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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教案总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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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警官学院教案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 级法学(一/二)授课日期 2008 年 9 月 4 日 第 1 周 授课时数 2授课章节 民法学习漫谈第一章 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法学的简要发展历史理解:狭义和广义上的民法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教学重点及难点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难点:平等主体的含义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强调民法的发展和民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教学方法手段 案例分析与讲授法相接合课外作业 1、什么民法的调整对象2、平等主体教学后记 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继续思考课堂上列举的案例,弄清民法调整对象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第

2、一章 民法概述一、我国民法学发展的简要脉络二、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平等主体人身权法 亲属法(婚姻法、收养法、监护法)继承法财产法 物权法 从静态角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债权法 从动态角度规范财产流转关系2.2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一词的多重涵义:狭义与广义形式和实质民法与民法学主要特征: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湖北警官学院教案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 级交通管理授课日期 2008 年 9 月 9 日 第 2 周 授课时数 2授课章节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了解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

3、的地位、作用理解:平等原则的含义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教学重点及难点重点:民法的诚实信用难点:平等原则的含义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强调平等与诚信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教学方法手段 案例分析与讲授法相接合课外作业 1、什么民法的平等原则2、如何理解权利不得滥用教学后记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继续思考课堂上列举的案例,重视基本原则的学习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 平等原则:法律地位;适用法律(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4、须平等协商。(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按照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的含义:自主地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仅对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负责公平原则既属于道德原则,也属于法律范畴三、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 (一)当事人对他人讲究信用。(二)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三)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四)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四、公序良俗原则一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注:此表填写时以

5、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湖北警官学院教案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 级交通管理授课日期 2008 年 9 月 23 日 第 4 周 授课时数 2授课章节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民事权利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事法律关系仅仅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和社会发生联系的纽带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教学重点及难点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教学方法手段 案例分析与讲授法相接合课外作业 1.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2我国民法通常将民事法律

6、关系的客体分哪几类?教学后记 课后比较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异同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民事 法律 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体现为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和社会发生联系的纽带2.民法的调整功能是通过将社会关系转为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3.民事法律关系使社会更加秩序化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特征: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当事人意志发生、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一)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7、: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特定的精神利益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实现某种利益的行为界限几种主要的民事权利:以标的划分: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以作用方式: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为实现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三、民事法律事实: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一)事件:1.自然人死亡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时间的经过(二)行为: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3.非法行为 4.非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审判行为)三、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三个客观标准:1.是一种客观情况 2.同一定

8、的民事法律后果有联系 3.合乎民法规定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湖北警官学院教案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 级交通管理授课日期 2008 年 9 月 18 日 第 3 周 授课时数 2授课章节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法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法律人格的普遍性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教学重点及难点重点: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难点: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异同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教学方法手段 案例

9、分析与讲授法相接合课外作业1、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2、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异同教学后记 课后讨论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的现实中的表现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第四章 自 然 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它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它始于出生(呼吸说)和终于死亡(心脏跳动说)认定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是: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它证明(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三个例外规定1.关于胎儿的应留份额(继承法 28 条)案例分析:甲乙为夫妻,甲有父母丙丁,甲死亡时未留遗嘱,其妻正怀胎儿,问甲的遗产如何分配?原则上应分为乙丙丁和胎儿

10、四份。但胎儿出生时的三种情形决定其不同的权利配形态。A:胎儿出生为活体,则应留额属于胎儿,由母亲监护保管B:胎儿出生为死体,则应由乙丙定继承C: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该份额转为婴儿遗产由其母亲继承2.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死者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应该受到保护?保护的对象是什么?高法 1993 年 8.7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 2001 年 3.18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应该保护。保护的对象学界有争议,通说认为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3.特殊权利能力问题自然人的个别特殊权利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适用婚

11、姻法第 6 条(男 22、女20)(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1.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 2.前者与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 3.前者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来两个部分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一)前者是意思能力,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后者是主体资格(二)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行为能力则没有(三)前者可以依法受到限制,后者不能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分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

