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提高建设工程功能品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是指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组织建设、经竣工验收评审合格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第四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申报和评审遵循独立、自愿及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申请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申
2、请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小区,凡向用户承诺其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时,应通过预评审,取得预评审合格证书,并保证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成后达到相应标准。第七条 经终审合格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工程项目,按规定可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的经济激励政策。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工作,发布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管2理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九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
3、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第十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对申报的项目组织技术咨询、指导、评审和服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负责建立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并受理查询事务。第十一条 对审定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统一颁发证书和标志。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一)应为拟建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周期不宜超过 3 年。(二)应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申报项目总建筑面积规模不宜小于 5 万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宜小于 3 万平方米。(三)申报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的技术规定和要求。(四)充分利
4、用本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符合“四节一保”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生态环保)要求。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一)申请已建成住宅小区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宜在初步设计审查前,由建设单位按附表格式(见附件 1)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所3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审查合格和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对项目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进行评审。(二)评审。分预评审、中期检查和终审三个阶段。凡向用户承诺其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项目应进行预评审;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做预评审,直接进行终审。1、预评审预评审宜在初步
5、设计审查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进行,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照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进行预评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预评审合格且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将预评审合格证书及相关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公布。2、中期检查通过生态小区预评审的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检查和技术指导(每年不少于一次)。中期检查后,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中期检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终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6、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完成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后 6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审申请,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终审(包括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终审合格后,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4评审报告、专家组终审意见和评定意见(见附件 2)等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公示对终审合格并备案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四)公布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公布,并颁发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证书和标志。第十四条 通过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预评审的工程项目出
7、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有权吊销其预评审合格证书,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一)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二)拒绝按照预评审或中期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实施的;(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预评审的;(四)逾期不提出终审申请或拒绝进行终审的。第十五条 对需要检测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管理力量和检测设备,并对其检测结果负责;对于质量监督机构己核验的项目,不做重复检测。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组织评审,并参与评审过程监督。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应由建筑、规划、施工、园林、建材
8、、给排水、暖通、电气及智能化等各专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 7 人,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第十八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需提供以下资料。5(一) 申请时需提供资料1、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申请表;2、申请单位资格文件;3、项目建设合法性的有关文件;4、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二) 评审时需提供资料预评审阶段:1、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申请表;2、工程概况及技术方案说明;3、规划设计方案;4、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图,建筑节能计算书;5、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中期检查阶段:1、施工设计图及审查备案书;2、相关设计变更文件;3、相关技术交底文件;4、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的清单(含品种、规格、厂家
9、),合格证书及检验、检测报告;5、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终审阶段:I、住宅小区竣工图及全套技术文件;2、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的清单(含品种、规格、厂家),合格证书及检验、检测报告;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4、住宅小区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6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7、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或证明文件;8、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九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证书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取得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证书和标志的项目组织检查。第四章 标识管理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领取标志后 30 日内,
