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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待遇一次性领取及标准.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248781 上传时间:2018-12-1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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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伤死亡待遇一次性领取及标准来源: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作者:余伟安律师 日期:2009-05-07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待遇主要有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是法律明确要求一次性支付的项目,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次性支付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关于工亡待遇的一次性领取问题难点就在供养亲属抚恤金问题上了。那么工亡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呢,如果可以,按什么标准领取呢?关于这个问题,本律师总结如下:一、 一次性领取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另一种是单位未

2、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1、 办理了工伤保险的情形:原则上是按月领取,如果地方有一次性领取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办理机构领取。2、 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如何领取,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自然是可以按月从职工单位领取。但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条例并未规定。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对一次性领取没有规定,而各地方规定又有很大的不同。从各地规定,也无法看出有什么可供参考的推算逻辑理论。举例如下:21、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

3、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一)供养亲属未满 18 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 18 周岁为止;(二)供养亲属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至 35 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 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 35 周岁(含 35 周岁)以上至 70 周岁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待遇减少 4 个月。(三)供养亲属年龄在 70 周岁(含 70 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 60个月。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

4、偶为54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供养亲属为 33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 18 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 1 年支付 4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天津: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领取标准为:子女不满 18 周岁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 15 年。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其领取的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3金年限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年龄依次划分为: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 15 年;年龄在 65 周岁至

5、 70 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 10 年;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 5 年。4、广州: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 2003 年劳动保障部令第 18 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下称供养范围 )执行;(二)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以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

6、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父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从供养范围规定的年龄条件(即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起,计算至73 周岁,但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 13 年,最低不少于 10 年。(四)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供养年龄计算至 18 周岁。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所生育的子女不能作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五)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被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条(二) 、 (三)项规定的标准和年限计算;(六)对有劳动能力成年兄弟姐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或4母

7、一人和子女;对属于独生子女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确定为父母和子女(总人数最多为 3 人) 。5、厦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参保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工亡职工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计发全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方式的,其供养亲属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经审核符合供养条件、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有关手续,且与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后,可采用一次性计发全部被供养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办法,支付给被供养人或被供养人的法定监护人。计发标准为:职工工亡时计发的被供养人亲属供养抚恤金月标准应享受年限。被供养人属其父母、配

8、偶的,应享受年限按本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统计公报中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实足年龄之差计算。按此计算的应享受年限为负数或低于年的,按年计算。被供养人属其子女的,应享受年限按岁本人实足年龄之差计算。6、郑州: 郑州市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办法1: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受伤时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比例年龄段对应月数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支付标准年龄段对应月数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16 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学习者)=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支付标准计发月数54: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支付标准=工亡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比例因工死亡职

9、工的供养亲属有一个以上且每个亲属的月抚恤金标准之和大于该工亡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时,供养亲属的月抚恤金支付标准必须进行调整。即:某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抚恤金月支付标准=该供养亲属调整前的抚恤金月支付标准工亡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所有供养亲属调整前的抚恤金月支付标准之和。公式 3 中的计发月数根据工亡职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的情况确定:(1)供养亲属不满 16 周岁的,从职工死亡之下月起(遗腹子出生之月起)计算到 16 周岁:(2)供养亲属超过 16 周岁且在普通中学初中学习的,计算到初中毕业,在高中学习的计算到高中毕业。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有残疾,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按公式 2 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公式 4 中的工亡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45 岁以下 45-50 岁 50-55 岁 55-60 岁 60-65 岁 65-70 岁 年龄段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80 月 168 月 156 月 144月 132 月 120 月 计发月数7、安徽:关于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和办法,目前可比照安徽省2005 年 12 月出台的 执行.6该政策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

11、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一)供养亲属未满 18 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 18 周岁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至 35 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 200 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 35 周岁(含 35 周岁)以上至 70 周岁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待遇减少 4 个月。(三)供养亲属年龄在 70 周岁(含 70 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 60 个月。8、山西: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 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 ,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件的 ,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 ,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 ;供养亲属本人 (或法定代理人 )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

