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 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 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2013年 8月 30日 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2、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 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 ,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或者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包括轻伤一
3、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 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3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
4、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 90日 后进行鉴定 ;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 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 /病为次要 或者 轻微作用的,应 依据 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 /病共同作用的, 即二者 作用相当 的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
5、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 /病为主要作用的, 即 损伤为次要 或者 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 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级以下) 。 c)偏瘫、 截瘫(肌力 2级以下) , 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 性 或者 粉碎
6、性骨折 , 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 e)颅底骨折, 伴 面神经或者听神经 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 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 (裂 )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4 i)外伤性脑梗 死 ,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 迟发性 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 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
7、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 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 死 ;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c)帽状
8、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 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 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 或者瘢痕 。 5.2 面部 、耳廓 损伤 5.2.1 重伤一级 5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 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 长度 累计 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 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 面积 累计 10.0cm2以上。 c
9、)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 面积 累计达面部 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 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面积 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 齿 脱落或者牙折共 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p)面神经损伤 致 一侧面肌大部 分 瘫痪, 遗留 眼睑闭合
10、不全 和 口角歪斜 。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6.0cm 以上;多个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10.0cm以上。 b)面部 块状 瘢痕,单块面积 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 面积 累计 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 眼 睑 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 眼 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 ;一侧 眶壁 骨折致眼球内陷 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
11、裂。 6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面积 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枚 以上 。 m)牙 齿 脱落或 者 牙折 共 4 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 致 一侧面肌部 分 瘫痪, 遗留 眼睑闭合不全 或者 口角歪斜 。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1.0cm以上。 d)面部块状
12、瘢痕,单块面积 3.0cm2以上或多块 面积 累计 5.0cm2以上 。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 面积 累计 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 单纯 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 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 眼 睑下垂 覆 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累计 6.0cm 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面积 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 齿
13、 脱落或者 牙 折 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 或者 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7 a)面部 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枚以上或者度松动 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14、a)双耳听力障碍 ( 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 ( 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 ( 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 ( 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 ( 81dB HL),伴同侧前庭 平衡 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 ( 61dB HL)。 e)双侧前庭 平衡 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 ( 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 鼓膜穿孔 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 ( 41dB HL)。 d)一侧 前庭
15、 平衡 功能障碍, 伴同侧听力减退 。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 1/2 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 a)外伤性 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8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 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 20o以下(视野有效值 32%以下)。 c)双眼盲目 4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 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 10o以下(视野有效值 16%以下)。 d)双眼偏盲 ; 双眼残留视野半径 30o以下(视野有效值 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
16、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 30o以下(视野有效值 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 50o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 1 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 (直径 0.6cm以上 )。 d)斜
17、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以下(或者较 伤前视力下降 0.2以上) ;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 g)一眼视野半径 50o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 5.4.5 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5.5.1 重伤一级 9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 依赖 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 依赖 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 功能低下 ,药物依赖。 c)咽部、
18、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 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 (50以上 )。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 (25以上 )。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 面积 累计 30.0cm2以上。 5.5.3 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10.0cm以上;多个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16.0cm 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 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12.0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 d)咽或者食管
19、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 血栓形成。 5.5.4 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5.0cm以上;多个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 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6.0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 轻微伤 a)颈部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1.0cm 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 4.0cm2以上。 10 c)颈部挫伤 面积 2.0cm
20、2以上。 d)颈部划伤 长度 5.0cm以上。 5.6 胸部损伤 5.6.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 能 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 三 肺叶切除。 5.6.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 隔 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 或者支气管 破裂 ,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 者 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 70 以上,或 者 双侧肺萎陷均在 50 以上。 h)食管穿孔或 者 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21、。 i)脓胸或 者 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 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 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 6处以上。 d)纵 隔 血肿;纵 隔 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 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 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 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 , 致皮下气肿 1周不能自行吸收。 11 f)胸腔积血
22、;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 息征象。 5.6.5 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 挫 伤。 5.7 腹部损伤 5.7.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 或者 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 或者 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
23、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7.3 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 或者 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 5.7.4 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 胆道挫伤。 12 b)肝 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
24、者 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5.7.5 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 卵巢 全部缺失。 5.8.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 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 者 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 者 输卵管破裂,须手术
25、治疗。 k)阴道 重度狭窄 。 l)幼 女阴道 II 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 III 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 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3 q)双侧附睾或 者 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8.3 轻伤一级 a)骨盆 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 轻度 狭窄。 f)龟头缺失 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 肤面积 30以上。 h)一侧睾丸
26、或者附睾 缺失 ;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5.8.4 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 或者输卵管 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累计 4.0cm以上。 g)龟 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累计 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 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 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
