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G/DB17-01 进出口业务核算及出口退税管理标准2003-05-30 发布 2003-06-20 实施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2目 录1 适用范围-12 引用标准-13 管理职责-14 管理内容与要求-14.1 进口业务-14.2 出口业务-14.3 出口退税-25 相关责任-36 检查与考核-4QG/DB17-012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A/2)进出口业务核算及出口退税管理标准QG/DB17-01为了规范公司外贸进出口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特制定本标准。1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内
2、进出口帐务核算及出口退税工作流程。1.2 本标准适用于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2引用标准及规定QZ/DB01.105-00财务部工作标准及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3管理职责3.1 集团财务部是集团进出口业务核算申报退税管理部门。a. 鉴于进出口业务的特殊性,制订进出口业务核算及出口退税管理标准 ,经批准后印发实施。b.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按相关程序申报退税。c.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进出口业务核算相关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办理退税。3.2 国贸部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按进出口业务核算及出口退税管理标准配合财务部工作。4、管理内容与要求4.1 进
3、口业务4.1.1 进口物资采购及入库国贸部根据物资采购计划办理物资进口,货物到厂经验收合格后,进口发票由进出口核算会计审签后办理入库。入库单金额=付外汇金额人民币汇率+进口关税+进口运费93%,各种入库单据必须齐全,并附入库金额情况表(加盖部门公章) ,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与运费发票抵扣联交财务,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4.1.2 进口物资销售进口物资销售时,财务部根据国贸部开票通知(加盖部门公章)三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发票(提货联)到库房办理物资出库手续。4.1.3 当月销售的进口物资应于当月 28 日前办妥出入库手续,国贸部应督促各项票据到位(进口物资原则上不允许办理暂估入库) 。4.
4、2 出口业务4.2.1 外销产品的购进及入库4.2.1.1 由于出口退税对单证的逻辑关系要求严格,从集团各成员企业购进的出口产品,可以先凭调拨单或普票发货,待货物出口并取得海关出具的抄单、报关单传真件或报关单后(1 个月) ,各相关财务部门按国贸部开票通知(加盖部门通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冲销调拨单或普票,国贸部必须建立完整的调拨单及普票备查帐。4.2.1.2 国贸部应严格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明细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申请单,及时核实子公司开具专用税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一致性。4.2.1.3 购进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票面列示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且内容与海关报关单列示的出口QG/
5、DB17-013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一致。国贸部应正确计算材料入库金额,计算公式为:材料入库金额=材料不含税价1.04,开票日起 7 日内办完入库及出库手续,并及时送交财务入帐。4.2.1.4 材料入库必须手续完备,内容完整,逻辑关系清楚,数据准确。发票背面用中文应注明:合同变更情况,出口国家及完整往来单位,本单出口是否回款、回款时间批次、预收与清欠情况,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出口业务员签名,经办人员签名,部门领导审核签名,国贸部登录人签名。入库财务手续同 4.1.1。若该单业务已回款,应增加银行回款复印件作为附件。4.2.1.5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或开票责任部门自接到国贸部开票通知后,应于 2 个
6、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转交国贸部,国贸部 5 日内办理入库并转交财务部,财务部自开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认证手续。4.2.2 外销产品销售4.2.2.1 外销发票外销发票由国贸部自制,发票号码由国贸部统计人员统一发放,按业务发生日期+笔数(二位数字)编号,如 2004 年 5 月 20 日第二笔出口业务编号应为 2004052002,编号打印在票面右上角,发票号码不得重复,同一笔业务只能对应同一份发票,同一业务各品种金额明细列清,总金额加计准确。外销发票应注明客户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特殊情况在备注栏说明。外销发票用 A4 纸打印并加盖各联印鉴,发票一式六联,第一联为发票联
7、,第二联为财务记帐联,第三联为库房提货联,第四联为财务稽核联,第五联为回款符件联,第六联为备查联。发票联给外商,提货联到库房办理出库手续,财务记帐联、财务稽核联与购进出口产品的入库手续(含购进发票、入库单的记帐联、稽核联等)一并交财务销售会计,备查联留国贸部存查,回款符件联作为回款记帐的符件,依据分次回款情况可复印。发票六联必须一次填开,并妥善保存。因业务需要变更发票,应先将原发票作废,并加盖作废专用章,并在新旧二份发票上注明发票变更情况及对应关系。4.2.2.2 对外捐赠国贸部因业务关系,对外捐赠的样机、配件等,必须写明事件经过,捐赠报告经集团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按 4.2.1.3 条办理相关
8、手续,报告原件交库房办理货物出库手续,国贸部保留报告复印件备查。4.2.2.3 外销产品正常回款4.2.2.3.1 国贸部收到回款通知后,结汇水单及外汇核销单应及时转交财务部出纳,清单附结汇水单、外销发票复印件,并注明发票号、客户中英文全称、回款性质(预付款、欠款、尾款)及相关说明并加盖国贸部印章。4.2.2.3.2 集团财务部应按月核对往来单位挂帐余额,做到钱货两清,帐目冲平。4.2.3 参展产品回款凭集团总经理审批报告先挂相关业务人员往来帐,业务人员应督促跟单员在出差回国一月内办理相关进出库手续,主动与财务部结清往来帐。4.2.4 往来帐务4.2.4.1 财务部记账、国贸部登录统计台帐均按
9、业务发生日当月一日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4.2.4.2 国贸部应建立详细进出口业务单位往来备查帐,要求帐目清晰,按月主动与财务部及各往来单位核对,双方签字确认核对表。4.2.4.2 财务部不定期对国贸部票据(含自开发票)的使用、保管及帐簿登录情况进行抽查。4.3 出口退税QG/DB17-0144.3.1 退税方式公司目前执行外工贸企业退税政策,主要为集团各成员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的退税方式,即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退购进材料不含税金额的 13%,退税计算方法为“单票对应法” 。4.3.2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
