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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207198 上传时间:2018-12-15 格式:PDF 页数:20 大小:508.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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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体灭火系 统设计 规范(GB 50370-2005 ) 前言 本规范 是根 据建 设部 建标200226 号 文 二 一 二 二年 度工 程建 设国 家标准 制 定、 修订 计划 要 求, 由公 安部消 防局 组织 公安 部天 津消防 研究 所会 同有 关单 位共同 编制 完 成的。 在编制 过程 中, 编制 组进 行了广 泛的 调查 研究 , 总 结了我 国气 体灭 火系 统研 究、 生 产、 设计和 使用 的科 研成 果及 工程实 践经 验 , 参考 了相 关国际 标准 及美 、 日 、 德 等发达 国家 的相 关标准 , 进 行了 有关 基础 性实验 及工 程应 用实 验研 究。 广

2、泛征 求了 设计、 科研 、 制造、 施工、 大专院 校、 消防 监督 等部 门和单 位的 意见 ,最 后经 专家审 查, 由有 关部 门定 稿。 本规范 共分六章和八 个附录,内 容包括:总则 、术语和符 号、设计要求 、系统组件 、 操作与 控制 、安 全要 求等 。其中 黑体 字为 强制 性条 文。 本规范 由建设部负责 管理和对强 制性条文的解 释,公安部 负责具体管理 ,公安部天 津 消防研 究所 负责 具体 技术 内容的 解释 。 请各单 位在 执行本 规范 过程 中, 注意 总结经 验 、 积 累 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本规范管理组( 公 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

3、南 开区卫 津南 路 110 号,邮 编 300381) ,以 供今 后修 订参考 。 本规范 主编 单位 、参 编单 位和主 要起 草人 名单 : 主编单 位 公安部天津 消防 研究 所 参编单 位 国家固 定灭 火系 统及 耐火 构件质 量监 督检 验中 心 北京城 建设 计研 究总 院 中国铁 道科 学研 究院 深圳因 特安 全技 术有 限公 司 中国移 动通 信集 团公 司 陕西省 公安 消防 总队 深圳市 公安 局消 防局 广东胜 捷消 防企 业集 团 浙江蓝 天环 保高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 杭州新 纪元 消防 科技 有限 公司 西安坚 瑞化 工有 限责 任公 司 主要起 草人

4、: 东靖飞 谢德隆 杜兰萍 刘连喜 李根敬 宋 波 许春元 刘跃红 伍建许 王宝伟 万 旭 李深梁 常 欣 王元荣 靳玉广 郭鸿宝 陆 曦 目录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3. 设计要求 4. 系统组件 5. 操作与控制 6. 安全要求 附录 A 灭火 浓度 和惰 化浓度 附录 B 海拔 高度 修正 系数 附录 C 七氟 丙烷 灭火 系 统喷头 等效 孔口 单位 面积 喷射率 附录 D 喷头 规格 和等 效孔口面 积 附录 E IG541 系统管 道压力系 数和 密度 系数 附录 F IG541 混合气 体灭火系 统喷 头等 效孔 口单 位面积 喷射 率 附录 G 无毒性 反应(NOAE

5、L) 、有毒 性反 应(LOAEL) 浓度和 灭火 剂技 术性 能 规范用 词 总 则 1.0.1 为合理 设计 气体 灭火 系统 ,减少 火灾 危害 ,保 护人 身和财 产的 安全 ,制 定本 规范。 1.0.2 本规范 适用 于新 建、 改建 、扩建 的工 业和 民用 建筑 中设置 的七 氟丙 烷、IG541 混合 气体和 热气 溶胶 全淹 没灭 火系统 的设 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 计,应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 和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 进,经 济合理 。 1.0.4 设计采 用的 系统 产品 及组 件,必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标 准和规 定的 要求 。 1.0.5 气体

6、灭 火系 统设 计, 除应 符合本 规范 外, 还应 符合 国家现 行有 关标 准的 规定 1. 术语和符号 1.1 术语 1.1.1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 淹没 灭火 系统 要求 的有限 封闭 空间 。 1.1.2 全淹没 灭火 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 向 防护 区喷放 设计 规定 用量 的灭 火剂, 并使 其均 匀地 充满 整个防 护区 的灭火 系统 。 1.1.3 管网灭 火系 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按一定 的应 用条 件进 行设 计计算 , 将灭

