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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DGCode34-08讲稿第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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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章 危险货物一览表、 特殊规定和限量免除,IMDG Code(34-08) 对第3部分的主要修正:新增了可免除量的管理规定;对危险货物一览表的结构作了局部调整;对所规制的部分危险货物的具体规定也作了调整;增加了17个新的危险货物条目。删去原第3.5章第7类放射性物质运输明细表。,第三章应掌握的主要内容,本章IMDG Code(34-08)的修正要点; 一览表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如何表述正确运输名称;通用条目和未另列明条目; 何为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和异同; 熟练使用一览表。,第三章第一节 危险货物一览表适用范围 和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一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2、规则第3部分第3.1章“一般规定”中,新增第3.1.2.9节“海洋污染物”;在第3.1.4节“隔离类”中,已确定的隔离类新增了第18“碱类”,包括64个条目,前17个隔离类别涉及的条目也有所增减。,一、适用范围,国际危险货物运输法规通过危险货物品名表,采用法律上的列举原则来确认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则以包装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安全、防污染为前提,以其为包装危险货物制订的九大危险类分类判定程序和试验标准,适用于其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货物。,该一览表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其所属每种货物上的具体体现。从商业运输角度来说,对承托双方都有法律效力,运输各方都必须遵守该一览表的各项规定;

3、从行政管理角度来说,也是相关主管机关规制危险货物包装、罐柜设计制造,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各环节的法律依据。,规则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包括了已列明的化学物质条目、物品条目、通用条目和未另列明的条目。危险货物一览表意味着将包括可能经由海上运输的任何危险货物适当的名称或条目。,二、一般规定,规则第3部分第3.1章3.1.1节列出了在使用危险货物一览表时应了解和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列出具体危险货物名称时,须按照该表中适用的规定运输。 (二)对于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没有列入具体名称的物质或物品,可以使用“通用条目”和“未另列明的”条目进行运输。这种危险货物只有在按照该规则危险性分类定

4、义、试验标准对其进行分类,确定它的危险特性,使用最恰当的说明解释其名称后才可运输。,(三)只要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未列出具体的危险货物名称或该货物的主危险和副危险性不适用指定的“通用条目”或“未另列明的条目”,托运人/发货人或该规则指定的主管机关须按照该规则给予分类。危险货物类别一经确认,所有运输条件都将满足该类别的要求。在分类时首先要考虑危险货物具有或者假定具有第1类的爆炸特性。,(四)货物自身的不稳定性可以产生不同种类的危险,如,爆炸性、聚合性、遇热分解出易燃、有毒、腐蚀或窒息性气体等。危险货物一览表列出了禁止运输的一些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的浓度、状态等特殊形式。其含义为在通常海上运输条件下这

5、些货物不适于运输,但并非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运输,对于大多数货物来说,可以通过适合的包装、稀释、添加稳定剂、控制温度或采取其它措施来控制其自身的不稳定性,以达到运输的要求。,(五)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了一些危险货物的某种防护措施(如,“稳定的”、“含水或减敏剂x%”),当未采取这些措施时不能运输,如果没有其它说明或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可以用列出的其他类别运输。 如,“0143,硝化甘油,退敏的,按质量含不挥发、不溶于水的减敏剂不少于40%”该货品属于第1.1D爆炸品类;而“1204, 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不超过1%”则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六)某些物质,就其化学结构的特性而言,在

6、一定的温度条件下或与某种催化剂接触,会发生聚合或其它危险反应。只有在采取特殊的运输条件或对该产品施加适量的化学抑制剂或稳定剂,使它得到足够的抑制或稳定,才可以运输。如果这一点得不到保证,这种货物则应禁止运输。如,过氧化二苯甲酰(浓度52%,糊状,含A型稀释剂,含或不含水),其本身含有过氧基,极不稳定,易发生聚合反应。所以海上运输前必须加入A型稀释剂,并使其成糊状。以“3108,E型有机过氧化物,固体的”条目运输。,(七)如果可移动罐柜的内装物需要在加热条件下运输,整个航次期间要维持其温度,除非能够证实该货物在冷却时的结晶或凝固不会导致不稳定状态,因为这种不稳定状态是会伴随某些被抑制或被稳定的产