12、上 智力发育良好 精神正常(16 以上未满 18 的,如果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下(不包括 10)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精神病人(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四、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民事活动完全有效,自己承担完全民事责任(二)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民事活动无效,自己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特别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简单民事活动的行为一般有效(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承担与其年

13、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承担。特别规定: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合同法 47条)4.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为无效行为(不受合同法调整)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湖北警官学院教案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 级交通管理授课日期 2008 年 9 月 23,25 日 第 4 周 授课时数 4授课章节 第一节 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监护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个体工商户和

14、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宣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及其顺序的含义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教学重点及难点重点:宣告(撤销)失踪和宣告(撤销)死亡生效后的法律后果难点:宣告(撤销)失踪和宣告(撤销)死亡生效后的法律后果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 条(简称“意见” )教学方法手段 案例分析与讲授法相接合课外作业 1简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及其顺序2宣告(撤销)失踪和宣告(撤销)死亡生效后的法律后果教学后记 讨论全国政协副主席,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女士宣告丈夫失踪案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

15、媒体、板书设计)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本节三个要点:第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由人民法院对在某个自然人身上已经发生的事实加以确认或推定的制度第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依法定程序第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生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一、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条件和程序(一)满足一定时间条件:2 年(失踪宣告),4 年(死亡宣告)(二)利害关系人申请: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祖(外)父母、孙(外)子女 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意见”21 条)(三)由基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和意外死亡公告 3 个月,一般死亡公告1 年,(民诉 168 条)以法院作出宣告的日期为生效日期

16、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宣告生效后果或宣告撤销后果(一)宣告失踪:宣告生效:设立失踪者财产代管人宣告撤销:归还其财产代管权(二)宣告死亡:宣告生效和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都围绕民事主体资格、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财产关系四个方面展开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民事主体资格恢复;2.夫妻关系根据通则“意见”处理,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原来的关系;4.财产原则上返

17、回现存利益。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案例: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妻丙、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d)A:丁应将从甲乙丙处继承的遗产全部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遗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遗产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

18、而丙从甲处继承的遗产返还给甲2006 年卷三单选第 2 题考点:一、期间第一天是哪一天?1.一般情况下以音讯消失的次日为的一天(意见 28 条)2.意外事故下以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以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案例:阿炳 2000 年 8 月 1 日乘轮渡时不幸遇到翻船事故,与其他乘客一起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其妻欲申请法院宣布失踪,问最早应该在哪一天?A:2002 年 8 月 1 日 B:2002 年 7 月 31 日C:2002 年 8 月 2 日 D:2002 年 8 月 3 日民法通则 154 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日、月、

19、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1.在宣告失踪情况下申请人、财产代管人之间没有序位之分2.在宣告死亡情况下申请人有先后序位之分(意见 25 条)三、宣告的时间问题1.意见 34 条关于失踪宣告为半年的规定已经不适用,(见民事诉讼法 168 条)2.民事诉讼法 167 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死亡宣告不受 2 年限制四、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权利 诉讼地位 法律责任代管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意见 32 条)案例:甲被宣告失踪,乙为甲的债权人,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现乙欲起诉主张自己对甲的债权,问应以谁为被

20、告?五、法律状态与自然状态不一致时以自然状态为准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日期为 2002 年 3 月 1 日,3 月 15 日,其遗产被妻子、子女共 5 个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经查,甲实际上是 2002 年 4 月 1 日死亡,并在 2002 年 3 月 20 日自书遗嘱,将遗产留给儿子丙,问: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自然解除?2.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3.如甲未立遗嘱,且在 2002 年 3.1 到 4.1 间赚钱 6 万,谁是 6 万元财产继承人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间的关系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申请人只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该宣告失踪3.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申

