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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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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9.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objects,认识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目的和意义; 了解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程序; 掌握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具体内容。,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9.1 概述,食品法律法规的渊源,宪法 食品法律 食品行政法规 地方性食品法规 食品规章 食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食品标准、规范和规程 国际条约,食品法律法规的分类,综合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各种单项法律法规:如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标准和管理办法:如粮食卫生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等,9.2 食品安全立法,9.2.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和意义,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

2、健康和生命安全 维持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扩大食品对外贸易,从本土转向国际化 从分散化转向系统化 从粗放化转向精细化,9.2.2 调整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9.2.3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食品安全法修订历程,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 “苏丹红”事件 PVC(聚氯乙烯)保鲜膜致癌事件 含孔雀石绿水产品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食品包装袋苯超标 福寿螺事件 猪

3、肉瘦肉精超标,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why,初审: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审:明确删除监管码制度 三审: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四审: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的历次修改内容,1、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管理制度 5、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以及确立监管体制,初 审,二 审,1

4、、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 2、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三 审,1、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2、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四 审,1、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 2、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了民事赔偿

5、责任优先的原则 。,食品安全法框架,一、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三、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的具体要求 五、食品检验 六、食品进出口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八、监督管理 九、法律责任 十、用语的定义,9.3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程序,9.3.1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宪法是食品立法的法律依据; 保护人体健康是食品立法的思想依据; 食品科学是食品立法的理论依据; 社会经济条件是食品立法的物质基础; 食品政策是食品立法的政策依据。,9.3.2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1)食品法律的制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立法的准备,食品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食品法

6、律草案的表决、通过与公布,(2)食品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国务院),立项,起草,审查,通过,公布,备案,(3)地方性食品法规、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食品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地方性食品法规草案的起草,地方性食品法规草案的提出,地方性食品法规草案的审议,地方性食品法规草案的表决、通过、批准、公布、备案,(4)食品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食品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国务院),(4)食品规章的制定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地方政府食品规章的制定程序,9.3.3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从国

7、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原则,9.4 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简介,9.4.1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以及设计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题,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外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

8、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9.4.2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共性原则危险性分析 从农田到餐桌 预防原则 食品安全责任 透明性 信息可追溯和食品召回 灵活性-不断完善过程,9.4.2.1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美国的食品法包括食品、药品和保健品法、包装和标签法,并被列入联邦法规第21章。整个食品工业都必须了解并自愿遵守。 建立食品法律法规的目的:1)保证食品符合微生物指标、物理指标和化学指标;2)保证市场竞争正当、公平。,美国大部分食品法的精髓来自1938年建立的FDCA(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至今仍在不断地修订

9、。按时间顺序美国食品法的发展过程如下:1906年:纯净食品及药品法规 1938年:FDCA 1957年:家禽产品检验法规1958年:FDCA中增添食品添加剂法规 1959年:FDCA中增添食用色素法规,1966年:食品包装及标签法规 1969年:白宫关于食品、营养与健康的研讨会 1970年:蛋的检验法规 1977年:美国参议院特别委员会关于营养与人类需求方面的美国膳食目标 1990年:营养标签与教育法 1991年:美国工业奖励法 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生物恐怖主义预防法,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是从USDA(美国农业部)中分离出来的,从USDA中移交出来后,肉类、家畜和蛋类产品的法规也

10、从其它食品产品的法规中独立了出来。除肉类、家禽、蛋类、酒精饮料和大众性饮用水外,其它所有食品要受FDA的监督管理。,食品定义 指经过加工、部分加工或未加工的,拟用于或有理由认为用于人类食用的任何物质或产品。 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在其加工、制作或处理过程中被有意加入食品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包括与指令98/83/EC第6条定义要点相一致并且符合指令80/778/EC和98/83/EC要求的水。,9.4.2.2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定义 不包括: 饲料; 活动物,除市场上用于人类消费的; 收获前的植物; 理事会指令65/65/EEC和92/73/EEC中规定的药用制品; 理事

11、会指令76/768/EEC中的化妆品; 理事会指令89/662/EEC中的烟草和烟草制品; 联合国1961年关于麻醉药的单一公约和联合国1971年关于神经类药物公约中规定的麻醉药和神经类药物; 残留和污染物。,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链: 农民 饲料及食品生产者 进口商 中间商 批发商 公共及私有饮食业,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的程序要求 作为与食品安全有关且适用于动物营养的程序要求,2002年审议了食品法的总原则。控制和监控贯穿于食品生产的整个链条,即“从田间到粲桌” 。这种立法调控食品法的总原则,协调各环节的控制,而且从基础上对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是一个加强。 欧洲食品安全局是一个为

