 处 理 、有 关 费 用 补 偿 或 赔 偿 等 事 项 。 2.3 分中心及成员单位职责2.3.1 分中心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上搜寻救助、防台风、防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处置程序;(2) 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海上险情的应急工作;(3) 按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力量积极参与跨区的重大海上险情的应急工作;(4)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接待遣送工作;(5) 协助应
19、急费用的追偿;(6) 负责与邻近区域的搜救部门进行海上搜救业务的联系、协调和交流;(7) 组织本辖区海上险情应急演习; (8) 及时向省搜救中心报告险情;(9) 承担江门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2.3.2 分中心办公室职责(1) 负责 24 小时应急值班,做好海上险情的预警工作;(2) 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险情;(3) 组织搜救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4) 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5) 组织新闻发布等;(6) 负责收集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具体起草和完成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7) 负责指挥部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8) 其它日常工作。2
20、.3.3 成员单位职责(1)江 门海事局: 负责组织 、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 船舶参加搜救行动;担任应急现场指挥,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方案(火灾事故、航空事故应急除外),指挥协调现场搜救工作;发布航行通告;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2)江 门军分区: 负责组织 、协调驻江门部队(包括部队的船艇)和民兵参加应急救援行动。(3)市海洋 渔业 局:负责组织 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参加现场警戒工作;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4)江 门海关: 负责组织 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协助进行现场警戒,并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
21、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5)市公安 边 防支队: 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搜救行动,并协助进行现场警戒。(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 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 、协调交通运输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8)市委宣 传 部:负责 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中出现的问题,组织舆论引导。(9)江 门航道局: 负责组织 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清除碍航物或设置助航标志;(10)市安 监 局:为海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11)
22、市气象局:负责对 天气形势(如大雾、台 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的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提供海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12)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协调电 信部门为海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保障,维护海上遇险、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专用频 率通信的安全畅通。(13)市 卫生局: 负责组织 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协调 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14)市民政局:组织转 移、安置慰问遇险人员,帮助遇难者家属处理后事。 (15)市外 侨 局:协助获 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外国籍人员的善后处理
23、。2.3.4 指定联络人员为了确保搜救分中心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顺利,各成员单位设立指定联络人员(以下称指定人员)制度。指定人员的工作职责是:(1)及 时向分中心 报送本 单位的搜救资源、 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变化情况。(2)负责 与分中心的日常沟通联络。(3)制定搜救人员的培 训计划和本单位的搜救演习计划,使搜救人员明确职责,行动迅速有效。(4)指定人 员 要保持通 讯畅通,电话或手机号码变更时要及时通知值班室;指定人员因出差或其它事由离开江门前,其单位要指定替代人员,并将其姓名、职务、电话报值班室。(5)指定人 员 要服从分中心的指 挥,在分中心有指示或命令时,要保证任务快速有效完成。
24、2.4 咨询机构咨询机构为江门市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 环保、石油化工、海洋渔业、海洋工程、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分中心聘任。(江门市海上搜救咨询 专家组成员名单另行公布)江门市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1) 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2) 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3) 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2.5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2.5.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海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
25、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本市海上应急救助力量主要有:(1) 江 门海事局属下巡逻船;(2) 海 军川 岛部队属下各 舰艇;(3) 市海洋渔业局属下的 渔政船;(4) 江 门海关属下各缉私船;(5) 市公安边防支队 属下各公边船;(6) 江 门航道局属下的船舶;(7) 台山市川岛船务 有限公司属下的船舶;(8) 台山 电 厂属下的船舶;(9) 其它各船舶公司的船舶。2.5.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1) 服从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的 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2) 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时,保持与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的联系
26、,及时报告动态。(3)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结束后,根据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4) 参加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 组织的应急演习。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图 1 江门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组织机构框架图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海上救助力量政府专业力量 军队、武警力量 政府公务力量 其他社会力量搜救专家组江门海事局 市公安局江门军分区市信息产业局市海洋渔业局 江门海关缉私局 市公安边防支队 市交通局 江门航道局市安监局 市气象局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外侨局江门市政府 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 3.预警和预防机制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
27、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发生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3.1 预警信息3.1.1 信息来源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灾害等预报信息;保安信息、相关单位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 环境安全的信息或造成海上险情发生的其它信息等。(1)船舶、 设 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 经营人、代理人、 险情发现或获悉者(包括国内外机构或人员)报告的信息。(2)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 统终端设备接收到的报警信息。(3)分中心 对历 史事件和典型搜救案例 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得出的可能引发海上险情的信息。(4)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上安全形 势进行分析得出的可能发生海上险情的信息。(5)对 海洋气象和天气形势进