21、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4. 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三、监 护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弥补其能力不足),涉及监护人的种类、范围及顺序、人数等(一)四种监护方式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人:父母、祖(外)父母、成年的兄姐通则 16 条 2 款除父母外祖(外)父母、成年的兄姐也是法定监护人,上述人员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没有人数限制意见 21 条:下列三种情形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取消另一方的监护资格:a:对子女有犯罪行为;b:对子女有虐待行为 c:对该子女明

22、显不利2.指定监护:通常是父母之外的近亲属对监护有争议时出现(1)有关组织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2)法院指定: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法院不受理(通则 16 条 3 款和意见 16 条) 3.委托监护:法定和指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协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行。4.其他监护:其他亲属、朋友;有关组织满足 2 条件:该亲友自愿;征得有关组织同意(二)监护顺序:1.未成年人:父母 祖(外)父母 成年的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居(村民)委员会同意2.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

23、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居(村)民委员会同意(三)监护职责:一是围绕保持正常的生活、教育、健康三个方面展开二是;为被代理人利益参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关的民事活动考点:一、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案例:童非为著名童星,收入颇丰,其母欲从其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现金为其父买一幢房子,问该行为的效力?(通则 18 条 1 款)二、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通则 158 条)父母离婚后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顺序之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但是如果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却是错误的1

24、.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2.前者不能独立承担,另一方与其共同分担案例: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 12 岁,甲乙离婚,丙随母乙生活。一天,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费医疗费 8 万,经查:A:乙有个人财产 20 万,甲有个人财产 200 万B:乙有个人财产 7 万,甲有个人财产 200 万C:乙有个人财产 1 万,甲有个人财产 200 万以上三种情形下甲乙如何承担上述 8 万元的赔偿金?三、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依通则 22 条,委托监护发生了被监护人侵权时,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有三层意思1.原则上仍由监护人承担2.委托人与受托人有约定,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向受托人追偿3.受托人

25、在履行监护职责的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例:甲有一子乙 12 岁,甲要出国学习一年,委托其妹丙照看一年。甲丙约定每月支付 2000 元监护费用给甲,若出现乙的侵权,甲丙依 2:8 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6 个月后,乙将小朋友丁打伤,花费医疗费 1 万元,问丁的父母应如何主张该费用请求权。A:向甲主张 2000 元,向丙主张 8000 元B:向甲丙任一人主张 1 万元C:向甲主张 1 万元,尔后甲向丙主张 8000 元D:向丙主张 1 万元,尔后丙向甲主张 2000 元四、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意见 159 条,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案例:未成年人甲的父母

26、于 5 月 8 日意外死亡,5 月 9 日甲打伤乙,致乙花费医疗费 5 万元,经查,甲的祖父母有财产 10 万,甲的外祖父母家徒四壁,甲的成年兄长丙有个人财产 20 万,问谁来承担五万元赔偿责任?五、擅自变更监护人时的责任承担意见 18 条,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案例:甲 12 岁,父母双亡,祖父乙为监护人。后乙与甲的外祖父母丙、丁协议后由后者担任监护人。不久甲打伤小朋友戊花医疗费 1 万元,问谁来承担责任?六、18 周岁上下变通问题1.侵权时不满 18 周岁,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分两种情况(1)有经济能力由本人承担(2)无经济能力适用通则 133 条2.侵权时已满 18 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27、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 133 条(2)无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四、自然人的住所与居所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居所为住所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居所为住所3.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 1 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住院除外)4.是法院管辖权、债务履行地、失踪时间等适用法律的依据案例:张大来原户籍所在地为杨村,1994 年从杨村开出迁出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关医院住院 1 年零 3 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 6 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问现张的住所确

28、定为何处?A:杨村 B:李村 C:县城关医院 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1997 年卷二单选第 9 题五、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一)概念:个体工商户:个人或家庭在法律范围内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或家庭在法律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二)民事责任的承担1.个人投资、经营收益的,有个人承担2.家庭成员投资经营,主要收入用于家庭的,由家庭成员承担连带责任3. 1 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2 适用合伙企业法注:此表填写时以四节课为一教学单元。湖北警官学院教案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 级交通管理授课日期 2008 年 10 月 2 日 第 5 周 授课时数 2授课章节第

