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性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部颁)前 言 我国现行的“性病诊断标准与治疗方案(暂行)“是卫生部 1991 年颁布的。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此方案已显不足。许多新的实验室方法逐步替代了陈旧的方法;一些新药的问世,已显示出比老药更好的疗效;某些性病病原体对抗生素产生耐药,使临床药物的选择也发生了改变。此外,不少地区存在性病诊断和治疗不规范的混乱状况。为了提高我国性病的防治工作水平,更好地指导全国性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工作,卫生部委托性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多年从事性病临床诊断、治疗和科研的专业人员, 参照已颁布的淋病、梅毒和艾滋病的国家标准、软下疳的卫生部行业标准、卫生部印发的非淋菌性尿道炎(宫颈炎)
2、、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诊疗规范和国外的有关标准, 制订了性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将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作为各级各类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广大医务人员在性病诊疗、疫情报告、科研和预防工作中的指南。文末所附推荐的性病治疗方案,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用。我们相信,本标准的执行将把我国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全国性病麻风病控制中心 二 OOO 年七月二十日 非淋菌性尿道炎(粘液脓性宫颈炎)诊疗规范( 试行 ) nongonococcal urethritis(mucopurulent cervicitis), NGU(MPC) 1. 诊断标准 NG
3、U 及 MPC 的诊断应根据临床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1.1 接触史 患者有非婚性接触史或配偶感染史。 1.2 临床表现 潜伏期平均为 13 周。男性病人表现为尿道炎,常有尿痛或尿道分泌物。尿痛的程度比淋病轻,有时仅表现为尿道的刺痛和痒。尿道分泌物常为浆液性或粘液脓性,较稀薄,量也较少。女性病人有尿急、尿痛等尿道炎症状,但主要为宫颈内膜炎。宫颈有充血、水肿、触之易出血、黄色粘液脓性分泌物增多以及下腹部不适等症状。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病人症状轻微或无任何临床症状。1.3 实验室检查 用涂片、培养检查,无淋病奈瑟菌的证据。男性尿道分泌物革兰染色涂片检查可见多形核白细胞,在油镜(1000 倍)下平均
4、每视野5 个为阳性。晨起首次尿或排尿间隔 34 小时的尿液(前段尿 15ml)沉渣在高倍镜(400 倍)视野下,平均每视野15个多形核白细胞有诊断意义。或者男性病人60 岁,无肾脏疾病或膀胱感染、无前列腺炎或尿路机械损伤,但尿白细胞酯酶试验阳性者也可诊断为 NGU。女性宫颈粘液脓性分泌物,黄色,在油镜(1000 倍)下平均每视野多形核白细?gt;10 个有诊断意义(但应除外滴虫感染)。 目前由于对衣原体的培养和诊断试剂盒的使用尚无条件或不够规范,临床实验室诊断中只需见到有炎症细胞(多形核白细胞)并排除淋球菌感染即可作出诊断。 1.4 病例分类 1.4.1 报告病例 具备 1.1,1.2 及 1
5、.3 各项指标。1.4.2 确诊病例 经实验室检查,可证实有沙眼衣原体或其他致病的病原体。2. 处理原则 2.1 治疗原则 2.1.1 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2.1.2 及时、足量、规则治疗; 2.1.3 不同病情采用不同的治疗方案;2.1.4 同时治疗性伴; 2.2 判愈与预后 病人的自觉症状消失。男性病人无尿道分泌物,尿沉渣无白细胞;女性病人宫颈内膜炎临床表现消失。在判愈时,一般可不作病原体检查。 NGU(MPC)经及时正规治疗,预后良好。如病人经治疗但症状持续存在,或症状消失后又出现,最可能的原因是其性伴未经治疗,发生再感染,或是由于引起尿道炎或宫颈炎其他原因的存在,应劝告病人复诊以查明
