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精读(五)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重点法条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法条 本法第 17、19 条。意思分解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或行政复议前置型时,一旦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排斥起诉(第 1 款)。2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的,一旦选择了起诉并
2、且法院已经受理的,即排斥申请复议(第 2 款)。3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行政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受理或不作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可径直起诉(第 19 条)。不要混淆 注意第 17 条第 2 款的受理日的确定。重点法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教育网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 45 条;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意思分解了解可以停止执行的几种情形,并注意与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