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卢春雪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全国冶金安全技术协会焦化安全分会,2018/12/17,全国冶金安全技术协会焦化安全分会,1 焦化安全规程及相关规程,2018/12/17,全国冶金安全技术协会焦化安全分会,1.1 焦化企业安全(GB127102008)简介 1.2 其它相关规程(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主要针对煤化工行业中炼油化工设计)(4)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2018/12/17,全国冶金安全技
2、术协会焦化安全分会,2 焦化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分析,2018/12/17,全国冶金安全技术协会焦化安全分会,2.1 危险化学品的性质 危险化学品定义: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危险化学品分为八类21项。 焦化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类别为: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A2):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 (2)易燃液体(A3):初馏份、二甲苯、硝化苯、甲苯、轻溶剂油、甲基萘(液态)、粗苯、吡啶、噻吩(甲类);重溶剂油、苯残渣、粗制残渣、重质苯
3、、轻质苯、轻质洗油(乙类);煤焦油、洗油、重质洗油、燃料油(丙类)。 (3)易燃固体(A4):工业萘、精萘、硫磺、工业苊(乙类);-甲基萘、-甲基萘、古马隆-茚树脂(丙类)。 (4)毒害品(A6):焦油沥青、脱晶蒽油、二蒽油(丙类) (5)腐蚀品(A8):酸焦油、粗蒽、精蒽(丙类);硫酸铵(不燃烧) (6)毒害品且腐蚀品:苯酚、苯酚钠、粗酚、黄血盐钠(丙类),2018/12/17,全国冶金安全技术协会焦化安全分会,表1.2 焦化企业涉及煤气的特性,焦化生产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如下危险特性:容易燃烧;容易爆炸;容易蒸发;容易产生静电;受热容易膨胀;容易流动扩散;容易沸腾突溢;毒性。,表1.3
4、焦化企业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分布,2.2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因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事故分为20类(具体举例介绍)。,2.2.1 危险因素分析 (1)火灾、爆炸 (2)物理爆炸 (3)中毒 (4) 机械伤害 (5) 灼烫或酸、碱灼伤 (6) 车辆伤害 (7)触电 (8)高处坠落 (9)物体打击 (10)坍塌 (11)其它伤害 (12) 自然危险有害因素,2.2.2 有害因素分析 (1) 毒物 (2
5、) 噪声 (3) 高温 (4) 粉尘,表2.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2.3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危险严重度分析 2.3.1焦化企业重大危险源分布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影响的范围较广,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对于重大危险源,要求各级部门和企业进行严格管理。 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苯、甲苯属易燃液体,临界量为50t,甲苯临界量为500t,焦化二甲苯为1000t。 焦化企业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位置在煤气净化回
6、收系统的粗苯中间槽区、粗苯槽区,精制系统的精苯区域。 依据GB18218重大危险源辨识:煤气储存量为20t即为重大危险源。 依据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的锅炉构成重大危险源,故焦化企业的干熄焦余热锅炉构成重大危险源。,2.3.2焦化企业危险严重度分析 计算煤气发生火灾、爆炸后所影响的范围及破坏程度,是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因素较多,同时,此类计算无相应的标准进行对照,其计算结果供企业参考。国内常用的方法有: (1)煤气泄漏引起爆炸的影响范围估计,表2.2 煤气泄漏引起爆炸范围,(2
7、)苯泄漏火灾影响范围估计 利用国外有关文献资料中介绍的有关油管发生泄漏引起火灾方面的公式,可应用于确定粗苯贮罐泄漏引起火灾的破坏影响范围。 (3)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分析 采用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对确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的单元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进行危险严重度计算可分析火灾影响范围,3 焦化安全规程解读,3.1 火灾与爆炸场所的划分 (1)按爆炸场所等级,使用防爆电气 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依据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应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划分为三类八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火
8、花、电弧或危险温度引起爆炸或火灾的事故。 (2)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环境分为三级。 0区(Q1)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Q2)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Q3)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3)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 ia,ib 隔爆性 d增安性 e 正压性 p充油型 o 充砂型 q 无火花型 n 特 型 s 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类:工厂用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举例:类隔爆型B级T3组:dBT3类本质安全型ia等级A级T5组:iaAT5 (4)焦化企业爆炸等
9、级的划分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第七章表2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划出焦化企业室内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等级,3.2 建筑物耐火等级 按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划分为五类 。 甲类生产类别爆炸下限10%的气体、闪点28的液体 乙类生产类别爆炸下限10%的气体、闪点28 至60的液体。 GB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表1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3.3 主要条款解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因采用新技术、
10、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方能使用和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设计水位 designed water level 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洪灾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防洪标准,并推算出该标
11、准时的最高水位为设计水位。 3.2 内涝水位 water level of waterlogging 在地势低洼处,由于区外径流侵入或暴雨期间雨水汇集而无法及时排泄造成积水叫内涝;或因厂区附近的河流在大汛期间不能通畅地向下游河道排泄而造成河水上涨,此时的地面积水或河道水面的水位称为内涝水位。 3.3 频率风向 frequency of wind direction 在一定时期内某风向所发生的次数,以百分数表示。 3.4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5 爆炸危险场所 explosion
12、hazard site 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3.6 非爆炸危险场所 non-explosion hazard site 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3.7 火灾危险场所 fire risk place 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8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 3.9 可靠隔断装置 reliable partition device 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
13、设计允许范围,具有被隔断介质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10 改良蒽醌二磺酸钠法脱硫 streford process 以碳酸钠为碱源,以蒽醌二磺酸钠、偏钒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简称ADA法脱硫)。 3.11 TAKAHAX-HIROHAX法脱硫 TAKAHAX-HIROHAX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 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1,4萘醌二磺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其废液处理采用湿式氧化法(简称T-H法脱硫)。,3.12 H.P.F法脱硫 H.P.F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 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HPF(含醌、钴
