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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298353 上传时间:2018-12-21 格式:DOC 页数:77 大小:333.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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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成才杯”第二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近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一方面它有效推进民主化进程,为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在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一些冲突。民众激愤的情绪容易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究竟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如何呢?让我们期待辩手的精彩阐释。【名词解释】1.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2、释义舆论的本质是公众对某一事务一致意见的表达。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特点同时,网络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具有许多传统媒体所没有的新特征。而基于网络之上的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崭新的、特殊的舆论形态,也具有区别于传统舆论(基于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传统媒体形成的舆论)的新特点: 1、时间和空间上更具广泛性。 这是由网络媒体本身的特质决定的。因为网络舆论总要建立在一定的网络信息基础上。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直接导致了舆论的广泛性。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空间上,网络传播不受国别疆域的

3、限制。只要在网上发布一条信息,即使收件方远隔重洋也能轻松获取。作为网络舆论主体的数亿网民散布于世界各国、各个地区,构成一张四通八达的信息网;时间上,网络舆论所受的束缚也越来越小,这是网络传播追求时效性和全时2化的结果。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网络传播时间和空间上的广泛性呈逐倍增长的趋势。在这基础上形成的网络的主体、对象以及影响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2、形成和反应的快速性。 网络本身传播的迅速性是网络舆论形成和反应快速性的根本原因。1999年5月8日中国驻南大使馆遭北约导弹袭击,在对这起突发事件的报道中,网络充分展现了其在传播速度上的优势。导弹袭击发生在凌晨5点45分,新浪网于6点24分率先发

4、布了这一惊人的消息,人民网也于9点25分发布了报道,并在11点55分发布了驻南记者吕岩松的现场报道。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便是在第二天建立的,短短一个月论坛上帖量达9万条。在这期间,该论坛的言论成为网民关注的一大热点,对促进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形成和反应的快速性是网络舆论的又一重要特点。 3、传播的自由性。 网络被认为是最为自由的媒体之一,因为它赋予了用户极大的主动权。用尼葛洛庞帝的话说:“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网络的交互性为网民提供了空前的自由空间。这种交互性已经超越了观看、浏览、使用等层次达到了控制的层次。用户可以自由地选择发布信息,可以量身预订自

5、己需要的信息,信息传播的自由度获得极大提高。 4、内容的多元性。 网络信息传播的交互性和自由性必然导致网络舆论内容的多元性。各种言论齐聚一堂,有金玉良言,也有信口雌黄;有妙言要道,也有胡诌乱道;有款语温言,也有恶语中伤。总之,各色言论尽皆囊括,其中更不乏针锋相对之观点。再以“强国论坛”为例,在2001年4月中美撞机事件的讨论中,平均每天登录论坛的 ID 总数为1.4万个/次,每天上帖量在0.7万张左右。在这些参与讨论的帖子中,有“强烈谴责美国、主张对美国实行强硬政策”的言论;有“一切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比较务实地看待撞机事件”的言论;还有“释放机组人员、归还美机,采取温和的态度处理事件”的言论等

6、。网络内容的复杂性、多元性由此可见一斑。 3网络舆论的上述特点使一些学者欣喜若狂,他们认为在网络世界可以形成“真正的观点的自由市场”,可以造就一个普遍民主的社会。这些不现实的设想被称为“电子乌托邦”。这种思想的错误就在于只看到网络技术给人们带来言论的自由,却忽视了网络舆论接受控制的必然性。首先,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即使在网络世界里,也不存在着绝对的自由。网络舆论的自由只有在适当的框架范围内才能称为自由,超出了这一范围的“自由”,将给个人、集体甚至国家带来伤害,责任人也要付出沉重代价。因此,网络舆论的控制是保障网民实现真正言论自由的需要。其次,从新闻理论上看,网络作为继

7、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同样肩负着向导舆论的重任。由于网络新闻传播的开放性的特点,加之传统的把关人作用的弱化,网上的新闻信息难免优劣并存、泥沙俱下,要实现网络舆论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就要对之进行适当有效的控制,排除那些不当言论。再者,从社会的全局来看,网络舆论多元化特点容易造成社会舆论过于分散,导致国家凝聚力下降,这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因此,对网络舆论进行控制是完全有必要的。 但网络传播所具有的新特点给网络舆论控制制造了难题。在传统媒体中,由于信息发布的把关权牢牢掌握在新闻工作者手中,他们决定着言论的主题内容和尺度,防止“杂音”的出现。网络舆论则不同,传播的即时互动性使用户

