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1 “韩日 ”轮触损码头事故案例事故时间:2005 年 10 月 8 日 07:16 时。事故地点:镇江国亨化学码头。水文气象:能见度良好,东北风 3-4 级,40m 宽度内回流 1-2节。船舶概况:“韩日”(M/V HANYANG)轮,韩国籍,化工品船,空船,船长 82m,吃水 4.3m,总吨 1715MT,净吨 811MT,由镇江开往宝山;事故概况:10 月 8 日 0705 时,引航员在镇江国亨码头登船,协助拖轮未到,考虑到宝山交接时间,引航员在船长要求下,决定不等拖轮,自行离泊。0710 时开始解缆,先解尾缆和尾倒缆,尾清后解首缆,留首倒缆,0711 时左满舵,微进,0712 时
2、停车,受风影响船尾甩开不大,0713 时左满舵再次甩尾,当船尾张开 40 度左右,解首倒缆并绞锚。锚链 2 节甲板 4 点方向,船首微张开,船尾受风流影响压向码头,0714 时左满舵微进稳住船尾,停车后,在锚链的作用下,船首张开约 20 度,横距半个船宽,锚链垂直,引航员令右舵 10 度、微进车,计划小角度驶离,0715 时加车助舵,刚启动,车速上不来,船舶压向码头,1.5 分钟后停车,航速 1 节左右,受风流影响船中后部与国亨码头上游带缆桩和奇美新码头下游带缆桩(两缆桩间距 5 米)外档的钢结构护栏发生擦碰。弹开后离开码头,同时,报镇江海事局,掉头至 18#锚地抛锚,接受处理。事故损失:“韩
3、日” 轮无损。国亨码头上游带缆桩和奇美新码头下游带缆桩受损,赔偿 1.6 万元人民币。事故等级及责任:属小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原因:(1)调度员违反调度员联系管理办法,在拖轮没有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没有将信息及时报告给站长,以便站长作出决定。引航员违反特殊泊位靠离泊拖轮使用规定,擅自不使用拖轮,暴露出引航员安全意识淡薄。(2)引航员操作不当。船舶处于回流区,又是右后方来风,应采用开尾,且角度要大,而后倒车驶离的方法。但该引航员在船舶开尾 40 度时,就解掉首倒缆、绞锚,并进车右舵 10 度离泊,直接导致了船尾压向码头,而发生碰撞事故。经验教训:(1)船舶靠离特殊泊位时,由于水流、气象环境复杂,
4、不管船舶大小,应首先考虑使用拖轮,以确保靠离泊的安全。(2)调度员应按规定提前落实靠离泊协助拖轮,并按调度员联系管理办法处理出现的问题,避免违章事故的发生。(3)引航员在靠离泊时,特别是非常规码头,应认真分析靠离泊的各种因素,制定科学的操作方法,并谨慎实施,切忌盲目操作。案例 2起重机司机造成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1990 年 8 月 20 日 13 时事故概况:上海第一混凝土制品总厂四车间张双桃、刘志新两工人,在 10 号建筑用方桩生产场地干活,需要用门座式起重机将方桩翻个。由于当时开该台起重机的司机不在,便找来一名不是开该门座式起重机见习司机杨志荣开车。其地面作业人员将钢丝绳吊索横梁挂到起重
5、机吊钩上,然后再把方桩帮挂在横梁上,准备翻个,同时指挥司机将小车向南开,其结果却是小车突然向北滑去,同时 8.8吨重的桩头也被提升起来,并向张双桃等两人撞击。张双桃躲闪不及被撞伤,经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5万元。事故原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设备存在缺陷,该门座式起重机的控制器手柄指示位置与实际档次不符,当控制吊钩的手柄在零位时,实际却是在下一档。当手柄放到下降一档时,实际却又是上升。致使未操作过该门座式起重机的见习司机因上述原因,导致误操作,而酿成伤亡事故的发生。教训:起重机司机在开车前,应该对起重机进行空载试车,以便检查是否有故障并了解其技术性能。由于见习司机在开车前未进行空载试车,致使该车控制器手柄指示位置与实际不符的机况没有掌握,否则该事故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