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有重大变化2015年6月1日之前江苏省(包括苏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沿用老的赔偿标准,但6月1日之后涉及的主要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老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2、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发放数=根据年龄对应的月数*5118元/月20周岁以下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5055周岁 5560周岁 年龄等级 单位月 月 月 月 月 月五级 36 30 24 18 12 6六级 30 25 20 15 10 5七级 24 20 16 12 8 4八级 18 15 12 9 6 3九级 12 10 8 6 4 2十级 6 5 4 3 2 1(注: 20 30周岁含 20周岁,不含 30周岁,依此类推。 )按照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
3、条例办法,2015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上述两项标准有重大变化,不再按照年龄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具体如下: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 20 万元,六级 16 万元,七级 12 万元,八级 8 万元,九级 5 万元,十级 3 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 9.5 万元,六级 8.5 万元,七级 4.5万元,八级 3.5 万元,九级 2.5 万元,十级 1.5 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
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 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 5 年的,按照全额的 80%支付;不足 4 年的,按照全额的 60%支付;不足 3 年的,按照全额的 40%支付;不足 2 年的,按照全额的 20%支付;不足 1 年的,按照全额的 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综上,新的赔偿标准比老的标准赔偿要少的多,建议目前工伤已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较轻且不属于职业病类工伤的,尽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取按老标准赔偿。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范育金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862406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