6、原因。2.3 管理及预防:要加强防治性病的宣传教育,早期发现患者并给予有效治疗。加强性伴通知,在高危人群中进行筛查,发现和治疗患者。 加强对患者的管理。在患病期间不从事可能扩散疾病的职业,如保育员、护理及浴室工作等。在医院及托儿所等处如发现工作人员患病及入托幼儿有外阴阴道炎,要注意观察。为防止间接传染应分开使用体温表,对浴室、毛巾及床单等应进行消毒。 为预防感染,性伴任何一方染有本病未彻底治愈之前,应避免性生活,并应严格分开使用毛巾、脸盆、床单等可致传染的物品;污染物可煮沸消毒。 个人预防可用避孕套。 尖锐湿疣诊疗规范(试行) (condyloma acuminatum) 1 诊断标准 1.1
7、 接触史 有非婚性接触史、配偶感染史或间接感染史。 1.2 临床表现 1.2.1 男性及女性在生殖器、会阴或肛门周围,偶见口腔、乳房等处出现多个粉红色、灰白色或灰褐色丘疹或乳头状、鸡冠状或菜花状高起的赘生物。少数呈乳头瘤样增殖的巨大型尖锐湿疣,即 Buschke-Loewenstein 巨大型尖锐湿疣。 1.2.2 症状 自觉有痒感、异物感、压迫感或疼痛,常因皮损脆性增加而出血。女性可有白带增多。 1.2.3 女性患尖锐湿疣应与假性湿疣(绒毛状小阴唇),男性应与珍珠样阴茎丘疹相区别。男性及女性还要与扁平湿疣、鲍温样丘疹病、生殖器汗管瘤等相鉴别。 1.2.4 用 5%醋酸液涂抹皮损处 ,35 分
8、钟后变白。 1.3 实验室检查 1.3.1 皮损活检 有 HPV 感染的特征性凹空细胞的组织病理学变化特点。 1.3.2 必要时在皮损活检中用抗原或核酸检测显示有 HPV。常见的是 HPV6、11 型,少见为 HPV16、18 型。 1.4 病例分类 1.4.1 报告病例 具备 1.1 及 1.2 指标 1.4.2 确诊病例 具备 1.1,1.2 及 1.3中的任何一项指标。 2. 处理原则 2.1 治疗原则 2.1.1 注意患者是否同时有淋球菌、衣原体、支原体、滴虫、霉菌等病原体感染,如有,应同时治疗。 2.1.2 患者配偶与性伴若有尖锐湿疣或其他性病,应同时治疗。 2.1.3 治疗期间避免
9、性生活。 2.2 判愈及预后 判愈标准是去除增生疣体,尖锐湿疣预后一般良好,但复发率较高。 2.3 管理及预防 2.3.1 尖锐湿疣每例患者只应报告一次。过去未曾诊断的患者首次诊断时应当报告。 2.3.2 尖锐湿疣患者应避免性生活,或使用避孕套,以防传染给配偶。 2.3.3 患者应及早治疗。 2.3.4 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是预防本病的最佳方法。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诊疗规范(试行) (lymphogranuloma venereum,LGV) 1. 诊断标准 1.1 接触史 有非婚性接触史或配偶感染史。 1.2 临床表现 本病由沙眼衣原体 L1、L2、L3 型引起。 1.2.1 潜伏期 521 天
10、,平均710 天。 1.2.2 早期有初疮,在外生殖器部位出现单个(偶有多个)小丘疹、糜烂、溃疡,数日后自愈。 1.2.3 14 周后出现单侧腹股沟淋巴结肿大、压痛。它可被腹股沟韧带上下分隔形成“沟槽征“。破溃形成瘘管似“喷水壶状“ ,愈后遗留瘢痕。可有发热、 关节痛、肝脾肿大、结节性红斑等。 1.2.4 晚期发生直肠狭窄、生殖器象皮肿。 1.3 实验室检查 1.3.1 在感染 4 周后用衣原体作补体结合试验呈阳性,1:64 以上有诊断意义。或作微量免疫荧光血清学试验。 1.3.2 肿大的淋巴结作病理检查有星状脓疡,周围有上皮细胞栅状排列。淋巴结抽取物中的白细胞用免疫荧光法显示有包涵体。有条件
11、可作沙眼衣原体培养。 1.4 病例分类 1.4.1 报告病例 具备 1.1 及1.2 各项指标。 1.4.2 确诊病例 具备 1.1,1.2,1.3 各项指标 2 处理原则 2.1 治疗原则 诊断必须明确;治疗越早效果越好;治疗必须规则足量,完成规定疗程;治疗后要经过足够时间定期追踪观察;性伴必须同时接受检查治疗;治疗前及治疗期间避免性生活。 2.2 判愈与预后 经正规治疗后,患者活动性症状和体征消失。早期治疗预后良好,晚期可发生直肠狭窄、象皮肿等后遗症。 2.3 管理与预防 避免非婚性接触,最近与患者有性接触者应作预防性治疗。可参考其他性病有关措施。 生殖器疱疹诊疗规范(试行) (genit
12、al herpes) 1 诊断标准 1.1 接触史 有非婚性接触史或配偶感染史 1.2 临床表现 本病由单纯疱疹病毒引起,可分为原发性和复发性两种临床表现。 1.2.1 原发性生殖器疱疹 1.2.1.1 潜伏期 314 天 1.2.1.2外生殖器或肛门周围有群簇或散在的小水疱,24 天后破溃形成糜烂或溃疡,自觉疼痛 1.2.1.3 腹股沟淋巴结常肿大,有压痛 1.2.1.4患者常有发热、头痛、乏力等全身症状 1.2.1.5 病程约 23 周 1.2.2 复发性生殖器疱疹 原发皮损消退后皮疹反复发作,复发性生殖器疱疹较原发性全身症状及皮损轻,病程较短 1.2.2.1 起疹前局部有烧灼感,针刺感或