8、发表自己的言论变得轻而易举。美国传播学者认为,用户在网络时代的起初就把新技术看成是控制传播的一个机会,而非单方面接受灌输。用户要求公司给他们互动权、控制权和软件,允许他们在没有编辑、没有检查、没有媒介中间者的情况下互相交流。而在网络大战中幸存下来的那些公司就是因为给予了用户想要的互动权和控制权。网站这种以牺牲传统新闻媒体的部分权力为代价获取自身发展的做法给网络舆论控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网络舆论的控制方法上,笔者认为不外乎两种:即技术层面的“硬控制”和非技术层面的“软控制”。哈贝马斯说过:“科学技术的合理性本身也就是控制的合理性,即统治的合理性。”网络技术在为网民提供快捷和便利的同时,也为控

9、制提供了新的途径。正如有学者所说的:“硬性的控制会以同样的科技手段实现,技术上获得自由和从技术上予以控制,从来是身影关系。”技术层面的控制需要科研人员努力创新,寻求更好有效的控制软件,建立起“防火墙”,将恶意攻击他人、社会或国家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4的不良言论屏蔽在网络之外。但单纯依靠技术的机械识别还远远不足以向导网络舆论,我们更多的应注重于非技术层面的控制。因此下文主要就这一层面进行一些重点的探讨。 控制研究是传播学研究中考察和分析各种制度和制度因素在传播活动中作用的重要领域。网络舆论控制的研究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考察网络的外部环境对网络舆论的控制和影响;二是考察网络的内部环境

10、对网络言论传播活动的制约。前者包括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团体所进行的宏观控制;由于网络舆论互动传播的特殊性,后者除了网络经营者的控制外,还包括网民的自律和对言论的社会监督。 在进一步细致研究如何发挥网络内外环境对舆论控制作用之前,有必要解释一下“控制”的含义。我们所说网络舆论控制并不是操纵网络言论。这里的“控制”是针对那些攻击诽谤他人、集体、社会或国家的不良言论而言的;在排除、抵制这些不良言论的同时,网络舆论控制还必须履行媒体的职责,把分散的舆论整合引导成正确统一的舆论,为社会发展服务。因此,政府、网络经营者或网民群体都应在这一方面齐心协力,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 首先,从政府来看,必须重视

11、互联网这块舆论重地。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互联网站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既鼓励和促进网络传播的进步,又要规范和引导网络舆论的发展。通过执行现有的法律规范以及出台更为完善的网络法,使网站和网上舆论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对于那些发布了不良言论、造谣生事(如泄露国家机密、挑起民族不和、煽动社会动乱、散布色情淫秽、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的网站或个人,必须加以严惩。 同时政府还要积极扶持国内主流舆论网站的建设,贯彻“突出重点、办出特色、减少重复、互联互通、加强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以建立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网站,使之在网络舆论中充当“领头羊”的角色

12、,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其次,网站在网络舆论控制中必须发挥重要作用。 网络传播是一种“以全球海量信息为背景、以海量参与者为对象”(诗兰2000)的传播方式。政府根本无法从具体上对这些信息实行全面监控,因此只能借助于各个网站的协助监管。尽管网络传播的交互性弱化了网站的“把关人”作用,但网站经营者们还是拥有大量的监管权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个人在网络中发表言论普遍方式主要有建立个人网页、在电子论坛上发表帖子、在聊天室放言等。网站可以制定详细的规则加以规范。如美5国在线、雅虎、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网站的张贴规则都包含有“不得伤害他人”“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鼓吹违法活动”等内容,并郑重声明有“删除信

13、息和取消违规张贴信息”的权力。2000年7月,美国的洛杉矶时报网站就曾因电子论坛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而将之暂时关闭。网站要引导网络舆论,还必须具有“主动出击”的积极态度。网站可以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优势,走“言论立网”之路。人民网的“人民时评”和东方网的“今日眉批”可以称为这一方面的范例。这些政论专栏通过针对当日所发生的新闻发表个人署名的短评,深受网民欢迎。“许多网民在得悉重大政治事件后,都想看一下这些政论专栏会说些什么。”这样,网站就自然起到了引领舆论风标的作用。 第三,发挥网民群体在舆论控制中的作用。 网络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性的传播规律,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互动传播。它赋予了受众(网民)前所未有的权

