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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207419 上传时间:2018-12-15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265.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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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100 C 52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T XXXXXXXXX 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dust and poison control for thermal power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AQ/T XXXXXXXXX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TC2

2、88/SC7)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湖 北凯瑞知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AQ/T XXXXXXXXX 1 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中燃煤电厂防尘防毒的术语和定义、 选址和布局、 技术措施、 个体防护、 应急救援、管理措施和职业健康监护。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中燃煤电厂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3、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26164.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 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

4、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DL/T 335 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 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35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87.2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 2 部分:煤尘防治 DL 5454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曲线落煤管 inertial flow transfer chute AQ/T XXXXXXXXX 2 又称惯性落煤管、曲线溜槽、惯性溜槽、控流溜槽等,是一种利用数学模型

5、及计算机仿真技术,将 原来的煤降落过程转变为煤滑落过程,控制煤流在滑落过程中的动势能大小和方向的转变,使其严格按 照切向角度和速度滑落,使煤流束的出口水平速度与接煤皮带速度匹配一致,使煤流束能够平缓的滑落 到接料皮带上的输煤管道。 3.2 万向充装管道系统 universal filling pipeline system 又称鹤管,是由多个旋转接头、多节管径相同或不同、长短不一的管道、管件、球阀、法兰、快装 接头、松套法兰、防静电装置、弹簧缸平衡装置等组成的管道系统,可实现一组管道在三维空间完成指 定运动,用于汽车、火车槽车等的流体装卸。 4 总体布局 4.1 火力发电企业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

6、应符合 GB 50187、GBZ 1、DL 5000、DL 5454 等的规定。 4.2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主厂房区、燃煤设施区、化学水处理区、配电装置区、 辅助生产设施区、行政办公区和生活区等。 4.3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燃煤设施 区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化学水处理区宜选在粉尘污染较小的地段,布置在相邻分 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区和生活区宜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4 氨区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5 技术措施 5.1 尘毒危害因素关键控

7、制点 5.1.1 燃料接卸、储存、转运等环节,干灰、干渣装车环节,石灰石(粉)接卸料环节,煤制样环节 等为粉尘关键控制点。 5.1.2 各化学加药、酸碱罐、计量箱、酸碱接卸、氨区、氯制备、六氟化硫电气设备间等为化学毒物 关键控制点。 5.1.3 各系统及设备存在或产生大量粉尘、化学毒物的检修环节均为粉尘、化学毒物关键控制点。 5.1.4 粉尘、毒物检测结果超标点及岗位、有职业病发生的岗位、有职业性损伤的岗位等均为关键控 制点。 5.2 尘毒防控要求 5.2.1 企业防尘、防毒技术措施应符合 GBZ 1、 DL/T 5035 等的规定,优先采用先进的工艺生产技术, 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病危害因素

8、。 5.2.2 依据火力发电企业粉尘、化学物质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设施,对移动 或临时的粉尘、毒物作业,可设计移动式防尘、防毒设施,使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和毒物浓度符合 GBZ 2.1 的规定。仍不符合 GBZ 2.1 规定的,应同时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5.2.3 运煤系统、锅炉系统、除灰渣系统、水处理系统、烟气脱硫系统、烟气脱硝系统等产生粉尘、 毒物的设备宜密闭化、自动化,设置适宜的防尘、防毒设施对尘源、毒源进行控制。 AQ/T XXXXXXXXX 3 5.2.4 在燃煤接卸、转运等过程中,宜采取喷雾抑尘装置(含水喷雾抑尘、微雾抑尘等),喷雾应覆 盖整个扬尘面, 寒冷

9、地区应对喷雾抑尘设施采取防冻措施。 喷雾抑尘装置的水压依据喷嘴参数进行设计, 以达到最佳的雾化效果。 5.2.5 运煤系统、水处理系统等存在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宜设置冲洗设施,其废水应纳入废水处理 系统。 5.2.6 运煤系统、锅炉系统、除灰渣系统、水处理系统、烟气脱硫系统、烟气脱硝系统等存在粉尘、 毒物的工作场所宜按照 GB 50019、DL/T 5035 的规定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通风设施的气流 组织应尽可能使新鲜空气先流经操作地点,再经污染较重的区域排出,空气不宜再循环,换气次数应符 合 DL/T 5035 的规定。 5.2.7 机械通风设施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

