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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意外中救死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322037 上传时间:2018-12-23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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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石家庄二中 高一十四班组长:魏鹏组员:谢芃菲 张夕莹 宋思圻 黄子硕 王琪越 杨鼎 董皓雪 吴泽正指导教师:陈丽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研究背景:早在 2009 年,一件“少年救老被讹“事件轰动了全国,法律的无情让每个中国人产生畏惧心理。此后,此类事件屡见不鲜,不少老人、伤者瘫倒路旁却无人敢救助,导致错过最佳救援时间,甚至致使伤者死亡,也使得社会道德严重沦丧。然而今年一月,两名高中生上午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在路边,满脸是血,路人见状,都不敢上去搀扶,他俩挺身而出,扶起老人,使老人得到及时救助;为了弘扬这种精神,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宣布给两个见义勇

2、为的少年每人颁发 1 万元的奖励慰问金 ,再一次把这个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遇到意外中的伤者和突然犯病的老人,救还是不救?应该怎样救?法律中有哪些相关规范?其中存在怎样的法律漏洞?当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现行法律规范可能产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面对?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研究目的:清楚的分析出当事人心理和法理发现法律对于道德问题的局限性并提出修改意见研究出最恰当的做法向人们提出建议和倡议研究步骤:调查相关事例以及当事人做法和结果进行问卷调查,随机抽取路人调查如果出现类似情况会怎样做及原因分析救人者心理分析被救者心理研究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分析法律支持的做法分析做法的法理,发现法律中的不足并提出修

3、改意见研究出最恰当的做法向人们提出建议和倡议研究内容:早在 2006 年,一件“少年救老被讹 ”的“彭宇案”事件轰动了全国,2006 年 11 月 20 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 83 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 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 13 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 3 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 3 辆车,而自己从第 2 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

4、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 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 年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9 月 4 日下午 4 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否相撞;二、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 40%,共 45876.6 元。法律的无情让每个中国人产生畏惧心理。此后,此类事件屡见不鲜,令人震惊的法律判决使不少老人、伤者瘫倒路旁却无人敢救助,导致错过最佳救援时间,甚至致使伤者死亡,也使得社会道德严重沦丧。相

5、关事件回放:2010 年 12 月 15 日,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 岁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20 多分钟后,儿子肖先生外出时发现,老人孤零零趴在地上,额头磕破流血,鼻子紧贴地面,已没有了呼吸。2009 年 9 月 19 日 8 时 43 分,在重庆南坪,一位约 80 岁的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不少人提醒:不要扶,扶要遭殃。现场图片显示:老人脸朝下倒在人行过道上,一根拐杖丢弃在一边,旁边是七八个围观者犹豫的脚。2009 年 8 月 24 日,一位老人晚上 11 时骑电动车经过南京白下区后标营时摔伤,倒地不起,十几名市民自发围成一圈,保护老汉

6、,防止过往汽车碾轧。然而,直到救护车赶到,始终无人敢靠近老人,伸手拉他一把。2009 年 7 月 22 日下午,西安一位老人过路口时不小心摔倒在建设西路,许多围观者不敢伸出援手,最后是热心“的哥”杨军峰犹豫良久后,将他一直搀回了家,并未惹出事端。2009 年 2 月 16 日,南京一位九旬老人瘫倒在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路人欲上前搀扶却又“有所顾虑” ,都小心地“绕个弯儿”走过。20 分钟过去了,最终一位热心市民魏女士喊来七八名路人作“见证”后,才敢打电话报警。然而,就在今年,周天成、罗炜两名高中生 1 月 1 日上午途经莲塘国威路时,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在路边,满脸是血,路人见状,都不敢上去搀

7、扶,他俩挺身而出,扶起老人,并及时把老人送至医院,且垫付了医药费,使老人脱险;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为鼓励这种行为,宣布给两个见义勇为的少年每人颁发 1 万元的奖励慰问金,再一次把这个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遇到意外中的伤者和突然犯病的老人,救还是不救?应该怎样救?法律中有哪些相关规范?其中存在怎样的法律漏洞?当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现行法律规范可能产生冲突时我们该如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何面对?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研究,分析了人们的做法、心理、法律判决的原因和法理以及法律的缺陷,并针对现状提出了一些法律的修改意见和人们救人做法的倡议。问卷调查及统计:首先,我们随机对一百名路

