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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重点解析:婚姻家庭与继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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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考研资料加油站 http:/ http:/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夫妻权利义务为生活内容的结合。(1)从婚姻关系的主体来看,婚姻关系是由男性和女性的结合而成的,体现着男女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性要求。(2)婚姻关系的内容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该内容是由婚姻家庭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3)从婚姻关系的发生来看,婚姻关系是依照当事人所处时代社会规范的要求缔结而成的,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家庭的概念和特征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1)从家庭关系的主体来看,家庭关系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2)家庭关系的内容是家庭成员之间互享的权

2、利和互负的义务,该内容由婚姻家庭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并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3)从家庭关系的形成来看,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婚姻是家庭关系的前提,血缘和共同生活也是家庭关系存在的重要原因。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1.从适用范围上讲,婚姻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婚姻家庭法适用于全体公民,普遍存在于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当中,每个社会成员从出生到死亡始终都要受到婚姻家庭法的规范约束。2.从内容上讲,婚姻家庭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首先是一种伦理关系,其内容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因此,婚姻家庭法必然要体现一定社

3、会的伦理道德要求。3.从效力上讲,婚姻家庭法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由于婚姻家庭法规定的内容直接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国家在制定婚姻家庭法的时候赋予绝大多数法律规则以显著的强制性。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1.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确认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应当适用的一些原则与规则,如婚姻自由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原则等。考研资料加油站 http:/ http:/2.尽管婚姻家庭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也要遵循民法领域一些共性的原则,但由于它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因此,婚姻家庭关系不能适用民法的等价

4、有偿原则,婚姻家庭法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与规则。3.婚姻家庭法还同某些民事单行法存在密切的关系,如婚姻家庭法确定的亲属身份是继承法规定和调整继承关系的基本依据。二、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是指将自然人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1.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2.继承的客体限于财产,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及债权。3.继承是在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的(总括的)移转。三、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是

5、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法定继承效力低于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继承的,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2.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3.法定继承中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事项均由继承法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无权改变。遗嘱的概念和有效条件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1.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依遗嘱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2.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后生效。3.遗嘱行为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独

6、立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理。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考研资料加油站 http:/ http:/遗嘱和遗赠的区别 遗赠是遗赠人用遗赠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1.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且属于自然人;受遗赠人则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不限于自然人。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同时应当负责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债务税

7、款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也不负清偿责任。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继承而取得遗产;受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份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4.意思表示方式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是否接受继承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而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四、遗赠的特征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为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是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受遗赠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否则就属于遗嘱继承。3.遗赠的标

8、的限于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4.遗赠是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死因行为。5.遗赠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因所附负担并非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对价,遗赠也并不因此成为有偿行为。五、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1.发生根据不同。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遗嘱合法有效为依据;法定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单一的事实为依据。2.适用顺序不同。遗嘱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愿,所以遗嘱继承在适肝上优先于法定继承。考研资料加油站 http:/ http:/3.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等都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虽然与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六、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保留必留份额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嘱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4.连带责任原则。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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