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规范一、消火设施规范1、消防用水、循环冷却水应配备应急电源,保证消防消防水和冷却水供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1.1 条, 公共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 2.0.2 条2、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 60.0m 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8 条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提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8 条4、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8.2.8 条5、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
2、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 15L/s 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8.2.8 条6、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 1015L/s 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 5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8 条7、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 1 个 DN50 或 DN100 和 2 个 DN65 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 DN100 和 DN65 的栓口各 1 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8 条8、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 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 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8 条9、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 6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 120m 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8 条10、在有毒性危害和腐蚀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 15m。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 4.1.4 条二、电力规范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统编教材电工作业规定1 不准在
4、电器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2 车间临时检修设备需局部停电时,由直接检修人员拉闸断电,班长确认,并将配电设施锁上安全锁,安全锁钥匙由直接检修人员携带,不准代锁,更不准钥匙移交他人代管。3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380 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 2.5 米,室外不少于 3.5 米。4 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者电气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5 扑救电气火灾禁止使用水,首选二氧化碳灭火器。6 电工人员必须遵守电盘吹扫制度,电盘内不准存放一切杂物。7 宿舍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电饭锅、电炒锅、电热器,不准电动车充电。
5、8 架空线路应避免跨越建筑物。架空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材料作屋顶的建筑物。9 在低压工作中,人体或其所携带的工具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 0.1 米。10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必须保证 1、电力线路在通讯线路上方,高压线路在低压线路上方。 2、通讯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低压线路之间不得小于 0.6M,低压线路与10KV 高压线路之间不得小于 1.2M,10KV 高压线与 10KV 高压线之间不得小于 0.8M。 3、10KV 接户线对地距离不应小于 4.0M,低压接户线对地距离不应小于 2.5M,低压接户线跨越通车街道时,对地距离不应小于 6M,跨越通车困难的街道或人行道时,不应
6、小于 3.5M。11 直接埋地电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 0.7M。12 低压配电装置正面通道的宽度,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13、低压配电装置背面通道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1M,有困难时事减为0.8M。 (2) 、通道内高度低于 2.3M 无遮栏的裸导电部分与对面墙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 1M,与对面其他裸导电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3) 、通道上方裸导电部分的高度低于 2.3M 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通道高度不应低于 1.9M。14、室内吊灯灯具高度一般应大于 2.5M,受条件限制时可减为 2.2M,如果还要降低,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
7、当灯具在桌面上方或其他人碰不到的地方时,高度可减为 1.5M。户外照明灯具一般不应低于 3M,墙上灯具高度允许减为 2.5M。15、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穿长袖衣,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毛掸等工具。16、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前,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因低压相间距离很小,检修中要注意防止人体同时接触两根线头。17、电动机一般可在额定电压变动-5+10的范围内运行,其额定出力不变。18、长时间(如 3 个月以上)停用的电动机,投入运行前要求用手电筒检查内部是否清洁,有无脏物,并用压缩空气(不超过两个大气压)或
8、“皮老虎”吹扫干净。19、安装低压接户线应当注意发下各项间距要求:(1)接户线不宜跨越建筑物,必须跨越时,离建筑物最小高度不得小于 2.5M。 (2)接户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0.3M。20、电缆桥架应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与一般工艺管道平行净距不小于0.4M,交叉净距不小于 0.3M ;与热力管道(有保温层)平行净距不小于 0.5M,交叉净距不小于0.3M;与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平行净距不小于 0.5M,交叉净距不小于 0.5M。2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 6.4.2 条22、库房内
9、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40 条23、危险品仓库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 6.4.2 条24、危险化学品仓库和液体化工原料罐区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 6.4.2 条25、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 6.4.1 条26、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 41 条。27、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1、避免由外部
10、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2、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3、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带来的影响。5、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5.1.2 条28、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2.2 条29、消防用水、循环冷却水应配备应急电源,保证消防消防水和冷却水供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1.1 条, 共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 2.0.2 条30、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
11、及风沙等到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 2.5.2 条31、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和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 2.5.8 条32、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明敷设。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 4.3.8 条33、设置防误操作、误入带电间等造成触电事故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3.2.8 条三、防静电规范1、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
12、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垢,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2.4 条2、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垢,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2.4 条3、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爆炸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八条4、汽车罐车、装
13、卸车,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 100欧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8.3.4 条5、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8.2.3 条6、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不应该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 2.5.2 条7、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
14、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8、改善工艺操作条件,在生产、储运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大量产生静电荷。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第 1.0.3 条9、防止静电积聚,设法提供静电荷消散通道,保证足够的消散时间,泄漏荷导走静电荷。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第 1.0.3 条10、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置调温调湿设备,以保证相对湿度不低于 50%65%,或定期向地面洒水。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 3.2.2 条11、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 6.10 条12、散发较空气
15、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6.6 条四、防火规范1、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4.49 条2、在火灾爆炸区域内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 2.1 条3、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采用非燃烧材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4.1.1 条4、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生产设备
16、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 6.3 条5、危化品仓库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必须远离热源与火源。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 7.3 条6、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应使用撞击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 125 条。7、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6.6 条8、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7、第3.1.5 条9、爆炸危险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对局部易泄露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爆炸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六条10、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管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4.1.1 条11、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 规定的甲、
18、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第 5.1.3 条五、重大危险源规范1、在使用或产生可燃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装置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仪,且宜采用固定式。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 0.3-0.6M.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 6.1.1 条3、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 15M 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 7.5M. 石油化工企
19、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第 4.1.3 条4、液化烃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切断进料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6.3.11 条。5、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6.6 条。6、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十五条。7、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这第 5.2.3 条六、设备安全防护规范1、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高度在 2M
20、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1.6 条。2、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4.2.3 条3、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设计应附合国家标准。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 3.6.1 条4、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 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 20M 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 1000MM,在离地面高度等于或大于 20M 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 1200MM。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第 4.1 条。5、平台铺板应采用大于 4MM 厚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第 2.9条6、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4.2.3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