7、物的出现。,三、含有一种危险物质的混合物和溶液,规则第3.1.3节规定: (一)含有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一种危险物质和一种或多种非危险物质的混合物或溶液须按照对该危险物质的要求运输,但下列情况除外: 1、该溶液或混合物已在该规则其它地方特别列明;或 2、该规则条目特别指出的适用于纯净或技术纯的物质;或 3、该溶液或混合物的类别、物理状态或包装类与该危险物质不相同;或 4、在紧急情况下,所需采取的措施有明显变化。,三、含有一种危险物质的混合物和溶液,(二)上述涉及的混合物或溶液,其限定词“溶液”或“混合物”适当时应作为正确运输名称的一部分,例如“丙酮溶液”、“丁烷混合物”。另外,溶液或混合物的

8、浓度也应给予表示,例如“丙酮75%溶液”。 (三)含有该规则列明的或未列明的条目一种或多种物质和不符合该规则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或溶液,如果它们不符合任何一类危险性的标准(包括人的经验标准),则不作为危险货物。,四、海洋污染物,IMDG Code(34-08)新增3.1.2.9规定,对于通用条目或“未另列明的”(N.O.S)条目,正确运输名称须辅以该海洋污染物经认可的化学名称。举例说明如下: UN1993,易燃液体,未另列明的(丙烷基醋酸酯,二-正-丁基锡-二-2-乙酸乙酯),第3类,包装类III,(50.c.c),海洋污染物 UN1263,油漆(三乙基苯),第3类,包装类III,(2

9、7.c.c),海洋污染物,五、隔离类,规则3.1.4阐明了确定隔离类的一般原则,并列出已确定的隔离类。(一)就隔离而言,将具有相似化学特性的危险货物组合成同一隔离类(见规则第7.2.1)。如果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栏(积载与隔离)中特殊隔离要求涉及到某一类物质,则该特殊隔离要求适用于相应的隔离类中货物。,(二)考虑到规则中并非所有物质的名称都列入隔离类,在未另列明的条目下运输的一些物质,虽然这些未另列明的条目没有列入以下隔离类中,但托运人须决定是否包括在某一合适的隔离类中,如是这样,在运输文件中(见规则5.4.1.5.11)须注明这一事实。混合物、溶液或配制品含有的物质为某一隔离类,在未另列明的

10、条目下运输应视为该隔离类。 (三)规则的隔离类不包括划入危险类别标准之外的物质。考虑到一些非危险物质具有与隔离表中所列物质相似的化学特性,托运人或负责使货物装入货物运输组件的人员应具备这些非危险货物化学特性知识,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决定使用有关的隔离类的隔离规定。,五、隔离类,(四)列出已确定的隔离类。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08版)第3.1.4.4段列出了18组隔离类,其中,每个隔离类中均列出具体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第18“碱类”为新增部分,包括64个具体货物条目,前17个隔离类别涉及的条目也有所增减。,第三章第二节 正确运输名称; 通用条目和未另列明条目,一、正确运输名称,(一)为什么

11、要采用正确运输名称化学物品的命名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混乱的问题;在危险货物运输的任何环节中,如果货物的名称不统一,将会产生对货物性质的认定错误,从而引起一系列如货物的标志、包装、积载、隔离、装卸、应急等问题的错误选择,甚至造成事故。,(一)为什么要采用正确运输名称,采用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在危险货物的运输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识别该货物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安全运输的基石,必须用正确运输名称对包件进行标记和制作单证。,(二)何为“正确运输名称”,规则中所使用的术语“正确运输名称”,系指 SOLAS1974第VII章第4、5条和MARPOL 73/78附则III中第4条所要求的“正确技术名称”。国际海运

12、危险货物规则第3.1.2.1说明:正确运输名称是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最准确说明货物的那一部分条目。,规则第3.1.2正确运输名称注释中阐明:1、在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了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它的同义名、辅助名、原始名或缩写名等包括在索引中以方便查询正确运输名称(见规则第5部分托运程序)。2、限量内运输的危险货物使用的正确运输名称见规则第3.4.6节。3、运输样品使用的正确运输名称见规则第2.0.4节。运输废弃物使用的正确运输名称见规则第5.4.1.4.3.3。,(三)如何表达“正确运输名称”,规则第3.1.2节阐明了正确运输名称的表达方式:1、一览表中正确运输名称比别的字大一字号 U