12、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 ,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 ,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 一 )配偶、父母年龄在 65 周岁 (含 65 周岁 )以下的 ,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 180 个月 ;? ( 二 )年龄在 65 周岁以上至 70 周岁 (含 70 周岁 )之间的计算 120个月 ( 三 )70 周岁以上的计算 60 个月 ;? ( 四 )子女 (含弟、妹 )按照年满 18 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计算。79、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

13、保障厅新劳社字200467 号关于工伤保险几个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三、关于用人单位破产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用的问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本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苛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以条例及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及伤残津贴。清偿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以

14、条例及办法规定的标准,按供养亲属及伤残职工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一次清偿。伤残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及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可比照本条第一款进行清偿。清偿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参照新政办2002143 号文件规定计算年递增率。三、总结以上各地一次性支付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一次性领取适用对象多为外地务工者、农民工、外地农民工。2、 按年龄划分一定标准,年轻者多领。3、 领取年限各地自创体系,无法律依据可寻,无逻辑规律可求。4、 几个代表性的立法观点:(1)平均余命年计算法,厦门:被供养人属其父母、配偶的,应享受年限按本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

15、布的统计公报中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实8足年龄之差计算。按此计算的应享受年限为负数或低于年的,按年计算。(2)参照“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人身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

16、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四、陕西省的规定:陕 西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陕劳社发200614 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五、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 5 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 3 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 18 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 1 年计算 0.3 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五、我的观点:权利

17、人也可以要求从职工单位一次性领取,领取年限可以参照“被抚养人生活费”领取年限。 (作者:余伟安律师,陕西人身损害赔偿9网站长兼首席律师。电话:15891701615)1、权利人也可以要求从职工单位一次性领取,理由如下:(1) 供养亲属抚恤金从社保机构领取,专款专用,有资金保障,基本上不存无钱可以领取的风险。而职工单位一般属于商业性的赢利机构,没有专款设置,企业存在经营失败等各种商业风险,存在严重资金风险,严重的有解散、破产风险。这是最主要的原因。(2)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在社保机构能够贯彻执行,而在职工单位很难保障得到执行。(

18、3) 按月领取,对于权利人本人来讲,有很多不方便之处。有些地方规定考虑到按月对外省籍职工农民工而言很不方便,成本较高因此针对外省农民工出台了有关一次性支付的规定。但有些问题考虑并不周全,比如外地非农民工,当地农民工领取也各有不方便之处。例如,大批持有外地非农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工伤问题,当地偏远地区农民工工伤问题。笔者认为,有些地方出台只针对外省农民工一次性支付的规定,本身并不符合宪法人人平等的要求。目前最重要的是消除城乡不平等待遇而不是把劳动者以城乡来分类。(4)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单位必须交纳工伤保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同样也是为了分散企业等单位风险。单位如果违反,则理应承担“未分散”的风

19、险,而且应该受到惩罚。有观点认为,一次性领取不可取,理由:一是对单位而言成本太高,把分散的按月承担的义务而集中一次承担会造成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或者破产,对单位的发展很不利,按月支付不存在上述问题。10二是因未知原因可能获得的期待利益因一次性解决而损失。比如,因正常的生老病死原因供养亲属短期内死亡,单位就因早日减少开支获益。相关规定情形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针对这一观点的反驳:人身权至上,应该得

20、到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这是建立法治文明和谐社会对人权最基本的尊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单位必须交纳工伤保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同样也是为了分散企业等单位风险。单位如果违反,则理应承担“未分散”的风险,而且应该受到惩罚。作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单位如果未办理工伤保险,应该赋予家属一次性领取的选择权利,应该通过赋予一次性领取的选择权利而促使单位遵守工伤保险法律。只有这样才使得那些不规范经营的企业被淘汰,使得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在制度保障方面得到彻底的改善。通俗讲,不办理保险因为一次性支付而倒闭,说明企业本身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倒闭了活该。(5)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2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次性解决。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一种兼有物质和精神抚慰性质的待遇,可以参照本条。112、领取年限参照“被抚养人生活费”领取年限,理由:“被抚养人生活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概念,不能等同。但“被抚养人”与“供养亲属”在外延上基本一致。因此,在一次性支付问题唯一能够参考的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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