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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贵州省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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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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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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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4 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为了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 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 2013 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7 号)的统计数据及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 2014 年 5 月 1 日至 2

    2、015 年 4 月30 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计算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0667.07 元/年;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5434.00 元/年;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13702.87 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4740.18 元/年;5、2013 年贵州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42815元(3567.92 元/月);6、2013 年贵州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43786 元(3648.83 元/月)。7、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 元/天,省外 100120 元/ 天(具体因地区

    3、不同)。另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十三项的计算标准都有相关规定。2014 年度贵州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上一年度基本数据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3786 元/年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42815 元/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667.07 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434.00 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02.87 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740.18

    4、元/年赔偿标准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59 岁以下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667.07 元/年20 年=413341.4 元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434.00 元/年20 年=108680 元6074 岁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667.07 元/年20 年(死亡人实际年龄 60)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434.00 元/年)20 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75 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667.07 元/年 X5 年=103335.35 元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434.00 元/年 X5年

    5、=27170 元18 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02.87 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740.18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1860 周岁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02.87 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0 年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740.18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0 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 二级-90%三级-80% 四级-70%五级-60% 六级-50%七级-40% 八级-30%九级-20% 十级-

    6、10% 75 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02.87 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5 年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740.18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5 年丧葬费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42815 元/年12 个月6 个月=21407.5 元60 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667.07 元/年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434.00 元/年) 20 年伤残赔偿系数6074 周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667.07 元/年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434.00 元/年) 20 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伤残赔偿系数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伤残

    7、赔偿指数:一级-100% 二级-90%三级-80% 四级-70%五级-60% 六级-50%七级-40% 八级-30%九级-20% 十级-10%75 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667.07 元/年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434.00 元/年) 5 年伤残赔偿系数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误工

    8、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加减少的收入护理费计算;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 3 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或未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

    9、级别的确定根据被护理人护理依赖程度及所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省内 100 元/天,省外因具体地区不同,为 100120 元/天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

    10、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鉴定费 精神抚慰金 定残后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2015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止,贵州省内人身损害赔偿根据 2015 年 1 月贵州省统计局发布的2014 年贵州经济运行情况,2015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止,贵州省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侵权、雇佣关系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按如下标

    11、准执行。1、2015 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548.21 元/年;2、2015 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671.22 元/年;3、2015 年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254.64 元/年;4、2015 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970.25 元/年;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单位:元)(暂按 2013年度标准计算,新标准未出)农、林、牧、渔业 33590采矿业 45307制造业 4336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4270建筑业 4287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52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260批发与零售业 44488

    12、批发业 55338零售业 32723住宿和餐饮业 29760金融业 102294房地产业 39683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35696租赁业 33200商务服务业 3579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 45749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83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8437教育 47235卫生和社会工作 53107卫生 53370社会工作 40373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43316新闻和出版业 46708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45136体 育 37012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5227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844 元。

    13、2015 年因工、或烈士 2884420576880.00+40 个月生前基本工资。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的标准四、交通费: 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 每天合理的住宿费(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六、住院伙食费: 根据住院天数,乘以 30 元每天七、营养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天数,乘以 30 元每天 八、鉴定费: 实际产生的鉴定费用 九、残疾辅助器具

    14、费用: 实际产生的普通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 个月(21892 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不满 18 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 周岁60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 年; (3)60 周岁75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 实际年龄-60) 年; (4)75 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15、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 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十二、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在 60 周岁以下,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在 60 周岁至 74 周岁之间,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受害人在 75 周岁以上,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伤残赔偿指数 。十三、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在 60 周岁以下,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20 年。受害人在 6074 周岁之间,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受害人在 75 周岁以上,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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