7、火剂 从储 存装 置经由 干管 支管 输送 至喷 放组件 实 施喷放 的灭 火系 统。 1.1.4 预制灭 火系 统 Pre-engineered systems 按一定 的应 用条 件, 将灭 火剂储 存装 置和 喷放 组件 等预先 设计 、 组 装成 套且 具有联 动控 制功能 的灭 火系 统。 1.1.5 组合分 配系 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 气体 灭火 剂储 存装 置通过 管网 的选 择分 配 , 保 护两个 或两 个以 上防 护区 的灭火 系 统。 1.1.6 灭火浓 度 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

8、n 在 101 KPa 大气 压和 规定 的温度 条件 下, 扑灭 某种 火灾所 需气 体灭 火剂 在空 气中的 最 小体积 百分 比。 1.1.7 灭火密 度 Flame extinguishing density 在 101 KPa 大气 压和 规定 的温度 条件 下, 扑灭 单位 容积内 某种 火灾 所需 固体 热气溶 胶 发生剂 的质 量。 1.1.8 惰化浓 度 Inerting concentration 有火源 引入 时, 在 101 KPa 大气 压和 规定 的温 度条 件下, 能抑 制空 气中 任意 浓度的 易 燃可燃 气体 或易 燃可 燃液 体蒸气 的燃 烧发 生所 需的

9、气体灭 火剂 在空 气中 的最 小体积 百 分 比 。 1.1.9 浸渍时 间 Soaking time 在防护 区内 维持 设计 规定 的灭火 剂浓 度, 使火 灾完 全熄灭 所需 的时 间。 1.1.10 泄压口 Pressure relief opening 灭火剂 喷放 时, 防止 防护 区内压 超过 允许 压强 ,泄 放压力 的开 口。 1.1.11 过程中 点 Counse middle point 喷放过 程中 ,当 灭火 剂喷 出量为 设计 用 量 50% 时的 系统状 态。 1.1.12 无毒性 反应 浓度(NOAEL 浓度) NOAEL Concentration 观察不

10、到由 灭火 剂毒 性影 响产生 生理 反应 的灭 火剂 最大浓 度。 1.1.13 有毒性 反应 浓度(LOAEL 浓度) LOAEL Concentration 能观察 到由 灭火 剂毒 性影 响产生 生理 反应 的灭 火剂 最小浓 度。 1.1.14 热气溶 胶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由固体 化学 混合 物(热气溶 胶发生 剂) 经 化学 反应 生成 的具有 灭火 性质 的气 溶胶 , 包括 S 型热气 溶胶 、K 型热气 溶胶和其 它型 热气 溶胶 。 1.2 符号 1 C 灭火设 计浓 度或 惰化 设计 浓度 2 C 热气溶 胶设 计

11、灭 火密 度 D 管道内 径 c F 喷头等 效孔 口面 积 k F 减压孔 板孔 口面 积 x F 泄压口 面积 g 重力加 速度 H 喷头高 度相 对“过程中 点”时储存容 器中 液面 的位 差 K 海拔高 度修 正系 数 v K 容积修 正系 数 L 管道计 算长 度 n 储存容 器的 数量 d N 流程中 计算 管段 的数 量 g N 安装在 计算 支管 下游 的喷 头数量 0 P 灭火剂 储存 容器 充压( 或增 压) 压力 1 P 减压孔 板前 压力 2 P 减压孔 板后 压力 c P 喷头工 作压 力 f P 围护结 构承 受内 压的 允许 压强 h P 高程压 头 m P 喷放

12、“过程中 点”储存容 器内 压力 Q 管道设 计流 量 c Q 单个喷 头的 设计 流量 g Q 支管平 均设 计流 量 k Q 减压孔 板设 计流 量 w Q 主干管 平均 设计 流量 x Q 灭火剂 在防 护区 的平 均喷 放速率 c q 等效孔 口单 位面 积喷 射率 S 灭火剂 过热 蒸汽 或灭 火剂 气体在 101KPa 大气压 和防护区 最低 环境温 度下 的比 容 T 防护区 最低 环境 温度 t 灭火剂 设计 喷放 时间 V 防护区 的净 容积 0 V 喷放前 全部 储存 容器 内的 气相总 容积( 对 IG541 系 统为全 部储 存容器 的总 容积) 1 V 减压孔 板前