14、力:不仅可以自由选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而且可以在网上自由地发布信息;信息的重要与否,不再完全由传播者决定,而是可以由受众自己决定。这些掌握了主动权的网民往往能在网上形成大小不等的虚拟社群。一般来说,虚拟社群总是发挥着“媒介论坛”的作用,具备公共领域的某些特点。无数虚拟社群的言论便构成了网络舆论的整体。因此,网民在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同时,传播学中,“意见领袖”的理论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个人主页的版主、电子论坛和聊天室的常客都在充当“意见领袖”的角色。这些意见领袖作为“媒介信息和影响的中介和过滤环节”,“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和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对网络传播舆论的最后形

15、成起到主导作用。争取这部分网民对实现网络舆论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网民还是进行网络监督的主力军。大多数网站都有这样类似的声明:“如果个人主页里发现不良内容、链接,请及时报告本公司,本公司会进一步处理。”只有调动网民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使散布于各地的网民都成为不良言论的监督者,才能真正实现网络舆论的健康和纯洁。 当然网络舆论控制研究的视线不能仅仅局限于网上,还可以充分发挥线下资源的优势。如传统新闻媒介就可以给予网络舆论引导必要的辅助和补充:对于网上正确的舆论,要深化报道,对其逐步放大加强;对于网上不正确的舆论形态要果断严厉地在网下进行批评或疏导,提出另外一些问题来分散公众的注意力,从而逐步降低该舆论

16、的强度,使其逐步弱化。 控制方法6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网民数量的激增,一种新的舆论形态 网络舆论,逐渐体现出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所谓网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事件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和言论。近几年来,国内外每逢发生一些焦点事件,如曾发生的“虐猫事件”,“哈尔滨宝马车撞人事件”,网络传播主体都会在网络空间中发表自己的言论,这些言论随即引起激烈的讨论和巨大的反响,形成一个意见的自由市场。这些言论往往影响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作为一个开放性的虚拟空间,它所覆盖的内容极其广泛,致使网络舆论的内容鱼龙混杂,往往

17、被各种暴力色情无用等信息所充斥,形成灰色舆论,甚至可能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如果被敌对势力所控制,还会对国家政权产生威胁。基于此,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就显得尤为重要。一、网络舆论及其形成一种舆论的产生,源于异常的社会变动、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等外界信息对舆论主体的刺激。而面对这些刺激,舆论主体是否会发生反应,还取决于舆论主体的心理构成。意见的整合也是舆论形成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在网络出现之前,人们对信息的思考,只是局限于自己直观的视野范围内,无法形成统一的见解,他们所表现出来的情绪往往是缺乏理性的。而由于网络的出现,不仅社会中的变动、矛盾即突发事件往往能够第一时间公布于

18、众,更重要的是为人们意见、思想的整合提供了平台。网络使人们有了更加自由宽松的话语表达权。于是在网络上,他们围绕共同关注的焦点事件,展开积极的讨论,相互对立、相互修正、相互影响。在不断的交流中,意见和言论便会逐渐地趋于一致和统一,网络舆论由此形成。二、网络舆论失控的原因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不同于传统媒介,网络舆论的控制性比较低,在扩大人们话语权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为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网络舆论的低控制性呢?1.网络舆论易失控与网络本身的特点有关7(1)网络开放、自由、具有交互性。在网络传播中,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能够自由地选择所需要的信息,而不再被

19、动地接受信息,同时也不再受传统媒体的时间限制。网络信息发布的门槛低,信息传播方式的灵活,使得人们不但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成为了信息的传播者,在网络这个广阔的平台上,人们有了展示想法的机会,能够相对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也能够与更多的人进行交流讨论。在这样的一种条件下,人们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上网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就是这样一种自由,人们把它当成绝对的自由,不再受约束,忽略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网络上言语的使用上有些“肆无忌惮”,甚至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影响了网络的秩序。(2)网络传播与更新的速度快。网络媒体不再受截稿时间和发布时间的限制,每当有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性新闻时,网络媒介都会第一时

