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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培训课件.ppt

上传人:gsy285395 文档编号:4242801 上传时间:2018-12-18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1.7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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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击 此 处编辑 母版 标题样 式单击 此 处编辑 母版副 标题样 式v出口退 (免 )税政策培训二 OO九年 12月 31日 刘万春转载主要内容出口退税率调整盘点退(免)税日常申报注意事项防范出口骗税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出口退税率调整主要内容1 2 3 4 5财税 2008111号财税 2008138号财税 2008144号财税 2008177号财税 200914号6财税 2009 43号v自 2008年 8月 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 11%提高到到 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

2、、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等的出口退税。v此次出口退税调整一共涉及 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 25.8%。v主要内容如下:自 2008年 11月 1日起,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 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 9%、 11%、 13%。v自 2008年 12月 1日起, 3770项商品的

3、退税率提高占全部出口产品的 27.9%。v主要内容如下:将轮胎等部分橡胶制品、主体或全部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的退税率由 5%提高到 9%;将金属挤压用模等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 5%提高到 11%;将冻对虾仁、冻蟹等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 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 11%提高到 13%;将牙膏等部分化工产品、石材、铝板带等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5%、 9%提高到 11%、 13%;将农用泵、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等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 11%, 11%提高到 13%, 13%提高到 14%。 v经

4、国务院批准,从 2009年 1月 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v具体规定如下: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13%、14%提高到 17%。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11%、13%提高到 14%。 v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9年 2月 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5%。v自 2009年 4月 1日起 ,部分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退税率提高。v具体如下:一、 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7%。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6%。三、将聚

5、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9%。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5%。v截至 2009年 4月 1日,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变为了 5%、 9%、 11%、 13%、 14%、 16%、 17%七档 。 v注意 :n 上述退税率调整政策执行日期均是以报关单右上角标注的 “出口日期 ”为准。n 出口企业应及时升级退(免)税申报系统的商品代码库,但不得在系

6、统内擅自修改相关商品的退税率。(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出口退税相关政策退 (免 )税单证时限规定视同内销计税规定1 2新办生产企业相关规定3单证备案相关规定4报关单申报时限规定v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 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报关单申报时限规定v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 2004 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 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 “免、抵、退 ”

7、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 2004 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 “免、抵、退 ”税申报期内申报 “免、抵、退 ”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v外贸企业在 2008年 1月 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v出口企业 2008年 4月 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

8、用)。 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v“核销日期 ”的确定按现行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核销期限掌握, 即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 “出口日期 ”为准,远期收汇除外)起,凡 “核销日期 ”超过总局文件规定的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有关规定处理。v政策依据:国税发 200618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国税函20051051号附件第五条第一款所述 超过国税发 2004 64号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 的界定标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 核销日期 确定 ”。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v

9、根据国税发 200464号文规定,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v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v但有六种情况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时必须

10、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即 90天内必须提供: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 C级或 D级;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新办和变更登记的);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 2004年 6月 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v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出口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时提

11、供核销单确有困难的出口企业,在事前报经省局备案同意后,可采取先审核审批后按期附送的方式,但最长不得超过 180天(远期收汇除外)。 (鲁国税发 2004 88号 ) 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v最新规定( 国税发 2008 47号 ):v提供纸质核销单: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 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210天内。v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 “核销日期 ”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 “出口日期 ”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 210天。 两单申报时限小结单证 规定报

12、关单 1、出口日期之日起 90天收齐单证申报; 2、生产企业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 “免、抵、退 ”税申报期,应当在次月 “免、抵、退 ”税申报期内申报; 3、外贸企业在报关出口之日起 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可延期)核销单 1、对符合六种情形的及未备案企业期限为 90天; 2、对规定企业之外的期限为210天(远期收汇除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相关时限规定v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v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

13、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 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 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限规定v从 2004年 1月 1日起,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 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国税发 200464号 ) v从 2008年 4月 1日起,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14、。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国税函 2008 265号 )认定手续办理前出口货物申报时限v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国税发 2006102号)视同内销计税相关规定v国税发 2006102号 : 2006年 7月 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

15、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视同内销计税相关规定v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 ( 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v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不包括列入进料加工禁止类)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 ( 1+征收率 ) 征收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相关规定v退税审核期为 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

16、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v自 2006年 7月 1日起执行 -国税发 2006102号 单证备案相关规定v自 2009年 4月 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17、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 2005 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的 “备案单证存放处 ”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v国税发 2005 199号第四条自 2009年 4月 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出口退免税日常申报注意事项v 1、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注意事项v相关单证录入规则n 报关单 9位报关单号码 +0+两位项号 如 682143258+0+01 = 682143258001 H2000系统 18位报关单号取后 9位n 核销单纸质核销单的编号n 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共 18位连续录入n 专用缴款书 ( 020011) 6822180 截掉括号里的第 2、 3位,后补项号录入 0011682218001( 0011+6822180+项号)v关联号录入规则关联号的基本含义:作为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先进行业务的配单。即将用于申请退税的原始凭证收齐后,然后根据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及单票对应法的要求,进行进货凭证与出口凭证的关联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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