10、方,室外排风口应设置在厂房外,并 避免污染其他工作场所。 5.2.8 在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等存在粉尘、毒物危害场所设置的值班室、操作室等宜采取机械通风 或空调系统,以及密闭措施,使室内保持正压,进风口宜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或加装空气过滤 装置。 5.2.9 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系统加药等的防尘、防毒设施宜优先于粉尘、毒物产生前开启,粉尘、 毒物消除后关闭。 5.2.10 现场检修车间宜设置通风设施,室内吸风口宜设置在房间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6 次/h,打 磨、焊接、切割等作业位宜设置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不宜小于 1m/s。 5.2.11 企业应按照 GBZ 1 的规定设置辅助用

11、室。 5.2.12 作业人员应按照 GB 26164.1、GB 26860 等的规定进行运行和检修工作。 5.2.13 进入锅炉燃烧室、烟道、除尘器、脱硫塔、原煤仓、化学容器、地下沟(管)道等受限空间进 行检修作业时,应按照 GB 26164.1、GBZ/T 205 等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充分通风、吹扫或冲洗,检测 有无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时应保持通风。 5.3 防尘防毒技术措施 5.3.1 运煤系统防尘措施 5.3.1.1 输煤过程中宜减少煤流转运点及降低煤流转运点的落差。 5.3.1.2 落煤管、导料槽、煤漏斗、碎煤机、筛机等设备的法兰、接口,以及开设的检查门(

12、孔), 均应采取密封措施。 5.3.1.3 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等建筑物内设备(落煤管、除尘器管道等)穿过楼层的孔洞,均 应采取封堵措施。 5.3.1.4 在翻车机、螺旋卸煤机、抓斗卸船机、链斗卸船机等卸煤设施的落煤点处及汽车卸煤处,宜 设置喷雾抑尘装置,喷嘴雾化面应覆盖全部扬尘面,卸船机料斗下部出煤口处宜设置封闭式导料槽、挡 尘帘、喷雾抑尘装置等。 5.3.1.5 使用缝式煤槽时,排料口应设置煤沟挡板,并在煤槽留有封底煤。叶轮给煤机拨煤口宜设置 喷雾抑尘装置,出煤口宜设置封闭式导料槽、挡尘帘、喷雾抑尘装置等。 5.3.1.6 卸煤后车厢、船体残煤清扫时,宜采取湿式作业。 5.3.1.7

13、贮煤场应设置覆盖整个堆煤表面的喷洒设施,宜使煤表面水分达到 8%10%。 5.3.1.8 贮煤场宜采用封闭式煤场,并应设置通风设施。使用开放式贮煤场时,周边宜设置防(挡) 风墙、挡风抑尘网等。开放式煤场长期贮煤可使用防尘覆盖网、喷洒抑尘剂等措施进行防尘。 AQ/T XXXXXXXXX 4 5.3.1.9 堆取料机、堆料机、取料机等设备应采取防尘措施,在中部料斗进口宜设置挡尘帘,出口宜 设置密闭导料槽、挡尘帘、喷雾抑尘装置等。堆煤时的悬臂皮带机头部宜采取集料措施,并尽量降低堆 料落差,堆料机高位堆料时宜使用伸缩式落煤管。开放式煤场的堆取煤设备的悬臂皮带机两侧宜设置挡 风板。 5.3.1.10 推

14、煤机、堆取料机、堆料机、取料机、卸煤机等驾驶室宜采取密封措施,进风口宜设置空气 过滤设施。 5.3.1.11 输煤皮带宜设置在输煤廊道内, 露天设置的输煤皮带宜采用管状带式输煤皮带或设置防雨罩 等。 5.3.1.12 输煤皮带头部卸料口处,宜设置挡帘,减小诱导风。 5.3.1.13 输煤皮带在头部卸料后,应在皮带承载面设置清扫效果好的多级头部清扫器,必要时可在头 部清扫器后的回程皮带处设置皮带清扫箱。 5.3.1.14 落煤管应采用曲线落煤管,降低煤下落到下一级皮带时的速度和诱导风。 5.3.1.15 导料槽应密闭, 并采取适当的长度和容积, 两侧设置防溢裙板, 前段设置挡尘帘、 防尘挡板、

