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监行政诉讼及典型案例分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史 笔电话:025-83785132电子信箱: Nj_全国质监系统执法人员 执法打假业务师资培训班2009年4月20日 江苏 南京,一、江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诉讼基本情况,1、江苏法院受理一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诉讼案件统计:2005年受理70件;2006年受理67件;2007年受理50件;2008年受理53件。,2、审理情况统计:,(1)、2005年审结65件。判决全部撤销1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诉讼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3件,实际败诉率为7.69%。同期全省行政机关实际败诉率为14.71%。,(2)2006年审结63件。判决全部撤销2件,判
2、决履行法定职责1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诉讼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1件,实际败诉率为7.94%。同期全省行政机关实际败诉率为12.55%。,(3)、2007年审结49件。判决全部撤销1件,诉讼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1件,实际败诉率为4.08%。同期全省行政机关实际败诉率为10.43%。,(4)、2008年审结53件。判决全部撤销1件;判决赔偿1件,支付赔偿金40万元。诉讼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1件,实际败诉率为5%。同期全省行政机关实际败诉率为8%。,全国质监行政诉讼统计,2008年受理541件,审结520件。判决全部撤销10件,部分撤销3件;判决变更1件;判决履行法定
3、职责1件;确认违法或无效4件;诉讼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24件。共计43件,实际败诉率为8.27%。赔偿1件,支付赔偿金40万元。,二、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4、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三、质监行政诉讼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审查判断,(一)、关于起诉与受理 1、质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消费者申诉、投诉案件进行调解的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质监部门在调解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质监部门在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中询问证人、制作现场笔录等调查取证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质监部门根据信访条例对信访
5、申诉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答复为当事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除外。,4、当事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向质监部门申诉,质监部门不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未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质量争议,而请求质监部门查处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举报人,起诉质监部门不履行查处职责的,因起诉人与被告不作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具体利害关系,起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关于证据,1、质监部门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应当提交包括立案材料、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材料等在内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合法的相关证据材料。,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
6、密的证据,被告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但开庭时对此类证据不予公开质证。 3、被告的领导批示等内部工作流程的记录,如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关,可不向人民法院提交。,4、质监部门提交的鉴定结论需注意 :,(1)在某些案件中,虽然质监部门未提供鉴定结论,但其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相对人制售假冒产品事实的,法院应予以认定。,(2)质监部门在行政程序中经查证,将被假冒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的,上述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属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证,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核认定。,(三)、关于法律适用,1、对生产、销售产品或产品标识涉及伪造、冒
7、用厂名厂址,同时又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如涉及假冒商标等)的案件,质监部门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后,可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行政职能部门。,2、对前店后厂等难以划清是流通领域还是生产领域的,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处理。,3、2005年1月1日起,质监部门行使食品卫生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权,可以适用食品卫生法。 (1)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等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围。,(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界定 不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设立登记以及登记范围作为判断标准。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物理、化学处理、包装、分装、分拣、清洗等食品生产、加工行
8、为综合判断。 (3)一时难以严格区分生产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或餐饮、消费环节的,依法及时处理。,(4)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产品质量法是一般法,食品卫生法是特别法。对同一问题,两法都有规定的,优先适用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没有规定而产品质量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4、行政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5、行政相对人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字样,伪造中国名牌产品、免检标志特有的或者与其近
9、似的标志,质监部门可以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6、除法律、法规对公告送达方式另有规定外,质监部门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或在质监部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7、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质监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在新法实施后的,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2)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3)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8、质监部门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时,应重新办理立案手