12、与食品有关的控制和评价提供科学参考观点的一个机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法令(ACT) 2002年1月2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78/2002 确定了食品法的通用原则和要求 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 确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的程序要求,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概述(SUMMARY) 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 ) 强调了通过良好的科学基础和最新法规来加强食品安全政策的必要性 欧盟法规的全面修订是为了重建因最近的食品安全事件而削弱的消费者的信心 同其他有关利益方面共同努力:公众、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贸易伙伴及国际贸易组织,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概述(SUM

13、MARY) 卫生和安全食品的自由流通是稳定和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一项关键原则 由于各成员国间食品法律的不同可能阻碍食品的流通,因此用欧盟共同的水准来明确一个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管理措施共同基础是十分必要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概述(SUMMARY)要采纳一种综合、集成“田间到餐桌”方法的观点,法规必须涵盖食品生产链的各个方面: 初级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直到卖出或提供作为食品和饲料 在这条链的所有阶段,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 同样的体系应用于饲料生产者,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概述(SUMMARY)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将提高现行的科学和技术支持系统 其主要任务是提供援助及独立的科学意见

14、, 通过成员国的类似机构相互建立一种紧密合作的网络 评估与食品链相关的风险并据此告知公众,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概述(SUMMARY)最后,近期的食品安全事件显示改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程序要求十分必要 特别是使得将快速预警系统的范围扩展至动物饲料、确定应急及危机管理的处理措施十分必要 建立了一个食品链和动物卫生的常设委员会来取代已有的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通用食品法(GENERAL FOOD LAW) 通用食品法涵盖食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 通用原则 实施食品法的目的是: 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保护动物卫生和福利、植物卫生及环境应有的尊重 欧盟范围内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自由流通 重

15、视已有或计划中的国际标准,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通用食品法(GENERAL FOOD LAW) 通用原则 食品法主要基于依据可获得科学证据的风险分析,在预先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下 ,当评估存在可能的健康危害和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员国及委员会可以采用适当的临时风险管理措施 在准备、评价及修改食品法的过程中有直接或通过代表机构透明征询公众意见的要求 一旦一种食品或饲料产品被认为有风险,当局必须把对人类或动物健康的风险特征告知公众,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通用食品法(GENERAL FOOD LAW) 在食品贸易中应遵守的一般义务 进口并投放到市场或出口到第三国

16、的食品及饲料必须遵守欧盟食品法的相关要求 欧盟及其成员国必须为食品、饲料以及动物卫生和植物保护国际技术标准的发展做出贡献,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通用食品法(GENERAL FOOD LAW) 食品法的一般要求 不安全的食品即对健康有害和/或不适于消费的食品不得投放到市场;确定食品是否是不安全的,要考虑其食用的正常状态、给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对健康有可能产生的急性或慢性效果、适当的地方还应考虑特殊类型的消费者的特殊健康敏感性;一旦不安全的食品形成一个生产批次、贸易批次或整个货物的一部分,就可以推测认定整个 货物是不安全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通用食品法(GENERAL FOOD LAW) 食品法的一般

17、要求 饲料如果是不安全的不得投放到市场或供给任何用于食用的动物;饲料如果有对人或动物健康有不利作用,那么就被认为是不安全的;一旦一个生产批次、贸易批次或整批货物中的任何一部分不符合要求,那么就可以认定整批货物不安全。,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通用食品法(GENERAL FOOD LAW) 食品法的一般要求 在食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业主必须确保食品或饲料符合食品法的要求,确保这些要求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成员国执行该法,确保业主遵守该法,并对违反行为制定适合的管理及处罚措施 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所有阶段必须建立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所有组成食品物质的追溯体系,为此,要求业主应用合适的体系和程序,欧盟食品

18、安全体系,通用食品法(GENERAL FOOD LAW) 食品法的一般要求 如果业主认为进口、生产、加工或销售的食品或饲料产品对人或动物的健康有害,那么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从市场收回并随即通知主管当局。在产品已到消费者手中的情况下,业主必须通知消费者并召回其已提供的产品,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食品安全局(简称食品局)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所有方面提供科学建议和科学技术支持,其在此领域构建了独立的有关所有问题的信息源 并保证公众能够得到。 参与食品局的工作对欧盟成员国和其他应用欧盟食品安全法的国家是开放公开的。 食品局被赋予了法律特色,欧共体法院具有对任何有关契约义务争端的司法权,