15、喷雾抑尘装置等,后端设置后挡板。 5.3.1.16 输煤皮带尾部改向滚筒前和垂直拉紧装置第一个改向滚筒前的皮带非承载面宜设置空段清 扫器,空段清扫器应紧密贴合皮带非承载面。 5.3.1.17 输煤皮带应设置皮带纠偏装置,并采取措施降低运行过程中输煤皮带振动,抑制煤尘产生。 5.3.1.18 犁式卸料器卸料口宜向上扩容并半封闭,面向皮带面留卸料口并宜设置挡尘帘,下部设锁气 挡板。 5.3.1.19 卸煤沟的地下部分、运煤隧道及转运站地下部分、运煤栈桥、煤仓间皮带层等宜按照 DL/T 5035 的规定设置通风设施。 5.3.1.20 煤仓(斗)及筒仓宜按照 DL/T 5187.2 的规定设置独立的

16、除尘系统,并定期通风。 5.3.1.21 破碎机、制粉机等产生粉尘的煤制样设备宜设置抽风除尘系统,抽风口宜设置在破碎机、制 粉机等设备本体的产尘部位。 5.3.1.22 煤仓间各层、输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应按照 DL/T 5187.2 的规定设置冲洗设施,运 输道路可设水力清扫设施,每天至少冲洗一次。 5.3.1.23 衡器室、输煤皮带值班室等宜按照 5.2.8 的规定采取防尘措施。 5.3.1.24 运煤系统的喷雾抑尘装置、除尘器等防尘设施宜在卸煤前或煤流到达前开启,卸煤完毕或煤 流过后关闭。 5.3.2 锅炉系统防尘、防毒措施 5.3.2.1 锅炉房、煤仓间应按照 DL/T 5035

17、 的规定设置真空清扫系统及通风设施。 5.3.2.2 磨煤机、给煤机等制粉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密闭,防止煤尘逸出。 5.3.2.3 石子煤收集及输送系统宜采取密闭化、自动化措施。 5.3.2.4 锅炉及烟风系统采取密闭负压措施,防止燃烧产生的灰渣及有毒气体逸出。 5.3.2.5 锅炉点火及助燃油系统管道应密闭,防止燃油泄漏。油泵房应按照 DL/T 5035 的规定设置通 风设施,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2 次/h。 5.3.3 电气系统防毒措施 AQ/T XXXXXXXXX 5 5.3.3.1 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六氟化硫设备检修室应按照 DL/T 5035 的规定设置机械通风

18、设施,正 常通风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下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4 次/h。 5.3.3.2 直流系统宜采用阀控密封式蓄电池或锂电池,蓄电池室应按照 DL/T 5035 的规定设置机械通 风设施,正常通风室内吸风口应设于房间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3次/h。 5.3.3.3 柴油发电机室应按照 DL/T 5035 的规定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 数不宜小于 10 次/h。 5.3.4 水处理系统防尘、防毒措施 5.3.4.1 酸碱接卸、系统加药、树脂再生处理、酸碱计量及配置等宜采取自动化、密闭化,以减少人 员接触水平。如使用人工配药、加药,应在配药处及加药处设置局部排风设施,控制

19、风速宜设为 0.5m/s 1.5m/s。 5.3.4.2 盐酸、硫酸、氢氧化钠、氨水、联氨等化学物质宜采用密闭槽罐车运输,密闭储罐贮存;卸 车时,宜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5.3.4.3 盐酸、硫酸、氢氧化钠、氨水、联氨等化学物质储存设备、计量箱(泵)及输送管道应采取 密封措施。 5.3.4.4 盐酸、硫酸、氢氧化钠、氨水、联氨等化学物质储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等使用化学物 质的车间应设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5.3.4.5 下述室内作业场所宜按照 DL/T 5035 的规定设置正常通风设施: a) 盐酸库及计量间,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和下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0 次/h; b) 硫酸库及计量间,