13、N2590 白石棉(温石棉,阳起石,直闪石,透闪石),2、构成名称的数字、希腊字母、中文名称前的仲、叔等和英文名称前的字母m、n、o、p等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UN 1799 壬基三氯硅烷 UN 1650 奈胺,固体的 UN 1791 次氯酸盐溶液,3、名称后括号中的部分是可选择的正确运输名称 UN 1580 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4、名称后的小字号不作为正确运输名称,但可以使用 UN 2741 次氯酸钡 含有效氯大于22UN 3293 肼,水溶液,按质量含肼不超过37,5、名称中有和、或时应选择合适的名称 UN 1057打火机或打火机充气罐 可选择: 打火机 打火机充气罐,6、有时限定词必须

14、作为正确运输名称的一部分,如固体的、液体的、熔融的等 处于固态的物质,以熔融状态运输,限定词“熔融的”应加上,如烷基本酚,固体的,未另列明的,熔融的,7、第1类货物使用其商业或军事名称时,后需附加说明作补充而构成正确运输名称 UN 0034 炸弹,带有爆炸装药; UN 0018 催泪弹药(催泪弹),带起爆装置、发射药或推进剂 ; UN 0250 火箭发动机,带有双组份液体燃料,或不带发射剂 。,8、物质既以液体又以固体或以固体和溶液两种状态列入不同条目,对其划定了不同的联合国编号,这些编号未必相邻 UN1665 硝基二甲苯类,液体的 UN3447 硝基二甲苯类,固体的,9、有时限定词必须作为正

15、确运输名称的一部分,如固体的、液体的、熔融的等固态的一种物质以熔融状态交付运输时,须加上限定词“熔融的”构成正确运输名称烷基本酚,固体的,未另列明的,熔融的,10、除了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外,或者在危险货物一览表列出的名称中已含有“稳定的”限定词,否则必须加入“稳定的”一词构成如下情况的物质正确运输名称的一部分:按规则1.1.3“禁运危险货物”规定,不加稳定剂就会被禁止运输的有毒液体,有机的,未另列明的,稳定的 11、无水物质的正确运输名称可以包括水合物,二、通用条目或未另列明条目,(一)采用通用条目和未另列明条目的必要性1、为了减少危险货物的编号,防止文字和内容的重复,故在危险货物一栏表

16、中将理化特性、包装、标志、应急措施、积载与隔离等要求相似的货物归为一组,给予一个编号以一个“通用条目”出现。,(一)采用通用条目和 未另列明条目的必要性,2、新的化学品不断出现,任何一种危规的品名表均不可能在一个时间间隔内所列出的物质或物品的名单详尽无遗。而这些新生产的化学品同样需要进行贸易,需要运输,这样,就有必要给它们提供一个参照运输的条款。,(二)危险货物一览表 第2栏中的四种条目,1.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的单一条目;例如:UN1090 丙酮UN1194 亚硝酸乙酯溶液,2.严格定义的物质或物品类的通用条目;例如:UN1133 胶合剂UN1266 香水产品UN3101 有机过氧化物,B型

17、,液体的 3.未另列明的特定条目,包括具有特定化学或技术属性的物质或物品;例如: UN1477 硝酸盐,无机的,未另列明的 UN1987 醇类,未另列明的,(二)危险货物一览表 第2栏中的四种条目,4.未另列明的通用条目,包括符合一类或多类标准的物质或物品;例如:UN1325 易燃固体,有机的,未另列明的UN1993 易燃液体,未另列明的,(三)规则第3.1章的相关规定,规则3.1.2.8对通用或“未另列明的”(N.O.S)条目规定如下: 1、通用条目和未另列明的条目其正确运输名称,须按照一览表第6栏“特殊规定”274的要求用技术名称或化学基团名称加以补充。对于第1类爆炸品,用附加的商业名称或

18、军用名称加以说明。技术名称或化学基团名称须紧跟在正确运输名称的括号内。像“含有”、“含量”或其他限定词“混合物”、“溶液”等和技术组分的百分比也可使用。,(三)规则第3.1章的相关规定,如:UN 1993 易燃液体,未另列明的(含有二甲苯和苯),3,PGIIUN 2003 烷基金属,未另列明的(三甲基镓)UN 2902 农药,液体的,有毒的,未另列明的(艾氏剂,19%),(三)规则第3.1章的相关规定,2、在运输单证和包装标记上显示的补充技术名称应是科技手册、期刊和教科书中目前使用的公认的化学名称或其他名称。商业名称不能作为技术名称应用于此目的。就农药而言,仅可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