27、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 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14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 者 缺失 (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 b)二肢 六 大关节 功能 完全 丧失。 5.9.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 大 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 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 伤,遗留肌瘫(肌力 3级
28、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级以下) 。 g)股骨干骨折缩短 5.0cm 以上、成角畸形 30o以上或 者 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 5.0cm 以上、成角畸形 30o以上或 者 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 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 遗留 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 , 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50%以上。 n)一足 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 二 趾离
29、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 4趾。 o)两足 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 三 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9.3 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 大 关节功能丧失 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 1/3 以上; 二 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 者 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 破 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15 g)股骨颈骨折 未见股骨头坏死 ,已 行假体置换 。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1
30、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 二 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45.0cm以上。 5.9.4 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 大 关节功能丧失 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 (尾椎脱位 不影响功能的 除外)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 破 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 趾缺失超过趾 间 关
31、节; 除第一趾外 ,任何二趾 缺失超过趾 间关节 ; 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 ;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 或者 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10.0cm以上 ; 两处以上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15.0cm以上。 5.9.5 轻微伤 a)肢体 一处 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1.0cm 以上 ; 两处以上 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1.5cm 以上 ; 刺 创 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 肌腱 或者 韧带 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 ; 甲床出血。 f
32、)尾椎脱 位。 5.10 手损伤 5.10.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 者 功能完全丧失。 16 5.10.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 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16。 b)一 手 拇指离断或 者 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 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 d)一手除拇指外的
33、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 2至 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 轻微伤 a)手 擦伤面积 10.0cm2以上 或者 挫伤面积 6.0cm2以上。 b)手一处 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1.0cm以上 ; 两处以上 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1.5cm 以上 ; 刺 伤 深达肌层。 c)手 关节 或者 肌腱 损 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 骨骨折。 e)外伤致 指 甲脱落,甲床暴露 ; 甲床出血
34、。 5.11 体表损伤 5.11.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30 。 b)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200.0cm以上。 5.11.2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10。 b)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累计 40.0cm以上。 17 c)撕脱伤面积 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 30.0cm2以上。 5.11.3 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6 。 b)单个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10.0cm以上;多个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c)撕脱伤面积 50.0cm2以上。 d)皮 肤缺损 6.0cm2以上。 5.11.4 轻微伤 a)擦伤面积 2
35、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 1.0cm以上 ; 两处以上创口 或者瘢痕 长度累计 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 其他损伤 5.12.1 重伤一级 a)深 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70 或者 IIIo面积 达 30 。 5.12.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30 或者 IIIo面积 达 10 ; 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 者 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 ,创 道 长度 累计 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
36、(中度) 。 e)挤压综合征( II 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重度 )。 h)电击伤( 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 轻伤一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20 或者 IIIo面积 达 5 。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18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 轻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5 或者 IIIo面积 达 0.5 。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 I级)。 d)电击伤( o)。 e)
37、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 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 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 者 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 者 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 5.12.5 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 ,无功能障碍。 b)面部 o烧烫伤面积 10.0cm2以上;浅 IIo烧烫伤。 c)颈部 o烧烫伤面积 15.0cm2以上;浅 IIo烧烫伤面积 2.0cm2以上。 d)体表
38、 o烧烫伤面积 20.0cm2以上;浅 IIo烧烫伤面积 4.0cm2以上;深 IIo烧烫伤。 6 附则 6.1 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比照本标准相近条 款 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 ,其 创道长度 可视 为 皮肤 创口长度
39、,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 19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 须 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 或者 轻微 撕脱性骨折 ( 无功能障碍 )的 ,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 和 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 等 )。 6.11 本标准四肢重
40、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 座 、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 者 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 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
41、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 0 6岁按 50计算, 7 10 岁按 60计算, 11 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20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A 1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 2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
42、 3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 4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A 5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 6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21 附录 B (
43、规范性附录) 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B 1 颅脑损伤 B 1.1 智能( IQ)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 IQ 低于 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 IQ25 39 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 : IQ40 54 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 部分 不 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 IQ55 69 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 IQ70 84 之间
44、;抽象思维能力或 者 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 1.2 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 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 者 社会功能减退。 B 1.3 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 能力 主要 包括以下五项: ( 1)进食。 ( 2)翻身。 ( 3)大、小便。 ( 4)穿衣、洗漱。 ( 5)自主行动。 生活 完全不能 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 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5、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 1.4 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 B 1.5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 者 震颤等 。 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
46、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 1.6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 1) 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 2) 头部外伤 90日 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 3) 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 4) 影像学 检查确证 颅脑 器质性损伤。 B 1.7 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 者 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 者 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 20cmH2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
47、测定,肛门 注水法 20 30cmH2O。 B 1.8 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 者 尿潴 留 残余尿 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 者 尿潴 留 残余尿 50mL。 B 2 头面部损伤 B 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 2.2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1)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 者 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 、 下唇外翻或 者 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 下六项中三项者。( 1)眉毛
48、部 分 缺失;( 2)眼睑外翻或 者 部 分 缺失;( 3)耳廓部分 缺失;( 4)鼻翼部 分 缺 失 ;( 5)唇外翻或 者 小口畸形;( 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 2.3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 : 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 ,上述 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 分 为中心区。 B 2.4 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23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
49、 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B 2.5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 I度 :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 示指 和中指。 张口困难 度 :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 示指 。 张口困难 度 : 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 示 指之横径。 B 3 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 ,取 0.5、 1、 2、 4kHz 四个频率气导 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 4舍 5入法进为整数。 纯音 听阈级 测 试时, 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 最大声输出 仍无反应时,以 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