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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测算标准.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248830 上传时间:2018-12-1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6.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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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测算标准及依据类别 序号 项目 计算标准 依据 备注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固定工安置费(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 2003 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2 个月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年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破产国有企业固定工安置费(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12 个月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年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 进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0335 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国

2、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 号文、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 号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 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 号)工作年限按意见规定计算2 合同制职工(含临时工)经济补偿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就高计算) 职工本企业 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职人员3 为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医疗保险

3、费 职工当年月人均缴费基数7.5%12+48 元(大额医疗补助费)职工人数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 92 号令) 4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企业支付部分) 现月支付标准(省、市政府 规定项目) 120 月本企业离休人数5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企业支付部分) 现月支付标准(省、市政府 规定项目) 120 月本企业退休人数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企业应附项目明细及执行依据。6 离休人员单独统筹医药费 本市当年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缴费基数(现按 20000 元计算)10 年本企业离休人数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企业离退休干部医

4、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意见(筑委厅字200367 号) 7 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补助费 48 元10 年本企业退休人数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 92 号令)大额医疗补助费企业承担部分 48 元为今年执行标准离退休人员8 破产、撤消、解散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市上年参保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10 年 本企业退休人数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 92 号令) 2099离退休人员工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所在企业离退休人员工伤(职业病)复发年人均医疗费10 年工伤(职业病)离退休人数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政策未明确预留的具体标准,现使用标准为

5、暂定10 离退休人员托管费 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 年) 本企业 离退休人数 贵阳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和改制重组离退休人员移交托管的 意见 11 欠缴社会保险费 按企业实际拖欠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 12企业未参保人员(含临时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为准劳动法、 贵州省关于全面 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的通知(黔劳局发199520 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 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

6、6215 号)13 拖欠职工工资 对照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规定,按企 业实际拖欠 计算 14拖欠职工医药费(未参加医保前) 根据企业内部医药费报销的规定,按企业实际拖欠计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企业应提供本企业职工医药费执行的相关规定。职工劳动债权15其它依法应列入劳动债权的项目 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 1-6 级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计算:伤残津贴标准工伤职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

7、为本人工资的 85%,三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 号)此项费用与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不重复计算。5-6 级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职 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剩余月数的计算:5 级不得超过 72 个月,6 级不得超过 50 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 5-6

8、级工伤职工仍执行原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预留的具体标准,省、市实施办法未正式出台,现 使用标准为暂定。国家、省、市出台新标准,从其标准。工伤和职业病人员、非因工负伤和患病人员、抚恤人员16工伤职工所需费用7-10 级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职 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剩余月数的计算:7 级不得超过 24 个月,8 级不得超过18 个月, 9 级不得超 过 8 个月, 10 级不得超过 4 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 710 级工伤职工仍执行原规定:

9、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 级 12 个月, 8 级 10 个月,9级 8 个月, 10 级 6 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 贵州省劳动保障 厅关于贵州省企业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61 号)210291旧伤复发医疗费 所在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复发年人均医疗费用(距法定退休年限+10 年)工伤(职业病)职工人数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政策未明确预留的具体标准,现使用标准为暂定。16工伤职工所 需费用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按职工 实际情况确定的年限 (计算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

10、资的50%计算;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3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 号)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发放标准 抚恤对象按规定享受 抚恤待遇的实际年限 抚恤金发放标准:配偶月标准为职 工本人工资 40%;其它亲属为职工本人工资 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 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已执 行标准高于本标 准的,就高 执行,但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11、(国务院第 375 号令)、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 号)、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企业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61 号)已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不再列项计算。17抚恤人员所 需费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 供养亲属按 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实际年限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 配偶月标准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其它亲属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从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 1999 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

12、数执行。贵州省劳动厅、贵州省财政厅、 贵 州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 号文)、 贵州省 劳动 保障厅关于企业职 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156 号文)因工、非因工人员及抚恤人员18 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计算标准:按不低于本人工资 6 个月计算;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 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文) 19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 所在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人均医疗费用(距法定退休年限+10 年)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 伤残职工人数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 92 号令) 20拟移交社会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所需费用 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应政策规定测算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 号) 其它21 其它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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