29、五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及其变化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合伙)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法人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以及我国民法规定的四种法人理解: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合伙在法律上的不同掌握:法人、合伙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教学重点及难点重点:法人和合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难点:法人、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工作人员四者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补充 1999 年修订的合伙法关于合伙主体的修正案以及 2006 年 10 月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注册资本的新规定教学方法手段 案例分析与讲授法

30、相接合课外作业 1.什么叫有限独立责任?法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2什么叫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教学后记课后比较自然人、法人、合伙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异同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第五章 法 人一、法人的一般问题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前者是集合主体,由法律创设,后者是单个主体,是自然形成2.特征: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3.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有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中 外 法 人 对 应 比 较(前外后中)公法人机关法人营利法人企业法人财

31、团法人无对应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司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法人:工厂、商店、农场等中 权力机关 军事机关国 机关法人 行政机关法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法非企业法人人 事业单位法人分 社会团体法人类 基金会法人大陆法系法人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案例 1: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哪类法人?A:企业法人 B:社团法人 C:营利法人 D:私法人案例 2:基金会属于哪类法人?A:社团法人 B:财团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二、法人的设立条件(一)依法设立(二)有必要的经费和财产(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工作场所(四)能独

32、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三、法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始于法人的产生,终止于法人的消灭2.不享有某些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能力(如生命、健康、婚嫁)3.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性质、业务范围、法律、法人章程等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以其财产为限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考点:一、法人的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传统民法认为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因受制于法律而不同,如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就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就超

33、出了权利能力,依照民法通则 58 条规定因属于无效行为。但是合同法解释(一)第 10 条规定: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由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以下禁止性规定: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等2.特许经营的:如烟草、食盐等3.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如毒品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限制,只是这种限制是通过“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机构,如签营利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二、法人成员法人成员就是指法人出资人,如公司法人成员就是公司股东,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各自独立。外国法人分类中的财团法人没有法人成员。三、法人机关依照法

34、律、条例、章程等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不经特别授权就能以法人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内部事务的组织和个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与法人的关系是“代表”关系,如无相反的证据,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如股份公司的法人机关就是股东大会(权力机关) 、董事会(执行机关) 、监事会(监督机关) 。此外还包国营企业的厂长,合资企业的管理委员会等案例: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 年卷三多选 51 题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

35、构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四、法人的工作人员法人的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当其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委托代理关系,需要特别授权。民法通则 43 条: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其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五、法定代表人依法或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关系对内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与法人是代表关系而非代理关系,无需法人授权。1.包括正副职负责人及临时指定负责人2.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3.不正确履行职责(错误或违法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法人外,法定代表人根据一定条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36、。4.合同法 50 条:法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 年卷三单选 3 题题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六、分支机构、职能编制分支机构是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典型的是分公司;职能机构也是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典型的是科室、部等。二者的区别在于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职能机构不具有上述

37、特征。 担保法10 条、29 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有效。但职能机构不能作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担保也无效。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七、法人的合并与分立以公司分立为例,根据公司法 175、177 条,合同法 90 条1.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担原债权债务2.原则上,分立后的当事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若分立当事人内部达成协议,仅对内部协议人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4.若分立当事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依协议执行案例:1.A 公司分立为 B、C 两个公司,原 A 公司欠 D 公司 1000 万,问分立后的 D 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2.若分立时 B、C 公司达成协议,约定 B

38、 公司负责偿还 700 万,C公司负责偿还 300 万,现 D 公司要 B 公司偿还 1000 万,B 拒绝,表示仅还 700 万,其主张有无道理。3.若分立时 B、C 公司曾与 D 公司达成协议,约定 B 公司偿还 700万,C 公司负责偿还 300 万,后 D 公司要 C 公司偿还 1000 万,问其主张有无道理?八、联营:两个知识点(一)保底条款效力;指联营一方参与投资、管理、分利但不承担风险。1.该条款无效2.联营体困损时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润应退回3.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二)明为联营实为借贷1.该条款指一方虽然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按期回收固定利润2