13、管网 管道 容积 2 V 减压孔 板后 管网 管道 容积 b V 储存容 器的 容量 p V 管网的 管道 内容 积 W 灭火设 计用 量 0 W 系统储 存量 s W 系统灭 火剂 剩余 量 1 Y 计算管 段始 端压 力系 数 2 Y 计算管 段末 端压 力系 数 1 Z 计算管 段始 端密 度系 数 2 Z 计算管 段末 端密 度系 数 七氟丙 烷液 体密 度 落压比 充装量 k 减压孔 板流 量系 数 P 计算管 段阻 力损 失 1 W 储存容 器内 的灭 火剂 剩余 量 2 W 管道内 的灭 火剂 剩余 量 2. 设计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保护的 防护

14、区,其灭火剂 设计用 量,应根据防护区 内可燃 物相应 的灭火 设计 浓度 或惰 化设 计浓度 经计 算确 定。 2.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 、液体 类火灾的防护区, 应采用 惰化设计浓度;无 爆炸危 险的气 体、液 体类 火灾 和固 体类 火灾的 防护 区, 应采 用灭 火设计 浓度 。 2.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 混合时 ,灭火设计浓度或 惰化设 计浓度,应按其中 最大的 灭火设 计浓度 或惰 化设 计浓 度确 定。 2.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 护区 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 , 一 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 护的 防护区 不应超过 8 个。 2.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 剂储 存量,应按储

15、存量最 大的 防护区确定。 2.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 储存量 ,应为防护区设计 用量与 储存容器的剩余量 和管网 内的剩 余量之 和。 2.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 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 100% 设置 备用 量。 2.1.8 灭火系 统的 设计 温度 ,应 采用 20 。 2.1.9 同一集 流管 上的 储存 容器 ,其规 格、 充压 压力 和充 装量应 相同 。 2.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 计两套 或三套管网时,集 流管可 分别设置,系统启 动装置 必须共 用。各 管网 上喷 头流 量均 应按同 一灭 火设 计浓 度、 同一喷 放时 间进 行设

16、计。 2.1.11 管网上 不应 采用 四通 管件 进行分 流。 2.1.12 喷头的 保护 高度 和保 护半 径,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1 最大保 护高 度不 宜大 于 6.5m ; 2 最小保 护高 度不 应小 于 0.3 m ; 3 喷头安 装高 度小 于 1.5 m 时, 保护 半径 不宜 大于 4.5 m ; 4 喷头安 装高 度不 小于 1.5m 时,保 护半 径不 应大 于 7.5 m 。 2.1.13 喷头宜 贴近 防护 区顶 面安 装,距 顶面 的最 大距 离不 宜大 于 0.5 m 。 2.1.14 一个防 护区 设置 的预 制灭 火系统 ,其 装置 数量 不宜 超过

17、10 台。 2.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 灭火 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 必须能同时启动, 其动作响应时差不 得大于 2 s 。 2.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 火系 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 应大 于 160 m 3 2.1.17 采用热 气溶 胶预 制灭 火系 统的防 护区 ,其 高度 不宜 大于 6.0 m 。 ; 设置多台装置 时, 其 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 于 10 m 。 2.1.18 热气溶 胶预 制灭 火系 统装 置的喷 口宜 高于 防护 区地 面 2.0 m 。 2.2 系统设置 2.2.1 气体灭 火系 统适 用于 扑救 下列火 灾: 1 电气火 灾; 2 固体表 面火 灾;

18、 3 液体火 灾; 4 灭火前 能切 断气 源的 气体火灾 。 注: 除电缆 隧道( 夹层 、井) 及自备 发电 机房 外,K 型 和其它 型热 气溶 胶预 制灭 火系统 不 得用于 其它 电气 火灾 。 2.2.2 气体灭 火系 统不 适用 于扑 救下列 火灾 : 1 硝化纤 维、 硝酸 钠等 氧化剂或 含氧 化剂 的化 学制 品火灾 ; 2 钾、镁 、钠 、钛 、镐 、铀等活 泼金 属火 灾; 3 氢化钾 、氢 化钠 等金 属氢化物 火灾 ; 4 过氧化 氢、 联胺 等能 自行分解 的化 学物 质火 灾。 5 可燃固 体物 质的 深位 火灾。 2.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 系统不 应设置在

