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0665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所属年度: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被投资企业情况 非货币性资产 情况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基本信息 递延纳税差异调整额行次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与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计税基础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现年度本年账载金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分期确认税收所得年限分期均匀确认税收所得额本年税收金额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本年结转以后年度递延确认所得税收金额1 2 3 4 5 6 7 8 9 10=5-7 11 12 13 14 15 16 17 1
2、8=13-919=本表第 10 列-第 13 列(第 1 年该项目填报时)或=上年度明细表的相应行次第 19 列-本表第 13列(以后递延期间该项目填报时)1 2 3 4 5 6 合计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表单说明】1.本表适用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每年确认税收金额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2.纳税人应以被投资企业为单位逐
3、行填列。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对同一家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则应作为一项投资项目进行填报;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两个及以上不同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则作为不同的投资项目分别填报。3.第 8 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现年度”: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年度。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生效后 12 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确认年度为投资协议生效年度。4.第 9 列“本年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规定在所属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5.第 10 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 ”:本列只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确
4、认转让收入实现年度的当年填报,以后递延期间不再填报。6.第 11 列“分期确认税收所得年限”: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分期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的年度数。7.第 12 列“分期均匀确认税收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等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除以分期确认税收所得年限。8.第 13 列“本年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属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包括纳税人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股权、投资收回或注销时,须一次性确认的在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9.“递延纳税差异调整额”:纳税调整减少的,以负数表示;纳税调整增加的,以正数表示;第 18 列“本年”为所属年度,第 17 至 14 列为依次从所属年度往前倒推的年度。10.第 19 列“结转以后年度递延确认所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结转以后年度的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