8、人进行了问卷调查,给出了六个问题和相关选项,以下是调查问题和结果:1. 如果您在路上偶然遇见一位老人病发跌倒,您会:A.立刻上前扶救,为老人叫救护车并陪同至医院 (47% )B . 打电话叫救护车,并离开 (36%)C. 在叫上几个路人作证后上前扶救 (7%)D.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快速离开(10%)2. 如果他人在救人时需要您作证,您会:A. 欣然答应,不在意浪费自己的时间(84%)B. 果断拒绝(16%)A. 法 院 判 决 有理 , 法 律 要 讲 证据 24%B. 法 院 缺 乏 公正 , 不 利 于 弘 扬正 气 76%B.打 电 话 叫 救护 车 , 并 离 开36%A.立 刻 上

9、 前 扶救 , 为 老 人 叫救 护 车 并 陪 同至 医 院47%C.在 叫 上 几 个路 人 作 证 后 上前 扶 救7%D.多 一 事 不 如少 一 事 , 快 速离 开10%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A. 欣 然 答 应 ,不 在 意 浪 费 自 己的 时 间84%B. 果 断 拒 绝16%3. 听说有人救助伤者/老人却被认为是伤人者,法院因无人证明施救者无罪而认定其有罪,您认为这件事:A. 法院判决有理,法律要讲证据(24%)B. 法院缺乏公正,不利于弘扬正气(76%)4. 如果被讹的事情发生在您身上,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是否还会再次施救:A. 会(50%)B. 不会( 31

10、%)C. 不但不会,还会通知亲友注意防范(19%)A. 会50%B. 不 会31%C. 不 但 不 会 ,还 会 通 知 亲 友 注意 防 范19%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5. 您是否了解与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条文:A. 是(25%)B. 不太清楚(75%)6. 当社会道德与法律条文出现冲突时,您觉得应该:A. 遵守法律,道德和法律中法律优先,依法治国,有法必依(48% )B. 对法律进行一些修改(52%)A. 是25%B. 不 太 清 楚75%B. 对 法 律 进 行一 些 修 改52%A. 遵 守 法 律 ,道 德 和 法 律 中 法律 优 先 , 依 法 治国 , 有 法 必

11、 依48%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心理分析:由调查数据可见,大多数人遇到类似情况都愿意伸手援助,但是“见死不救”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于是,我们对施救者的心理进行了分析:1、主动上前救助中国自古便为礼仪之邦,且从小无论家长还是老师便教育我们要懂得助人为乐,正如我们常说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当你真的遇见有困难需要帮助的人时,更何况当那个受困者在用无助的眼神注视着你时,心便会“软”下来,主动上前。否则自己的良心将会被长期折磨。即使知道自己也许会被讹,但抱着一种侥幸心理想:“有那么多人看着呢,倒霉的不会是我,万一媒体报道了表扬自己助人为乐的事呢,那多么光荣啊! ”2、打 110 求助

12、之后远处观望大部分人会选择这种方法,尤其在发生了许多“助人为乐反被讹”的事件后,这种做法也常常被人们所接受,且认为是较为妥当的方法之一。一是在自己的良心说的过去,不会事后后悔自己当时的置之不理;二是防止被讹,造成之后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三是看着受困者获得了应有的救助,心理很宽慰。这种做法一举三得,所以被人们所接受。3、隔岸观火当有人遇到困难的,有时便会围上一群人,凑热闹,瞎议论,但不会采取实际行动去帮助,这是当代许多中国人的做法,且经常在大街小巷中见到,这也是最不负责任的做法之一。这种做法一般是由于人们的好奇心和盲目从众意识所引起的。4、置之不理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有人便会选择置之不理,纯当自己没

13、看见。采用这种做法的人,一般有四种心理:A、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反正这个人我不认识,我不救他,他也不会拿我怎么样,管那么多事干什么。B、路过的那么多人呢,除了我,肯定会有人管的,那就留着别人管吧。 (也许自己有别的急事需要做)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C、防止被讹,即使想管,但怕管后遇到更多的麻烦,还是留着别人管吧!D、心有余而力不足者,如一些儿童或同样行动不便的老人或残疾人。 (少数)而此类事件的结果往往取决于被救者的做法,被救者倒打一耙,就会出现“彭宇案” ;被救者感激涕零,施救者便会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嘉奖,于是,我们也对被救者的心理进行了推理和假设被救者心理1、被施救前