10、续,立新的案号。原执法程序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继续采信。,四、典型案例分析,(一)、关于被处罚主体的确定 从行政处罚法理论上讲,“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该说,各个违法主体都可以成为“当事人”。但是,落实到个案,基于案件查处的便利、行政效率、行政成本以及案件管辖等因素的考虑,每个案件“当事人”的确定不但要合法,而且要适格。,1、上海龙野机电有限公司诉江苏省质监局行政处罚案,2004年至2005年11月,省质监局对销售到我省的215台“海龙”牌STM-HT2型税控燃油加油机进行了检查,经对加油机的主要部件检测,认定该税控燃油加油机为
11、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金额1920050.96元。 省质监局认为涉案税控燃油加油机系上海龙野公司研发,并由该公司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涉案加油机上有标注“上海龙野加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铭牌,其合格证、保修卡及使用说明书均表明上海龙野公司为生产企业。因此,上海龙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上海龙野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上海龙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启示:,1、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是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可以成为质
12、监被处罚对象。 2、通过产品标识辨别生产者,产品的外部形式应满足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且足以使他人认为标识体现的企业或个人是产品制造者。,3、正确认定委托生产中的违法责任者,(1)委托人委托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但被委托代理人超出代理委托权限范围,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只有经过委托人追认的,委托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委托人委托代理行为违法,有证据证明委托代理人确实不知道该行为违法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人。,(3)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知道委托代理行为违反的只要委托人实施了委托的行为,被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应当是共同的违法行为人。,2、某市隋唐酒业公司
13、诉某市质监局行政处罚案 某市质监局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认定隋唐公司销售的“小五”润扬系列白酒系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决定给予隋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75937.6元;3、处以货值金额10%的罚款126649.2元,罚没合计402586.8元。,启示: 此类行政处罚应当有被处罚者参与了产品生产,或实施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的事实认定内容。,3、某市富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某市质监局行政处罚案某市富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崔桥分公司受A公司委托,为其加工生产标注A厂名厂址的“东洋唯佳”牌强化复合地板。后群众举报,某市质监局对崔桥分公司现场进
14、行了检查,经检测为不合格。某市质监局将检验报告及结果告知书送达崔桥分公司,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未要求听证。后市质监局作出(常)质技监罚字2007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崔桥分公司。同年4月26日,某市富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至该院,要求判决撤销常州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启示:,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被处罚主体,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二)、关于地域管辖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某市质监局发现,该市A运输公司从邻省B汽车生产厂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即进行了调查
15、,并对邻省B汽车生产厂进行了处罚。,启示:,跨地区生产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对于立案受理的质监机关,应查明违法行为人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有生产、销售行为。,(三)、关于货值金额的认定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数量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价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生产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管维兵诉某县质监局行政处罚案,“天壇”牌、“北极熊”牌清凉油的
16、注册商标所有人分别为上海中华制药厂、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管维兵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擅自在其生产的清凉油产品上使用“天壇”牌、“北极熊”牌注册商标。2006年8月26日,管维兵生产的清凉油在运往浙江途中被某县公安局在该县境内查获,后移交该县质监局查处。经调查,管维兵未经授权生产涉嫌假冒“天壇”牌、“北极熊”牌清凉油。经生产厂家鉴定,确系假冒产品,其产品价格分别为每箱1200元和460.8元。该县作出东质技监稽罚字(2006)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管维兵以假充真,货值金额计51456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
17、给予管维兵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清凉油X箱并罚款1029120元的行政处罚。管维兵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
18、购进价款计算。,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四)、关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消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某质监局在对一批(数量100包)铁观音茶叶进行计量检查时,发现标注净含量为500克的茶叶,实际含量平均只有480克,而由于茶厂法人代表朱某的不配合,导致案件无法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此,有的执法人员提出适当延长登记保存期限的想法,但更
19、多的人认为不能延长,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于是,有人又提出应当上报上一级质监部门,由上级决定是否可以延长,那一种做法是正确?,(五)、关于现场抽样、检测报告、现场笔录,1、某质监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螺纹钢筋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仓库内库存的螺纹钢筋进行抽样检验。企业成品仓库内库存的待出厂螺纹钢筋共有13600根,执法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了6根送到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为6根样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据此,该市质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生产企业实施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严重不合格的螺纹钢筋,没收企业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启示
