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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2006〕185号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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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4 5 附件一:全 国 环 境 监 察 标 准 化 建 设 标 准东 部 地 区 标 准建 设 标 准类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一级 二级 三级1 机构名称经当地编委发文批准的独立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机构名称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00 号文件规定或为环境监察(分)局;组织健全,正式挂牌。2 人员编制 根据工作需求,满足执法需要。3 人员管理 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4 人员学历(大专以上) 95% 90% 85%5 持证上岗率 100% 95% 90%6 职能到位 按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职能能够到位。机构与人员7 办公用房 人均不少于12m2 人均不少于10m

2、2 人均不少于 8m28 执法车辆1 辆/3 人(省级至少 2 辆越野车)1 辆/4 人 1 辆/5 人9 车载样品保存设备 5 套 3 套 2 套交通工具10 车载 GPS 卫星定位仪 每车 1 台 每车 1 台 每车 1 台11 摄像机 5 部 3 部 2 部12 照相机 1 部/3 人 1 部/4 人 1 部/5 人13 录音设备 1 部/3 人 1 部/6 人 1 部/8 人14 影 像 设 备 ( 电 视 机 和 VCD机等 ) 1 套 1 套 1 套15 水质快速测定仪 3 部 2 部 1 部16 酸度计 4 部 3 部 2 部17 溶解氧仪 4 部 3 部 2 部基本硬件装备取证

3、设备18 暗管探测仪 1 部 1 部 6 类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建 设 标 准一级 二级 三级19 烟气黑度仪 3 部 2 部 1 部20 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 3 部 2 部 1 部21 粉尘快速测定仪 3 部 2 部 1 部22 标准采样设备 5 套 3 套 2 套23 声级计 1 部/3 人 1 部/5 人 1 部/8 人取证设备24 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 6 台 4 台 2 台25 固定电话 1 部/2 人 1 部/3 人 1 部/4 人26 移动通讯 1 部/3 人 1 部/6 人 1 部/8 人通讯工具 27 传真机 3 部 2 部 1 部28 台式计算机 1 台/1 人 1

4、台/2 人 1 台/3 人29 打印机 4 台 2 台 1 台办公设备 30 笔记本电脑 6 台 4 台 2 台31 排污收费管理系统 1 套 1 套 1 套32 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 1 套 1 套33 服务器 1 台 1 台基本硬件装备信息化设备 34 12369 环保热线 省、市、县级分设信息管理系统、呼叫中心和受理系统35 应急指挥系统 1 套36 应急车辆 2 台 2 台 1 台37 车载通讯、办公设备 2 套 2 套 1 套38 应急防护设备 12 套 8 套 5 套应急装备39 应急取证设备 3 套 2 套 1 套40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制度健全、遵守和实施。41 执行环境监

5、察工作程序 程序完整合理,操作简单实用,执行规范有序。42 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按有关文件要求报告。43 政务公开制度 按 5 项公开要求公开。44 档案管理工作 填写工整规范,资料齐全完整。基础工作45 执法文书 文书合法有效,填写工整规范,资料齐全完整。 7 中 部 地 区 标 准建 设 标 准类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一级 二级 三级1 机构名称经当地编委发文批准的独立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机构名称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00 号文件规定或为环境监察(分)局;组织健全,正式挂牌。2 人员编制 根据工作需求,满足执法需要。3 人员管理 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4

6、 人员学历(大专以上) 95% 90% 85%5 持证上岗率 100% 95% 90%6 职能到位 按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职能能够到位。机构与人员7 办公用房 人均不少于 12m2 人均不少于 10m2 人均不少于 8m28 执法车辆1 辆/4 人(省级至少 1 辆越野车) 1 辆/5 人 1 辆/6 人9 车载样品保存设备 4 套 3 套 2 套交通工具10 车载 GPS 卫星定位仪 每车 1 台 每车 1 台11 摄像机 4 部 3 部 1 部12 照相机 1 部/3 人 1 部/4 人 1 部/6 人13 录音设备 3 台 2 台 1 台14 影像设备(电视机和VCD 机等) 1 套 1

7、套 1 套15 水质快速测定仪 3 部 1 部 1 部16 酸度计 4 部 3 部 2 部17 溶解氧仪 4 部 3 部 2 部18 暗管探测仪 1 部19 烟气黑度仪 3 部 2 部 1 部20 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 3 部 2 部 1 部21 粉尘快速测定仪 3 部 2 部 1 部基本硬件装备取证设备22 标准采样设备 5 套 3 套 2 套 8 类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建 设 标 准一级 二级 三级23 声级计 1 部/3 人 1 部/5 人 1 部/8 人24 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 3 台 2 台 1 台25 固定电话 1 部/2 人 1 部/4 人 2 部26 移动通讯 3 部 2