20、间进行报道和追踪。网络新闻的编辑时间短,凭借现代的数码传播技术,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能够及时地发布新闻,拉近了受众与信息传播者及发生事件的距离。同时,在新闻发布的短时间内,网络上便会迅速形成舆论。网民在 BBS 上发帖、跟帖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进行讨论。人们的各种观点以雪崩式的效果,立刻扩散开来。在信息发布的初级阶段,人们容易缺乏理性,在事情的来龙去脉没有弄清楚之前,便争论不休,往往误导别人对事情真相的了解,甚至引发网络暴力。(3)网络的信息存储量大。网络是一个自由发挥的空间,其信息的承载量是无穷的,没有节制。它包含了各方面的信息,包罗万象,这也使得信息的内容庞杂,无用的、反动的、封建的信息

21、等充斥着网络,网络舆论无所不及,并呈现庸俗化、低级化的趋势。(4)网络覆盖性强。网络传播不受疆域的限制,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党派,什么背景,何种信仰的传播者都能够表达思想。事实证明,在新的传播环境下,网络强大的覆盖性,给舆论引导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使新闻宣传工作变得较之前被动。2.网络舆论易失控与网络舆论主体的特点有关(1)网络传播主体身份的隐匿性在网络上,网民一般都以昵称或是匿名方式出现。在这样一种掩护下,人们往往没有传统媒介传播者的职业道德的束缚,不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审查。此外,在网络这个虚拟8空间中,传播主体相互并不知道对方的身份,地位相对平等,人们便充分利用自己的传播权表达观点,即使产

22、生分歧也不再害怕被孤立,统一的意见不易形成。(2)网络主体素质、情绪和心理状态等在网络环境中的特殊性在网民中,教育程度在大学以下的人占了较大的比重,很多人自身的素质较低,在网络中经常使用一些低下、粗俗的语言,甚至对他人进行谩骂,给网络舆论环境带来负面的影响。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恰为人们情绪的宣泄提供了一个难得的传播空间。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所表达的意见往往是缺少理性的。网络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很好地满足人们尊重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当这些观点得到别人认可的时候,人们会有一种自我实现的满足感,同时会觉得自己得到了尊重。人们的这种心理往往形成一种利己主义,从而造成网

23、络舆论的混乱。3.网络监管不完善也是造成网络舆论失控的重要原因(1)把关人的作用被削弱网络中,信息的承载量没有了限制,网络编辑往往单纯地发布信息,缺少过滤,缺乏“把关”的意识。而且很多网络编辑为了商业利益,甚至不惜利用大量色情信息、虚假信息来增加点击量,这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网络舆论环境。同时,网络上,除了专业编辑可以发布信息外,任何人都获得了传播的权力,网民可以随写随帖。由于传统意义上的把关人作用的缺失,网络舆论管理者只能寄希望于具体信息的发布者,然而绝大部分舆论主体并没有这种意识,不懂得传播者本身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便给网络舆论的控制增加了困难。(2)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24、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是我国目前最高的法律规范,随后制定的一些网络管理办法等,都是从宏观的角度提出的要求,缺少细则,从网民作为直接传播者的一些职能上没有法律约束,使得网络舆论的法律控制缺少力度。(3)网站管理不完善相对于传统媒介,网络发展时间短,多数网站缺乏运营经验,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正如国家新闻办公室前任主任赵启正所说,中国现在还只是“应用网络时代”。网络的发展还缺少一些技术上的支持,如缺少对信息进行自动过滤的功能,并且不容易确定网络上的犯罪分子身份。在法律方面的束缚也并不够,尽管规定了禁止在网络上发表某些言论,但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对人们并没有强大的约束力。这些都给网络舆论

25、的控制增加了难度。9三、网络舆论的控制1.培养论坛的意见领袖现在许多知名的网站或论坛都培养了大量的意见领袖,将权威的、有代表性的言论置于网站的突出位置,来引起人们的注意,从而引导主流的言论,而孤立非主流言论。这些做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大量存在的中小网站也应该效仿知名网站的此方法,培养意见领袖,尤其在一些敏感问题等方面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确保社会的稳定。2.加强法律约束与道德自律加大控制网络舆论的力度,网站立法的强度,制定关于散布不良言论惩戒措施,对网络舆论引导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法律惩治,培养一批网络执法人员。同时,加强关于网络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相关法规的建设,强化他们的行业自律,认真履行好

