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表 1:河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流汉 字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标准地名使用时间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地理位置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 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所在(跨)行政区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地理方位长度(千米)流域面积(平方千米)起点 止点主要支流 河流级别河流类别汛期 主要水文站径 流 量(立方米/秒) 河流方向河道平均宽度(米)河道平均深度(米)水深(米) 通航能力航运设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2、水产品情况水质状况揭示河流的历史文脉情况特色文化内涵信息地理实体概况其他信息资料来源多媒体信息2备 注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填表说明河流,是陆地表面上经常或间歇有水流动的线形天然水道。河流在我国的称谓很多,较大的称江、河、川、水,较小的称溪、涧、沟、曲等。藏语称藏布,蒙古语称郭勒。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黄河、淄河。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 ,可选择填写。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
3、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 3 个为宜。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 “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
4、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 。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
5、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位于县方向,流经乡、镇。河位于县部,横贯县境南北,流经乡、镇。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 、 “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
6、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11、长度(千米) 、流域面积(平方千米) 、径流量(立方米/秒) 、河道平均宽度(米) 、河道平均深度(米) 、水深(米):填写本县(市、区)范围内的相关数据,径流量指正常年的径流量,可保留两位小数。对过境河流,在“备注”栏中,增加整条河流的长度、流域面积。12、起点、止点:填写发源地、入海口或并流地名称,过境河流则填写流入地和流出地名称。13、主要支流、主要水文站:填写本县(市、区)范围内的主要支流名称、主要水文站名称。没有的则不填写。14、河流级别:河流的等级分为“大型、中型、小型”3 种,是按照保护面积大小来划分的,可选择
7、填写。大型河流保护面积大于 30 万亩;中型河流保护面积在 130 万亩之间;小型河流保护面积小于 1 万亩。河流的保护面积是保证河流正常流动的土地面积,比流域面积略小。15、河流类别:选择“内流河/外流河,地上河/地下河,常年河/季节河”填写。16、汛期:是指江河由于流域内季节性降水或冰雪融化,引起定时性的水位上涨时期。表述方法如:淮河 69 月为汛期,78 月是主汛期;黄河 710 月为汛期,78 月是主汛期;海河 78 月为汛期,7 月下旬至 8 月上旬是主汛期。17、河流方向:是指河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走向,选择“东-西、南- 北、东北-西南、西北-东南、弧形”填写。18、通航能
8、力:亦即航道等级,选择“一级航道、二级航道、三级航道、四级航道、五级航道、六级航道、七级航道”填写,其分别对应“3000 吨船舶、2000 吨船舶、1000 吨船舶、500 吨船舶、300 吨船舶、100 吨船舶、50 吨船舶” 。19、航运设施:是指位于本县(市、区)内的航运设施,包括港口码头、仓储物流设施设备等。没有的则不填写。20、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包括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旅游、城市建设等用途,可择要简述,以不超过 200 个字为宜。21、水产品情况:是指河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生长的动植物,主要是指鲜活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四大类的具体品种名称和年产量情况。22、水质
9、状况:选择“类、类、 类、 类、 类、劣类”填写。饮用水 I 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 、饮用水 II 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 、饮用水 III 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 、污水IV 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 、污水 V 类(普通景观用水) 、劣 V 类(无用脏水) 。23、揭示河流的历史文脉情况:文是文化,脉是脉络。是指该河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精髓及轨迹渊源。24、特色文化内涵信息:是指该河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不同于其他河流的、独有的文化内容,如有关的故事、名人、诗歌、景点等文化遗存。25、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
10、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 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26、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7、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28、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29、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
11、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3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表 2:河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源汉 字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标准地名使用时间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地理位置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 万图号(年版)不填写所在(跨)行政区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地理方位水源类别 水源所在地理实体年平均水流量(立方米
12、)地理实体概况其他信息4资料来源多媒体信息备 注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填表说明河源,一般是分布在山脉中的溪、泉、冰川、沼泽或湖泊等,是河流干流(或其支流)的发源地。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珠江发源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马雄山麓,其标准名称:“珠江河源” 。长江发源于青海省南部的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冬冰峰西南侧的姜根迪如冰川。对有 2 个(含)以上河源的名称分别填写。如:黑龙江有 2 个发源地,南源是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的额尔古纳河,北源是蒙古人民共和国、俄罗斯境内的石勒喀河,两河于恩和哈达山脚下汇合,始称黑龙江。额尔古纳河源头是
13、发源肯特山的克鲁伦河与发源于库里尔山、骆驼脖子山的伊敏海拉尔河为其源头。雅鲁藏布江有 3 个源头,北源马攸木藏布发源于冈底斯山脉南麓,中源源地是海拔 5590 米的杰马央宗冰川在喜马拉雅山脉北麓,南源库比藏布发源于喜马拉雅山脉北麓的阿色甲果冰川。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 ,可选择填写。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
14、要固定,以不超过 3 个为宜。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 “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
15、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 。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
16、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源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源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 、 “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11、水源类别:选择“溪、泉、冰川、沼泽、湖泊、海洋、其他”填写。12、水源所在地
17、理实体:是指包含该水源地的地理实体名称。13、年平均水流量(立方米):填写正常年份的相关数据。保留 2 个小数点。14、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 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515、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6、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
18、、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17、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18、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表 3:河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谷汉 字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标准地名使用时间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地理位置北 纬(自
19、)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 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所在(跨)行政区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地理方位长度(千米) 宽度(千米)走向 起点名止点名 河流名所属山系 相对高差(米)主要植被地理实体概况森林覆盖情况6旅游开发情况其他信息资料来源多媒体信息备 注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填表说明河谷,是河水所流经的带状延伸的凹地。一般河谷形态类型有:隘谷、峡谷、宽谷、复式河谷。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 ,可选择填写。3、简称:
20、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 3 个为宜。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
21、跨的乡、镇、街道。 “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22、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 。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谷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谷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
23、可以适当增加“中” 、 “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11、长度(千米) 、宽度(千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 2 位小数点。对过境河谷,在“备注”栏中,增加整条河谷的长度、宽度。12、走向:填写本县(市、区)内河谷的走向,选择“东-西、南-北、东北-西南、西北-东南、弧形”填写。13、起点名、止点名:填写河谷起点、止点名称,过境河谷则填写流入地和流出地名称。14、河流名、所属山系:填写河谷所在的河流名称、所属山系名称。15、相对高差(米):高差是两点间
24、高程之差。首先选择一个面作为参考面,然后测出两点相对参考面的高度,两高度之差即为高差。可保留 1 位小数点。16、主要植被:选择填写不超过 5 种类型的主要植被名称。植被就是覆盖地表的植物群落的总称。17、森林覆盖情况:列举主要植物名称以及填写森林覆盖率。718、旅游开发情况:简要介绍该河谷的旅游开发情况。19、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 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20、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