14、、铁的复合物)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 3.13 氨水法脱硫 ammonia liquor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 采用含氨水溶液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也称氨硫联合洗涤(A-S)法脱硫。 3.14 真空碳酸盐法脱硫 vacuum carbonate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 以碳酸钠或碳酸钾溶液为吸收剂的脱硫方法。,4 基本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3 焦化主体设施、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
15、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4.4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7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4.8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16、品,职工应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9 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4.10 企业对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12 企业应按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可能散发或泄漏甲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
17、监测报警装置。 4.13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应保持完好有效。 4.14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4.15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信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4.20 加热炉煤气调节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阀,应与物料流量、炉膛温度、煤气压力报警联锁。 4.21 当加热炉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自动可靠隔断装置。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4.22 焦炉煤气制甲醇各区域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
18、。 4.23 焦化企业防雷应满足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4.24 煤气储配(煤气气柜、加压机等)应符合GB 6222的相关规定。,表 湿式柜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到总容积50000m3V100000m3的湿式柜的防火间距,要求数个固定容积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分组布置。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总容积100000m3V300000m3的湿式柜做出了上表所述规定。 湿式煤气柜之间、干式煤气柜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煤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煤气柜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煤气柜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的规定。 煤气柜与铁
19、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5 厂址、厂区和厂房 5.1 厂址选择 5.1.1 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5.1.2 钢铁联合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焦化厂,在其企业中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1.3 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a)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b)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 d) 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 e) 爆破危险范围内; f) 水库下游,当
20、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 g)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 h)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i) 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5.1.3条款说明:原条款为:主要建筑物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厂区应避开陷落区,并符合爆破安全距离的要求。现依据焦化厂的性质,结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6条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第2.0.11条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21、;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5.2 厂区布置 5.2.1 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5.2.2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
22、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5.2.3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5.2.4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5.2.5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 50016和 GB 50414、GB 50160的规定。,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
23、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
24、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5.2.6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5.2.7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 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以上; b) 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5.2.8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
25、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9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5.2.10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5.3 厂房建筑 5.3.1 焦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其中,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5.3.2 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及GB 50414等相关规范的规定。,6 消防设施 6.3 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设施: a) 粗苯、精苯储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
26、定式泡沫灭火设施,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设施; b) 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装桶间,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储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c) 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d) 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储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6.4 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0.4MPa,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6.7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设置灭