26、职能,辨别信息的真实性,加强网络舆论引导的效果。3.加强技术性控制开发出智能型的自动控制系统,一旦发现色情、反动等言论能够自动屏蔽掉。加强言论的检查监控,能够第一时间剔除不健康的信息及言论。研发网络追踪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追踪到发表不良言论的 IP 地址,从多方面进行约束,在技术上进行把关。4.实名制及信息过滤可以逐渐实行网络实名制制度。实名制使人们的身份不再隐藏于虚拟空间的背后,加强了网民们的自我约束,使他们不再无所顾忌发表看法,信口开河,散布谣言。同时,也应强化把关意识,进行信息过滤。可以实行版主制,及时地删除不良信息,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维护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5.研究网民的心理网络时代

27、,人们的个性都很突出,因此受众的差异性很大,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网站和虚拟社区,网络媒介应该分析抓住网民的心理特征和心理需求,从尊重网民主体需要的角度来安排传播内容和方式。只有尊重人们的需要,使用更具有说服性的技巧来引导言论,才能够把握住网络舆论的走向。网络从业人员应注意运用理性和感性结合的办法,从认知、情感入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精辟的分析,权威的论断,从情感上和理智上打动感染网民,从而产生思想上的共鸣。6.积极发挥传统媒体的优势,将网络媒介和传统媒介有效结合10传统媒体的权威性、公信性是网络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当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事件发生时,应该充分发挥传统媒体的作用,利用声像文字在不

28、同的媒介上公布事情的真相并进行事件追踪,加强深度报道的力度,以达到澄清事实消灭谣言的目的。网络可以利用传统媒体的一些特点,进行优势互补,更好地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面对网络上的海量信息,网民往往感到无所适从。针对这一情况,网络媒体可以有意识地设置主题和话题,来引起网民的注意,形成舆论气候。根据网络传播学中的“马太效应”,要精心打造主流新闻的强势论坛。网络不仅可以借用传统媒体的优势,也可以将网络媒介和传统媒介进行有效的结合。一方面,为使意见气候形成,应使各种媒介报道的内容具有类似性,由此产生共鸣的效果,从而确保信息的真实可信,使同类信息传播具有连续性和重复性,由此产生累积效果。另一方面,要确保信息

29、到达范围的广泛性。网上舆论的作用和影响,都和传统媒体的报道是分不开的。所以只有将网络媒介和传统媒介有效结合,才能够更充分地引导网络舆论的方向,确保社会环境的安定。2.【司法】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点中立中立性是司法权的第一特性,这在中美两国的司法理念中没有差别。如果将法官比作裁判员,司法权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像有些球类裁判那样满场跑,满场奔跑的裁判难以处于中立和消极的地位,不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就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这也是有些球类裁判判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什么时常容易引起怀疑的主要原因之一。排球裁判却不

30、一样,他站在场地之外,立于场地的正中间并高于球网,运动员触网或过网击球时自己都不一定能察觉,居中裁判者却能明察秋毫,判罚结果也很少引起质疑。因此,法官就要像排球裁判那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力求不受立场限制地做出准确判断。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我国法院的院徽是由一柱华表支起一架天平来表现其中立性,美国的司法文化中也不乏蒙眼的正义女神手执天平的比喻和图像。中美此外,两国法院还通过建立回避制度和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来保障法院和法官的中立地位。11司法权的中立性的另一个层面是其消极性,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后的防线,但不是惟一的手段,通过谈判

31、和解、调解和仲裁解决民事纠纷应是当事人的首选方式,不到最终不要随便动用国家的司法资源去解决民间纠纷。美国法院甚至将调解和和解的理念应用于刑事诉讼之中,建立了辩诉交易制度,90%左右的刑事案件 都可以由检察官与辩方律师或刑事被告在法庭之外达成交易,和解结案,大量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司法权的消极性还具体表现在司法机关不应该主动出击,而应被动地等待,一般来说就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不能主动地挑起当事人去打官司。独立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但是,两国在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上的差异使司法权的这一

32、特性在两国有不同程度的理解。美国作为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的代表,通过“司法独立”原则保障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他们的司法机关不仅完全地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而且还享有违宪审查权,可以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内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独立,也就是对当事人的独立,因为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诉讼中成为法院的当事人,社会团体和个人几乎每天都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担任”法院的当事人。但是,在我国的人民