19、人员密集 场所、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 所及有 超净要 求的场 所。K 型及 其他 型 热气溶 胶预 制灭 火系 统不 得用于 电子 计算 机房 、通 讯机房 等场 所 。 2.2.4 防护区 划分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防护区 宜以 单个 封闭 空间划分 ;同一 区间 的吊 顶层和地 板下 需同 时保 护时 ,可 合为 一个防 护区 ; 2 采用管 网灭 火系 统时 ,一个防 护区 的面 积不 宜大 于 800m 2 ,且容 积不 宜大 于 3600 m 3 3 采用预 制灭 火系 统时 ,一个防 护区 的面 积不 宜大 于 500m ; 2 ,且容 积不 宜大 于 1600 m 3 。

20、2.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0.25h 。 2.2.6 防护区 围护 结构 承受 内压 的允许 压强 ,不 宜低 于 1200 Pa。 2.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 ,七 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 压口 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 2.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 口,宜 设在外墙上。泄压 口面积 按相应气体灭火系 统设计 规定计 算。 2.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 区内 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 能自 行关闭。 2.2.10 防护区 的最 低环 境温 度不 应低于-10 。 2.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2.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 灭

21、火 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 火浓 度的 1.3 倍,惰化设计浓 度不应 小于惰化浓度的 1.1 倍。 2.3.2 固体表 面火 灾的 灭火浓度 为 5.8%,其它 灭火 浓度 可按本规 范附 录 A 中附表 A-1 的 规定取 值, 惰化 浓度 可按 本规范 附 录 A 中附 表 A-2 的规定 取值 。 本 规范 附录 A 中 未列 出的, 应经试 验确 定。 2.3.3 图书、 档案 、票 据和 文物 资料库 等防 护区 ,灭 火设 计浓度 宜采 用 10% 。 2.3.4 油浸变压器室、带 油开关 的配电室和自备发 电机房 等防护区,灭火设 计浓度 宜采用 9% 。 2.3.5 通讯机 房和

22、 电子 计算 机房 等防护 区, 灭火 设计 浓度 宜采 用 8% 。 2.3.6 防护区 实际 应用 的浓 度不 应大于 灭火 设计 浓度 的 1.1 倍。 2.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 算机 房等防护区,设计喷 放时 间不应大于 8s ;在其它防 护区, 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 于 10s 。 2.3.8 灭火浸 渍时 间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 木材、 纸张 、织 物等 固体表面 火灾 ,宜 采用 20min ; 2 通讯机 房、 电子 计算 机房内的 电气 设备 火灾 ,应 采用 5min; 3 其它固 体表 面火 灾, 宜采用 10 min; 4 气体和 液体 火灾 ,不 应小于 1

23、 min 。 2.3.9 七氟丙 烷灭 火系 统应 采用 氮气增 压输 送。 氮气 的含 水量不 应大 于 0.006% 。 储存容 器的 增压 压力 宜分 为三级 ,并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一级 2.5+0.1MPa( 表压) ; 2 二级 4.2+0.1MPa( 表压) ; 3 三级 5.6+0.1MPa( 表压) 。 2.3.10 七氟丙 烷单 位容 积的 充装 量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一级增 压储 存容 器, 不应大 于 1120kg/m 3 2 二级增 压焊 接结 构储 存容器, 不应 大于 950kg/m ; 3 3 二级增 压无 缝结 构储 存容器, 不应 大于 1

24、120kg/m ; 3 4 三级增 压储 存容 器, 不应大 于 1080kg/m ; 3 2.3.11 管网的 管道 内容 积, 不应 大于流 经该 管网 的七 氟丙 烷储存 量体 积 的 80% 。 。 2.3.12 管网布 置宜 设计 为均 衡系 统,并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喷头设 计流 量应 相等 ; 2 管网的 第 1 分流 点至 各 喷头的 管道 阻力 损失 ,其 相互间 的最 大差 值不 应大 于 20% 。 2.3.13 防护区 的泄 压口 面积 ,宜 按下式 计算 : f x x P Q F 15 . 0 = (3.3.13) 式中 x F 泄压口 面积(m 2) ;