20、:,(1)抽样标准、数量、方法、程序等对检验结论的决定性意义。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必须全面记录抽样的方法、标准和步骤,包括抽样主体、封样数量、抽样基数、产品规格、抽样日期、实施过程、抽样地点及样品的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委托鉴定的程序与一般要求,行政诉讼证据意义上的技术鉴定应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印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对其鉴定资格、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鉴定情况有举证的法
21、律义务和承担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3)一些产品的检验项目可能随产品的理化性质、稳定性、运输条件及存储环境而发生变化,当这类产品在流通环节被抽验且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时,该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指向只限于抽样时该地、该批号、该批量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而不能溯及该单位已销售的同批号其他产品或存放于其他地方的同批号产品,更不能溯及到该单位其他批号的产品。,2、某市质监局发现该市一企业购进的钢筋存在质量问题,经送往A市检测,发现该钢筋经检验属于不合格商品。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于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钢筋混凝土用
22、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5.3.2 带肋钢筋采用月牙肋表面形状时,其形状如图1所示尺寸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当钢筋的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符合表3规定时,钢筋的内径偏差可不作交货条件。 5.6.2 钢筋的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六)、关于扣押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
23、举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2、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扣押、查封。,2007年7月18日,某市质监局在对该市凤凰园小区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进行检查时,发现A物资经营部销售至凤凰园小区建筑工程的标有“马钢”标牌和质保书的热轧带肋钢筋系B市长达钢铁有限公司和C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非标牌和质保书中所称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为假冒“马钢”产品。该市质监局认为A物资经营部的行为违法,于8月3日暂扣A物资经营部货款40万元。随后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A物资经营部停止销
24、售以假充真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轧带肋钢筋,并处罚款40万元。 A物资经营部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种证据类型,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完全理解它的本意及制作要求,常常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一些多余的、不属应该记载的内容。,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单位:扬州市广陵区飞翔水洗厂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沙联村 营业执照编号:321002000200307010002 法定代表人:张长宏 职务:厂长 电话:13004337990 检查时间:2003年7月8日10时 检查场所:扬州市广陵区飞翔水洗厂、 检查情况:2003年7月8日上午10时,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稽
25、查支队执法人员XXX、XX组成的执法小组,根据举报,对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沙联村的扬州市广陵区飞翔水洗厂使用的锅炉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出示了证件。 现场检查时,扬州市广陵区飞翔水洗厂的厂长张长宏在场,执法人员在该厂里检查到正在使用的一台锅炉:名称卧式快装锅炉,型号DZL10.7,编号90121,压力0.7Mpa,制造日期90年9月,生产单位江苏靖江锅炉厂。铭牌上注有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DI,编号200010349。张长宏讲该锅炉是2003年4月开始使用的,在2003年4月11日扬州市锅检所的工作人员来该厂对锅炉进行检修,该厂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未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取得锅炉使用
26、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就投入运行。 张长宏讲,该厂使用的锅炉是2002年8月购买的扬州蓝天宾馆的,原使用单位是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张长宏不清楚,但过户后扬州市广陵区飞翔水洗厂未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执法小组决定,要求该单位限期提供现使用锅炉的相关手续,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七)、关于告知、听证问题,1、长虹摩托车配件商店诉某市质监局行政处罚案 张明辉系长虹摩托车配件商店业主,其因涉嫌造假被某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雨花区公安分局通知张明辉等人前去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当天,该市质监局在该局向被同时处理的五起行政处罚案件相
27、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告知程序。本案张明辉未到场,其母亲到场。后该市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张明辉违法所得1770600元。张明辉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某县斯阳食糖加工厂诉某县质监局质量管理行政处罚案 某县泗阳质监局对斯阳食糖加工厂的生产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斯阳食糖加工厂有在白砂糖产品中掺假行为,及向其开出没收清单。1月19日,县质监局向斯阳食糖加工厂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斯阳食糖加工厂有陈述、申辩及在三天内要求听证的权利。1月20日,该县质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斯阳食糖加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白砂糖等有关物品(详见没收清单
28、);3、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罚款,即39444元。斯阳食糖加工厂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对行政处罚中告知、听证的审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
29、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违反听证程序的认定:,()对于应当按照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在当事人没有放弃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进行听证的; ()未按规定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致使当事人无法参加听证或行使相关权利的; ()应当公开听证而未公开听证的;,()行政机关剥夺当事人聘请委托代理人权利的; ()主持听证人是案件调查人员,或者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听证中未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上述意见,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