10、各种有效凭证。主要有:a、 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b、 出口货物报关单c、 出口货物结汇水单d、 税务盖章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表e、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f、 外销发票g、 与供货企业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j、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3.2.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真实、有效,内容填写完整、无误。由防伪税控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应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有税务机关加盖的认证专用章。4.3.2.2 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海关出具的黄色并在右上角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单证,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编号必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统计联)的编号一致,并打印在右上角,同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批
11、注在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批准文号”栏内。黄单上必须盖有各海关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验讫章和海关人员签字或印章。4.3.2.3 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收汇单为三联,第一联为企业存根联,第二联为外管局存根联,第三联是出口退(免)税专用联。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由企业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先进行填写并盖章,再由报关的海关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盖“出口货物验讫章”骑缝章,最后由当地外汇管理局凭银行结汇水单核销收汇情况,并盖“已核销”印。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未经外汇管理局核销以前,第二联和第三联不得自行撕开,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单日期 90 天以上的远期收汇,应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内注明远
12、期天数并向外管局备案,凡未向外管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填写出口货物核销单应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所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开具的出口发票、购进发票所列示的内容必须保持逻辑关系一致性、真实性、合法性。4.3.2.4 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无论是出口一票进货一票,还是出口多票进货多票,进货、出口均不结余。4.3.3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管理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软件安装在国贸部,有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管理由国贸部负责,国贸部应将已确认的报关单信息及时提交国家税务局,财务部每周检查报
13、关单信息提交情况。4.3.4 出口退税申报4.3.4.1 国贸部应自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QG/DB17-015起不超二个月内配齐退税所有单据;远期收汇未能配齐退税单据的,应及时配合财务部报市退税分局备案。正确计算进出口价格差额,正常情况下,收入与成本不能出现倒挂;材料购进与出口业务对应,逻辑关系相符;及时督促相关业务单位及部门上传报关单、核销单等电子信息,认真填写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数量单位(如:公斤、件、套等) ,并检查电子信息正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特殊情况下,对二个月内未办完相关手续的出口业务,国贸部及时填制未退税单据备案表报集团财务部。4.3.4.
14、2 针对无电子信息单据,财务部应及时反馈国贸部,一方面由财务部报退税分局协查,另一方面由国贸部督促相关单位重新发送。4.3.4.3 主管退税会计负责审核所有凭证书面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及逻辑关系。对不符要求的凭证,可责令相关部门限时改正,并负责退税凭证装订成册;集团财务部将未退税单据备案表及时送出口退税局办理备案。4.3.4.4 主管退税会计根据已审核的退税凭证,编制申报退税系列表格,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打印申报表,补充、完善单、证、票等证明文件,经出口退税局预申报、预审合格后报外经委稽核并签章,再报主管退税机关正式审核并办理出口退税。对预申
15、报不合格单据,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各业务相关部门应根据依据业务性质、要求及时处理。4.3.5 出口退税清算4.3.5.1 国贸部年度终了 15 个日之内,应将上年度已报关出口,但退税凭证尚未传递到财务部的出口情况,报财务部备案。4.3.5.2 年终终了 1 个月内,财务部应对上年已办理退税和尚未办理退税的出口产品种类、数量、金额、税率和退税额等进行全面清算,并出具详细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报表报财务负责人,经审核后报出口退税分局备案。4.3.6 出口不予退税处理4.3.6.1 出口不予退税主要情况a、违反出口货物单证管理规定,未取得“核销单” 、 “报关单” 、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
16、得单证不合规范。b、取得“核销单” 、 “报关单”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c、出口货物从商贸企业购进。d、用于对外捐赠出口。e、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售价低于购货成本,出现成本“倒挂” 。f、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收齐单证,或收齐单证未申报的。g、每年 12 月 31 日前未办理备案手续,或备案金额不符的。h、在 3 月 31 日清算期结束前,单证信息未收齐的。4.3.6.2 出现上述不予退税的情况后,财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讨论采取补救措施,集团及各成员企业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讨论补救方案,并依据确定方案及时反馈处理情况。4.3.6.3 经补求方案实施后核实确
17、认不予办理退税的,应作为视同内销业务进行处理。国贸部应正确计算贸物出口离岸价格及作出相关说明,经公司领导审核后集团财务部门进行相关业务处理。5 相关责任及奖惩5.1 各相关单位及部门应遵照本条例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电子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逻辑关系的一致性由国贸部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QG/DB17-0162 个月内收集并整理配对送达集团财务部主管退税会计并签收,对于远期收汇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在 6 个月内收集并整理配对。5.2 进出口业务的帐务处理的合规性、合理性由财务部负责。5.3 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帐务核算或造成不能退税的损失,财务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处以 50500 元的罚款;造成退税损失超过 5 万元以上,建议公司将责任人送劳务市场,部门领导作待岗处理。年度决算后按退税到账额 1%给予奖励相关人员。6 检查与考核6.1 本标准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由集团财务部组织实施。6.2 本标准的实施由企管部组织检查与考核。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财务部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起草人:朱思杰本标准审定人:朱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