25、 x Q 灭火剂 在防 护区 的平 均喷 放速率(kg/s) ; f P 围护结 构承 受内 压的 允许 压强(Pa) 。 2.3.14 设计用 量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1 防护区 灭火 设计 用量 或惰化设 计用 量应 按下 式计 算: ) C ( C S V K W 1 1 100 = (3.3.14-1) 式中 W 灭火设 计用 量(kg); 1 C 灭火设 计浓 度或 惰化 设计 浓度(%); S 灭火 剂过热蒸汽 在 101KPa 大气压和防护 区最低环境温 度下 的比容(m 3/kg) ; V 防护区 的净 容积(m 3) ; K 海拔高 度修 正系 数, 可按 本规范 附 录

26、 B 的规 定取 值。 2 灭火剂 过热 蒸汽 在 101KPa 大气 压和 防护 区最 低 环境温 度下 的比 容, 应按 下 式计算 : T K K S 2 1 + = (3.3.14-2) 式中 T 防护区 最低 环境 温度( ) ; 1 K 0.1269 ; 2 K 0.000513 。 3 系统储 存量 应按 下式 计算: 2 1 0 W W W W + + = (3.3.14-3) 式中 0 W 系统储 存量(kg) ; 1 W 储存容 器内 的灭 火剂 剩余 量(kg) ; 2 W 管道内 的灭 火剂 剩余 量(kg) 。 4 储存容 器内 的剩 余量 ,可按储 存容 器内 引升

27、 管管 口以下 的容 器容 积量 换算 。 5 均衡管 网和 只含 一个 封闭空间 的非 均衡 管网 ,其 管网内 的剩 余量 均可 不计 。 防护区 中含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封闭 空间 的非 均衡 管网 , 其管 网内 的剩 余量, 可按 各支管 与 最短支 管之 间长 度差 值的 容积量 计算 。 2.3.15 管网计 算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1 管网计 算时 ,各 管道 中灭火剂 的流 量, 宜采 用平 均设计 流量 。 2 主干管 平均 设计 流量 ,应按下 式计 算: Q w = (3.3.15-1) 式中 w Q 主干管 平均 设计 流量(kg/s) ; t 灭火剂 设计 喷

28、放 时间(s) 。 3 支管平 均设 计流 量, 应按下式 计算 : = g N c g Q Q 1(3.3.15-2) 式中 g Q 支管平 均设 计流 量(kg/s) ; g N 安装在 计算 支管 下游 的喷 头数量( 个) ; c Q 单个喷 头的 设计 流量(kg/s) 。 4 管网阻 力损 失宜 采用 过程中点 时储 存容 器内 压力 和平均 流量 进行 计算 。 5 过程中 点时 储存 容器 内压力, 宜按 下式 计算 : p m V V V P P + + = 2 0 0 0(3.3.15-3) ) 1 ( 0 nV V b = (3.3.15-4) 式中 m P 过程中 点时

29、 储存 容器 内压 力(MPa ,绝 对压 力) ; 0 P 灭火剂 储存 容器 增压 压力(MPa,绝 对压 力) ; 0 V 喷放前 ,全 部储 存容 器内 的气相 总容 积(m 3) ; 七氟丙 烷液 体密 度(kg/ m 3 ) ,20 时为 1407kg/ m 3; p V 管网管 道的 内容 积(m 3) ; n 储存容 器的 数量( 个) ; b V 储存容 器的 容量(m 3) ; 充装量(kg/ m 3 6 管网的 阻力 损失 应根 据管道种 类确 定。当 采用 镀锌钢管 时,其 阻力 损失 可按下式 计 算: ) 。 5 2 2 5 12 0 lg 2 74 1 10 75

30、 5 D ) . D . ( Q . L P + = (3.3.15-5) 式中 P 计算管 段阻 力损 失(MPa); L 管 道计 算长度(m) ,( 为计算 管段 中沿程 长度与 局部损 失当 量长度 之和) ; Q 管道设 计流 量(kg/s) ; D 管道内 径(mm) 。 7 初选管 径, 可按 管道 平均流量 ,参 照下 列公 式计 算: 当 s kg Q / 0 . 6 时, Q D 20 12 = ; (3.3.15-6) 当 s kg Q s kg / 0 . 160 / 0 . 6 时, Q D 16 8 = ; (3.3.15-7) 8 喷头工 作压 力应 按下 式计算