39、.该条款属于通则 58 条(7)以及合同法第 52 条(3)所列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绝对无效。3.不仅该条款无效,整个联营合同均归无效,因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历来为我国法律不允许。4.具体处理有三点:(1)本金返还给出资方(2)出资方利息没收(3)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第六章 合伙(非法人组织之一)本章的重点是合伙概念及其承担民事责任特点一、 合伙的概念: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它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构成,前者约束内

40、部关系,后者是合伙组织与第三人发生外部联系的形式二、合伙的设立条件与法人设立条件基本相同注意要点:1.不参与经营但参与利润分配的视为合伙人2.合伙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公务员、法官等不能从事这种营利性活动3.合伙人可以一劳务出资三、合伙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能力:由合伙协议确定,与法人基本相同(二)民事行为能力:1.由全体合伙人行使 2.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3.由聘请的第三人行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每个合伙人都有代其它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不影响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的效力。补充要点民事主体:民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4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其它) ,以及个别情况下的国家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作为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基本相同,区别见民诉意见40 条(注:91 年的民事诉讼法因 2007 年修订,2008 年 4 月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而废止,按照法理关于民诉意见也应该废止)民事责任承担者:当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一、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的情形(一)个体工商户案例:张三是个体工商户,从事茶叶零售,开办的茶庄依法登记为“张一碗茶庄”,现在经营中欠李四 10 万元,李四欲起诉,问被告是谁?依民法通则 26 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起

42、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营业活动。但依照通则意见 41 条或民诉意见 46 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另依民诉意见 46 条第 2 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名字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二)个人合伙1、依照通则意见 45 条,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两类:(1)起字号的,依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2)为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人数众多时推举代表人诉讼2.依照民事诉讼意见 47 条,不论是否起字号,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共同诉讼人以后者为准3.个

43、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组织在诉讼众地位不同案例 1:甲乙丙丁等 14 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成立合伙组织,字号“宏兴饭庄” ,现在经营中欠银行 10 万,银行欲起诉时被告是谁?案例 2:甲乙丙丁等 14 人经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合伙企业,字号“宏兴饭庄” ,现在经营中欠银行 10 万,银行欲起诉时被告是谁?合伙企业作为营利组织在诉讼中享有独立地位(三)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1、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1)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见担保法解释 124 条)(2)也可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诉讼当事人3、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

44、支机构法人为诉讼当事人案例:1、中国工商银行省县支行欠县建筑公司工程款 100 万,现建筑公司欲起诉,被告是谁?2、商业总公司在县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在经营中欠张三债款 20 万,张三欲起诉,经查,发现该分公司并未在该县工商界登记,问张三应以谁为被告4、企业法人清算期间清算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清算法人参加诉讼二、责任承担者(一)个体工商户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责任承担(二)个人合伙责任承担,依照通则 35 条或民诉意见 47 条1. 对内,全体合伙人为按份之责(1)依照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2)无约定时依照合伙人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3)无约定又无盈余分配比例的推定为等额承担;有过

45、错的,应多承担责任。2.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盈余分配用语家庭成员生活的,先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以家庭财产偿还案例:甲乙丙各出资 5 万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正确?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分支机构可以单独成为被告,也可以与法人一起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只以法人为被告。案例:长春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

46、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裕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 30 万。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与裕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正确?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有合同当事人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有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四)监护责任承担在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被监护人是诉讼主体,但是责任承担者可能是其本人(本人有独立财产) ,也可能是监护人。案例:甲乙为夫妻,生育一子丙,年龄 5 岁,一日在街上玩耍时将幼童丁推倒跌伤,花费 500 医疗费,现丁父亲戊欲起诉,问本案的原告被告是谁?责任承担者是谁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湖北警官学院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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