20、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下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0 次/h; c) 氨水库及加药间,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h; d) 氨水及联氨共用的仓库及加药间, 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及下部, 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h; e) 次氯酸钠仓库及计量间,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0 次/h; f) 二氧化氯反应间及药品库,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下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2 次/h; g) 电解海水制氯的酸洗间,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和下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0 次/h; h) 液氯的氯气瓶间和加氯间,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和下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h; i) 水分析

21、室、油分析室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验室,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 于 6 次/h; j) 干法计量的石灰乳搅拌器间及凝聚剂搅拌器间,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h; k) 工业废水处理间,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和下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h; l)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6 次/h; m) 含油废水处理间,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6 次/h; n) 脱硫废水处理间,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0 次/h; o) 泥浆泵间及泥斗间,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h。

22、5.3.4.6 盐酸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口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氨水罐及计量箱排气口应设置氨吸收装置; 联氨罐及计量箱排气口应设置联氨吸收装置;硫酸罐排气口处应设置除湿器。 5.3.4.7 在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上,盐酸、硫酸、氢氧化钠、氨水、联氨等化学物质的输送管道不宜 架空,必须架空敷设时,架空部分的法兰、接头等处应设置防喷溅装置。 AQ/T XXXXXXXXX 6 5.3.4.8 中水处理及脱硫废水处理使用的氢氧化钙宜采用密闭罐车运输,通过密闭管道气力输送至密 闭仓体储存,仓体排气口处宜设置袋式除尘器。氢氧化钙宜通过密闭机械给料装置从仓体输送至制备箱 或中和箱。 5.3.4.9 水分析室、油分析

23、室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柜,通风柜的控制风速不宜小 于 0.6m/s。 5.3.4.10 在进入酸碱库房、酸碱计量间、化学品库房、加药间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前宜先开启 通风设施,换气完全后再进入。 5.3.5 除灰系统防尘措施 5.3.5.1 企业宜采取干式气力除灰系统,灰斗、灰库、输送管道及其接头、法兰等应密封防尘、防泄 漏。 5.3.5.2 在灰库顶部的排气口处宜设置脉冲反吹式袋式除尘器。 5.3.5.3 干灰汽运时,宜使用密闭罐车,灰库卸灰口宜使用伸缩管导入罐车内,并设置袋式除尘器, 其吸风口设置在卸灰口处,保持罐车内负压,吸取的空气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排出。如采用非密闭

24、车辆 运输,干灰应调湿,调湿时宜采取密封措施,防粉尘外逸,运输车辆宜加顶棚或篷布。 5.3.5.4 干灰船运时,宜采用密闭气力输送管道输送,卸灰口宜使用伸缩管,降低落差,并设置袋式 除尘器,其吸风口设置在卸灰口处。 5.3.5.5 灰库应设置操作室,并宜按照 5.2.8的规定采取防尘措施。 5.3.5.6 灰渣场应设置覆盖整个灰场的喷洒设施。 5.3.6 除渣系统防尘措施 5.3.6.1 除渣宜采用机械式除渣,锅炉底部至除渣设施应密封,防止渣尘逸出。 5.3.6.2 风冷式机械除渣时,锅炉排渣由风冷式排渣机至渣仓应全程封闭,且宜内部保持负压,防止 渣尘逸出。 5.3.6.3 干渣仓顶部排气口处

25、宜设置脉冲反吹式袋式除尘器。 5.3.6.4 干渣仓下面宜设置卸渣间,卸渣间宜采用半封闭式,留有车辆进出口。 5.3.6.5 干渣外运时,宜按照 5.3.5.3 的规定采取防尘措施。 5.3.6.6 采用汽车运渣时,宜设有汽车冲洗设施。 5.3.6.7 渣仓应设置操作室,并宜按照 5.2.8的规定采取防尘措施。 5.3.7 烟气脱硫系统防尘、防毒措施 5.3.7.1 石灰石宜采用自卸车运输,卸料处宜设置卸料间,卸料间宜设置袋式除尘器,如设堆料场, 堆料场四周宜设置喷雾抑尘装置。 5.3.7.2 石灰石粉宜采用密闭罐车运输,通过密闭管道气力输送至密闭石灰石粉仓储存,石灰石粉仓 排气口处宜设置脉冲