19、的通用名称、列在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农药毒性分类及指南中的名称或活性物质名称。在农药运输单证中应含有活性物质的浓度。,3、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如果某种危险货物混合物被划入通用或未另列明的条目中,且适用于危险货物一览表第6栏“特殊规定”274规定,该混合物需要补充技术名称表示其构成成分的危险,然而,在包件上无法全部标记,所以要求在包件上标出不多于两种构成该混合物危险性最重要成分的标记。 如混合物包件贴有副危险类别标志,括号中的技术名称之一须是副危险类别标志所表示的危险性组成成分名称。,4、在规则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 中列举了一览表主要的通用条目和所有未另列明的条

20、目,并按其危险类别或小类进行分组,在每一危险类别或小类中这些名称按下列原则被分成三组:特定条目,包括具有特定化学或技术性质的物质或物品;如,UN 1224 酮类,液体的,未另列明的;农药条目,系指第3类和第6.1类;如,UN 2996 有机氯农药,液体的,有毒的;通用条目,包括具有一种或多种普通危险性质的物质或物品如:UN 3180 易燃固体,无机的,腐蚀性,未另列明的。,第三章第三节 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IMDG Code(34-08)在第3.4章“限量”中,删去了原第3.4.8.2段,该段涉及对严重海洋污染物的规定。并随着该版对对原“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栏”的调整进行了相应修正。

21、在第3.4.1节增加了有关第1.4章保安规定不适用于限量运输的规定。,一、有关限量运输的一般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08版)在第3.4.1节概述了对限量运输的一般规定,并随着该版对原“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栏”的调整进行了相应修正。在第3.4.1节增加了有关第1.4章保安规定不适用于限量运输的规定。,(一)限量内豁免运输 的包装危险货物,规则3.4.1阐明:本章规定涉及某些类别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运输。在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列出了每种物质适用的内包装限量(在此处将原规定的“第7栏”,改为“第7(a)栏”)。 这意味着对于危险性小、托运量有限的包装危险货物,可以获

22、得豁免,不按危险货物而按限量条款进行运输,而相对于每种物质适用的内包装限量直接查阅规则第2册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即可。,(二)不适用于限量内包装运输的包装危险货物,规则3.4.1阐明:另外,在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中每一条目数量为“0”时不允许按本章规定运输(在此处将原规定“每一条目单词无”,改为“每一条目数量为0”)。 即,不是所有的包装危险货物都适合限量内包装运输,只要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中注明“0”,则相应的货物不允许限量内包装运输。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列各类为不适合限量内包装运输的危险货物:,1、第1类爆炸品和具有易燃、毒害、氧化或腐蚀性危险的第2类气体

23、(联合国编号为1950的烟雾剂类除外); 2、第3类液态退敏爆炸品(除UN1204外); 3、第4.1类自反应物质以及退敏爆炸品; 4、第4.2类易自燃物质; 5、要求控制温度的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6、第6.2类感染性物质; 7、第7类放射性物质; 8、规定使用包装类I的危险货物; 9、第9类物质中,联合国编号为2212和2590的石棉、联合国编号为2315的多氯联苯类以及联合国编号为3151和3152的多卤联苯类和多卤三联苯类等。,二、有关限量运输的托运要求,(一)包装 规则3.4.2.1规定,按照限量内要求运输的危险货物只能放入内包装,然后放在合适的、符合规定的外包装里。每一包件的总

24、毛重不得超过30kg。 其外包装应满足规则4.1.1.1、4.1.1.2和4.1.14至4.1.1.8规定,包装设计应满足6.1.4构造规定。但外包装对于物品的运输不是必须的,如“喷雾器”或装气体的小储器“小容器,小的,含有气体”。,(一)包装,规则3.4.2.2规定,满足包装条件的可伸缩带覆盖的货盘可以作为物品的外包装或按照这些特殊规定盛装危险货物的内包装,如果内包装易于破碎或穿孔,像玻璃、陶瓷、陶器、某种塑料等材料均不应采用这类包装运输。每一包件的总毛重不得超过20kg。,(二)积载,规则第3.4.3节规定,尽管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了积载规定,按限量内规定所载运的危险货物被指定为积载类A。

25、,(三)隔离,规则3.4.4规定,只要考虑到隔离规定,并且一旦有泄漏,货物之间不至于发生危险性反应,那么限量内运输的几种不同危险货物可以装于同一外包装之内。 危险货物的一般隔离要求不适用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件隔离或限量危险货物与其它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四)标记和标志,按规则3.4.5规定,根据本节特殊规定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的包装不需要加任何标志,也不必贴上“海洋污染物”标记;如无特殊规定,标上下列任何一项就可以: (1)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或 (2)“第类限量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字样,这样就可以被认为是正确运输名称,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编号不必显示在包装之上。装有限量内运输危险货物的货物运