10、将标志镶贴在小区主入口或明显位置。第二十二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一)标识持有单位未按规定镶贴标识超过一年的;(二)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 害标识信誉的;(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绿色生 态住宅小区评定获得标识的;对被撤销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的工程项目和建设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再进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评定工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结果的,一经发现,撤销其取得的评定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凡伪造、盗用、买卖和转让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证书或标志,或利用标识
11、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7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出具检测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标准和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出具评审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标准和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12、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 1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申 请 表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申请日期: 年 月 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制9填 写 说 明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小区技术概况与技术方案。二、建设类型指新建、改建或已建住宅等,结构类型按项目实际采用的结构类型如实填写。三、主要技术要点按以下要求填写:1、生态绿化环境:应明确小区绿地率、人均绿地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种植保存率、植物配置的丰实度、植物类型等。2、能源系统:应说明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及所达到的指标,明确采暖、制冷系统的类型,能源系统的类型及使用效率,是否采用新风系统和可再生能源等。3、空气环境:应
13、明确周围环境的平均大气质量、室内空气的污染控制指标、自然通风的房间占全部房间的百分比、是否有烟气集中排放系统等。4、声环境:应明确室外白天噪声级、夜间噪声级;室内声环境应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的相应指标作出对照。5、水环境:应明确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雨水、景观用水系统的主要技术类型及其主要指标。如注明节水器具的使用率、污水处理率、达标排放率等。6、光环境:应列出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中对室内外光环境要求的相应指标。7、建筑材料应用:应明确使用的绿色建筑材料的种类及其使用情况。8、生活垃圾及废弃物处置与管理:应表明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中要求的
14、各项指标。9、智能化、数字化服务与管理:应说明小区安防系统、家居安防系统、小区网络及物业服务系统等设计、实施要点。三、申报时附上申报单位资格文件、项目建设合法性文件、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四、本表一式四份,除签名外一律以“A4”纸打印填写上报;经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各存一份。10一、项目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类型 结构类型住宅类型 低层 多层 高层住宅总栋数土地使用证号 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住宅总栋数总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容积率 绿地率初步设计完成时间 施工图设计完成时间(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
15、时间开发(建设)单位 资质及证书号勘察单位 资质及证书号设计单位 资质及证书号施工单位 资质及证书号监理单位 资质及证书号通 信地 址办公电话负责人手机办公电话联系人手机申报单位联系方式传真 邮编11主要技术要点(页面不足可另附页)12二、资格审查及受理意见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年 月 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理意见:(签章) 年 月 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签章) 年 月 日13附件 2:渝绿住 20 号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 审 表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制14一、预评审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受理时间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
16、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签名15二、预评审专家组综合意见表项目名称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综合意见:受 重 庆 市 建 设 技 术 发 展 中 心 的 委 托 ,我 们 评 定 绿 色 生 态 住 宅 小 区专 家 组 就 开 发 的 项 目 进 行 了 绿色 生 态 住 宅 小 区 的 预评审 ,现 将 专 家 组 评 审 结 果 及 意 见 通 报 如 下 :一、预评审得分情况:应得分 实得分技术指标一般项 加分项 小计 一般项 加分项 小计合计得分(得分率)规划与设计 4.2.1 小区规划和建设 4.2.2 交通组织 4.2.3 建筑设计 生态绿化环境 5.2.1 环境绿化 能源系
17、统 6.2.1 建筑节能 6.2.2 能源的利用与优化 空气环境 7.2.1 室内、外空气环境 声环境 8.2.1 室外声环境 8.2.2 室内声环境 水环境 9.2.1 给水排水 9.2.2 景观、绿化及其他用水 9.2.3 节水 光环境 10.2.1 光环境 建筑材料应用 10.2.1 建筑材料 生活垃圾及废弃物管理与处置 11.2.1 垃圾及废弃物管理与处置 智能化、数字化服务与管理 12.2.1 智能化、数字化服务与管理 合计 应得分 实得分16二、预评审结果预评审的综合得分率为 , (达到或未达到)90%, (通过或未通过)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预评审。三、需进一步完善的方面(可另附页)
18、组长: 副组长 年 月 日 三、中期检查专家组综合意见表项目名称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中期检查专家组人员名单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签名17专家组实地检查综合意见(页面不足可另附页)组长: 副组长: 年 月 日四、终审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受理时间终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签名1819五、终审专家组综合意见表项目名称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综合意见:受 重 庆 市 建 设 技 术 发 展 中 心 的 委 托 ,我 们 绿 色 生 态 住 宅 小 区 评审 专 家 组 就 开 发 的 项 目 进 行了 绿 色 生 态 住 宅 小 区 的 终审 ,现 将 专 家 组 评 审
19、 结 果 及 意 见 通 报 如 下 :一、终审得分情况:应得分 实得分技术指标一般项 加分项 小计 一般项 加分项 小计合计得分(得分率)规划与设计 4.2.1 小区规划和建设 4.2.2 交通组织 4.2.3 建筑设计 生态绿化环境 5.2.1 环境绿化 能源系统 6.2.1 建筑节能 6.2.2 能源的利用与优化 空气环境 7.2.1 室内、外空气环境 声环境 8.2.1 室外声环境 8.2.2 室内声环境 水环境 9.2.1 给水排水 9.2.2 景观、绿化及其他用水 9.2.3 节水 光环境 10.2.1 光环境 建筑材料应用 10.2.1 建筑材料 生活垃圾及废弃物管理与处置 11.2.1 垃圾及废弃物管理与处置 智能化、数字化服务与管理 12.2.1 智能化、数字化服务与管理 合计 应得分 实得分20二、终审结果终审的综合得分(率)为 , (达到或未达到)90 分或 90%, (通过或未通过)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终审。组长: 副组长 年 月 日 21六、评定意见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评定意见:(签章) 年 月 日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生态小区证书编号生态小区标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