31、: h N m c P P P d = 1(3.3.15-8) 式中 c P 喷头工 作压 力(MPa ,绝对 压力) ; d N 1 系统流 程阻 力总 损失(MPa) ; d N 流程中 计算 管段 的数 量; h P 高程压 头(MPa) 。 9 高程压 头, 应按 下式 计算: g H P h 10 6 = (3.3.15-9) 式中 H 过程中 点时 ,喷 头高 度相 对储存 容器 内液 面的 位差(m) ; g 重力加 速度(m/s 2 2.3.16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 统的 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 结果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一级增压储存 容器的系 统 c P 0.6(MPa,

32、 绝对压力) ;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 系统 c P 0. 7( M P a, 绝对压力) ;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 系统 c P 0. 8( M P a, 绝对压力) 。 2 c P 2 m P (MPa ,绝对压力) 。 2.3.17 喷头等 效孔 口面 积应 按下 式计算 : c c c q Q F = (3.3.17) 式中 c F 喷头等 效孔 口面 积(cm 2) ; c q 等效孔口单位 面积喷射率(kg/s)/cm 2 2.3.18 喷头规格的实际孔 口面积 ,由储存容器的增 压压力 与喷头孔口结构等 因素决 定,并 经试验 确定 。喷 头规 格应 符合本 规范 附 录 D 的规

33、定。 ,可按本规范附 录C 采 用。 2.4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2.4.1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 小于 灭火浓度的 1.3 倍,惰化 设计浓 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 的 1.1 倍。 2.4.2 固体表 面火 灾的 灭火 浓度 为 28.1% , 其它 灭火 浓度 可按本 规范 附录 A 中附 表 A-3 的 规定取 值, 惰化 浓度 可按 本规范 附 录 A 中附 表 A-4 的规定 取值 。 本 规范 附录 A 中 未列 出的, 应经试 验确 定。 2.4.3 当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剂 喷放至设计用量的 95% 时 ,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60s 且不

34、 应小于 48 s 。 2.4.4 灭火浸 渍时 间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 木材、 纸张 、织 物等 固体表面 火灾 ,宜 采用 20min ; 2 通讯机 房、 电子 计算 机房内的 电气 设备 火灾 ,宜 采用 10 min; 3 其它固 体表 面火 灾, 宜采用 10 min。 2.4.5 储存容 器充 装量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1 一级充 压,20 ,充 装压力 为 15.0MPa( 表压) 时,其充 装量 应为 211.15kg/m 3 2 二级充 压,20 ,充 装压力 为 20.0MPa( 表压) 时,其充 装量 应为 281.06kg/m ; 3 2.4.6 防护区 的

35、泄 压口 面积 ,宜 按下式 计算 : 。 f x x P Q F 1 . 1 = (3.4.6) 式中 x F 泄压口 面积(m 2) ; x Q 灭火剂 在防 护区 的平 均喷 放速率(kg/s) ; f P 围护结 构承 受内 压的 允许 压强(Pa) 。 2.4.7 设计用 量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1 防护区 灭火 设计 用量 或惰化设 计用 量应 按下 式计 算: ) 100 100 ln( 1 C S V K W = (3.4.7-1) 式中 W 灭火设 计用 量(kg); 1 C 灭火设 计浓 度或 惰化 设计 浓度(%) ; V 防护区 净容 积(m 3) ; S 灭火剂

36、气体 在 101KPa 大 气压和 防护 区最 低环 境温 度下的 比 容(m 3/kg) ; K 海拔高 度修 正系 数, 可按 本规范 附 录 B 的规 定取 值。 2 灭火剂 气体 在 101KPa 大气压 和防 护区 最低 环境 温度下 的比 容, 应按 下式 计算: T K K S 2 1 + = (3.4.7-2) 式中 T 防护区 最低 环境 温度( ) ; 1 K 0.6575 ; 2 K 0.0024 。 3 系统灭 火剂 储存 量, 应为防护 区灭 火设 计用 量及 系统灭 火剂 剩余 量之 和,系统灭 火 剂剩余 量应 按下 式计 算: p s V V W 0 . 2 7

37、 . 2 0 + (3.4.7-3) 式中 s W 系统灭 火剂 剩余 量(kg); 0 V 系统全 部储 存容 器的 总容 积(m 3) ; p V 系统管 网管 道容 积(m 3 2.4.8 管网计 算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 。 1 管道流 量宜 采用 平均 设计流量 。 主干管 、支 管的 平均 设计 流量, 应按 下列 公式 计算 : t W Q w 95 . 0 = (3.4.8-1) = g N c g Q Q 1(3.4.8-2) 式中 w Q 主干管 平均 设计 流量(kg/s) ; t 灭火剂 设计 喷放 时间(s) ; g Q 支管平 均设 计流 量(kg/s) ;