19、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食品局的任务 在其能力范围内,欧洲食品安全局的任务如下: 主动或根据委员会、欧洲议会或成员国的要求为欧洲的机构及成员国提供最好的科学建议。食品局的独立科学意见必须与食品安全及其他相关问题(动物及植物卫生、GMO、营养等)有关,就风险管理来说,这些科学意见是作为政策制定的基础。 关于根据欧盟法律需要预先批准或登记并在允许清单公布的物质、产品或加工过程的科学评价,一些部门 的法规、或者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的指令都规定了如何传递食品局科学意见的程序。,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食品局的任务 促进和协调统一的风险评估方法的研制工作。 为欧委

20、会提供科学技术支持,这种科技支持包括了一些食品局科学委员会及小组没有义务要提供专家意见的科学工作(如技术标准的评价)。对危机管理,食品局也要提供科学支持。. 作为欧委会,这些科学研究对其完成其使命、避免整个欧洲或国家研究计划的重复浪费是十分必要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食品局的任务 探索、收集、比较、分析及总结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科学和技术数据(因消费事物产生的个体风险、生物风险、污染物和残留的暴露量)。要求欧委会站在欧洲的高度公布有关现有数据收集系统的报告。 采取行动去识别或描述突发的风险。为了识别突发风险,食品局将建立监控程序以搜寻、收集、比较和分析信息和数据。 建

21、立食品安全领域组织运作的欧洲网络。食品局将与欧委会和成员国一道参与快速预警系统的工作。鼓励信息、学识和好经验的交流,行动的协调和联合计划的实施。欧委会准备编纂欧洲水平数据收集系统的详细目录。,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食品局的任务 根据欧委会的要求,为促进欧委会、候补国、国际组织及第三国间的协调提供科学和技术支持。 确保公众及其他利益集团得到可信、客观且易解的信息。 根据其职责提出自己的结论和主张。,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组织 食品局的主要组成部分有: 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的14名成员由欧洲理事会同欧洲议会协商,从欧委会草拟的名单中任命,要求4名成

22、员具有消费者组织或其他与食品链相关利益的背景。管理委员会代表欧委会。 虽然成员的任期为4年,只能延长一次,有一半的成员初任为6年。管理委员会选举其主席,任期两年,也可以延期。管理委员会批准程序规则、工作计划、预算草案及最终预算方案及综合工作报告。 管理委员会必须确保食品局完成其成立规章中确定的任务。,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组织 食品局的主要组成部分有: 执行局长 执行局长由管理委员会依据欧委会提出的名单进行任命,任期5年延长期不超过5年,为食品局的法人代表。任命前,被提名者应邀到欧洲议会做一陈述报告,并回答议会成员的提问。执行局长主要负责食品局的日常管理和预算的执行。他

23、或她要负责与欧委会协商起草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同欧洲议会保持接触,至少要在每年6月15日前向欧洲机构和团体提出食品局工作的综合报告。,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组织 食品局的主要组成部分有: 咨询论坛 由每个成员国一名代表组成(代表本国负责风险评估的机构),论坛在执行局长履职方面,特别是与草拟工作计划及提出科学意见的优先顺序方面提出建议。由执行局长主持,每年举办4次。鼓励食品局工作范围内的国家机构和团体形成网络,交换信息、挖掘知识、使可获得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组织 食品局的主要组成部分有: 科学委员会及科学小组 由独立的科学家

24、组成,由管理委员会依据执行局长的建议来任命,任期3年,负责在其各自能力范围内审批食品局的科学意见。,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组织 食品局的主要组成部分有: 科学委员会 由6名担任科学小组负责人的独立专家组成,负责各科学小组的综合协调,还可以组织公众讨论并就超出科学小组专业内的事宜成立工作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组织 食品局的主要组成部分有: 科学小组 8个小组分别是:1) 添加剂、调味料、加工助剂及食品接触材料组;2) 动物饲料用添加剂、产品或物质组;3) 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组;4) 转机因组;5) 饮食产品、营养和过敏反应组;6)

25、 生物危害组; 7) 食品链污染物组; 8) 动物健康与福利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组织 执行局长和食品局各部门成员承担根据公众利益独立完成其职责的任务。他们必须承诺并声明任何利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会被认为有可能对他们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食品局将要高度透明地履行其职责。因此,将公开科学委员会及科学小组的会议日程和记录, 公开批准的意见、科学研究的结果、最终帐目、年度工作报告及前述各部门的利益声明。食品局必须确保提供给公众以客观、易解的信息。 它所做出的决定,依照法规(EC)No 1049/2001关于访问文件的规定,可以形成向监察使的申诉或者向法院上诉 or

