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务公开 | | 价格新闻 | | 价格政策 | | 价格法规 | | 价调基金 | | 价格知识 | | 价格信息 | | 网上举报 | 搜 索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价格政策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点击量:19650 次许价20109 号各县(市、区)物价办、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23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服务价行为,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 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 号)要求,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技术新方法和项目开展情况,我们在认真调研、组织评审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对部分价格项目规范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部分价格项目规范修订详见附件。二、本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具体下浮幅度和执行标准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三、严格特殊材料费的加收行为。项目规范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材料费均不得向患
3、者收取,明确规定可另外加收的特殊材料费,按进价顺加 5%作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四、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分解收费。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各项监督措施,加强收费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五、本通知自二 0 一 0 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执行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附件: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主办:许昌市发改委 许昌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地址:许昌市毓秀路 21 号 电话:0374-2666192豫 ICP 备 0601357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