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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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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 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 0 一二年十二月目 录1. 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 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 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 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 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1.2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 2。1.3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

2、,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 有” 、 “符合要求”等写法。1.4 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1.5 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1.6 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 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 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1.8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 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

3、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1.9 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 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 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对于装用了 B 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 ABS 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 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4、的要求。1.10 目前符合规定的室外电磁骚扰检验开阔场地有:北京市延庆县刘斌堡乡山区( 距离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约46km,位于 X004 公路(刘干路)8km 处)。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2.1 货箱栏板高度货箱栏板高度应符合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要求。其中, 仓栅式运输车的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载货汽车的要求; 粉粒物料自卸车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自卸车的要求;半挂自卸车的栏板应符合对半挂车要求。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当其货箱栏板高度大于800mm 时,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货箱栏板高度(米) 1.090 货 箱 内 部 宽 度 (

5、米 )货 箱 内 部 长 度 ( 米 )载 质 量 ( 千 克 )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 200 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 ,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4)货箱栏板高度按 5、0 进行圆整。2.2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GB/T15089 车辆类 型 N1 N2 N3总质量 M(千克) M3500 3500M12000整备质量 m(千克) m1100 m 1100 m3500 m

6、3500M 12000栏 板 式 载 货 汽 车三 轮 汽 车 、 低 速 货 车0.65(不 含 长 头 轻 型客 货 两 用 车 )0.75 0.85自 卸 汽 车仓 栅 式 汽 车篷式运输车畜禽运输车自卸三轮汽车自卸低 速 货 车仓 栅 式 低 速 货 车0.55 0.65 0.751.0自 卸 汽 车 还 应1 .1厢 式 运 输 汽 车( 不 含 客 厢 式 运 输 车 )0.50 0.60 0.70 0.95载质量利用系数冷 藏 车/0.30 0.40 0.50 0.80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 整备质量(千克)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

7、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3) 对粉粒物料自卸车按自卸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2.3 罐式汽车2.3.1.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1.0罐体总容量(立方米)/ 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千克/立方米) 1.05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载介质密度按照 2350 千克/立方米核算,且搅拌容积载质量(千克) 混凝土密度(2350 千克/立方米) 110%。3)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介质核

8、算罐体总容量。4)对于下灰车产品, 运输介质名称应为固井专用水泥,介质密度按照整车900 千克/立方米,半挂车1200 千克/立方米 。5)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无法查到或不符合有关科技文献要求的,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3.2.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 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注: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4 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栏板式、平板式、厢式、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

9、挂车的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符合 GB/T 6420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标准的要求,其中平板式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2.5 轮胎的使用和评价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 GB/T 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对 N1 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 N2、N3 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 1.4 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 1.3 倍。不允

10、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2.6 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和自卸汽车2.6.1 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 、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 90%。2.6.2 N3 类、 O4 类厢式车的车厢内高度(或 N3 类、O4类仓栅车和蓬式车的货厢地板到货厢顶部高度)应不小于1800mm。仓栅车应具有顶棚杆结构。瓶装饮料运输车货箱两侧应为软帘结构且内部有隔栏。厢式半挂车侧面不允许开两个以上的对开门。棚式车厢体两侧没有能沿垂直方向、水平轴线方向打开的结构(侧门、栏板) ,双开后门且顶部为

11、活动顶棚结构,顶棚应能与车顶固定。2.6.3 整体封闭式厢式货车是指货箱为全封闭式刚性结构、驾驶室与货箱分离且后面或侧面有固定位置车门的货车。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两边是软帘的厢式车不算整体封闭式厢式车,车长不能增加 1m,车宽不能为 2.55m。翼开式厢式车可按整体封闭式厢式车处理。2.7 车辆运输挂车2.7.1 乘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1)产品名称为 “乘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在公告 “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乘用车” ;2)具有双层承载结构;3)总质量不大于 20t4)列车车长不超过 16.5m;5)轮胎数不大于 6 个。2.7.2 商用车运输半挂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1