26、an action before the Court of Justice.,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财政规定 食品局预算每年最晚要在3月31日提出,包括收入(从欧盟、候补国或有关第三方的捐助,出版、会议和培训的收入等)及支出(人员、管理、基础设施以及运行费、履行与第三方的合同费用等),收支必须保持平衡。 作为预算的主管当局,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将批准为食品局拨付特拨款。 根据欧洲理事会的建议,欧洲议会每“N+2”年4月30日前将就“N”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给执行局长一个清算。,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从维护欧共体达成的协议出发,欧委会负责确保共同体有关食

27、品安全、动物健康、植物卫生及动物福利的立法能够得到正确的强制执行。 作为欧盟的一个部门,食品兽医办公室(FVO)在完成这项任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FVO是建立在爱尔兰米斯郡欧洲健康与消费者总司的一个部分,其职员从1997年的74名发展到今天的163名,其中,81名为参与定点常规检查的检查官,作为平衡其余为管理和支持人员。所有人员根据不同的职责分在FVO的六个部门中工作。,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FVO的任务是通过其评估, 促使食品安全质量、收益及植物卫生方面的控制体系更有效 ; 检查欧盟内及向欧盟出口的第三国是否遵守欧盟食品安全质量、兽医及植物卫生的要求; 为欧盟研究

28、制定食品安全质量、兽医及植物卫生方面的政策发挥作用, 向其他利益相关者或捐助人通报评估结果,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FVO通过评估欧盟内部及向欧盟出口的第三国是否遵守欧盟标准,保证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主要是在成员国及向欧盟出口的第三国实施检查。 每年FVO制定一个检查计划,确定优先检查的范围和国家。为了保证计划能适时执行且相吻合,每年年中要进行审核。计划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执行计划实施检查的发现的问题将连同结论和建议写入检查报告被检查国家的主管当局允许在报告的起草阶段进行评论。 可以从网上查阅这些报告和评论。 FVO对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项向主管当局提出处理的建议,并要求

29、主管当局向FVO提出一份关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行动计划。FVO同其他欧委会的部门将评估这些行动计划并监督其通过一系列的行动来执行。,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如果合适,FVO会强调那些方面需要欧委会阐明或修改立法,哪些方面需要重新立法。通过这种方式,FVO检查结果对欧盟立法的研究制定做出了贡献。 另外,FVO还做出一些诸如对某成员国同一主题进行的一系列检查进行总结的总审核报告或每年欧盟残留监控报告等一些其他方面的报告。 FVO每年还要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对检查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总的结果。,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相关程序现有程序得到了加强 快速预警系统(Rap

30、id alert system) 快速预警系统现在涵盖了所有的食品和动物饲料。该网络在管理层上涉及成员国、欧委会,作为改革,食品局也成为该网络的一员。 通过快速预警系统,成员国将预警信息通知欧委会,欧委会迅速将信息传送至整个网络: 任何以对食品或饲料限制投放市场、或强制下架或召回为目的的措施 任何涉及有关专业人员的以预防或控制食品或饲料使用为目的的措施 任何在欧盟口岸被主管当局否决的生产批或整批食品或饲料 必须让公众能得到快速预警网络发布的有关食品风险信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相关程序现有程序得到了加强 应急程序(Emergencies) 无论食品或饲料产自欧盟什么地方或从第三国进口,或

31、许会构成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的严重风险,并且有关成员国采取的措施并不能控制这种风险,欧委会会根据其行动计划或应成员国要求立即批准根据形势的严峻程度采取以下一个或多个措施: 对欧盟的产品:暂停投放市场或暂停使用有问题的产品,强加一些特殊要求及批准采用任何其他适合的过渡措施。 对第三国进口的产品:暂停进口,强加一些特殊要求及批准 采用任何其他适合的过渡措施。,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相关程序现有程序得到了加强 应急程序(Emergencies) 这样的措施是由会议程序批准(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常委会)然而,在紧急状态下,欧委会也可在与有关成员国协商后单独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通知其他成员国,