33、代表大会的体制下司法权不能独立于立法权。我国的审判机关只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尚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尽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作过上述承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而无权对立法机关的行为,包括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审判机关不仅要保证对外独立于当事人,内部也要相互独立。内部独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维持审级独立。因此上级法院不能在下级法院没有审结其所管辖的案件时对下级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进行干预,除非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出现,下级法院逐级呈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请示案件的批复就成为了新的司法解释。美国法院

34、则是绝对禁止上级法院在任何时候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上级法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维持的决定。统一统一性有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是司法权由法定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不能分享;其二是用司法解释或指导性判例统一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裁判尺度。司法权的统一性在两国之间没有司法理念上的差别。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可以具体地规定对某一法律概念的理解和实施标准,比如刑法上涉嫌犯罪数额的“较大”12、“巨大”或“特别巨大”等概念,就需要用司法解释统一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裁判尺度。美国作为案例法国家,主要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的类似案件的审判做

35、出指导,以求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的统一。在司法权的统一性保障方面两国共同面临的大敌是地方保护主义。不过美国在当初制宪时就预见到了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干预的可能性,因而在设计管辖权制度时就明确规定,跨州之间的案件不能由原被告所在州的任何一方州法院管辖,而是交由联邦法院管辖。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从世贸组织的主要成员方的司法实践来看,入世以后,他们都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案件实行了专门管辖或集中管辖制度,如美国设有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法国的商事法庭也从普通法院中独立出来,英国伦敦的高级商事法院则专门受理国际商事和海商案件。因此,从2002 年3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 条的规

36、定,决定对涉外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即只有省会城市、少数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国际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实行国际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有利于遏止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而且有利于集中优秀的审判力量专业化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提高审判质量,还有利于这些审判员的集中培训和提高。最重要的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权的统一,并全面履行作为成员方所承担世贸组织的义务。当然,由于实行集中管辖后,受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数量会受到限制,边远地区的涉外商事案件还要跑到省会城市或其他大城市去审理,因此会给当事人带来诉讼方面的不便。但是,我国和其他国家国际贸易仲裁

37、机构的实践表明,在可能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的情况下,当事人宁愿远涉万里到北京、上海或深圳甚至更远的国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愿意就近解决纠纷。由此可见,只要能保证公正的裁判结果,当事人是不会计较路途遥远的。更何况一次性地公平解决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的是时间上的节约和免除不断上诉、申诉的困苦呢?在两会期间,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很好的提案、议案和建议,其中最有分量的之一是关于设立跨区域民商事法院的建议。该建议提出,应该在东北、华北、中南、华南、华东、西北、西南地区设立七个跨区域民商事法院,专门审理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民商事纠纷,另成立两个高级民商事法院审理上述七个跨区域法院的二审案件

38、。如果这一提案得以实施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权行使不统一的问题。专业专业性作为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特点在全世界所有国家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在美国这样的普通法系国家尤其如此。美国法院的法官不仅都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和训练,而且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初审法院的法官大都是从优秀的律师中产生,上级法院的法官也要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从而保证了法官队伍的高度专业性。但在计划经济时代13的我国,这一特点几乎完全被忽略。因为当时法院的职能主要是办理刑事案件,凭经验办案足矣,民事案件大都仅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基本上没有商事案件,也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即使到了市场经济时期,民商事、行政案件已占法

39、院工作量的90%,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仍然存在,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当法官的现象在基层法院还比较普遍,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没有一个正规法律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学教育因“文化大革命”中断了十多年,分配到法院工作的正规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很少,很难支撑起法院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法院受理的股票和期货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不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当法官是有危险的。现代社会里,法官掌握着法律赋予的生杀予夺大权,法官的专业性要求不会比医院低。医院的医生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医疗人员,让未经过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当外科医生,我看谁也不敢拿性命去开玩笑。

40、随着我国法官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的加强,法官非职业化的现象正在改变。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高级法官和大法官中的法学博士生导师就有了56位,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法官有50人左右,已取得硕士学位的有160多人。公开司法权的公开性也可以称为民主性,在这一点上中美两国也没有司法理念上的不同,但做法上有区别。美国在审判程序中通过陪审团制度来提高司法权行使的透明度和人民大众的参与性,陪审团的成员都从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公民登记册中任意选任,不过陪审团只能对法庭审理的有关事实做出裁定,比如对刑事被告是否有罪做出裁判,而由法官对适用法律和具体量刑做出裁判。我国则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让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并享有