27、火器,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6.8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 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6.9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31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31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 、C类火灾:气体火灾。 4、 D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321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
28、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411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6.10 干
29、熄炉主框架中装入层平台及干熄炉底层平台应设置事故用水管。,7 电气设施 7.1 防火防爆 7.1.1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释放源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见表2。,表2 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7.1.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 50058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7.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
30、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7.1.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电缆等可燃物与热力管线等发热体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热辐射引起自燃;因故无法做到的,应采取预防措施。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事故的电缆回路,可采取以下防火阻燃措施: a) 电
31、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b) 在重要的电缆沟和隧道中,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 c) 对主要回路的电缆,可单独敷设于专门的沟道中或耐火封闭槽盒内,或对其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 d) 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m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7.1.7 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检修电源时,检修电源应为满足环境危险介质要求的防爆电源。 7.1.8 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 7.1.9 在容易积存爆
32、燃性粉尘的环境,非铠装电缆或阻燃电缆表面附着的可燃性导电粉尘应定期清扫。 7.2 防触电 7.2.1 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7.2.3 车辆上配电室的人行道净宽,不宜小于0.8m。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不应小于1.9m。 7.2.4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与线或线相连接,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 7.2.6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应是悬浮的。,7.3 照明 7.3
33、.3 甲、乙类液体储槽区,宜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7.3.4 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7.3.5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b) 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d) 精苯车间室内厂房; 7.4 通讯和仪表 7.4.1 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f) 相关的重要岗位之间。,8 化工装置 8.1 通用规定 8.1.2 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 8.1.3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8.1.4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
34、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引出建(构)筑物外,且不危及人员安全; b) 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操作平台2m以上; 8.1.5 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入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 8.1.6 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8.1.7 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d)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铁路钢轨,应设专用接地线。进出苯类储槽的管道,其法兰应作静电跨接; e) 用泵输送苯等烃类液体应按GB 12158的规定
35、限制管道流速;当管道内明显存在水等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8.1.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8.1.11 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8.1.14 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d) 炉管漏油、漏汽; e) 煤气管道泄漏。 8.1.17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声音信号应区别于其它专用信号。 8.1.18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设施;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识。 8.2
36、 管线 8.2.2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应穿越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休息室及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 8.2.7 阀门应安装在易检修、更换和便于操作的位置,大型阀门手轮离操作台面的高度宜为 1.2m左右。 8.2.9 严禁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按要求应该堵盲板的操作不应以只关阀门代替堵盲板。,8.2.14 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辅助管线上应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8.2.16 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应采用密封性能可靠的泵。 8.2.17 酸、碱、酚等液体管道的法
37、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8.2.19 管线涂色应符合GB 7231的规定。 8.3 储槽 8.3.1 储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GB 50160中的相关规定。,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8.3.2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8.3.4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8.3.5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8.3.6 甲、乙类液体储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
38、接入;若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8.3.7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槽或储槽组,其防火堤的设置、堤内储槽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GB50351的规定。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