25、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1、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22、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23、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表 4:河滩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26、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滩汉 字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标准地名使用时间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地理位置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 万图号(年版)不填写所在(跨)行政区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地理方位地理实体概况长度(千米) 平均宽度(米)8走向 面积(平方千米)质地 所在河流植被名称其他信息资料来源多媒体信息备 注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填表说明河滩,即河边的沙滩,是指河边水深时淹没、水浅时露出的地方。河滩地是指大的河流经过,流域的河边由于泥沙沉积而
27、形成的天然滩涂土地。大的河流途经不同政区,有多个不同的滩区。如黄河沿途每隔几千米就有一个滩区。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 ,可选择填写。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 3 个为宜。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
28、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 “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
29、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 。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10、 地 理 方 位 : 是 指 地 理 实 体 在 乡 级 ( 含 ) 以 上 行 政 区 的 概 略 方
30、向 , 较 大 面 状 地 名 、 较 长 线 状 地 名 、 重 要 点 状 地 名 以县 ( 或 县 城 ) 为 参 照 物 , 其 他 地 名 以 乡 镇 ( 或 县 城 、 乡 镇 政 府 驻 地 ) 为 参 照 物 , 并 适 当 增 加 距 离 。 如 : 河 滩 位 于 县 方 向 , 坐 落 在 乡 境 内 。 河 滩 位 于 乡 部 , 距 离 乡 政 府 驻 地 . 千 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 、 “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
31、、正南方9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11、长度(千米) 、平均宽度(千米) 、面积(平方千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 2 位小数点。对过境河滩,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河滩的长度、平均宽度、面积。12、走向:填写本县(市、区)内的走向,选择“东-西、南- 北、东北 -西南、西北-东南、弧形” 填写。13、质地:选择“沙、砂砾、泥、其他”填写。14、所在河流:填写所在河流名称。15、植被名称:选择填写不超过 5 种类型的主要植被名称。植被就是覆盖地表的植物群落的总称。16、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
32、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 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17、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8、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19、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20、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
33、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表 5:河湾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湾汉 字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标准地名使用时间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地理位置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 万图号(年版)不填写所在(跨)行政区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10地理方位面积(平方千米) 最大
34、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所在河流理实体概况其他信息资料来源多媒体信息备 注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填表说明河湾,河流迂曲处。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白河湾。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 ,可选择填写。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
35、字要固定,以不超过 3 个为宜。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 “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
36、;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11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 。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
37、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湾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湾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 、 “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11、面积(平方千米) 、最大长度(千米) 、最大宽度(千米) 、平均水深(
38、米):填写河湾在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 2 位小数点。对过境河湾,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河湾的相关数据。12、所在河流:填写河湾所在的河流名称。13、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 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14、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5、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
39、、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16、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17、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表 6:河口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口汉 字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标准地名使用时间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东 经(自) 不填写
40、 东 经(至) 不填写地理位置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 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12所在(跨)行政区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地理方位类型 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地理实体概况其他信息资料来源多媒体信息备 注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填表说明河口,为河流终点,即河流注入海洋或湖泊的地方。消失在沙漠中河流称为无尾河,可以没有河口。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黄河口、长江口等。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 ,可选择填写。3、简称:是指
41、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 3 个为宜。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13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
42、跨的乡、镇、街道。 “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43、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 。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口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口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
44、可以适当增加“中” 、 “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11、类型:选择“滨海、滨湖、滨河”填写。12、最大宽度(千米) 、平均水深(米):保留 2 位小数点。13、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 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14、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
45、、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5、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16、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17、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表 7:三角洲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
46、名称 三角洲汉 字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标准地名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14使用时间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地理位置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 万图号(年版)不填写所在(跨)行政区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地理方位类型 海拔(米)最大长度(千米) 最大宽度(千米)面积(平方千米)地质类型开发利用情况主要植被和农产品地理实体概况其他信息资料来源多媒体信息备 注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填表说明三角洲,是河流流入海洋或湖泊时,因流速减低,所携带泥沙大量沉积,逐渐发展成的冲积平原。汇入湖泊
47、、河流而形成的三角洲又叫内陆河流三角洲。在“其他信息”栏中,增加“三角洲的顶点、形状、不同时期的范围”等信息。如:黄河三角洲分别在古代黄河三角洲、近代黄河三角洲、现代黄河三角洲的不同范围。三角洲的形态,包括“扇形、鸟足形、尖形”等。15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黄河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 ,可选择填写。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
48、、旧名、雅名等。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 3 个为宜。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 “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 。填写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