13、感觉异常 1.2.2.2 外生殖器或肛门周围群簇小水疱,很快破溃形成糜烂或浅溃疡,自觉症状较轻 1.2.2.3 病程710 天 1.3 实验室检查 有条件和必要时作下列检查 1.3.1 细胞学检查(Tzanck 涂片) 以玻片在疱底作印片,Wright 染色或 Giemsa 染色,显微镜下可见到具特征性的多核巨细胞或核内病毒包涵体。 1.3.2 检测病毒抗原 从皮损处取标本, 以单克隆抗体直接荧光法或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 检测单纯疱疹病毒抗原 1.3.3 病毒培养 从皮损处取标本作病毒培养,发现有单纯疱疹病毒和细胞病变 1.4 病例分类 1.4.1 报告病例 具备 1.1,1.2 指标
14、 1.4.2 确诊病例 具备1.1,1.2 指标及 1.3 任何一项指标。 2. 处理原则 2.1 治疗原则 及时足量使用抗病毒药物,减轻症状、缩短病程和控制疱疹的传染与复发。 2.2 判愈与预后 患处疱疹损害完全消退,疼痛、感觉异常以及淋巴结肿痛消失。虽易复发,但愈后好。 2.3 管理与预防 首次诊断的生殖器疱疹病例应报告。其余可参考尖锐湿疣的管理与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行业标准 软下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chancroid)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下疳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
15、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及性病防治机构。 2. 诊断标准 软下疳必须根据病史、体检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慎重作出诊断。 2.1 接触史 有非婚性行为史及性伴感染史,对来自流行区的感染者更应询问性接触史。 2.2 临床表现 本病为杜克雷嗜血杆菌(Haemophilus ducreyi)感染而引起,潜伏期 37 天。病损主要发生于性接触中组织易损伤的部位,男性多在冠状沟、包皮、龟头、会阴等处;女性多在小阴唇、大阴唇和后联合处。生殖器外可见于肛门、大腿上部、口腔和手指部。初发为外生殖器部位的炎性小丘疹,12 天后迅速变为脓疱,破溃形成疼痛性溃疡,溃疡呈圆形或卵圆形,边缘不
16、整,可潜行穿凿,周围皮肤潮红。溃疡基底柔软,为肉芽组织,易出血,覆以脓性分泌物。单个溃疡 320mm大小,也可发生多发的卫星状溃疡,伴有不同程度的疼痛,有时发生于女性阴道和宫颈部位的溃疡可以不痛。约 50%的患者发生急性、疼痛性腹股沟淋巴结炎(横痃),表面皮肤红肿,可破溃。由于自身接种,感染也可播散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皮肤和粘膜。 2.3 实验室检查 2.3.1 涂片: 从溃疡或横痃处取材涂片作革兰染色,镜下可见到革兰阴性短杆菌,呈长链状排列,多条链平行,似“鱼群状“,可考虑为 H.ducreyi,但涂片的敏感性大约为 50%。另外溃疡中其他革兰阴性菌可造成假阳性。 2.3.2 培养: 标本在选择
17、性培养基上培养,可出现典型菌落,取典型菌落作细菌涂片,可见到革兰阴性短链杆菌。细菌经分离鉴定,可明确为 H.ducreyi。临床诊断:根据 2.1、2.2 进行,2.3.1 只作参考,但应符合:(1) 发生在 7 天以上的溃疡,用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溃疡组织液查不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血清学试验阴性;(2)临床上排除溃疡为单纯疱疹病毒(HSV)感染,或 HSV 培养阴性。 确诊病例:符合2.1、2.2 和 2.3.2 条件的病例。 3. 治疗原则 应遵循及时、足量、规则用药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病情采用相应的治疗方案(见附录 B)。注意在未排除梅毒硬下疳之前不要应用能掩盖梅毒诊断的药物。治疗期间应避免性
18、生活,如性伴如有感染的可能,应同时接受治疗。疗后应进行随访判愈。 4. 临床治愈 判愈时,应根据临床和病原学检查,一般两者是一致的,如病原体持续存在应判未愈。临床上开始治疗后 714 天,溃疡疼痛减轻、脓液消失,一般在 28 天内上皮再生完全愈合。横痃的愈合需时稍长。少数患者由于病原体存在,在治疗的 10 天内原损害部位可有复发。而再感染一般发生在新的性接触之后,通常损害发生的新的部位。 5. 管理及预防 加强性病防治宣传教育,减少传染及播散。早期发现病人给予合理治疗并注意耐药菌株的出现。要追踪病人的传染源及接触者,对患者发病前 10 天内的性接触者,不论其有无症状,均应同时接受治疗。特别要注