28、行监测分析得出的可能引发海上险情的信息。3.1.2 信息分析分中心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引发海上险情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采取搜救应急准备。3.1.3 预警级别及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分为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 蓝色表示。预警信息通过海上通信业务公共频道、公众通信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具体按照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0840 号)执行。 级 (特 别 严 重
29、 ):可 能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海 上 突 发 事 件 时 适 用 。由 江门 海 上 搜 救 分 中 心 提 出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建 议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后 ,由 市 政 府 应 急 办 按 程 序 报 省 政 府 应 急 办 发 布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级(严重):可能发生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时适用。由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省政府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级(较重):可能发生较大海上突发事件时适用。由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级(一般):
30、可能导致海上突发事件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可能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时适用。由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发布蓝色预警信息。3.2 预警预防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分中心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好参与搜救应急行动的准备工作:(1) 分中心办公室密切关注形 势的发展态势;(2) 相关 单 位加强值 班、值守,采取防范措施;(3) 专业 救助力量、指定救助力量开始值班待命;(4) 应 急保障 队伍、医 疗人员、应急设备物资准备。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 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
31、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4.1.1 特大险情信息-(I 级)(1) 死亡失踪 30 人及以上的海上突发事件。(2) 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3) 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4) 载 员 30 人 及 以 上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在 海 上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5) 10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6) 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7) 急需广东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8) 其
32、他 可 能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危 害 、社 会 影 响 的 海 上 突 发 事 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II 级)(1) 死亡失踪 10 人及以上、 30 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2) 危 及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生 命 安 全 的 海 上 突 发 事 件 。(3) 载员 30 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4) 3000 总吨以上、100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5) 危 及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生 命 安 全 的 海 上 保 安 事 件 。(6) 其
33、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4.1.3 较大险情信息-(III 级)(1) 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安全事故。(2) 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3) 500 总吨以上、30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 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4) 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5) 危及 30 人以下人 员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6)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4.1.4 一般险情信息-(IV 级)(1) 造成 3 人死亡(含失踪)以下的海上安全事故
34、。(2) 危及 3 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3) 500 总 吨 以 下 的 非 客 船 、非 危 险 化 学 品 船 发 生 碰 撞 、触 礁 、火 灾 等 对 船 舶 及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的 海 上 突 发 事 件 。(4)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一 般 危 害 后 果 的 其 他 海 上 突 发 事 件 。4.2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属较大险情及以上等级的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5.1 海上遇险报
35、警5.1.1 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1) 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 VHF16,单边带 SSB)。(2) 海岸电台(CRS)。(3) 卫星地面站(GES)。(4) 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6) 应急示位发信机(ELT)。(7) 个人示位标(PLB)。(8) 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1) 船舶 报 告系统(CHISREP) 。(2)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 民用和军用航空器。(4) 目 击者或知情者。(5) 省搜救中心。(6) 其他接获报警部 门。5.1.3
36、 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件 发 生的时间 、位置。(2) 遇 险状况。(3) 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 、国籍、呼号、联系方式。5.1.4 应尽可能要求报警者提供下列信息:(1) 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 遇 险人 员的数量及 伤亡情况。(3) 载货 情况,特 别是危 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4) 事 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5) 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 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通过以下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直
37、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 实相关信息或资料。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向省搜救中心查寻。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其他途径。5.3 遇险信息的处置(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2)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省搜救中心报告。(3) 涉 及 海 上 保 安 事 件 ,按 海 上 保 安 事 件 处 置 程
38、序 处 理 和 通 报 。 (4)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江门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处理和通报。5.4 指挥与控制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误报警险情确认是否信息不详 搜救分中心对遇险 信息进行分析 险情排除其他信息来源按规定上报险情并报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动态通知相应责任区搜救机构另一搜救机构开始承担