26、反吹式袋式除尘器。 5.3.7.3 石灰石制粉宜采用湿磨制粉。 5.3.7.4 石灰石粉应采用密闭机械给料装置从石灰石粉仓输送至浆液箱。 5.3.7.5 石膏脱水车间、石膏库等宜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石膏脱水机房换气 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h。 AQ/T XXXXXXXXX 7 5.3.7.6 石灰石(粉)卸料处、石膏装车处等产生或散落粉尘的场所宜设置水力清扫设施,卸料或装 车后冲洗。 5.3.7.7 石膏装车时应尽量防止洒落,石膏运输宜采用设置顶棚的车辆,也可加盖篷布。 5.3.7.8 脱硫后湿式除尘器系统使用氢氧化钠的运输、接卸、储存、输送等过程宜按照 5.3.4 中对

27、氢氧 化钠的规定设置防毒设施。 5.3.7.9 使用循环流化床脱硫的系统,氧化钙或氢氧化钙的运输、接卸、储存、输送、制浆等过程宜 按照 5.3.4.8的规定设置防尘措施。 5.3.7.10 使用氨法脱硫的系统,氨水、液氨或尿素的运输、接卸、储存、输送等宜按照 5.3.8 中对氨 水、液氨或尿素的规定采取防毒措施。副产物车间、干燥厂房宜设置通风系统,旋流器、离心机、干燥 机、料仓及管路宜密闭。 5.3.7.11 使用镁法脱硫的系统,氧化镁或氢氧化镁的运输、接卸、储存、输送、制浆等宜按照 5.3.7 中对石灰石粉的规定采取防尘措施,其副产物(亚硫酸镁或硫酸镁)的脱水车间、仓库等宜按照 5.3.7.

28、5 的规定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5.3.8 烟气脱硝系统防毒措施 5.3.8.1 氨水、液氨应采用密闭槽罐车运输,密闭储罐贮存;液氨卸车时,应采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 氨水卸车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5.3.8.2 液氨储罐、液氨输送泵、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氨气稀释罐、氨水卸料泵、氨水储罐、氨 水计量/输送泵及输送管道、法兰、阀门等应采取密封措施。 5.3.8.3 液氨储罐、氨水储罐、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等应设有安全阀与排放阀,排放的氨气经管道 进入氨气稀释罐吸收。 5.3.8.4 氨蒸发器房和卸氨压缩机房应设置通风设施,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6 次/h。 5.3.8.5 氨

29、气管道宜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 需要采取通风措施防止管沟内氨气积聚。 5.3.8.6 液氨卸车操作时应按照 DL/T 335 的规定执行。 5.3.8.7 使用袋装尿素时,尿素堆料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排风口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拆包处及加料口宜设置局部排风装置,控制风速宜设为 0.5m/s1.5m/s。 5.3.8.8 尿素溶液输送、尿素分解等过程中应采取密闭措施。 6 个体防护 6.1 企业应按照 GB/T 11651、GB/T 18664、GB/T 29510 等的规定为接触粉尘和毒物的作业人员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 6.2 当粉尘、化学物质浓度达到 1

30、/2 职业接触限值(PC-TWA 或 MAC)时,企业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 有效的、 数量足够的个体防护用品。 人工配药、 加药人员应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6.3 企业应为燃料储运、烟气脱硫等接触煤尘、石灰石粉尘等粉尘的运行人员配备 KN90 及以上级别 的防尘口罩。 6.4 企业应为除灰渣系统接触矽尘的运行人员配备 KN95 及以上级别的防尘口罩。 6.5 企业宜为进入粉尘作业现场的管理人员配备 KN90 及以上级别的防尘口罩。 6.6 企业应为粉尘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足够的防尘口罩或防尘滤棉,及时更换,不应洗涤后继续使用。 AQ/T XXXXXXXXX 8 6.7 企业应为