32、在这种情况下,对被讨论审议的临时措施必须在最多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定、修改、取消或在依据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常委会的意见进行补充。 当一个成员国正式通知欧委会采取应急措施的要求而欧委会还没有采取行动时,成员国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这必须要通知其他成员国及欧委会 。欧委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提交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常委会进行审议以对成员国的临时保护措施进行补充、修改或取消。,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相关程序现有程序得到了加强 一般危机管理计划(General crisis-management plan) 食品局与成员国的紧密合作要求欧委会制定一个针对危机管理的一般计划,详细规定不是由法规规定的

33、限定对人类健康直接或间接风险的一些情况,并列明实用的必须措施管理发生的危机。 当涉及严重风险的情况在现有规定下不能解决时,欧委会必须立即建立危机小组,食品局参与其中并提供科学技术支持。危机小组负责收集、评估所有的相关信息并确定选择什么样的预防、消除或减轻人类健康风险的措施 更多的信息,见欧委会决议2004/478/EC中“相关法令”部分。,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相关程序现有程序得到了加强 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Food Chain and Animal Health) 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由欧委会的代表领

34、导分成不同的部门处理所有相关问题。 更多的信息,请看下面“相关法令”部分,欧委会决议2004/613/EC 关于创建一个与食品链、动物和植物卫生相关的咨询小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相关程序现有程序得到了加强 关键性的规定(Final provisions ) 在欧盟立法中,参照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常委会将取代对食品常委会、饲料常委会、兽医常委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及最大残留水平确定的植物卫生常委会 决议 68/361/EEC、 69/414/EEC 和 70/372/EEC 被废止 更多关于食品局的信息可访问欧洲食品安全局网址,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相关程序现有程序得到了加强 关键性的法规

35、,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相关法令(RELATED ACTS) 2004年8月6日欧委会决议 2004/613/EC 关于创立有关食品链及动物植物卫生的咨询小组 官方公报 L 275 of 25.08.2004 该决议重组现有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小组负责食品和饲料安全、食品和饲料标签及介绍说明、动物健康与福利 等方面的咨询顾问 最多45名成员,代表欧洲水平的涉及维护上述领域利益的各个机构 小组每年根据欧委会的提议召开两次会议,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欧委会认为有必要开会,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相关法令(RELATED ACTS) 2004年4月29日欧委会决议2004/478/EC 关于批准食品/饲料危机管理一

36、般计划 官方公报 L 160 of 30.04.2004 该决议批准了针对无论什么时候出现危机的情况或哪里可能有谴责的严重风险的危机管理一般计划 在危机事件出现时,一般计划指定由来自于受影响的成员国及欧委会、提供必要的科学技术支持的食品局的其他代表部门的协调员组成的危机小组。该小组在分析所有的相关数据并确定选择哪种有效管理危机的措施后将采取迅速有效的行动。 要求通知公众发生了什么样的风险以及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可以动用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人类疾病早期预报和响应系统(EWRS)、动物疫病报告系统(ADNS)以及委员会总干事所管理的研究领域所用网络的技术资源。,欧盟食品安全体系,

37、相关法令(RELATED ACTS) 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法规(EC) No 854/2004 制定了组织对人类消费用的动物源性产品官方控制的特定规则 官方公报 L 139 of 30.04.2004,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相关法令(RELATED ACTS) 2003年7月11日欧委会法规(EC) No 1304/2003 关于欧洲食品安全局依据征求科学建议和意见所用的程序要求官方公报 L 185 of 24.07.2003 当欧委会、欧洲议会或某成员国要求食品局提供科学建议时,食品局依照欧盟制定的法律发布科学建议,而且它还可以自主发布科学建议。在什么情况下提供建议的要求被拒绝、

38、接受、修改或合并都有详细说明。提出要求的一方可以规定提交所要求建议的期限。如没有期限,食品局将通知申请人预期的需要提交意见的时间。如果食品局不能按期提交意见,就通知申请人并确定一个最终时限。 在十分紧急的情况下,食品局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被要求的或自主的建议和意见能尽快提交。有两种情况说明比较紧急: 可能给人或动物健康或环境构成严重风险的紧急风险 作为欧委会为了某种严重风险需要更详细的科学基础的紧急需要,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法规的新变化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4月发布2004/41/EC指令宣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涉及水产品、肉类、肠衣、奶制品等食品的91/492/E

39、EC、91/493/EEC、91/494/EEC、91/495/EEC等16个指令,并对部分已发布并执行的指令内容进行了修订,欧盟食品安全体系,食品法规的新变化 发布了(EC)No 852/2004、853/2004、854/2004、882/2004规章 规定了欧盟对成员国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食品的官方管理控制要求与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要求。 法规被大大简化,适用于所有食品,且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要求实行食品链(从田间到餐桌)的综合管理,对生产者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具有责任可追溯性,问题食品将被召回,欧盟关于食品质量安全方面

