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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课件-基本制度.ppt

上传人:gsy285395 文档编号:4231176 上传时间:2018-12-17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1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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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法基本制度(一)公司设立1、立法体例:准则为主,核准为辅2、公司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1)定义: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对象:小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募集设立1)定义: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对象:大型股份公司,3、公司设立登记设立登记的申请人1)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2)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3)股份公司:董事会,公司设立的条件,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

2、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三个核心要素: 1、投资者; 2、资本; 3、章程。,(二)公司资本1、公司资本来源(1)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1)发起设立:

3、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2)募集设立:公司实收的股本总额,2、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设立环节):公司总资本确定,但是否允许分期缴纳不同1)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公司: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2年内,(例外:投资公司在成立后5年内)必须全部缴足2)必须一次缴清注册资本的公司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2)资本维持原则(存续期间):公司在运营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1)有限公司:不得抽逃出资2)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资本不变原则(存续期间):公司资本不得随意改变,改变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1)增、减资决议

4、通过标准:与公司章程修改相同2)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自治3)减少注册资本:严格限制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办理减资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3、股东的出资(1)可分期出资公司的出资1)最低限额一般有限公司:3万发起设立股份公司:500万2)首次出资额一般有限公司: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20%最低限额3万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5、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2)不可分期出资公司的出资1)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一人公司出资最低限额:10万元,(3)出资财产和出资比例1)可用于出资的财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2) 禁止用于出资的财产: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3)出资财产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出资的种类,比较与思考一: 1、合伙企业的出资种类与公司出资种类的差异。 2、债权可以成为公司的出资方式吗? 3、信用可以成为投资者对企业的出资方式吗?,出资的种类,货 币

6、,非货币,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知 识 产 权,实 物,足额存入拟设立的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思考:办理不同财产 或者财产权需要注意 的不同问题?,比较与思考: 工业产权与非专利技术的差异? 专利一定先进于非专利技术?,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业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全体股东的货币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

7、 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三十,评 估 作 价,非货币财产,著作权,货币出资下限与非货币出资上限之间的关系?,(4)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充缴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出资不足责任股东(发起人)不按正常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6)出资的验资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

8、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务人造成损害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7)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1)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2)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三)股东权利1、股东主体(1)自然人1)作为发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公务员不得担任股东(2)法人1)机关法人不能担任股东2)公司一般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但股份公司有例外。(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4)国家,2、股东权利的取得和证明(1)取得:只要有出资,公司设立后即取得

9、股东权利,无需考虑出资来源。(2)证明: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1)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与股东名册不一致时,以股东名册为准。2)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保护善意第三人。,3、股东权利的内容(1)收益分配权1)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比例分红,但约定其他方式的除外。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股东不得分配利润。(2)优先认购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有约定除外。,(3)参与管理权1)出席股东(大)会权2)表决权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

10、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4)质询权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5)知情权1)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复制权直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三会决议、财会报告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可在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拒绝,股东则可向法院请求查阅。2)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三会决议、财会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3)了解报酬权股份公司应向股东定期披露董、监、高从公司获得的报酬。,(五)股东诉权1、股东代表公司

11、利益之诉(股东代表/派生诉讼)(1)第一种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损害公司利益。1)一般起诉流程:首先,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其次,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其三,如果出现以上情形,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名义起诉。2)特殊起诉流程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第二种情况:监事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起诉流程与第一种类似,只要把上文中监事(会)替换成执行董事(董事会)即可。(3)诉讼特点:1)起诉的股东是以自己名义2)起诉的股东资格

12、要求:有限公司:任一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股东为自己利益之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3、股东撤销决议之诉(1)撤销诉讼情形: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3)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2)请求撤销的时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撤销诉讼的担保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4、股东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股东(大)会、

13、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5、股东解散公司之诉(1)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营管理困难主要表现为: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例外: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4、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2)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当事人1)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2)被告:公司。3)第三人:其他股东。,6、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股份)之诉(1)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之诉1)定义: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某些重大决议表述反对,但因自己持有股份比例太低,无法阻止该决议通过时,小股东为推出公司而请求公司回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2)重大决议的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15、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3)前提条件:股东对上述决议投反对票4)起诉期间: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份公司股份回购之诉1)起诉原因: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2)起诉主体:任何股东(3)股份公司非诉回购股份情形1)其他可回购股份情形: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2)上述回购的决议机关:公司股东大会3)股份处置: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针对第一种场合应在6个月内注销或转让给其他人针对第二种场合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针对第三种场合4)奖励职工奖励的限制: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24%回购费用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出。5)变相回购禁止: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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