12、)产品名称为 “商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在公告 “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商用车” ;2)车长不超过 16.0m,承载面结构为活动翘板液压控制;3)轮胎规格不超过 235/75R17.5(或 7.00-15) 。2.8 粉粒物料自卸车粉粒物料自卸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货箱的结构应为长方形罐体,具有液压后倾斜举升机构;2)采用翻转式后盖;3)采用左右两侧全开式上盖,罐体内应设有清理余料的刮板装置;4)上盖开闭、后盖开闭及锁紧、刮板移动均采用液压控制;5)核算栏板或罐体容积时介质密度应不小于 700kg/立方米。2.9 低平板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

13、1150 mm,在公告 “其它”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mm)和 “仅可运送不可拆解物体” 。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 8.25-20(8.25R20) 。3)总长不超过 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4)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5)对于车长超过 13m 的低平板半挂车应采用线轴结构,具体为一线两轴、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线轴结构的具体技术要求为:a.应采用双胎结构;b.车轴与车架应刚性连接,无悬架结构;c.轮胎顶部应外露,或车架两大梁之间的轮胎上方应设能露出轮胎顶部的维护维修孔且在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检修工作状态照片。d.采用线轴结构半挂车最大允许轴荷为 18000

14、kg(一线两轴)和24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 ,最大总质量为 35000 kg (一线两轴 )和 40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 。2.10 随车起重运输车2.10.1 在 公告 “其它”栏应注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 ) 、最大起升载荷(kg ) ;2.10.2 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相邻吨位(GB783-1987)的随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机安装位置不同(前置、后置)不能在同一型号中;2.10.3 随车起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该车申报载质量的 1.4 倍。2.11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2.11.1 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 40 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 13m;

15、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 40 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 ”栏中应注明运送 45 或 48 英尺集装箱。2.11.2 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 名称(牵引 “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 ,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 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2.11.3 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320mm(牵引“ 大鹅颈 ”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 ,并在公告 “其它” 栏中注明。2.11.4 对于运输 30 英尺及小于

16、 30 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 90 mm;否则,必须采用 “大鹅颈”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 mm,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2.11.5 对于运输 40 英尺及大于 40 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 90 mm;否则,必须采用 “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 210 mm。2.11.6 对于采用空气悬架结构的,应在悬架处于列

17、车空载正常行驶高度时测量相应的高度尺寸。2.11.7 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如下表。集装箱尺寸(英尺) 20 30 40 45 48集装箱长度(mm) 6058 9125 12192 13720 14630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mm) 13000 14100 15000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kg) 304802.11.8 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应符合如下要求要求:1)产品名称为“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在公告 “其它”栏中应注明“ 仅可运输空载集装箱” ;2)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 40 英尺或(2 个 20 英尺)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

18、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3)车长不超过 13.0m; 4)轮胎规格不超过 9.00-20,轮胎数不大于 4 个。2.11.9 不受理 48 英尺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2.12 多用途货车(俗称皮卡车)2.12.1. 多用途货车产品作为 N 类载货汽车,以 “1”字开头的车型申报,产品名称应为“多用途货车”。2.12.2 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其他 N类载货汽车产品;反之,如原有其他 N 类载货汽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2.12.3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

19、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可继续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但不能申报多用途货车以外的“1”字头的 N 类载货汽车产品;产品应在外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作业后完成,并应具有底盘和整车产品两个合格证。原没有多用途货车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不得申报该类产品。2.12.4 多用途货车产品主要技术特征如下:1)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2)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3)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4)载客人数不大于 5 人(含驾驶员) ;5)最大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2.13 超限车2.13.1 超限车指质

20、量和/或尺寸参数超出 GB1589 规定的汽车和挂车, 按照超限机动车实施 公告 管理, 范围仅限于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沙漠车、油田作业类车等产品。超限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2.13.2 超限车用底盘应单独申报公告,有多种用途的应在底盘公告 “其它 ”栏中注明使用用途。2.13.3 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 55000 kg 的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沙漠车、油田作业类车应在公告“其它” 栏中注明 “超限” 。其他超限车也应注明 “超限”。2.13.4 运输类五轴汽车、六轴汽车、并装三轴汽车、四轴半挂车不在 GB1589 适用范围内,暂不可申报公告 。但对于超