39、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8.3.9 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储槽,应设满流管或液位控制装置。,9 备煤 9.1 受煤 9.1.11 翻车机铁路线及其周围的工业建筑布置和配挂车设备应符合GB4387和铁路部门的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9.1.12 翻车机自动卸车作业时,铁路线路应集中联锁
40、控制。 9.2 储煤 9.2.1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T 6067的有关规定。 9.2.2 煤场堆取料机平行布置时,两条线上堆取料机悬臂前端回转轨迹不宜发生相交。 9.2.7 煤槽上部的入口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篦缝)不应大于0.2m0.3m(0.2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篦缝)不应大于0.4m0.8m(0.4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应大于0.2 m。 9.2.8 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型,煤槽应设振煤或疏通装置。 9.2.10 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煤塔顶部宜设通风窗口。 9.2.11 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
41、清扫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垮煤埋压的安全措施,系好安全带,且应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3 配煤、破碎及粉碎 9.3.1 配煤操作应自动化;采用核子秤配煤时,其辐射量应满足职业健康安全卫生要求,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9.3.3 粉碎机、破碎机前应设除铁器。 9.3.4 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盘车前应断电。 9.4 成型煤 9.4.1 混合机和成型机,应设电流表、电压表、超负荷自动停机的联锁及相互自动联锁装置。 9.4.2 进入混合机的沥青、焦油渣配管应全封闭,并安装蒸汽保温管。 9.4.6 各机进出口,应设置带净化器的抽风机或集中除尘。 9.4.7 焦油渣设备应按
42、启动顺序设置联锁装置;斗式提升机上下应设限位开关。 9.5 运煤 9.5.1 运煤系统应采用具有监视、操作、控制和保护功能的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 9.5.2 胶带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 d) 胶带输送机至机头、机尾应安装紧急停机装置(两侧通行时,两侧均应安装); 9.5.4 胶带输送机通廊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建筑,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9.5.14 管状胶带输送物料前,应安装除铁器。,10 炼焦 10.1 焦炉 10.1.4 焦炉上升管应设防热挡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0.1.5 在对着上升管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宜设防火罩。 10.1.6 集气管放散管的排出口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放散管的高度应
43、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若为人工操作,其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进行。 10.1.7 集气系统应设事故用工业水管,集气管操作台上部应设清扫孔。 10.1.9 桥管、集气管和吸气管上的清扫孔盖和活动盖板等,均应用小链与其相邻构件固定。 10.1.10 清扫上升管宜机械化。 10.1.13 焦炉机侧操作台上预留的向余煤提升机的下部煤斗放煤的下煤口,应有篦缝不大于0.2的篦子。 10.1.16 单斗余煤提升机下部,应设单斗悬吊装置。地坑的门开启时,提升机应自动断电。 10.1.19 机侧、焦侧抵抗墙四角,距离操作平台上方1m处应设置压缩空气管接头。 10.1.21 横铁可以旋转的炉门上下横铁之间应设拉
44、杆,其它结构的炉门应确保炉门横铁与炉框门钩能自动锁住。,10.1.24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交换机室、煤气预热器室和室内煤气主管周围,严禁吸烟。 10.1.25 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出入口,应设在煤塔、炉间台、大间台的机侧或炉端台的尽头处。 10.1.33 交换机室或仪表室不应设在烟道上。焦炉仪表室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器和空气呼吸器。 10.1.34 在无充氮情况下,煤气调节蝶阀和烟道调节翻板,应设有防止其完全关闭的装置;有自动充氮保护装置的,充氮前应关闭。 10.1.36 高炉煤气因低压而停止使用后,在重新使用之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0.1.38 采用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
45、贫煤气加热的焦炉地下室必须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及报警装置。 10.1.39 不应在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带煤气抽、堵盲板。 10.1.40 从下喷管往上观看砖煤气道时,应佩戴防护眼镜。 10.1.41 焦炉地下室水封应保持完好状态。,10.2 焦炉机械 10.2.1 推焦机、拦焦机、电机车、装煤车开车前必须发出音响信号;行车时严禁上、下车;除行走外,焦炉机械的各单元操作应实现程序控制;司机室内,应铺绝缘板。 10.2.2 推焦机、拦焦机和电机车之间,应有通话、信号联系和联锁,并应严格按信号逻辑关系操作,不应擅自解除联锁。 10.2.4 推焦机的走行装置应与启闭炉门装置及推焦、平煤等操作设置联锁;装
46、煤车的走行装置应与螺旋给料、启闭炉盖、升降导套、集尘干管对接阀启闭装置及煤塔受煤操作等装置设置联锁;拦焦机的走行装置应与启闭炉门装置、集尘干管对接阀启闭装置及导焦机构等设置联锁;捣固装煤推焦机的走行装置应与送煤装置、推焦装置以及启闭炉门装置等设置联锁;导烟除尘车的走行装置与启闭炉盖、集尘干管对接阀启闭装置等设置联锁。 10.2.5 推焦机和拦焦机宜设置清扫炉门、炉框以及清理炉头尾焦的设备。 10.2.6 应沿推焦机全长设能盖住与机侧操作台之间间隙的舌板,舌板和操作台之间不应有明显台阶(仅适用4.3m及以下焦炉)。 10.2.8 平煤杆和推焦杆应设手动装置,且应有手动时自动断电的联锁。推焦机宜设
47、置事故停电时退回推焦杆、平煤杆的动力装置。 10.2.10 拦焦机的两条主要走行轨道均设在焦炉焦侧操作台上时,拦焦机和焦炉炉柱上应分别设置安全挡和导轨。,10.3 固定煤塔式捣固装煤 10.3.1 装煤车煤槽活动壁、前挡板、锁壁的张开和关闭应设置信号显示。煤槽活动壁及前挡板未关好时,捣固机不应进行捣固。 10.3.2 装煤车活动接煤板的升起和落下应设置信号显示,当升起时应设置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 10.3.3 装煤车托煤板没有退回到原位时,应设置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 10.3.4 捣固机捣固锤的落下和提起、安全挡的开、关应设置信号显示。 10.3.5 捣固机应设置捣固锤落下后切断装
48、煤车走行的闭锁装置。 10.3.6 装煤车向炭化室装煤时,在煤饼到位后,应设置切断装煤电机继续前进的限位。托煤板抽出到位、锁壁退回到位,应设置限位控制。严禁没有限位设施的装煤车进行装煤操作。 10.4 熄焦 10.4.1 湿法熄焦应符合下列要求: d) 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或采用遥控操作方式。,10.4.2 干法熄焦应符合下列规定: b) 干熄焦锅炉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检测及检修均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c) 干熄焦排出装置区域应通风良好,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振动给料器及旋转密封阀周围,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干熄焦排出
49、装置的排焦溜槽及运焦带式输送机位于地下时,排焦溜槽周围及运焦通廊的地下部分,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 d) 干熄焦装置最高处,应设置风向仪和风速计。风速大于20m/s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置固定装置; e) 横移牵引装置、起重机和装入装置等应设置限位和位置检测装置,横移牵引装置和起重机还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f) 干熄焦气体循环系统的锅炉出口和二次除尘器上部,应设置防爆装置; h) 进入干熄炉、排出装置和循环系统内检查或作业前,应关闭放射线源快门,进行系统内气体置换和放射源浓度、气体成分检测。进入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检测仪器和与外部联络的通讯工具; i) 运行中检修排出装置时,应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 l) 干熄焦起重机应采用可靠的制动装置; m) 对钩吊车的钢丝绳的检修和更换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10.5 焦处理 10.5.1 筛焦楼下铁路运焦车辆进出口,应设声光报警器。 10.5.6 进入布袋室检查和清扫时,应断电,检测氧含量,并设专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