26、输组件不需加标牌,但是在其外表面必须适当标明 “限量”或“LTD QTY”字样。,(五)运输单证,规则3.4.6规定,除了满足规则第5.4章有关运输单证的具体规定以外,“限量”或“LTD QTY”字样应当与运输说明一道包括在危险货物的申报单中。 除非 “第类限量运输危险货物”的说明可以用在运输单证中代替一览表中的正确运输名称。所有有关物质的联合国编号和包装类必须与运输单证中要求的其它资料一起包括在内。 不超过1000cm3的烟雾剂(UN 1950)没有确定分类,在危险货物单证中类别显示为“2”。,(六)免除,规则第3.4.7节规定,个人或家庭使用,便于分销商销售而包装和分发的限量运输危险货物,

27、其包件可以免除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七)海洋污染物,规则第3.4.8节规定,具有海洋污染特性的物质、材料或物品的内包装允许限量液体为不超过5L、固体为不超过5kg。,第三章第四节 可免除量包装 的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08版)删去原第3.5章“第7类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明细表”,新增现第3.5章“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一、“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及其限量规定,IMDG Code(34-08)第3.5章从管理角度新划定了一个受其规制的危险货物群组,称其为“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对这些数量极小且危险程度不高的危险货物放宽部分运输管理条件,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一)对

28、“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放宽部分管制规定,规则3.5.1.1规定:除物品外,符合本章规定的某些类别的可免除量危险货物,除满足下述规定外,不适用本规则的任何其它规定:1、第1.3章的培训规定;2、第2部分,分类中的分类程序和包装类标准;3、第4部分中,第4.1.1.1,4.1.1.2,4.1.1.4,4.1.1.4.1和 4.1.1.6段的包装规定;和4、第5.4章中的单证规定。 注:对于放射性物质,适用1.5.1.5关于免除包件内放射性物质的规定。,(二)可免除量的限量规定,规则3.5.1.2规定:按照本章规定作为可免除量运输的危险货物以下述字母数字编码的方法列明于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b栏中。

29、见下表第3.5章对“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的限量规定。其中,对于气体,所标明的内包装体积指的是内容器的水容量,所标明的外包装体积指的是在单个外包装内所有内包装的组合水容量。,第3.5章对“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的限量规定,(三)对不同编码的管理规定,规则第3.5.1.3段规定:如果属于不同编码的可免除量的危险货物被装在一起,每个外包装的总量须按照最严格编码相对应的量进行限制。,二、相关包装规定,规则第3.5.2.1段规定: 用于运输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包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须具有内包装并且每个内包装须由塑料制造(当用于液体物质时其厚度须不低于0.2mm)或由玻璃、瓷器、陶器或金属制成(

30、还见4.1.1.2),每个内包装的关闭装置须采用金属丝、胶带或其它有效手段紧固在位;具有模制罗纹瓶颈的容器须具有防泄漏的罗纹帽。关闭装置须是抗内容物作用的;,(二)每个内包装须紧固地装于一个具有衬垫材料的中间包装内,其包装的方式应使内包装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穿孔或造成内容物泄漏。一旦发生破裂或泄漏,无论包装的方位如何,该中间包装须能完全包容内容物。对于液体危险货物,中间包装须含有足够的吸附材料来吸收内包装的全部内容物。此种情况下,吸附材料可以是衬垫材料。危险货物须不能与衬垫材料、吸附材料和包装材料发生危险反应或降低材料的完整性或功能。,(三)中间包装须被紧固地装于一个坚固刚性的外包装内

31、(木制的、纤维板或其他具有相同坚固性的材料制成的); (四)每个包件的类型须符合第3.5.3段的规定; (五)每个包件的规格须能够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所有必要的标记;和 (六)可以使用集合包装并且集合包装也可以包含不适用于本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或其他货物。,三、包装试验,(一)该规则第3.5.3.1段规定:准备交付运输的完整包装,固体物质充灌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5,液体物质充灌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8,须能够承受相应文件说明的试验,且其任何内包装不发生泄漏并且不会降低其有效性:,(一)规则第3.5.3.1段规定,1、从1.8 m高度跌落至一个刚性的、无弹性平坦的表面: (1)如果样品是箱型的,须按以下每