21、限车产品可以采用以上车辆结构或其他结构。2.14 牵引车及列车2.14.1 对于牵引汽车的整备质量乘员质量准拖挂质量,对于载货车的总质量准拖挂质量,不能超过 GB1589-2004标准中按列车轴数所规定的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限值。2.14.2 牵引车准拖挂车总质量须不大于 40 吨(对并装双轴挂车 35 吨) ;2.14.3 牵引车准拖挂车总质量减去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应不大于并装三轴挂车最大允许轴荷的要求(24 吨,对并装双轴挂车 18 吨) 。2.15 汽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产品完整状态的界定条件为:汽车起重机专用装置结构可不包括活动平衡重、副臂、活动支腿、钢丝绳、吊钩以及液压油等。汽车

22、起重机专用装置结构至少应包括主吊臂(包括基本臂和伸缩臂) 、转台、固定平衡重等。企业申报汽车起重机公告时,应将汽车起重机在道路行驶状态时不包括的部件(即送检样车时已拆卸的部件)在公告参数的其他栏中注明,如:道路行驶时汽车起重机不包括活动平衡重、副臂、活动支腿、钢丝绳、吊钩、液压油。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与公告参数其他栏中注明的内容保持一致。2.16 关于随动轴汽车2.16.1 对钢板弹簧随动轴产品,应在申报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能看清随动桥及所用弹簧结构的照片,便于审查时判定随动桥是否可以提升。2.16.2 对于空气悬架随动轴产品,除在公告参数其他栏注明“*轴为空气悬架随动桥,不可提升

23、”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材料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在申报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 ,具体要求如下:2.16.2.1 空气悬架随动桥照片,应能看清随动桥结构;2.16.2.2 随动桥产品总成图,可为 PDF 或照片文件,但应能看清结构、技术要求及标题栏等,图纸应有审批签字;2.16.2.3 气囊控制气动部分原理图,图上应标明控制阀类等有关部件;2.16.2.4 产品设计说明及承诺:产品设计思路、结构原理、轴荷分配控制、轮胎异常磨损的控制等,随动桥产品型号及生产厂家、气囊型号及生产厂家、气囊尺寸、气囊气压控制开关布置位置,随动桥不能提升的承诺等,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2.16.2.5 本次申报同种结构

24、随动桥产品清单。2.16.3 橡胶悬架等悬架型式参照空气悬架要求。2.17 不允许 N1 类产品采用六缸发动机或缸径超过 100mm 的发动机(不包括汽油机产品和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2.18 作业类车的总质量可以小于 GB1589-2004 标准中规定的最小总质量限值。2.19 并装轴是指结构相同,发挥同样作用,承载联接方式相同,距离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组车轴。并装轴应是双轮胎结构。双转向轴不能称为并装双轴。2.20 不受理牵引汽车底盘;不受理采用牵引车改装的改装车产品;不受理采用挂车改装的挂车产品; 不受理在 5 字头车型基础上的改装车产品。2.21 专用车型号编制及车型名称应符合

25、 GB17350-2009 的规定,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应符合标准的定义要求。对于申报GB17350-2009 标准以外的专用车辆,应事先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1 暂不受理观光车、双层长途客车、双层旅游客车和卧铺客车公告。 3.2 低驾驶区客车(俗称“一层半客车”)低驾驶区客车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1)低驾驶区长途、旅游客车视作单层客车;2)低驾驶区应布置在客车前轴之前,低驾驶区乘员数最多为 2 人(含驾驶员 1 人,乘务员 1 人);乘客区部分不可布置为双层结构;3)低驾驶区客车的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按照 GB 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执行