19、意在高危人群中发现病人。在软下疳多发地区,可开展生殖器溃疡的病征处理。在疾病未彻底治愈之前,除避免性生活外,注意个人卫生,分开使用毛巾、面盆、浴盆、床单等可致传染的媒介物品,污染物可煮沸消毒。个人预防可使用避孕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淋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and management of gonorrhe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1 诊断标准 淋病必须根据病史、体检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慎重作出诊断。 1.1 接触史 有婚外或婚前性行为,性伴感染史,或与淋病患者共用物品史,或新生儿的母亲有淋病
20、史等。淋病潜伏期 110 天,平均35 天。 1.2 临床表现 1.2.1 男性:尿痛、尿道口红肿、溢脓,可有尿急,尿频及伴有全身不适。 1.2.2 女性:白带增多、脓性;有腰痛、下腹痛、子宫颈红肿、宫颈口糜烂、有脓性分泌物。前庭大腺部位可发生红肿及疼痛。可有较轻的尿急、尿频、尿痛、尿道口红肿及脓性分泌物。幼女可有外阴阴道炎、外阴及肛门周围皮肤粘膜红肿,阴道溢脓。 1.2.3 合并症的淋病,男性可出现前列腺炎、精囊炎、附睾炎、尿道狭窄;女性可出现输卵管炎、盆腔炎;严重时发生播散性感染,表现为寒战、高烧、皮疹、关节炎、心包炎、心内膜炎等全身症状。 1.2.4 其他部位淋病: 淋菌性眼结膜炎:结膜
21、充血水肿,有大量脓性分泌物。新生儿淋菌性结膜炎大部分是分娩时经患淋病的母亲产道所感染,多为双侧。成人结膜炎常是患者自身或性伴的泌尿生殖道淋球菌感染的分泌物,通过手指或毛巾等污染眼睛被感染,多为单侧。 淋菌性咽炎和直肠淋病与淋病患者有口交或肛交行为而感染。 1.3 实验室检查 1.3.1 涂片:取尿道或宫颈脓性分泌物涂片作革兰氏染色,镜下可见大量多形核白细胞。多个多形核白细胞内可见数量多少不等的革兰阴性双球菌。此法对女性患者检出率低,可有假阴性,必要时应作培养。 1.3.2 培养:标本在选择性培养基上培养,可出现典型菌落。氧化酶试验阳性。取典型菌落作细菌涂片可见到革兰阴性双球菌。 诊断:根据 1
22、.1-1.3进行。 如标本取自生殖器以外部位、儿童或在法医学上有重要意义时,则必须对培养的菌株经糖发酵试验,荧光抗体试验进一步鉴定确证。 2 治疗原则 应遵循及时、足量、规则用药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病情采用相应的治疗方案。性伴如有感染应同时接受治疗。疗后应进行随访判愈。 3 治愈标准 治疗结束后两周内,在无性病接触史情况下,符合如下标准为治愈:a.症状和体征全部消失;b.在治疗结束后 4天内从患病部位取材,作涂片和培养均阴性。 4 管理及预防 首先要进行社会一级预防,加强性病防治宣传教育。要重视二级预防,早期发现病人给予合理治疗。可在高危人群中进行筛查,以及追踪病人的传染源及接触者。同时加强对淋
23、病患者的管理。在患病期间不能从事可能扩散疾病的职业,如保育员、护理及浴室工作人员等。在医院及托儿所等如发现工作人员患有淋病及入托幼儿有外阴阴道炎,要严加注意,例如规定分用体温表,浴盆、毛巾及床单应消毒等。 淋病属常见病之一,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患有性病尚未治愈者,暂不予以登记结婚。 为预防感染,性伴任何一方染有淋病未彻底治愈之前,应避免性生活,并应严格分开使用毛巾、面盆、浴盆、床单等可致传染的媒介物品;污染物品可煮沸消毒。 个人预防可用避孕套或避孕套与杀精剂合用。在性接触后不滥用抗生素,因为可能发生耐药菌株及对抗生素过敏等问题。 为预防新生儿发生淋菌性眼炎,应在出生后 1h 以内用抗生素或硝酸
24、银眼药水滴眼。推荐应用:1%硝酸银眼药水或 1%四环素眼药膏,或 0.5%红霉素眼药膏点眼 1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management of syphilis) 1. 诊断原则 梅毒诊断必须根据病史、临床症状、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慎重作出诊断。 1.1 病史:应注意感染史、婚姻史、妊娠史、生育史等。对胎传梅毒应了解生母梅毒病史。 1.2 体检:应作全面体格检查,注意全身皮肤、粘膜、骨骼、口腔、外阴、肛门及表浅淋巴结等部位,必要时进行心脏血管系统及其他系统检查及妇科检查等。 1.3 实验室检查: 1.