14、此时救助者因身体原因而急需他人帮助时,首先是由于身体原因而产生的不适,其次内心非常无助与焦急,渴望他人的帮助。2、长时间无人帮助由于许多路人过去,却没人理睬,此时被救助者会产生无奈的心理,而焦急与无助也会更加强烈,甚至会对人性,对社会的漠视产生抱怨的情绪,也可能会对政府的管理和对当代的责任教育产生不信任与怀疑。3、被救助后A、热心感谢救助者的积极帮助,可能是口头的甚至是物质上的。被救助者将会对社会产生感恩之心,而救助者也会在将来继续乐于帮助他人。B、被救助者讹上救助者a、故意行为:多数会因为自己家境不好,对后续高额的治疗费用无法自己承担,且有无法找到肇事者或是自己自身原因,可以通过讹被救助者来

15、缓解自己在经济上的压力。也有少部分人就是由于自己心思不正,想通过此得到一笔不义之财(故意找茬)b、非故意行为:由于当时意识不清或没有真正认清楚肇事者的体态特征,而误以为救助者便是肇事者,这种情况也会发生,但只要找到目击证人,便很好解决。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法律分析:此类事件的另一个焦点就是法律。彭宇案中法官的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让我们再次回顾这一重大案件。9 月 5 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做出了一项极有影响性的民事判决,对南京市民彭宇被诉撞倒老太太一案,法院判定原告胜诉,因为“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故而裁定彭宇补偿原告 40

16、%的损失,即赔付 45876 元费用。这项判决的影响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对社会道德底线有所触动。虽然法院审理认定,彭宇撞倒老太太“可能性比较大” ,但绝大多数旁观者却从诸多证据中获得了相反的印象,即彭宇实际上是对老太太施以援手,在老太太倒地不起时搀扶了一把,甚至协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了医院。如果公众这种一边倒的判断是客观事实,如果彭宇的确是做好事却被反诬,那么,法院的判决无疑会让道德底线打一个寒战。此外,从一审判决书看,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彭宇案中突出地运用了自由心证原则,但总的看来,运用得不够妥当,甚至出现了“超级自由心证”的倾向,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鼓楼法院的判决书实际上

17、正是法官运用自己对人情世故的经验,对案情事实进行某种逻辑推断,进而形成“内心确信” 。但遗憾的是,这位主审法官所说的“常理”和“情理” ,恰恰是主流价值观历来所反对的冷漠和置身事外。按照法官所谓的“常情” ,彭宇如果抓不到撞老太太的人,就不该去搀扶老太太,而应该一走了之才对;按照法官所谓的“情理” ,彭宇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应该“自行离开” ,不仅不应该送她去医院,更不应该借钱给他们。恰恰是因为彭宇表现出了不同于“常人”的古道热肠,就被法官“心证”为撞人者,这有多荒谬。在本案中,法官自由心证的失当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这一判决的权威性也就大打折扣。这对法律的尊严以及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伤害。人们

18、对彭宇案一审结果的反感,提醒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绕不开的法官自由心证,对于我们的司法实务界来说显然还是一个难局。法官素质不高,庭外因素繁杂,民事审判的监督程序缺乏,都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着沦为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的危险。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摸索中不断完善,那么,针对此类案件,具体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的法律条文又是什么样的呢?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并向法律顾问请求了援助,从法律层面再次分析了相关事件的做法和法理:意外造成的伤害,无非分为他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和由于自身疾病等发生的意外。而对于这两种意外及其救死扶伤的事件,参与者分为三类:伤害受害者人、受害人、救死扶伤

19、人。首先,对于自身行为而造成他人受到意外伤害的,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及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义务对受伤者实施救助,而对于那些伤人后逃逸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并

20、追究其民事责任。当人们看到路边有伤者或老人瘫倒路旁时,路人们往往采取的行动是观望看热闹或出手相助及我们所谓的救死扶伤。对于瘫倒路旁的伤者,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所见之人对伤者必须要进行救助,据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就是说,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救人或者不救人都是合法的行为。但根据宪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民法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可看出,我国重视人民的生命健康,鼓励伤者受到救助。下面我们仍拿彭宇案这个

21、具体的事例来举例,少年救老本应是一件受到道德和舆论赞扬的事,而且根据我国的民法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少年没有救助老人的义务,所以少年对老人的救助是应受到老人及其家属的感谢的,然而被救老人在被救后却一口咬定就是少年伤害了她,并将少年告上了民事法庭要求赔偿。当地民事法庭也判少年有责任并要求少年赔偿老人的各项损失。在这个事件中,第一个行为让我们感觉不可理解的就是受伤的老人,少年及其家长对老人进行及时救助,老人本应感恩并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偿还少年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但老人却污蔑少年对其

