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附件一: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的程序规定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登记(备案类)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75 号令第十三条)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2 个工作日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自有产权停车场的产权证明材料,受委托经营停车场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75 号令) 第十条);(二)新建公共停车场有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的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75 号令) 第八条);(三)健全的
2、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符合规定的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有明码标价和计时设施;有相应的停车服务人员、设施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停车场车位示意图)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 75 号令)第十二、十三条)。标准: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停车设施管理部门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请停车场经营企业填写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后,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备案事项流程
3、表。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备案事项流程表。时限:1 个工作日。二、备案标准:申办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本岗位责任人:停车设施管理部门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备案意见。填写备案事项流程表,并和申办材料一起转受理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备案意见。填写备案事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转受理人员。时限:1 个工作日。三、告知和登记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
4、全、规范。岗位责任人:停车设施管理部门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对通过备案的,在计算机停车场备案软件中登录停车场的相关资料,填写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并加盖“停车场备案登记专用章”,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填写备案事项流程表,并告知申办人领取上述文书。对未通过备案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备案事项流程表,并将材料退申办人。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居住区停车场备案情况告知国土房屋管理部门。时限:与备案同 1 个工作日。2、 停车场经营企业持市、区(县) 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
5、案表,分别到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手续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程序规定见附件二)。附件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程序规定一、受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须持以下材料:(一)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正本及一份复印件;(二)停车场车位示意图一份;(三)居住区非地面停车场长期包租收费标准经经营企业与居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共同签署的协议正本及复印件一份。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人员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请停车场经营企业填写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二、核准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物价局的
6、统一规定在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上核准停车场收费标准并加盖公章。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正本一份、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停车场车位示意图复印件一份、居住区非地面停车场长期包租收费标准协议复印件一份存档。 2、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有效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市、区(县) 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税务机关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对于临时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
7、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售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式样包括: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种。专用发票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现以自印发票方式批准使用的停车收费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 2002 年 12 月 31日,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到期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对于长期包租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税控机打发票、定额发票或上门填开发票,经营项目规定为“长期包租停车收费”。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管理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58 号) 同时废止。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