32、个方位进行跌落:一 底部平面落地;一 顶部平面落地;一 最长的一侧平面落地;一 最短的一侧平面落地;一 角部落地;,(一)规则第3.5.3.1段规定,(2)如果样品是桶型的,须按以下每个方位进行跌落:一 顶边缘对角线,使其重心就在冲击点之上;一 底边缘对角线,;一 侧边平面。注:上述每次跌落可采用另外的相同包件进行。 2、对顶部表面施加等同于堆码至三米高度(包括跌落样品)总重量的力24小时。,(二)规则第3.5.3.2段规定,就试验而言,包装内拟运输的物质可使用其他物质替代,但这种替代会使试验结果无效者除外。对于固体,如使用另一种物质,该物质须具有与拟运输物质相同的物理特性(质量、颗粒度等)。

33、对于液体物质的跌落试验,如使用另一种物质,该物质的密度(比重)和粘度须类似于拟运输的物质。,四、包件的标记,(一)规则第3.5.4.1段规定:按照本章准备的含有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包件,须经久清晰地标有下述标记。包件内含有的危险货物的主危险性须显示于标记中。如果有关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名称未在其它处显示,则须包括在标记之中。可免除量标记如下图所示:,可免除量标记,斜影线和符号使用同一颜色,黑或红, 背景为白色或其它合适的反差明显的颜色* 此位置显示类别。 * * 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名称如果未在包件的其它处显示,须显示于此位置。(二)规则3.5.4.2规定:标记的规格须最小为100mm 100mm。 (

34、三)规则3.5.4.3规定:含有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集合包装须显示3.5.4.1要求的标记,除非此类标记已在集合包装内的包件上明显可见。,五、任何货物运输组件中 的最大包件数目,规则第3.5.5.1段规定:任何货物运输组件含有的可免除量的危险货物包件的数目须不超过1,000件。,六、单证,规则第3.5.6.1段规定:除第5.4章所规定的单证要求外,在危险货物申报上有关运输货物的描述部分还须包括“可免除量的危险货物”字样和包件的数目。,七、积载,规则第3.5.7.1段规定: 尽管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标明了积载规定按照本章运输的危险货物须被指定为积载类A。,八、隔离,1、规则第3.5.8.1段规定:

35、第7.2章关于隔离的规定不适用于含有可免除量的包件或涉及其它危险货物的隔离规定; 2、规则第3.5.8.2段规定:第7.2章关于隔离的规定不适用于装于同一外包装内的可免除量内的相互不会发生危险反应的不同的危险货物(见第4.1.1.6段)。,九、“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和“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的异同,(一)相同点 1、都是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对一些数量小且危险程度不高的危险货物放宽部分运输管理条件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都对数量大且危险程度高的危险货物不适用,“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不适用的具体类别与“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相同,详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一、(二)。 3、在危险货物申报单上都需作

36、补充说明,“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要补充“限量”或“LTD QTY”字样;“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要补充“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字样和包件的数量。 4、积载类别都为A。,九、“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和“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的异同,(二)不同点 1、认可数量限值上“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比“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小得多。见下表可免除量与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数量限值比较:,可免除量与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数量限值比较,(二)不同点,2、对“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在包装上要求严格,在管理上放得更宽。如,“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不仅和“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一样要满足规则4.1.1.1,4

37、.1.1.2,4.1.1.4,4.1.1.4.1和 4.1.1.6的包装规定,还要满足3.5.2专门为其设计的包装规定,以及3.5.3专门为其设计的包装试验规定。因而,在隔离、货物运输组件中的最大包件数目及满足规则规定上,“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比“限量内包装的危险货物” 放得更宽。,第三章第五节 危险货物一览表 说明及查阅,IMDG Code(34-08)对危险货物一览表的结构作了局部调整:将原第7栏“限量”改为第7a栏“限量”和第7b栏“可免除量”,新增了可免除量的管理规定,并将原“限量”栏中的“无”,改为“0”;删去原第12栏“IMO罐柜导则”;对3.2.1“危险货物一览表结构说明”作