26、,此外通行楼梯、通行楼梯扶手和手握器、踏步区和暴露座椅的防护还应满足 GB/T 19950-2005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第 4.7.6、4.10.5 和 4.11 条款要求。3.3 旅居车旅居车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所有旅居车的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均应填在公告参数中“额定载客(含驾驶员) ”内,不允许填报“驾驶室准乘人数”;2)旅居车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 人。驾驶区域乘坐人数按照 GB7258-2012 第 4.5.4 条核定;乘坐区域乘坐人数按照GB7258-2012 第 4.5.3 条核定;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3)旅居车核定乘员数的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其座椅系统

27、强度 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头枕强度应符合GB11550-2009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4)旅居车核定乘员数的座椅均应配置符合 GB14166-2003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要求的安全带, 其安全带固定点位置和强度应符合 GB14167-2006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要求。3.4 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客车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是指由底架、顶盖骨架、前后围骨架、两侧侧围骨架六大部分组焊而成的,可承受全部载荷的空间格栅结构。主要特点是没有独立的底盘车架,所有的车身骨架构件均参与承载。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客车应满足以下

28、技术要求: 1)底架部分没有独立的底盘车架;2)车身框架结构六大部分分别由不同断面的管材或板材等薄壁构件焊接而成;3)动力总成、悬架系统等主要总成部件与车身连接区域,可局部加设增加连接强度的加强板(筋) 、箱(槽)型构件等。4)对底架前后部分采用纵、横梁加强结构形成的客车车身结构,如生产工艺与全桁架整体框架式车身结构相同,也可认为其为全承载结构,有效期 1 年。3.5”警备车”不进入 公告管理范围。3.6 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城市客车名称不能为“客车” 。3.7 乘用车产品应按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标准定义产品名称,不应使用客车或轻型客车等产品名称。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

29、4.1 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 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4.2 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4.2.1 汽车产品(包括 M 类、N 类和 O 类)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为1% 。4.2.2 汽车产品(包括 M 类、N 类和 O 类)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为3% 。4.3 可靠性试验和性能检验4.3.1 按照工产业2010第 109 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不再报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内容,但应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和整车性能的检验, 保留的检验项目包括: 主要尺寸参数、主要质量参数、主要总成配置的检查和整车性能

30、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4。4.3.2 新能源汽车应按照相应试验规程进行可靠性试验,受能源加注限制的产品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 GB/T 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 GB/ 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故障分类、判定按 QC/T900-1997 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其中首次故障里程和平均故障间隔里程计算要计入 4 类故障。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致命故障和严重故障。4.3.3 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

31、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4.3.4 最高车速4.3.4.1 对有限速要求的车辆 ,最高车速检测结果应不大于限定车速。4.3.4.2 对没有限速要求的车辆 ,最高车速检测结果按照企业标准或企业技术条件要求评价。4.4 强制性项目检验4.4.1 超限的作业类车辆,噪声暂执行 GB1495-2002 标准第一阶段要求,总质量在 55T 以上的可暂不要求。4.4.2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试验规范性要求,见附件 5。4.4.3 轻型客车顶部静压试验规范性要求,见附件 6。4.4.4 排放4.4.4.1 申报国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车发动机必须申报系族(包括单独发动机) ,有关发动机系族申报要求见见附件7。4.4

32、.4.2 申报国排放重型柴油车(机)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见附件 8。4.4.4.3 柴油- 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产品试验规范性要求,见附件 9。4.4.5 专用校车4.4.5.1 专用校车产品名称应为 “幼儿专用校车”、 “小学生专用校车”和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4.4.5.2 在相关车辆前部碰撞性能标准出台前,若无法提供行业认可的证明材料,则只认可发动机前置并按规定突出前风挡的结构,暂认可除平头专用校车外的其他结构专用校车。4.4.5.3 在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中引用的 GB/T 28370长途客车内空气质量检测方法标准修订之前可只做静态试验。4.4.5.4 因 GB14167-2006汽

33、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标准仅适用于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故暂不要求进行幼儿和小学生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检验, 待该标准修订后按标准实施。4.4.5.5 专用校车燃料消耗量的检验应按照 GB/T27840-2011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中对城市客车的要求进行。4.4.6 燃料消耗量 (含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4.4.6.1 视同车型燃料消耗量申报值应与基础车型的申报值相同。4.4.6.2 申报值与实车检测值或模拟计算法计算值应满足下式要求:对于 M1 类车辆 :(实测值(或计算值)-申报值)/申报值+4%对于其他车辆:(实测值(或计算值) -申报值)/ 申报值+6%对于有限值要求的产品,申报值