25、3. 1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梅毒螺旋体。 1.3.2 梅毒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结合试验,如 VDRL、RPR、USR试验等,为筛查试验。梅毒螺旋体抗原结合试验,如:TPHA、FTA-ABS 试验等,为证实试验。 1.3.3 组织病理检查。 2. 梅毒分期诊断标准 2.1 一期梅毒 2.1.1 病史:有感染史,潜伏期一般为 2-3 周。 2.1.2 临床表现: a.典型硬下疳:一般单发,1-2cm大小,圆形或椭圆形,稍高出皮面,呈肉红色的糜烂面或潜在性溃疡。创面清洁,分泌物少,周边及基底浸润明显具软骨样硬度,无痛。多发生于外生殖器,也可见于肛门、宫颈、口唇、乳房等部位。b.腹股沟或患部近位
26、淋巴结可肿大,常为数个 ,大小不等,质硬,不粘连,不破溃,无痛。 2.1.3 实验室检查: a.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皮肤粘膜损害或淋巴结穿刺液可见梅毒螺旋体。 b.梅毒血清学试验: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如感染不足 2-3 周,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可为阴性。应于感染 4 周后复查。 疑似病例:具备 2.1.1 及 2.1.2 为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如加 2.1.3 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 2.2 二期梅毒 2.2.1 病史:有感染史,可有一期梅毒史,病期 2 年以内。2.2.2 临床表现: a.皮疹为多形态,包括斑疹、斑丘疹、丘疹、鳞屑性皮疹及脓疱疹等,常泛发对称;掌、趾易见暗红斑及脱屑
27、性斑丘疹;外阴及肛周皮疹多为湿丘疹及扁平湿疣等,不痛可有瘙痒。头部可出现虫蛀样脱发。二期复发梅毒,皮损局限,数目较少,尚可见环型皮疹。 b.口腔可发生粘膜斑,尚可出现眼损害、骨损害、内脏及神经系统损害等。 c.全身可出现轻微不适及浅表淋巴结肿大。 2.2.3 实验室检查: a.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二期皮疹尤其扁平湿疣、湿丘疹及粘膜斑,易查见梅毒螺旋体。 b.梅毒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及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为强阳性。 疑似病例:具备 2.2.1 及 2.2.2 为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2.2.3 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2.3 三期梅毒(晚期梅毒) 2.3. 1 病史:有感染史,
28、可有一期或二期梅毒史。病期 2 年以上。 2.3.2 临床表现;常见结节性皮疹、近关节结节及皮肤、粘膜、骨骼树胶肿等。心脏血管系统受累以梅毒性脑膜炎、脊髓痨和麻痹性痴呆多见。 2.3.3 实验室检查: a.梅毒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大多阳性,亦可阴性,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为阴性。 b.组织病理检查:三有期梅毒的组织病理变化(见附录 C)。 c.脑脊液检查:神经梅毒:淋巴细胞10106/L,蛋白量50mg/dL,VDRL 试验阳性。 疑似病例:具备 2.3.1 及2.3.2 为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 2.3.3 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 2.4 潜伏梅毒(隐性梅毒) 2.4. 1
29、有感染史,可有一期、二期、或三期梅毒病史。 2.4.2 无任何梅毒性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2.4.3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 2 次以上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阳性(需排除生物学假阳性)。脑脊液检查阴性。 2.4.4 病期 2 年内为早期潜伏梅毒,2 年以上为晚期潜伏梅毒。 2.5 先天梅毒(胎传梅毒) 2.5.1 生母为梅毒患者。 2.5. 2 临床表现: a. 早期先天梅毒(2 岁以内):相似获得性二期梅毒,但皮损常有红斑、丘疹、糜烂、水疱、大疱、皲裂和软骨骨炎、骨炎及骨膜炎,可有梅毒性鼻炎及喉炎、淋巴结肿大、肝脾肿大、贫血等。 b.晚期先天梅毒(2 岁以上):相似获得性三期梅毒,但以间质性角