22、造成伤害,根据我国的民法及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任何人不得进行非法的侵犯,并且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仅从法律上讲,老人的做法,就已侵害了少年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合法权益,对少年内心的伤害和对少年道德观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了。退一步讲,如果老人对少年控告时还处于病后神志不清醒的状态的话,前者对少年的侵害我们暂且弱化不谈,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条文,所提供的证词也不足以做判定少年有责任的证据。第二个行为让我们感觉不可理解的则是当地法院。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

23、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我们根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得知法院并没有按照宪法的指示对这起救死扶伤的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就做出了判决,这不仅是于理不合的,于法也是不合的。即使在少年救助老人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给老人带来不必要伤害的行为,根据法规,少年也只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做真正给老人造成伤害的人的替罪羊。如果我们是上述事件中的少年,我们应该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根据民法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一

24、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深入探究:通过对以上调查数据和法律条文的研究与分析,我们发现了几个问题,首先,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做得并不到位,调查显示有四分之三的路人表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太清楚,也就意味着在彭宇案发生后大部分人再次遇到此类事件会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犹豫是否出手相

25、救,这本身就会导致宝贵的抢救时间白白流失。还有,就是现行的法律并非尽善尽美,法律能够裁决的方面仍不完整。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条目,有的只是伤人就要负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那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难免出现在“彭宇案”中的争议判决。再一次把“彭宇案”和法律结合起来,这反映出一个严峻的问题,即法律判决的角度问题。 “彭宇案”中,因为受伤老人一口咬定是彭宇伤人,法官在判决前其实已经给彭宇扣上了“有责任的帽子,接下来的审理工作是要求彭宇出示没有伤人的证据,这便是一种“疑罪从有”的角度,即加为指控先判定被告有罪,再寻找证据证明其无罪。由于证据不足再加上法官的荒谬的主观臆断

26、,导致“彭宇案”的审理结果引起一片哗然。这样的审理思路在这种案件中明显是不合适的,况且,真正影响此案后人们见义勇为积极性的,其实是法院的荒谬判决而并非被救老太讹人。 “法律是要讲证据的” ,这再清楚不过了,而真正判定被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难道不应是证明其有责任的证据吗?假使的确是彭宇伤害了老人,法院最起码应该调查取证,而不是应仅是一句“没有责任你为什么救人”来武断裁决吧?尽管彭宇在事后终于获得了清白,但是些案对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尊老爱幼”的礼仪之邦在法治社会竟不敢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究其根本,不只是当事法官的个人问题,也不仅是讹人老太的道德问题,而是法律判决的角度

27、问题,是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而调查显示,在法律与道德出现矛盾之时,仅半数人支持应修改法律,足以见法律的震慑力,然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民主法制是不断完善的,出现矛盾必须予以调和,出现漏洞必须及时弥补,于是,我们研究认为法律必须进行调整以解决道德与法律间的矛盾。为了在法治社会弘扬社会道德,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首先,应该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人们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爱法,对于意外中救老扶伤的做法及其法理的研究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则。第二,法律条文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民法中需要关于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详细规定。只有让人们了解怎样会承担法律责任,如何做则是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人们才知道遇到类似事件应该

28、怎么做,无数条生命也将因些得以拯救。第三,法律判决须合情合理,判决角度必须公正,只有证明有责任的证据才能判决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不合理的逻辑分析,更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定被告就承担不合理的法律责任。而且,我们同时可以对审判形式进行进一步优化,可以借鉴西方国家“陪审团”的审议形式,结合传统的“合议庭”式的法官判决,公道自在人心,多人陪审有利于减少审判错误的出现。建议倡议:只有制度上的修改才能彻底的解决问题,但制度、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是一个漫长而又艰巨的过程,那么作为这个社会上的小小一员,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做才能在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呢?首先,如果身边有路人,可以友好的请求与

29、其一起救人互相作证,或跟着大家一起救人,假若身旁的人不愿出手相救,那么也许需要与其解释。最好留下一起救人者的联系方式,以便一旦出现意外有利于取证。当你身处无人之境,最好的既可救人又可保身的方法便是打电话呼救后隐藏起来或离开,必要时可以用身边的设备拍照留下证据。然而就现在而言没有一种方法是完全可取的,但最关键的就是要及时行动。无论选择哪种救人方法,一定要尽快而不能犹豫,毕竟,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不能因为患得患失而延误了伤者的最佳抢救时间。总之,道德是社会不可或缺的元素,也是解决救人事件的源头。法律则是弘扬道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希望我们的调查和研究以及不成熟的建议可以对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起到帮助作用,也能让人们在危难当头不再犹豫、挺身而出,良好的道德风尚得以传承和发展。相信随着人们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道德与法律的矛盾终将得到化解,社会生活也会变得更加美满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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