38、了必要的增删;对于该一览表规制的部分危险货物的具体规定也作了调整;,增加了17个新的危险货物条目,为:UN0505、UN0506、UN0507、UN0508、UN1910、UN2808、UN2812、UN3166、UN3171、UN3474、UN3475、UN3476、UN3477、UN3478、UN3479、UN3480和UN3481。,一、危险货物一览表的结构,危险货物一览表包括了规则中所有的危险货物条目,并将它们的联合国编号(UN No)、正确运输名称(PSN)、类别或小类、副危险、包装类、特殊规定、限量免除(包括限量、免除量)、包装导则和规定、中型散装容器导则和规定、可移动罐柜与散装容

39、器(包括罐柜导则和规定)、应急措施、积载与隔离以及特性和注意事项列成17个栏目,最后再加上一个UN No共18个栏目。,二、 危险货物一览表各栏目的说明,联合国编号 (UN No) 正确运输名称 (PSN) 类别 副危险 包装类 特殊规定 限量 包装导则 特殊包装规定,IBC包装导则 IBC特殊规定 IMO罐柜导则 UN罐柜导则 罐柜特殊规定 应急表号(EmS No) 积载与隔离 特性与注意事项,二、危险货物一览表各栏目的说明,第1栏“UN No”引用了联合国危险货物专家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UN表中对每一危险货物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它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2栏 正确运输名称(PSN)该栏

40、目中的正确运输名称是以比其它正常印刷字号大一字号或紧随其后必须对其补充解释的正常印刷字号组成。英文正确运输名称在同一分类的异构体存在时可用复数表示。正确运输名称下的无水物质也可能包括水合物。除非在该一览表的条目中另有说明,否则正确运输名称中的“溶液”系指一种或多种已命名的危险货物溶解在不受该规则约束的液体中。该栏目涉及的闪点其数据为闭杯方法测取。 注:上述后两句说明为IMDG Code(34-08)新增内容。,第3栏 类别或小类该栏目阐明该物质根据危险货物分类标准归属于九大危险类别中的哪一类,包括小类(如果有的话)。对于第1类,根据该规则第2部分第2.1章描述的分类系统,也包括对该物质或物品指

41、定的配装类。根据该栏目显示的内容在包件上粘贴相应的主标志。,第4栏 副危险如某一物质具有多种危险性,按照该规则的分类原则确定其主要危险性,其它危险性则视为副危险性。该栏目显示了根据该规则第2部分叙述的分类系统确定的任一副危险性对应的类别号。该栏也按下述方式将危险货物认定为海洋污染物:P海洋污染物,基于以前标准并已判定的已知海洋污染物清单,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根据该栏目显示的内容在包件上粘贴副标志或标记。,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08版)删去了该栏目中有关严重海洋污染物及“标有P物质含量在10%或以上的物质或标有PP 物质含量在1%或以上的物质”的规定,并对有关海洋污染物的说明作了修正。

42、,第5栏 包装类该栏目包括指定物质或物品的包装类号(I、II、III)。如果某一条目含有一种以上的包装类,该物质或配置品在运输时需要应用第2部分危险分类标准根据其特性确定包装类。除了第1、2、6.2和7类危险货物所用的包装另有规定外,所有其他类别的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不同,将其包装分为三个类别(包装类):高度危险的包装类I;中等危险的包装类II;低度危险的包装类III。,第6栏 特殊规定该栏目包含的编号系指在规则第2册第3.3章中列出的该物质或物品与运输有关的一些特殊规定(如有关包装、含量、分类、标志等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中如果没有用词给出另外的含义,则适用于该物质或物品所允

43、许的所有的包装类。只适用于海运方式的特殊规定编号从900开始。其中编号900列出一份禁止运输的物质清单。,在特殊规定中列出了许多在运输中需要经过测试才可确定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即是否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要求,例如: 需要测试的特定物质1,*1408 硅铁,含硅30%90%*当这种物质含有少于30%或不少于90%的硅时,不适用该规则。需要测试的特定物质2*2217 种子油饼,含油不大于1.5%,含水不大于11%含油不超过1.5%以及含水不超过11%的不含易燃物的萃取的大豆粉溶剂,如果托运 人在提供给船舶运输时有证书说明该物质满足这项要求,不适用该规则。注:当特殊规定不再需要时将予以删除,但编号不能

44、重新指定,以防导致混淆使用。基于这个原因,有一些编号是空的。,第7a栏 限量 该栏目提供的是按照该规则第2册第3.4章限量规定所涉及运输的相关物质或物品每一内包装认可的最大量。其中“0”系指不允许按限量运输。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08版)将原第7栏改为第7a栏。并将原“限量”栏中的“无”,改为“0”,第7b栏 可免除量 该栏目提供的是该规则第3.5.1.2节所述的字母数字编码,标明按照第3.5章作为免除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每个内包装和外包装的最大量。注:第7b栏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08版)新增栏目。,第8栏 包装导则该栏目列出的首字母数字码(如P002)系指该物质或物品适合的