8、 部 1 部通讯工具 27 传真机 2 部 1 部 1 部28 台式计算机 1 台/1 人 1 台/2 人 1 台/3 人29 打印机 3 台 1 台 1 台办公设备 30 笔记本电脑 4 台 3 台 2 台31 排污收费管理系统 1 套 1 套 1 套32 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 1 套 1 套33 服务器 1 台 1 台基本硬件装备信息化设备 34 12369 环保热线 省、市、县级分设信息管理系统、呼叫中心和受理系统。35 应急指挥系统 1 套36 应急车辆 2 台 1 台 1 台37 车载通讯、办公设备 2 套 1 套 1 套38 应急防护设备 8 套 5 套 3 套应急装备39 应急取

9、证设备 3 套 2 套 1 套40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制度健全、遵守和实施。41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程序完整合理,操作简单实用,执行规范有序。42 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按有关文件要求报告。43 政务公开制度 按 5 项公开要求公开。44 档案管理工作 填写工整规范,资料齐全完整。基础工作45 执法文书 文书合法有效,填写工整规范,资料齐全完整。 9 10 西 部 地 区 标 准建 设 标 准类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一级 二级 三级1 机构名称经当地编委发文批准的独立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机构名称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00 号文件规定或为环境监察(分)局;组织健全,正式挂牌。2

10、 人员编制 根据工作需求,满足执法需要。3 人员管理 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4 人员学历(大专以上) 95% 90% 85%5 持证上岗率 100% 95% 90%6 职能到位 按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职能能够到位。机构与人员7 办公用房 人均不少于 12m2 人均不少于 10m2 人均不少于 8m28 执法车辆1 辆/4 人(省级至少 1 辆越野车) 1 辆/5 人 1 辆/6 人9 车载样品保存设备 3 套 2 套 1 套交通工具10 车载 GPS 卫星定位仪 每车 1 台11 摄像机 4 部 2 部 1 部12 照相机 1 部/4 人 4 部 3 部13 录音设备 3

11、 台 2 台 1 台14 影像设备(电视机和VCD 机等) 1 套 1 套15 水质快速测定仪 3 部 1 部16 酸度计 4 部 3 部 2 部17 溶解氧仪 3 部 2 部 2 部18 暗管探测仪 1 部19 烟气黑度仪 3 部 2 部 1 部基本硬件装备取证设备20 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 3 部 2 部 1 部 11 类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建 设 标 准一级 二级 三级21 粉尘快速测定仪 3 部 2 部 1 部22 标准采样设备 4 套 2 套 2 套23 声级计 1 部/4 人 1 部/6 人 1 部/9 人取证设备 24 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 3 台 2 台 1 台25 固定电

12、话 3 部 2 部 1 部26 移动通讯 3 部 2 部 1 部通讯工具 27 传真机 2 部 1 部 1 部28 台式计算机 1 台/1 人 1 台/2 人 1 台/3 人29 打印机 2 台 1 台 1 台办公设备 30 笔记本电脑 3 台 2 台 1 台31 排污收费管理系统 1 套 1 套 1 套32 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 1 套 1 套33 服务器 1 台 1 台基本硬件装备 信息化设备34 12369 环保热线 省、市、县级分设信息管理系统、呼叫中心和受理系统。35 应急指挥系统 1 套36 应急车辆 2 台 1 台37 车载通讯、办公设备 2 套 1 套38 应急防护设备 5 套

13、 3 套应急装备39 应急取证设备 2 套 1 套40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制度健全、遵守和实施。41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程序完整合理,操作简单实用,执行规范有序。42 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按有关文件要求报告。43 政务公开制度 按 5 项公开要求公开。基础工作44 档案管理工作 填写工整规范,资料齐全完整。 12 类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建 设 标 准一级 二级 三级45 执法文书 文书合法有效,填写工整规范,资料齐全完整。备注:1. 第 22 项“标准采样设备”包括:水质标准采样设备、大气标准采样设备和土壤标准采样设备等;2. 第 33 项“ 污染源自 动化监控系统”包括:独立的

14、能承担 24 小时监控工作需要的监控中心用房,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的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收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情况在线、实时、自动的监控和报警、并可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应用的软件;3. 第 35 项“应急指挥 系统” 指应急指挥信息 调度平台;4. 第 37 项“车载通讯 、办公设备” 包括:笔 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打印机、传真机、GPS 卫星定位仪、数码相机、胶卷相机、摄像机、管道探测仪,对讲机 3 对、车载电话;5. 第 38 项“应急防护设备”包括:应急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统靴、耐酸手套、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

15、器;6. 第 39 项“应急取证设备”包括:水质多参数快速测定仪、水质检测管、便携式水质采样器、事故气体检测箱;7. 基本硬件装备和应急设备都应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 13 按照规定定期更新;8. 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其余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附件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完善 环境监察制度,强化 现场执法检查” 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各 级 环 境 监

