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确设计年终奖发放方案可节税自从 2005 年 1 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 号)发布以后,允许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以后,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金所承担的税负较以前按计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了较大幅度的减轻。但是,该通知在具体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上,是将当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这样一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奖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由
2、原来的超额累进税率部分地变成了全额累进税率。因而当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超过同档税率临界点时,按上述新办法计算纳税后出现了企业支出奖金总额增加,而个人取得的实际收入反而减少的现象,例如张先生年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 6000 元,按上述办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12)5%12=300 元,张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 5700 元。王先生年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 6300 元,按上述办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30012)10%1225=605 元,张先生实际得到的税后收入为 5695 元。从上述举例可以看出,王先生年终奖尽管名义上比张先生多 300 元,然后实际收入却反而比张先
3、生少 5 元;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变化时,其收益平衡点可以如下式除得(以 10%税率为例,设增加数为 X):6000-6000125%12=6000+X (6000+X)1210%12+25,解得X=305.56 元。这就是说当税率变化时,由于全额累进的原因,使得企业必须多发 305.56元,纳税人才能获得和下一档适用税率(5%)取得的实际收入相等,税率由10%变为 15%税率时该金额上升为 1294.12 元,可见随着适用税率的提高,平衡点的金额也越大。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这时无论是从节约企业人力成本考虑,还是从增加职工实际得到的收益着想,均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为了尽量避免这种高成本低
4、收益的情况发生,企业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特别注意税率临界点的运用。具体说就是将超过低一档税率(以适用 5%税率为例)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纳税年度的月度奖先行发放,或计提为工资基金在以后的纳税期间一次性或均匀发放,以后纳税期间该部分工资基金承担发放时的税负情况(按计提为工资基金进行讨论)分析如下。2006 年 1 月 1 日开始个人所得税每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 1600 元,因此如果分摊部分全部或部分在费用扣除标准以内,这时发放的该部分工资基金部分适用 5%的税率或全部免税,由于实际上扩大了纳税人免税或适用低一档税率的限额,因此节税效益不言自明,具体每月的节税金额要视纳税人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5、而定。如果分摊到以后纳税期部分的工资基金全部适用 10%的税率,那么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因为这部分工资基金在上一年本来就是适用 10%的税率;同时由于避免了适用 5%税率部分的奖金因全额累进而实际适用 10%的高税率,因此仍能给纳税人带来 275 元(600010% 2560005%)的节税效益。如果分摊到以后纳税期部分的奖金适用 10%的税率,部分适用 15%的税率,则要获得节税效益或保持税负平衡,每期最多适用 1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不得超过 152.78 元(2751215%,以 12 期计下同) 。对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金若不计提为工资基金则适用 10%的个人所得税率,而将高于
6、5%适用税率的一次性年终奖部分计提为工资基金在以后的纳税期再行发放,发放时该部分工资基金全部适用 15%的税率。由于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超额部分适用税率的提高并不会引起原适用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税率的提高。所以其税负平衡点可以通过下列公式除得,其中 X 为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每月平均金额。X10%12 25= (X500)15%12,解得X=1458.33 元。也就是说,每月最多可分摊 958.33 元,即当需分摊的金额小于 11499.96元时,采用分摊发放的办法纳税人的税负更轻;需分摊的金额大于 11499.96元时,则年终一次性发放才能给纳税人带来节税效益;需分摊的金额等于11499.96 元时,则两种发放方式对纳税人的税负无差别。由于现实生活中各企业情况千差万别,这里不可能一一加以列举,上述的筹划方法和举例只是给大家提供一种思路,提醒企业薪酬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设计发放年终奖时,应认真选择发放方式,精确计算不同发放方式下对企业员工所承担税负的影响,从中挑选出最佳方案,从而达到合理合法地把本企业员工的税负降到最低的目的,最少应避免企业多发奖金而员工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