38、g N 安装在 计算 支管 下游 的喷 头数量( 个) ; c Q 单个喷 头的 平均 设计 流量(kg/s) 。 2 管道内 径宜 按下 式计 算: Q D 36 24 = (3.4.8-3) 式中 D 管道内 径(mm) ; Q 管道平 均设 计流 量(kg/s) 。 3 灭火剂 释放 时, 管网 应进行减 压。减 压装 置宜 采用减压 孔板 。减压 孔板 宜设在系 统 的源头 或干管入 口处 。 4 减压孔 板前 的压 力, 应按下式 计算 : 45 . 1 2 1 0 0 0 1 4 . 0 525 . 0 + + = V V V V P P (3.4.8-4) 式中 1 P 减压孔

39、板前 的压 力(MPa ,绝对压 力) ; 0 P 灭火剂 储存 容器 充压 压力(MPa,绝 对压 力) ; 0 V 系统全 部储 存容 器的 总容 积(m 3) ; 1 V 减压孔 板前 管网 管道 容积(m 3) ; 2 V 减压孔 板后 管网 管道 容积(m 3 5 减压孔 板后 的压 力, 应按下式 计算 : ) 。 1 2 P P = (3.4.8-5) 式中 2 P 减压孔 板后 的压 力(MPa ,绝对压 力) ; 落压比( 临界 落压 比: =0.52)。一 级充 压(15MPa) 的系统 , 可在 =0.520.60 中选 用; 二级充 压(20MPa)的系 统, 可在 =

40、0.520.55 中选 用。 6 减压孔 板孔 口面 积, 宜按下式 计算 : 69 . 1 38 . 1 1 95 . 0 = P Q F k k k(3.4.8-6) 式中 k F 减压孔 板孔 口面 积(cm 2) ; k Q 减压孔 板设 计流 量(kg/s) ; k 减压孔 板流 量系 数。 7 系 统的 阻力 损失 宜从 减 压孔板 后算 起, 并应 按下 列公式 计算 , 压 力系 数和 密度系 数,应依据 计算 点压 力按 本规 范附 录 E 确定 。 ( ) 2 1 2 2 1 2 Q Z Z B Q L A Y Y + + = (3.4.8-7) 25 . 5 8 10 2

41、42 . 0 1 D A =(3.4.8-8) 4 7 10 653 . 1 D B =(3.4.8-9) 式中 Q 管道设 计流 量(kg/s) ; L 计算管段长 度(m) ; D 管道内 径(mm) ; 1 Y 计 算管 段始端 压力系 数(10 -1 MPakg/m 3) ; 2 Y 计 算管 段末端 压力系 数(10 -1 MPakg/m 3) ; 1 Z 计算管 段始 端密 度系 数; 2 Z 计算管 段末 端密 度系 数。 2.4.9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的喷头工作 压力的计 算结 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一级充压(15MPa) 系统, c P 2. 0( M P

42、a ,绝对压力) ; 2 二级充压(20MPa) 系统, c P 2. 1( M P a ,绝对压力) 。 2.4.10 喷头等 效孔 口面 积, 应按 下式计 算: c c c q Q F = (3.4.10) 式中 c F 喷头等 效孔 口面 积(cm 2) ; c q 等效 孔口面积 单位喷射 率kg/(scm 2 2.4.11 喷头规 格的 实际 孔口 面积 ,应有 试验 确定 ,喷 头规 格应符 合本 规范 附 录 D 的规定 。 ) , 可按本规 范附录F 采 用。 2.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 统 2.5.1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 统的 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 于灭 火密度的 1.3 倍

43、。 2.5.2 S型和K 型热 气溶 胶灭 固体 表面火 灾的 灭火 密度 为 100g/m 3 2.5.3 通讯机房和 电子计 算机房等 场所的电 气设备 火灾 ,S 型热气 溶胶的 灭火设 计密 度不 应小 于 130g/m 。 3 2.5.4 电缆隧道( 夹层、井) 及自 备发电机房火灾 ,S 型和K 型热气溶胶的灭 火设计密 度不应 小于 140g/m 。 3 2.5.5 在通讯机房、 电 子计 算机房 等防护区, 灭火剂喷放时间 不应大于 90s, 喷口温度不 应大 于 150 ; 在其他防护区 , 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20s, 喷口温度不应大于 180 。 。 2.5.6 S 型和