30、膜炎、赫秦生齿、马鞍鼻、神经性耳聋等较常见的特征,还可出现皮肤、粘膜树胶肿及骨膜炎等。 c.先天潜伏梅毒:除感染源于母体外,余同获得性潜伏梅毒。 2.5.3 实验室检查: a. 早期先天梅毒皮肤及粘膜损害中可查到梅毒螺旋体。 b.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 2.6 妊娠梅毒 孕期发生或发现的活动性梅毒或潜伏梅毒称妊娠梅毒。 3. 治疗原则 梅毒诊断必须明确,治疗越早效果越好,剂量必须足够,疗程必须规则,治疗后要追踪观察,对传染源及性接触者应同时进行检查和治疗。 治疗药物主要为青霉素,其用法及用量见附录 D(梅毒治疗方案)。 4. 疗后观察 梅毒患者经足量规则治疗后还应定期观察,包括全身体检及非梅毒螺
31、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VDRL、RPR 或 USR试验等),以了解是否治愈或复发。 4.1 早期梅毒疗后第一年每 3 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连续 2-3 年。如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定度升高四倍(如由 1:2 升为 1:8)属血清复发,或有症状复发,均应加倍量复治。超过 2 年血清不阴转者属于血清固定,如无临床症状复发,是否再治疗,根据具体病情而定;无论再治疗与否,应作神经系统检查,以便早期无症状神经梅毒。 4.2 晚期梅毒疗后复查同早期梅毒,但应连续观察 3 年,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 4.3 妊娠梅毒治疗后,分娩前每月复查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观察同
32、其他梅毒,但所生婴儿要观察到血清阴性为止,如发现滴度升高或有症状发生,应立即进行治疗。 5. 梅毒治愈标准 判断梅毒是否治愈,其标准有二:临床及血清治愈。 5.1 临床治愈:一期梅毒(硬下疳)、二期梅毒及三期梅毒(包括皮肤、粘膜、骨骼、眼、鼻等)损害愈合消退,症状消失。 以下情况不影响临床治愈的判断: 5.1.1 继发或遗留功能障碍(视力减退等)。 5.1.2 遗留疤痕或组织缺损(鞍鼻、牙齿发育不良等)。 5.1.3 梅毒损害愈合或消退,梅毒血清学反应仍阳性。 5.2 血清治愈:抗梅治疗后 2 年以内梅毒血清学反应(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 VDRL、RPR、USR 试验)由阳性转变为阴性,脑
33、脊液检查阴性。 一期梅毒(硬下疳初期),血清反应为阴性时已接受充足抗梅治疗,可以不出现阳性反应,这种情况不存在血清治愈的问题。性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HIV/AIDS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HIV/AIDS)1 诊断标准1.1 急性 HIV 感染1.1.1 流行病学史1.1.1.1 同性恋或异性恋有多个性伴侣史,或配偶或性伴侣抗 HIV抗体阳性。1.1.1.2 静脉吸毒史。1.1.1.3 用过进口 VIII 因子等血液制品。1.1.1.4 与 HIV/AIDS 患者有密切接触史。1.1.1.5 有
34、过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等性病史。1.1.1.6 出国史。1.1.1.7 抗 HIV(+)者所生的子女。1.1.1.8 输入未经抗 HIV 检测的血液。1.1.2 临床表现1.1.2.1 有发热、乏力、咽痛、全身不适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1.1.2.2 个别有头痛、皮疹、脑膜脑炎或急性多发性神经炎。1.1.2.3 颈、腋、及枕部有肿大淋巴结类似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1.1.2.4 肝脾肿大。1.1.3 实验室检查1.1.3.1 周围血 WBC 及淋巴细胞总数起病后下降,以后淋巴细胞总数上升可见异性淋巴细胞。1.1.3.2 CD4/CD8 比值大于 1。1.1.3.3 抗 HIV 抗体由阴性转
35、阳性者,一般经 23 个月才阳转。最长可达 6 个月,在感染窗口期抗体阴性。1.1.3.4 少数病人初期血清 P24 抗原阳性。1.2 无症状 HIV 感染1.2.1 流行病学史同急性 HIV 感染。1.2.2 临床表现常无任何症状及体征。1.2.3 实验室检查1.2.3.1 抗 HIV 抗体阳性,经确诊实验证实者。1.2.3.2 CD4 淋巴细胞总数正常, CD4/CD8 大于 1。1.2.3.3 血清 P24 抗原阴性。1.3 AIDS1.3.1 流行病学史同急性 HIV 感染。1.3.2 临床表现1.3.2.1 原因不明的免疫功能低下。1.3.2.2 持续不规则低热多于 1 个月。1.3
36、.2.3 持续原因不明的全身淋巴结肿大(淋巴结直径大于 1cm)。1.3.2.4 慢性腹泻多于 4-5 次/ 日,3 个月内体重下降大于 10%。1.3.2.5 合并有口腔念珠菌感染、卡氏肺囊虫肺炎、巨细胞病毒(CMV)感染、弓型体病、隐球菌脑膜炎,进展迅速的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粘膜的 Kaposi 肉瘤、淋巴瘤等。1.3.2.6 中青年患者出现痴呆症。1.3.3 实验室检查1.3.3.1 抗 HIV 抗体阳性经确诊试验证实者。1.3.3.2 P24 抗原阳性 (有条件单位可查) 。1.3.3.3 CD4 淋巴细胞总数小于 200/mm3 或 200-500/mm3。1.3.3.4 CD4/CD