34、应不超过限值,同时实测值(或计算值)也不应超过限值。4.4.6.3 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检验方式4.4.6.3.1 申报燃油消耗量值的单一产品的检测,应按照GB/T 27840-2011 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中的底盘测功机法进行燃油消耗量实车检测。4.4.6.3.2 属于同一燃油消耗量系族的产品的检测,企业可选择系族内具有燃油消耗量代表特征的一个车型作为基本型车辆,并在申报时注明。基本型车辆应按底盘测功机法进行燃油消耗量实车检测。系族内的其他车型作为变型车辆,可按底盘测功机法进行燃油消耗量实车检测或按模拟计算法计算燃油消耗量值。按模拟计算法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应注明对应基本型车辆的规格型号及其

35、燃油消耗量实测值。当变型车辆的计算值超过对应基本型车辆的实测值 10%时,则应按底盘测功机法进行燃油消耗量实车检测。系族、基本型车辆和变型车辆应符合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 车辆系族、基本型车辆和变型车辆定义及技术条件(附件 10)的规定。4.4.6.4 对于滑行阻力的测定可以采用道路法实测,也可以采用推荐的阻力系数。重型商用车辆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见附件 11。4.4.6.5 对发动机燃料消耗量数据 ,应按照 GB/T18297-2001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的要求完成有关试验 , 报告的试验数据格式按照该标准附录 E 要求,并在指定网络提交试验报告。试验可由具备试验条件的企业自行完成,也可委托

36、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内容包括: 发动机万有特性试验油耗、发动机反拖扭矩试验、发动机外特性扭矩试验、发动机怠速转速及怠速燃料消耗量试验、发动机额定转速和最高转速试验。发动机油耗数据库未经重新确认,不能作为重型车油耗模拟计算的依据。4.4.6.6 重型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申报油耗时,应按GB/T19754-2005 标准进行检验,根据标准规定既可以进行道路试验,也可以采用底盘测功机进行试验。4.4.6.7 采用进口底盘的改装车申报油耗时,不同改装车企业的油耗报告不能视同。4.4.7 制动4.4.7.1 对 M1 类车辆,既可以采用 GB12676-1999 标准也可以采用 GB21670-2008

37、 标准进行制动性能检验。4.4.7.2 教练车产品在制动试验中应增加对副制动装置进行0 型试验。4.4.7.3 对于 GB7258-2012 标准要求安装辅助制动系统的各类车辆,应按 GB12676-1999 标准进行 型或A 型试验,在GB12676-1999 标准修订前暂按照该标准限值进行判定。4.4.8 侧翻稳定角检验4.4.8.1 半挂车(含罐式半挂车)侧翻试验可以按GB28373-2012 进行模拟计算,计算报告应由检测机构出具;若实测则必须带牵引车或模拟牵引装置,试验照片应清晰反映试验状态。4.4.8.2 对于罐式汽车应在空载状态下实测(限值为 35 度),并在满载状态下按 GB2

38、8373-2012 进行模拟计算。4.4.9 公路、旅游客车和不作为公路、旅游客车使用的客车不能在同一型号中。对注明“不作为长途和旅游客车使用“ 的客车,按照“未设置站立席的城市客车“处理,属于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标准中规定的 B 级、级的 M2或 M3 类。4.4.10 对于采用最高车速大于 70km/h 三类底盘改装的设置站立席的城市客车, 底盘应增加限速系统 (或装置) ,保证整车最高车速不大于 70km/h,并按照 GB/T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进行限速系统(或装置)的检验。4.4.11 甲醇汽车试点产品甲醇汽车试点产品申报公告有关规范