16、察 机 构 的 标 准 化 建 设 考核 验 收 管 理 。第三条 全国环境监 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第四条 环境监察标 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基本硬件装备、应急装备、基础工作等情况。第 五 条 环 境 监 察 标 准 化 建 设 达 标 验 收 实 行 国 家 、省 两 级 验 收 管 理 。省 级 及 副 省 级 城 市 环 境 监 察 机 构 应 达 一 级 标 准 ,地 市 级 及 县 级 市 14 环 境 监

17、察 机 构 至 少 达 二 级 标 准 ,县 区 级 环 境 监 察 机 构 至 少 达 三 级 标 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全国一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的达标验收工作。第六条 负责验收的 环境保护局(厅)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局(厅)负责人和内设的人事和计财等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组成,验收时可邀请所在地政府、编办、财 政等部门人员参加。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 环境监察机构由所属环境保护局向上级环境保护局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

18、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以及包括预评分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装备配置统计、基 础工作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 应进行逐项考核、记分,现场检查,并形成标准化验收意见。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验收的一级达标机构名单及验收材料应于次年 1 月份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第十条 经验收和审 定的单位由组织验收的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一级达标机构,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 15 制的标牌;二级和三级达标机构,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监制的标牌。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与省、自治

19、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达标单位每两年复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次年 1 月份将本年度复检情况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通报。已经按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单位,应在两年内达到新标准,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负责复检。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 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一年检查发现两次或两例违反标准化建设要求的,要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收回达标标牌。(一)执法装备被经常性调用的;(二)执法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三)基础工作不能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20、的;(四)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监察“六不准 ”的或者违反“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的;(五)违反标准化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蒙蔽 标准化验收工作的,一经查实,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取消达标单位称号,收回达标标牌,并通报批评。 16 第十四条 标准化建 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初审推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报嘉奖,并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类别 序号 指标内容 分值

21、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1 机构名称 4编委批文 2 分名称符合标准化规定 1 分组织健全 1 分机构与人员(25 分)2 人员编制 4省、自治区不少于 30 人,直辖市不少于 50 人,100 万人口以上大城市不少于 40 人,50-100万人口中等城市不少于 30 人。东中部 50 万以下城市及县不少于 20 人。西部 50 万以下城市及县不少于 15 人。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制部门批文为准 17 类别 序号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3 人员管理 4 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制部门批文为准4 人员学历(大专以上) 3按相应标准的

22、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 5%扣 0.5 分,扣完为止。以学历证书为准5 持证上岗率 4环境监察人员参加规定培训,持有上岗证,低于相应标准的按 5%递减 1 分。以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为准6 职能到位 4 按 4 项职能,缺 1 项扣 1 分。7 办公用房 2 人员基数按定编计算,每少10m2扣 0.1 分,扣完为止。 以实际使用为准8 执法车辆 5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9 车载样品保存设备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交通工具(7分 ) 10车载 GPS 卫星定位系统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固定资产登记为准基本硬件装备(40 分) 取证设备(17分 )11 摄像机 1 未到相应

23、标准按比例扣分。12 照相机 2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3 录音设备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4 影像设备(电视机和 VCD 机等)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5 水质快速测定仪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6 酸度计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7 溶解氧仪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8 暗管探测仪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9 烟气黑度仪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0 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基本硬件装备(40 分)21 粉尘快速测定仪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为准 18 类别 序号 指标内容 分值 考

24、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22 标准采样设备 3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3 声级计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4 放 射 性 个 人 剂 量 报警 仪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5 固定电话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6 移动通讯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通讯工具(3分 ) 27传真机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为 准28 台式计算机 2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9 打印机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办公设备(4分 ) 30笔记本电脑 1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为 准31 排污收费管理系统 3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3

25、2 污 染 源 自 动 化 监 控系 统 3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33 服务器 1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信息化设备(9分 ) 34 12369 环保热线 2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以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为 准35 应急指挥系统 3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36 应急车辆 4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37 车载通讯、办公设备 2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38 防护设备 3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应急设备(15分 )39 取证设备 3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为 准40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5 缺 1 项扣 0.3 分。 查文件和制度上墙情况和执行情况41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

26、程序 5 缺 1 项扣 0.4 分。 查文件和程序上墙情况和执行情况基础工作(20 分)42 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3 不按时报告不得分。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类报告审核情况 19 类别 序号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43 政务公开制度 2 按照五公开要求计分,每项 0.8分 查公开栏44 档案管理工作 2符合规范要求 1 分有专人管理 0.5 分有专门档案室 0.5 分查阅档案卷宗45 执法文书 3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备注:1.各市、县人员编制低于标准下限 20%,人员工资没有全额纳入财政,均一票否决,不能进行达标验收;2.暗管探测仪,市、县级不在考核范围;3.东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属于财政转移支付或国家级、省级贫困县,按照西部地区执行;东部地区县人均 GDP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不属于贫困县的,按照中部地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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