37、8 小于 1。1.3.3.5 周围血 WBC、Hb 下降。1.3.3.6 2微球蛋白水平增高。1.3.3.7 可找到上述各种合并感染的病原学或肿瘤的病理依据。1.4 病例分类1.4.1 确诊病例1.4.1.1 HIV 感染者须具备抗 HIV 抗体阳性,急性 HIV 感染系高危人群在追踪过程中抗 HIV 阳转。1.4.1.2 AIDS 病例:具备有 1.3.1,1.3.2 中任何一项和 1.3.3 中1.3.3.1、1.3.3.3、1.3.3.7。2 HIV/AIDS 的预防原则HIV/AIDS 的患者的血液、精液、唾液、眼泪、脑脊液、宫颈分泌物、乳汁中曾分离出 HIV。血液和精液引起传播机会多
38、。一般握手,生活上交往和接触不会引起传播。2.1 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小册子及卫生讲座使广大群众了解 HIV/AIDS 的危害性和传播途径。2.2 性病门诊或防治所应对性病患者除了治疗外,尽量进行 HIV 抗体的检测,劝其配偶或性伴侣亦来院检查治疗,同时对其进行宣教。2.3 对高危人群,如卖淫嫖娼者、同性恋者、静脉吸毒者应进行HIV/AIDS 的知识教育。2.4 HIV 感染和 AIDS 患者一旦怀孕应进行人工流产。2.5 对献血员从大城市开始进行献血前检测抗 HIV 抗体,阳性者不得献血,还须做流行病学调查。2.6 各级医疗单位应严格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如没条件用一次性的注射器则应遵照消
39、毒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再用。加强对各种医疗器械尤其口腔器械和内窥镜的消毒。2.7 对已查出并诊断的 HIV/AIDS 患者要进行教育和定期随访,对其家庭成员也要进行教育和指导,有条件者应进行抗 HIV 抗体的检测,特别是其配偶或性伴侣。2.8 对静脉吸毒者,不仅教育还应联合其家属,应动员去戒毒所戒毒。由于复吸率很高,要对吸毒者及其家属宣传 HIV/AIDS 的严重后果和传播途径。2.9 各级医疗单位对发现可疑的 HIV/AIDS 要抽血送防疫站检测抗HIV 抗体,对已确诊的 HIV/AIDS 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逐级上报卫生部。3 H
40、IV/AIDS 的治疗原则对急性 HIV 感染和无临床症状的 HIV 各无需特殊药物治疗,只需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和劳逸结合,但要避免传染他人。对于AIDS 患者主要针对病原学和各种合并症的治疗,也包括支持、免疫调节和心理治疗。如果 P24 抗原阳性,CD4 淋巴细胞总数小于200/mm3 可用 AZT(Azidothimidine,叠氮胸苷)等抑制 HIV 逆转录酶的药物以减少 HIV 病毒的复制。3.1 休息HIV 患者可以照常工作学习,但 AIDS 患者在有低热、腹泻等症状,或有合并各种感染时须注意休息。3.2 加强营养AIDS 患者常因发热、口腔念珠菌病或疱疹性病毒感染,不能很好进食而至
41、营养不良,已是免疫功能低下,再加上营养不良更容易引起结核等并发症,因此要建议高蛋白饮食。3.3 病原学的治疗目前最常见的是 AZT(叠氮胸苷)、DDI(双脱氧肌苷)和 DDC(双脱氧胞苷)均为抑制逆转录酶阻断 HIV 在细胞内的复制,可联合使用。3.4 免疫调节药物3.4.1 干扰素有抗病毒和免疫调节作用,剂量是 3Miu 肌注,每周三次,3-6个月/疗程。3.4.2 白细胞介素-II(IL-II)IL-II 可使患者淋巴细胞数增加,改善免疫功能。目前多采用重组IL-II(干扰素,白细胞介素均有发热等副作用)。3.4.3 丙种球蛋白AIDS 患者由于体液免疫功能亦受影响容易发生各种细菌性感染,
42、定期用丙种球蛋白能减少细菌性感染的发生。3.4.4 中药如香菇多糖、丹参、黄芪和甘草甜素等亦有调整免疫功能的作用。目前有些研究工作已发现某些中药或其成分,在体外实验能抑制HIV,具有良好的前景。3.5 各种合并症治疗3.5.1 口腔念珠菌感染AIDS 患者常反复发生口腔念珠菌感染有时延及扁桃体及咽后壁,可局部涂制霉菌素加甘油,或调成粘稠糊状慢慢吞噬,或口服伊曲康唑,或氟康唑。 3.5.2 卡氏肺囊虫肺炎临床表现:呼吸困难,明显 po2 低(70mmHg 左右),但胸卡显示其病变不太重时,结合病史及抗 HIV(+)要考虑本病可口服 TMPco恢复后尚需间断服用以防复发。长期服用时要注意血象及尿和
43、肾功能。国外用 Pentamidine 口服或气雾剂吸入。3.5.3 细菌性感染有反复发作的沙门菌感染,如血培养(+)可口服喹诺酮类药物。美国最近报导在 AIDS 患者中结核病和非典型分枝杆菌感染发病率很多,且进展迅速,可用三联或四联抗结核药,用药过程中亦需注意肝肾功能。 3.5.4 隐球菌脑膜炎治疗重点是降颅内压,可用 20%甘露醇,或作脑室引流,抗生素方面可用二性霉素 B 或氟康唑,病情稳定后可改口服氟康唑。3.5.5 疱疹病毒感染皮肤带状疱疹可口服无环鸟苷,粘膜单纯疱疹或巨细胞病毒感染可口服无环鸟苷,或干扰素。3.5.6 弓形体口服 S. D.和乙胺嘧啶。亦可口服螺旋霉素,但作用不太肯定