31、接触酸碱的水处理运行人员、实验室人员配备自吸过滤式防酸碱面罩、防酸碱手套、防 酸碱服、防酸碱鞋等。 6.8 企业应为水汽加药人员、氨区作业人员等接触氨的作业人员配备自吸过滤式防碱(氨)面具、防 酸碱手套、防酸碱服、防酸碱鞋等。 6.9 企业应为电焊工配备焊接面罩、防毒面具(配防酸性气体滤毒盒和防尘滤棉)、焊接防护服、焊 接手套、焊接防护鞋、焊接眼镜等。 6.10 企业应为喷漆、防腐作业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防有机气体滤毒盒和防尘滤棉)、防护眼 镜、防护服等。 6.11 企业应为接触粉尘、化学物质的其他检修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6.12 企业应根据各工种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及损耗情况等制

32、定合适的发放周期, 并及时更换在发放周期 内损坏或防护效果不满足现场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6.13 企业应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过滤式呼吸器、正压式呼吸器等个体防护用品。企业应在氨区、集控 室、水处理控制室等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6.14 企业应购买符合标准、质量合格、大小合适、佩戴舒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6.15 企业应对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6.16 个体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6.17 外包作业人员和劳务派遣工应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7 应急救援 7.1 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应符合 GBZ 1、GBZ/T 223、DL/

33、T 5035 等的规定。 7.2 盐酸、 硫酸、 氢氧化钠、 氨、 氨水、 联氨等化学物质储罐及计量箱周围应按照 GB 26164.1、 DL 5454 的规定设置防护围堰,围堰高度不低于 15cm,容积应大于任一储罐容积,当围堰内有排放措施时,可 适当减小其容积。氨水、联氨采用单独密闭容器储存时,周围应设有泄险沟(堰)。 7.3 盐酸库及计量间、氯气瓶间、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氢站等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 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按照 GB 50019、 DL/T 5035的规定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事故通风系统一般包括或兼做正常通风系统。 7.4 事故通风的控制开关

34、应分别设置在室内以及室外靠近外门的墙上,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聚集最 多的位置,并对通风死角进行导流。 7.5 室内作业场所内如设监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宜与监测报警装置连锁。 7.6 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 DL/T 5035 的规定,计算时房间高度超过 6m的按 6m计算,不超 6m的 按实际高度计算室内容积。 7.7 下述室内作业场所宜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a) 盐酸库及计量间、电解海水制氯的酸洗间,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下部和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2 次/h; b) 氨水库及加药间、氨水及联氨共用的仓库及加药间、二氧化氯反应间及药品库、液氯的氯气瓶 间和加氯间等,宜按照 5.3.4.5 的规定

35、设置通风设施; c) 电解海水制氯的制氯间,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2 次/h; d) 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和下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6 次/h; e) 六氟化硫设备检修室,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下部和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2 次/h; f) 蓄电池室,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6次/h; g) 油断路器室,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2 次/h; AQ/T XXXXXXXXX 9 h) 氢站的电解间、氢气干燥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储瓶间或供氢站,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 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2 次/h; i) 油泵房,宜按照 5.

36、3.2.5的规定设置通风设施; j) 氨蒸发器房和卸氨压缩机房,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2 次/h。 7.8 氨区应设置声光监测报警装置,在卸氨区、液氨储罐、液氨输送泵、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氨 气稀释罐、氨水卸料泵、氨水储罐、氨水计量/输送泵等可能大量释放氨的场所设置检测报警点,氨监 测报警装置的预报值宜设为 15mg/m 3 ,警报值宜设为 30mg/m 3 。 7.9 使用液氯时,氯气瓶室和加氯间应设置声光监测报警装置,并宜设置氯气中和装置,在氯气瓶间 和加氯处设置检测报警点,氯气监测报警装置的预报值宜设为 0.5mg/m 3 ,警报值宜设为 1mg/m 3 。 7.1

