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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4278193 上传时间:2018-12-2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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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司系统企业中层干部的管理,加强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常态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良好局面。(四)组织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五)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系统(含“两权分离”)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企业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集

2、团公司规定设置正科级人员、副科级人员。第五条 管理职责 。公司负责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负责备案管理中层干部的审核、批复;各企业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2 -第六条 企业向公司任前备案的中层干部:(一)总经理(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副总政工师等,以下简称“副 总师” 。(二)企业纪委副职,监察、审计、财务、人力资源(组织部)等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之外的企 业中层干部,由企业直接管理,任免文件抄送分公司。第三章 条件和资格第八条 企业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

3、高的 政 治 素 质 和 思 想 道 德 水 平 ,认 真 实 践 邓 小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自 觉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党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忠 实 执 行 上 级 战 略 决 策 和 工 作 部 署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好。(五)具有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和 能 够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身 体 素

4、质 。第九条 企业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 -(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 周岁。(三)中层干部任职年龄规定:企业中层干部男满 55 周岁(副总师不超过 57 周岁)、女满 50 周岁(副总师不超过 52周岁)不再聘任中层职务;因年龄原因不再聘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人员,有关待遇按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数量和结构第十条 企业内设机构数量,按照公司实施企业部门、岗位规范设置的意见和公司核定给各企业的机构设置执行。第十一条 企业“副 总师” 职数的设置(一)规模以上企业或员工人数超过 1000 人的企业,配

5、置为 57 职,总数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二)规模以下企业或员工人数少于 1000 人的企业,配置不超过 职。(三)投资经营、物流运销、区域检修等企业设置不超过2 职。(四)企业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副总师” 职数,应充分阐明理由,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企业中层干部职数,管理部门配置不超过 2职,规模以上企业运行、检修、燃料等生产部门一般配置34 职,生产部门分部配置不超过 2 职;规模以下企业运行、检修、燃料等生产部门一般配置 12 职。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中层干部职数,可根据工- 4 -作需要和干部的成熟度,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对于目前已经超职数配置的单位,要结合今后中层干部

6、调整,逐步规范到位。第五章 选用方式第十四条 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一般采取组织选聘、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以公开选拔为主。组织选聘一般要经过确定考察对象、做好考察准备、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沟通酝酿、研究决定、征求上级主管单位意见(按权限)、公示、任职谈话、宣布任职决定并办理任职手续等十个程序。公开选拔一般按照公开选拔职位、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素质测试、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和任免等六个程序。第六章 备案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中层干部任前备案程序(一)企业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就任前备案管理的中层干部调整意见及人选情况,向公司进行报告。(二)企业党委对人选讨论通过后,向公司党组报送任职备案请示(需写明任职理由与任职分工),并附拟任职人员的考察材料。(三)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四)公司按程序审核批复。公司接到任职备案请示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公- 5 -司作出解释说明。(五)企业党委根据公司批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六条 任前备案管理的有关人员免职由企业党委负责,免职文件抄送分公司。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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