44、 K 型 热气 溶胶 对其 他可燃 物的 灭火 密度 应经 试验确 定。 2.5.7 其他型 热气 溶胶 的灭 火密 度应经 试验 确定 。 2.5.8 灭火浸 渍时 间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 木材、 纸张 、织 物等 固体表面 火灾 ,应 采用 20min ; 2 通讯机 房、 电子 计算 机房等防 护区 火灾 及其 它固 体表面 火灾 ,应 采用 10min 。 2.5.9 设计用 量应 按下 式计 算: V K C W v = 2(3.5.9) 式中 W 灭火剂 设计 用量(kg) ; 2 C 灭火设 计密 度(kg/m 3) ; V 防护区 净容 积(m 3) ; K V 容积修正

45、系数。 V 500m 3 K , V 1.0 ; 500m 3 V 1000m 3 K , V V 1.1 ; 1 0 00m 3 K , V 1.2 。 3. 系统组件 3.1 一般规定 3.1.1 储存装 置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1 管网系 统的 储存 装置 应由储存 容器 、 容器阀 和集 流管等 组成 ; 七氟丙 烷和 IG541 预 制灭火 系统 的储 存装 置, 应由储 存容 器、 容器 阀等 组成; 热气 溶胶 预制 灭火 系统的 储存 装 置 应由发 生剂 罐、 引发 器和 保护箱( 壳)体等组 成。 2 容器阀 和集 流管 之间 应采用挠 性连 接。 储存 容器 和集流

46、管应 采用 支架 固定 。 3 储存装 置 上 应设 耐久 的 固定铭 牌, 并应 标明 每个 容器的 编号 、容 积、 皮重 、灭火 剂 名称、 充装 量、 充装 日期 和充压 压力 等。 4 管 网灭 火系 统的 储存 装 置宜设 在专 用储 瓶间 内。 储瓶间 宜靠 近防 护区 ,并 应符合 建 筑物耐 火等 级不 低于 二级 的有关 规定 及有 关压 力容 器存放 的规 定, 且应 有直 接 通向室 外或 疏 散走道 的出 口。 储瓶 间和 设置预 制灭 火系 统的 防护 区的环 境温 度应 为-10 50 。 5 储 存装 置的 布置 ,应 便 于操作 、维 修及 避免 阳光 照射。

47、 操作 面距 墙面 或两 操作面 之 间的距 离, 不宜 小于 1.0 m,且 不应 小于 储存 容器 外径 的 1.5 倍。 3.1.2 储存容 器、 驱动气 体储 瓶的设计 与使 用应 符合 国家 现行 气 瓶安 全监 察规 程 及 压 力容器 安全 技术 监察 规程 的规 定。 3.1.3 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 与其 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 力, 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 温度 下所承 受的工作压力。 3.1.4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 上, 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 压力 表。组合分配 系统的集流 管,应 设安全泄压装置。安 全泄 压装置的动作压力, 应符 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 的设 计规定。 3.1.5 在

48、通向 每个 防护 区的 灭火 系统主 管道 上, 应设 压力 讯号器 或流 量讯 号器 。 3.1.6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 每个防 护区应设置控制灭 火剂流 向的选择阀,其公 称直径 应与该 防护区 灭火 系统 的主 管道 公称直 径相 等。 选择阀 的位 置应 靠近 储存 容器且 便于 操作 。 选择 阀应 设有标 明其 工作 防护 区的 永久性 铭 牌。 3.1.7 喷头应有型号、规 格的永 久性标识。设置在 有粉尘 、油雾等防护区的 喷头, 应有防 护装置 。 3.1.8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 放后 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 内均 匀分布的要求 。 当保护对 象属可 燃液体时,喷头射流 方向 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3.1.9 管道及 管道 附件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1 输送气 体灭 火剂 的管 道应采用 无缝 钢管 。其质 量应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输送流体 用 无缝钢 管GB/T8163、 高压锅 炉用 无缝 钢管 GB5310 等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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