44、。3.5.7 隐孢子虫病主要表现为腹泻,目前尚无特效治疗,另有 Isospora 和 Microsporidia 均可引起腹泻、小肠吸收不良,诊断时要作粪便涂片的特殊染色和电显检查才能诊断,治疗是补液和电介质及调整免疫功能。3.5.8 肿瘤对发展较快的 Kaposi 肉瘤可用长春新碱(或长春花碱),博来霉素或阿霉素联合治疗,或干扰素,历时半年至一年,效果较好,亦可局部放疗。性病治疗推荐方案(2000 年)-【梅毒治疗方案】一、早期梅毒(包括一期、二期及早期潜伏梅毒)1、 青霉素苄星青霉素 G(长效西林)240 万 U,分两侧臀部肌注,1 次周,共 23 次;或普鲁卡因青霉素 G,80 万 U,
45、1 次日,肌注,连续 1015 天,总量 8001200 万 U。2、 对青霉素过敏者盐酸四环素 500mg,4 次日(2g日),口服,连续 15 天;或多西环素 100mg,2 次日,口服,连续 15 天;或红霉素,用法同盐酸四环素。 二、 晚期梅毒(包括三期皮肤、粘膜、骨骼梅毒,晚期潜伏梅毒或不能确定病期的潜伏梅毒)及二期复发梅毒。1.青霉素苄星青霉素 G,240 万 U,分两侧臀部肌注,l 次周,连续 3周,共 3 次,总量 720 万 U;或普鲁卡因青霉素 G,80 万 U,1 次日,肌注,连续 20 天为一疗程。也可根据情况休药,2 周后进行第 2 个疗程。2.对青霉素过敏者 盐酸四
46、环素,500mg,4 次日,口服,连续 30 天;或多西环素 100mg,2 次日,口服,连续 30 天;或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 三、心血管梅毒应住院治疗,如有心力衰竭,应予以控制后,再开始抗梅治疗。不用苄星青霉素。为避免吉海反应的发生,青霉素注射前一天口服泼尼松,10mg次,2 次日,连续 3 天。水剂青霉素 G 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首日 10 万 U,1 次日,肌注;次日 10万 U,2 次/日,肌注;第三日 20 万 U,2 次日,肌注;自第四日用普鲁卡因青霉素 G,80 万 U,肌注,1 次日,连续 15 天为一疗程,总量 1200 万 U,共两个疗程,疗程间休药 2 周。
47、必要时可给予多个疗程。对青霉素过敏者,选用下列方案治疗,但疗效不如青霉素可靠。盐酸四环素,500mg ,4 次日,口服,连续 30 天;或多西环素 100mg,口服,每日 2 次,连服 30 天;或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 四、神经梅毒应住院治疗,为避免吉海反应,可在青霉素注射前一天口服泼尼松,10mg次,2 次日,连续 3 天。水剂青霉素 G,每日 12002400 万 U,静脉滴注,即每次200400 万 U,每 4 小时一次,连续 1014 天, 。继以苄星青霉素G 240 万 U,1 次/周,肌注,连续 3 次。或普鲁卡因青霉素 G 240 万 U,1 次/日,同时口服丙磺舒每次0.5g
48、,4 次/日,共 1014 天。继以苄星青霉素 G 240 万,1 次/周,肌注,连续 3 次。对青霉素过敏者,可选用下列方案,但疗效不如青霉素。盐酸四环素 500mg,4 次/日,口服,连续 30 天;或多西环素 100mg,2 次/日,口服,连服 30 天;或红霉素,用法同盐酸四环素。五、妊娠梅毒1、根据孕妇的梅毒的分期不同,采用相应合适的青霉素方案进行治疗,用法及用量与同期其他梅毒患者相同(禁服四环素、多西环素),必要时可增加疗程。2、普鲁卡因青霉素 G,80 万 U/日,肌注,连续 10 天。妊娠初3 个月内,注射一疗程,妊娠末 3 个月注射一疗程。3、对青霉素过敏者,只选用红霉素治疗
49、,每次 500mg,4 次日,早期梅毒连服 15 天,二期复发及晚期梅毒连服 30 天。妊娠初 3 个月与妊娠末 3 个月各进行一个疗程。但其所生婴儿应用青霉素补治。六、先天梅毒(胎传梅毒)1早期先天梅毒(2 岁以内)脑脊液异常者水剂青霉素 G,1015 万 Ukg日,出生后 7 日以内的新生儿,以 5 万 Ukg/次,静脉注射每 12 小时 1 次;出生 7 天以后的婴儿每 8 小时 1 次,直至总疗程 1014 日。或,普鲁卡因青霉素 G,5 万 U kg/日,肌注,1 次日,连续1014 日。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 G, 5 万 Ukg/日,1 次分两臀肌注。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进行治疗。2晚期先天梅毒(2 岁以上)水剂青霉素 G,2030 万 Ukg日,每 46 小时 1 次,静脉注射或肌注,连续 1014 日。或,普鲁卡因青霉素 G,5 万 Ukg日,肌注,连续 1014 天为一疗程。可考虑给第二个疗程。对较大儿童青霉素用量,不应该超过成人同期患者的治疗用量。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7.512.5mgkg日,分4 次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