40、的法律法规包括: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动物健康与福利、动物饲料以及添加剂、调料等20多项。还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规定、农、兽药物残留量控制规范、食品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的规定、对食品的官方监控规定等一系列安全规范要求。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农业生产和工业加工的各个环节),是世界上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CHINA,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日本食品卫生法规日本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53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卫生管理的根本大法

41、和基础,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腐烂、变质或未熟的食品;含有或附着有毒、有害物质,疑为有害物质的食品;病原微生物污染或疑为污染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混入或加入异物、杂质或其它原因而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病死畜禽肉;未附有出口国政府签发兽医证的畜禽肉、内脏及制品(火腿、腊肠、腊肉);未经证实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为目的的化学合成品及含有此成份的制剂、食品;有毒器具;新开发的尚未证实对人体无害的食品并制定了处罚措施。,9.4.2.3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除食品卫生法外,与此相关的主要法规还有:产品责任法(PL法)、食品卫生小六法、屠宰场法、禽类屠宰及检验法、关于死毙牲畜处理场法、自来水法、水质污

42、染防止法、植物检疫法、保健所法、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厨师法、糕点卫生师法、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家庭用品品质标示法、 关于限制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关于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对其制造等进行限制的法律、,计量法、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及日本农林规格(JAS)、食品卫生检查指针、卫生试验法注解、残留农药分析、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在食品或添加剂的制造过程中防止混入有毒有害载体的措施标准、关于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标签内容的规定、行业自定标准、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日本食品卫生管理体制 日本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责

43、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管理,国际性事务及合作;地方政府负责国内食品卫生及进口食品在国内加工、使用、市场销售的监管和检验。,9.4.3 世界食品法的发展,9.4.3.1 食品法典,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简介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也是维护和增加消费者信任的重要保证。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背景下,1963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 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

44、织(WHO)共同创建了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并使其成为一个促进消费者健康和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以及鼓励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的国际性组织,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开展公正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 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在建立食品法典的初始阶段,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主管和发展食品法典的机构,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已引起世界的重视。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所有与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相关的重要的食品情况,均受委员会的监督。FAO和WHO更是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发展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鼓励的食品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讨论。正因为做了这些工作,国际

45、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同时在相关食品标准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中国的CAC工作开展情况CAC有165个成员国,也拥有165个联络点。食品法典明确要求一个国家作为CAC成员国必须设立一个联络点,同时建议设立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我国的CAC联络点设在农业部,其作用相当于一座桥梁,它连接CAC总部和国家一级的各项活动。联络点接受来自位于罗马的CAC总部的所有信息,也要搜集有关方面的评论并将之返回CAC总部。国内虽未成立CAC委员会但成立了由与CAC有关的单位组成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

46、部和农业部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组长负责国内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副组长负责对外联络。,几年来,CAC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加强了食品法典的工作(卫生部还成立了食品法典专家组),研究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了解并参与标准的制定,召开了HACCP、危险性等级分析等各类研讨会,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成员国大会和各类法典会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 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原国家轻工局、原国家内贸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全国供销总社10家成员单位组成。,在我国,目前还

47、存在着对CAC、WTO与我国经济的关系了解欠缺; 国内缺乏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有协调小组但组织松散; 秘书处联络人员不足,日常工作及参会经费无保障; 对与法典有关的调查或研究重视与投入不够等问题; 存在着对食品法典的研究了解和评估不够的问题,缺乏法典专门人才; 对CAC法典标准缺乏全面协调研究; 对CAC法典与我国食品法规对比评估不够,有很多对我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典标准没能参加起草; 我国对食品法典的应用也不够,HACCP及危险性分析等在国内尚未广泛探讨和应用CAC力度不够。,针对目前我国食品法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食品法典工作,完善我国食品法典协调组织, 加强人员

48、力量,逐步选拔形成一支食品法典专家队伍, 解决资金问题,加大对食品法典有关调查和研究的投入。 要抓紧对法典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评估;更全面地参与CAC及下属委员会的活动, 更多地采用国际法典标准准则及建议,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加强食品法典领域的国际合作。,9.4.2 WTO/SPS协定,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简称。其是关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检疫的法规。协定规定,各成员国有权采取措施,但是应保证这些措施仅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在成员之间不应有任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协定主要涵盖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3个领域。,9.5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体系,07年公布国务院关

49、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9.5.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管,明确了国务院各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 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 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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