39、搜救指挥工作采取应急响应行动图 2 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进 一 步 查 核报 警是否在本责任区 5.5 紧急处置5.5.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在险情确认后,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1) 按照 险 情的级别 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 在已掌握情况基 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 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3) 根据已制定的应 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4) 调动 事 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 实施救助。(5) 建立 应 急通信机制。(6) 指定现场指挥。在现场指挥未指定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或船舶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当 现 场 有 多 艘 船
40、舶 进 行 搜 救 时 ,以 领 导 小 组 指 派 现 场 指 挥 人 员所 在 的 船 舶 为 指 挥 船 ,指 挥 船 负 责 向 搜 救 办 公 室 (指 挥 部 )报 告 、接 受搜 救 办 公 室 (指 挥 部 )的 指 示 、并 向 其 它 船 舶 发 布 命 令 ,协 调 搜 救 船 之间 的 救 助 行 动 。其 它 搜 救 船 舶 应 服 从 指 挥 船 的 指 挥 ,发 现 情 况 及 时 向指 挥 船 报 告 。指 挥 船 和 其 他 搜 救 船 用 VHF10 频 道 进 行 联 系 ,指 挥 船和 搜 救 办 公 室 (指 挥 部 )通 过 移 动 电 话 联 系
41、。(7) 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 警) 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8) 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要明确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1) 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2) 险 情发 生的时间 、位置。(3) 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4) 已指定的现场指 挥。(5) 通信 联络 要求。(6) 实 施救助 过程中的工作与 现场报告要求。(7) 其他 为 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5
42、.5.3 执行搜救任务指挥船应严格执行搜救指挥部下达的搜救任务,按照拟定的搜救计划进行搜寻,若发现该计划不符合现场情况,有权按实际情况修改该计划,但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未收到搜救指挥部停止搜救命令前,指挥船不得擅自停止搜寻。5.5.4 指令、信息的下达、上传值班员要密切配合搜救总指挥的工作,根据总指挥指示将指令、信息迅速下达给现场指挥,将情况报告给市政府值班室、省搜救中心等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记录。(1) 认真接听来自各方面的信息、电话,分析其内容,准确了解其含义、要点,并作好记录。(2) 保持与上级和事故现场的通讯联络,准确无误地将上级的指示和搜救现场的进展或遇到的情况报告总指挥,使总指挥
43、能充分了解现场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并作好记录。(3) 及时、准确地把上级和总指挥的指示传达至现场指挥,并作好记录。 (4) 保持与各有关单 位、部门的通讯联络,并作好记录。5.5.5 协调提供搜救资源(人力、物力)支持搜救总指挥要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力量及本辖区内可以调用的一切资源,并向市府值班室报告;若仍不足以应付事故或险情时,应 向广东省搜救中心请求增援,并告知所需资源。5.5.6 发布航行通(警)告搜救总指挥应根据事故或险情的情况,要求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警)告,其内容应包括事故或险情的情况、拟救助的船舶,拟搜救的区域。5.5.7 预测事故、险情的变化,决定进一步行动搜救总指挥应根据现
44、场指挥报告的情况,预测事故、险情的可能变化,若认为原定计划不能应付事故、险情时,应及时修改计划,并传达给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应执行修改后的计划。5.5.8 向指挥部的报告现场指挥(指挥船) 应 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搜救工作的进度,现场天气和海况。汇报的主要内容如下:(1) 搜救行动时间:时 、分;(2) 执 行搜救任 务的船舶或直升机:船名(机名);(3) 搜寻的进度与结 果:抵达搜寻地点的 时间、搜寻开始、终止时间、搜寻方式、搜索线间距、是否发现目标、发现目标的时间、地点(经纬度)、遇险人员情况、有否设标;(4) 救助的进度或结 果:获救及伤亡人员 情况(数量、国籍、性别);遇险飞机、船舶的状况等
45、。(5) 现场 气象、海况:风力、风向、浪高、视 距等; 是(6) 报 告人 员单位和姓名。5.5.9 搜救行动的记录和取证工作。现场指挥(指挥船)应做好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各项搜救设备抵达现场的时间、搜救方式、搜救结果等;如遇险船舶发生溢油等要作好摄影或录像、取样等取证工作,同时应尽可能取得肇事船舶船长的确认。5.5.10 搜救建议现场指挥(指挥船)可以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增添或减少搜救力量的建议,对终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其他搜救单位的建议,向 现场指挥(指挥船)反映,由现场指挥(指挥船)统一向指挥部报告。5.5.11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
46、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1) 遇 险人 员的医疗 救护。(2) 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 做出 维护 治安的安排。(4) 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 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5.5.12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1) 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分中心的要求向搜救分中心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分中心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2) 救助部门、船舶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分中心的指令, 按搜救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分中心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
47、应尽快向搜救分中心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现场险情的有关信息。5.5.13 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1) 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 负责组织、 协调搜救力量,未经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2) 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应与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搜救机构与军事指挥机关共同制定的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3) 参加救助的军队舰 船、 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险情评估与确认应急反应启动救援行动总结评估应急结束搜救结果评估应急队伍保障队伍队伍队应急装备保障应急技术保障人员救助险情控制医疗救助现场监测指
48、挥人员到位调动应急力量建立应急通信启动专家系统指定现场指挥现场清理解除警戒善后处理社会救助事故调查 建立档案图 3.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发生污染事故启动污染应急预案人员获救或无生还可能调整搜救计划 5.6 分级响应(1) 江门海域范围内发生的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2) 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5.7 海上应急反应通信5.7.1 通信方式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采用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提供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1) 海上通信,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见本预案附件 4。(2) 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3) 其他一切可用手段。5.7.2 联系方式详见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联系表(附件 2)。5.8 海上医疗援助5.8.1 医疗援助的方式江门市中心医院、市五邑中医院、市人民医院为指定的承担江门市海上搜救医疗援助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