37、0 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及设备检修室应设置声光监测报警装置,同时检测氧量和六氟化硫浓度,在 六氟化硫设备的地面处设置检测报警点。空气中含氧量低于 18%时应报警,六氟化硫监测报警装置的 报警值宜设为 1000 l/L(约 6000mg/m 3 )。 7.11 磨煤机出口、 筒仓、 全封闭式煤场等宜设置一氧化碳声光监测报警装置, 预报值宜设为 15mg/m 3 , 警报值宜设为 30mg/m 3 。 7.12 企业宜为集控室、运煤控制室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为化学控制室配备便携式氨监测报警 装置,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配备公用的便携式监测报警装置。 7.13 氨区应设置覆盖氨区的消防喷淋

38、系统,稀释吸收泄漏的氨,对于寒冷地区的消防喷淋系统应采取 防冻措施。 7.14 氨区应在最高处呈对角设置至少两个风向标。 7.15 企业应在酸碱罐区、酸碱计量间、加药间、氨区、酸洗间、二氧化氯反应间等处设置喷淋洗眼设 施,服务半径不大于 15m;对于寒冷地区室外喷淋洗眼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7.16 企业应在酸碱罐区、酸碱计量间、加药间、氨区等处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17 企业应配备为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设备、设施,救治伤员的运输设备等。 7.18 企业应为各生产车间配备相应的急救箱,急救箱配备宜按照 GBZ 1 的规定,并定期更新急救药 品,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并在可能接触酸、碱

39、的作业场所(如酸碱计量间、加药间、氨区、实验室等) 分别放置 0.5%的碳酸氢钠溶液和 2%的硼酸溶液。 7.19 企业应设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性急性中毒(如氨、氯气、二氧化硫、一 氧化碳、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等导致的职业性急性中毒)、化学性皮肤灼伤(如硫酸、盐酸、氢 氧化钠等导致的化学性皮肤灼伤)和化学性眼部灼伤(如硫酸、盐酸、二氧化硫、硫化氢等导致的化学 性眼部灼伤)、职业性中暑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突发事件设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7.20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教育,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确保其 能够适应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7

40、.21 企业每年应制定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定期演练,并对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 管理措施 8.1 企业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防尘防毒工作。 8.2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卫生档案。 8.3 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作业人员(含外包作业人员和劳务派遣工)进行 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 培训应针对火力发电企业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特点,并将培训记录存档。 AQ/T XXXXXXXXX 10 8.4 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41、关规定在厂区内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主要的职业卫 生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并在劳动合同、外包合同等中告知职业病危 害。 8.5 企业应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设置符合 GBZ 158、GBZ/T 203 的规定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在卸煤处、煤场、各转运站、灰库、渣仓、石灰石(粉)卸料处、石膏库、锅炉房等产生粉尘 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等警示标识;在酸碱罐、计量间、加药间、氨区等使用 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当心腐蚀”、“戴防毒面具”、“戴防 护手套”、“戴防护眼镜”、“穿防护服”、“穿防护鞋”、“救援电

42、话”等警示标识,室内作业场所 增加“注意通风”、“紧急出口”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设置在产生粉尘、化学物质危害的作业场所 入口或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8.6 企业应在汽水药品库及加药间、氨区设置氨告知卡,在使用联氨的汽水药品库及加药间设置联氨 告知卡, 在氯气瓶室及加氯间设置氯告知卡, 在灰库、 渣仓设置矽尘告知卡。 告知卡设置应符合 GBZ 158 的规定。 8.7 企业应在汽水药品库及加药间、氨区、氯气瓶室及加氯间等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 示线;在其他化学物质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置应符合 GBZ 158 的规定。 8.8 企业宜设置专人负责粉尘、化学物质等职业病危害

43、因素的日常监测,并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于粉尘、化学 物质检测结果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工作场所和作业岗位,应采取相应防尘、防毒措施。 8.9 企业应对防尘、防毒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能正常运行和使用。 8.10 企业在签订外包或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明确双方职业卫生职责,并对外包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进 行监督。 9 职业健康监护 9.1 企业应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医院或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 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医院或机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应包含企业作业人员接触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监护。 9.2 企业应对接触粉尘、化学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和周期应符合 GBZ 188 的规定。 9.3 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人员采取相应的后续处置措施。 9.4 企业应按照 GBZ 188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 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对其进行管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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