45、有关包装导则。在规则4.1.4.1或本书第五章列有包装导则一览表。包装导则指出了运输物质或物品可能使用的包装(包括大宗包装)。它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字母“P”代码系指规则6.1、6.2或6.3章描述的使用包装的包装导则。字母“LP”代码系指第6.6章描述的使用大宗包装的包装导则。含有字母“P”代码,但没有“LP”代码,则意为该物质不允许使用这类包装。,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08版)删去原有关“字母“BP”系指第4.3章描述的使用散装包装的包装导则”和“含有NR时则意味该物质或物品不需要包装”的说明。,第9栏 特殊包装规定 该栏目所包含的首字母数字码系指该规则4.1.4章中适用于特定物

46、质或制品的特殊包装规定表示的包装(包括大宗包装)。 在特殊包装规定中字母“PP”系指适用于该规则4.1.4.1中有关“P”代码使用包装的特殊包装规定。 在特殊包装规定中字母“L”系指该规则第4.1.4.3中有关“LP”代码使用包装的特殊包装规定。,第10栏 IBC包装导则 该栏目中包含首字母数字代码(如IBC05)系指运输物质所使用的中型散装容器的相关说明。参见规则4.1章或本书第五章列有IBC包装导则表。 字母“IBC”代码系指规则6.5章所述使用IBCs的包装说明所表示的中型散装容器类型。 当没有提供代码时则为该物质使用IBC包装没有被认可。,第11栏 IBC特殊规定该栏目中包含首字母数字

47、码(如B1),其中字母“B”系指适用于规则4.1.4.2带有“IBC”代码的包装使用导则的特殊包装规定。参见规则4.1章4.1.4.2或本书第五章。,第12栏 (保留)注:由于过渡期已终止,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08版)删去原第12栏“IMO罐柜导则”。,第13栏 罐柜和散装容器导则 该栏目含有的“T”代码(见规则4.2.5.2.6节),适用于以可移动罐柜和公路罐车运输危险货物。除了固体物质的特殊规定外,当本栏没有提供T代码时则表示以可移动罐柜运输该危险货物没有被认可,除非主管当局特殊批准。 散装容器代码本代码“BK2”系指该规则6.9章解释的封闭散装容器运输散装货物。如没有提供散装容器

48、代码,则意为该物质不允许使用散装容器运输。规则不允许使用席状散装容器运输。,以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运输经认可的气体见规则4.1.4.1包装导则P200表1和表MEGC栏目。 注1:IMDG Code(34-08)将原第13栏UN罐柜导则改为第13栏罐柜和散装容器导则。且新增了关于散装容器代码和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说明。 注2:在规则4.2章4.2.4.2.6或本书第五章列有可移动罐柜导则表。虽然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标明了可移动罐柜导则,但是具有更高试验压力,更大罐壳厚度,更坚固底部开口和压力释放装置的其他可移动罐柜也可以使用。具体使用原则见规则4.2章4.2.4.2.5或本书第五

49、章。,第14栏 罐柜特殊规定 该栏目包含的TP代码(TP1TP31)注释(见规则4.2.5.3节)适用于以可移动罐柜和公路罐车运输的危险货物。是给特定物质划定的特殊规定,起补充作用。 本栏目“TP”列明注释适用于第12、13栏列明的可移动罐柜。参见规则4.2章4.2.4.3或本书第五章。,第15栏 EmS No(应急表号)该栏目系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EmS指南)中火灾和溢漏的应急表号。第一个EmS代码系指火灾应急表号(如,火灾应急表字母“F-A”一般火灾应急表);第二个EmS代码系指溢漏应急表号(如,泄漏应急表字母“S-A”毒性物质);下划线EmS代码(在 EmS表号下面加下划线)表明特殊情况一种物质、材料或物品在该应急反应措施中给出附加的指示。,对于一些已指定为未另列明的或其它通用条目的危险货物,最适当的应急措施表可能由于危险成分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如果托运人根据自己所知有更适当的编号,可以申报与该规则所列编号不同的编号。 星号“*”表示由托运人提供应急措施。 注1:该栏目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 注2: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补充本中列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EmS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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