41、与法官同等的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裁判权。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方面,两国的人民大众、法学专家和新闻媒体都可以对生效的司法判决展开评论,如我国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等各种新闻媒体栏目展开大量的司法评论,在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也吸引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关注与监督。但不同的是,美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很高,人民大众的法律意识也很强,因而新闻媒体对司法判决的尊崇率也很高,很少对终审后生效的裁判结果做负面评论。在公开审判方面,两国的差别也不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与案件有关和无关的民众都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法庭旁听。但美国的法庭不允许电视现场直播,仅有的一次现场直播辛普森涉嫌杀妻

42、案也遭到了各界的强烈批评,认为现场直播会影响法官的公正判决。但是,两国的法官都认为,公开性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阳光下的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的民主价值。权威14权威性作为两国司法权的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其前面几个特点所决定的。这就是说,司法权的中立性、独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它必然具有权威性。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威,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威,司法机关作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施行者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者更需要权威。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司法权威显得尤为突出。当年美国总统选举出现僵局时,最后还是靠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定乾坤。与美国的司法

43、权威相比,我国的司法权威还面临着许多挑战。从审判机关内部来看,对司法权威挑战最大的是法官队伍的素质,即司法权的专业性有待提高。从司法权行使的外部环境来看,司法权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还需要更有效的保障。【我方一辩】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网民针对特定事件结合自身情感,社会常态等因素的综合表达。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因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网络舆论是否更能让司法权在运作过程和结果中更加公正。从司法程序上来看

44、,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同时,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在民众的监督下,能够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例如,“跨省拘捕案”王鹏因在网络上指责他的同学作弊而被公安局以诽谤罪拘捕,事件曝光后,立即引起网民愤慨,王鹏被拘无疑是强大的权利在后面操纵,在网友的声讨下,此事件立即引起上级重视,从而使王鹏很快得以释放。因此,

45、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从当事人权利上来看,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2010 年“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及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最后,网络舆论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现代社会是一个民

46、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利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地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利的运行,以防止权利滥用。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15利。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论将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当然,我们不可否认网络舆论存在着弊端,但不能因为这些弊端就忽视网络舆论所蕴藏的价值,我们相信随着新闻立法的不断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

47、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知己知彼】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谢谢主席,大家好!今晚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接下来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首先,我再一次陈诉我方观点。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中的表现无疑是很精彩的,但是综合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还是犯了几个比较明显的错误,我现在就列举其中之一来说明。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中一直在强调网络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我方也承认舆论的监督对

48、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即这个监督必须是理性的监督,非理性的监督只会干扰司法的独立和法律的权威。而在当今中国,各种网络谣言不绝于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司法解释:网络谣言转发超过 500 次可判刑。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解释?还不是因为当今中国网络上的太多谣言已经混淆了人们的视听了吗?仅仅是根据这些谣言如何让众多网民作出理性的判断来进行监督呢?下面我想重申我方观点。1.网络舆论具有非专业性。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事实的真相往往难以辨清,而许多网民或人云亦云,或仅仅根据部分的所谓事实就作出判断,这16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

49、,大多数网民对法律其实并不了解,他们也并非是专业人士,判断事情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2.网民的主观性与情绪偏向。在许多时候,大多数网民与事件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为他们曾经可能遭受过不公平的对待,借此机会来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为什么现在许多人一提官二代、富二代都摇头不已?难道他们所有人都不是好人吗?事实应该不是这样吧!现在许多事只要与官二代、富二代有关,人们总是默认为是他们的错。尚未经过调查就作出这样的判断,这难道合理吗?难道这样的网络舆论也能促进司法公正吗?3.偏激的网络舆论会给司法带来巨大压力。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这里,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以及法律都是是客观的,我们无法更改。但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主观的,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正如我方之前所说,我国法律的量刑幅度较大,法官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量刑。但是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可能会造成轻判或是重判,这势必会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可是,如果不顾及大多数网民的想法,又必然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综上所诉,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律的权威性,人人信仰法律精神,而网络舆论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些相违背。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他家之言】材料一网络舆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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