39、性要求见附件12。4.4.12 车身反光标识4.4.12.1 车身反光标识的安装和粘贴按照 GB7258-2012 附录 B 的要求进行检验。4.4.12.2 需要安装和粘贴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厢式货车不包括 GB7258-2012 附录 B 中的封闭式货车(即采用客车整车改装的厢式货车)。4.4.13 标记检查项目不能视同,必须实测。4.5 系族车型的检验4.5.1 每款申报车型都应有样车,且强检检验完成后企业或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留检验样车。但同一企业的系列车型中符合系族车型判定原则(见附件 13)、同期申报且经中机中心确认后的车型,除代表车型外,其它车型可由检测机构直接到企业生

40、产现场确认相关参数,并不作留样备查的要求。这样的车型也可称为系族强检简化车型。4.5.2 汽车产品的性能试验方案由检测机构判断确定,性能试验后的试验样车不要求留样备查(新能源产品除外)。4.5.3 企业申报系族车型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系族车型申报表,相关的佐证材料,包括系族车型特征的描述、照片或图样、质量尺寸等基本参数及与构成系族车型有关的总成或系统的配置描述。中机中心审核确认后,出具系族车型核准表,存档备查,并同时通知申报企业和相关检测机构。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5.1 检验方案表、统计表的填报要求5.1.1 按照标准要求不适用的项目,应在“申请检验类别”栏中填“”。

41、5.1.2 按照标准要求适用的项目,应在“申请检验类别”栏中按以下规定填写:实测填“”、同一型式(或视同)填“”、豁免填“”、无影响填 “”。其中:实测指对申请的产品进行实际的检验;同一型式(或视同)指申请产品不进行实际的检验,其性能与某一已经进行实际检验的产品属于同一型式;豁免指按照标准要求适用且应该进行实测,但因为产品的具体情况而无法进行实际的检验;无影响指改装车在改装后对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较原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没有影响。5.1.3 无影响项目的填写仅限于汽车改装车产品(采用第八十五种申报方式申报的产品) ,不适用于一次性制造完成的产品。企业在申报改装车的新产品时,对改装后较原

42、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不影响检验结果的项目,在“申请检验类别”栏填“”。对应无影响的项目,可以不填“检验报告编号”栏和“产品型号” 栏。但对于采用进口三类底盘、进口二类底盘或进口整车改装的改装车产品,应在检验方案表和统计表中对全部适用的检验项目进行确认,不得在 “申请检验类别” 填写无影响“”。5.1.4 在“申请检验类别” 栏填写“” 的检验项目,必须填写“检验报告编号” 栏和 “产品型号”栏。当对应某一检验项目的基础车型尚未完成检验时,可暂不填写“检验报告编号”栏,但应在检验方案表中的“检验报告编号” 栏填“同期申报” ,检测机构在完成检验后在统计表中将“检验报告编号” 栏填写完整,并保

43、留“同期申报”字样。对于系统检验项目, “产品型号”栏应填写实际检验的整车产品型号;对于零部件检验项目, “产品型号”栏应填写实际检验的零部件产品型号。5.1.5 检测机构在上传统计表和检验报告时,属“同期申报”的基础车型应不晚于申报车型进行填报。5.1.6 对于多种配置的组合情况,企业应在检验方案表的“配置说明” 栏中注明,检测机构在统计表中的“配置说明” 栏中注明;对于未注明的或注明不全的,按照存在最大组合配置情况处理。 5.1.7 对于扩展、变更产品, 应按照扩展、变更影响项目填报方案表和统计表。扩展、变更不影响项目填报“”。5.1.8 三类底盘的检验方案表应在“检验说明”栏中注名检验所

44、采用的整车产品型号,检验项目应按照所采用的整车产品适用项目进行全项填报。二类底盘的检验方案表可以不在“检验说明”栏中注明检验所采用的整车产品型号,检验项目应按照 N 类产品适用项目进行判定,实际检验可以采用底盘进行并按照底盘样品出具检验报告。5.2 申报方式的有关要求5.2.1 同一产品只能选择一种申报方式填报备案表,不得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申报方式。汽车产品全部申报方式包括以下十五种:第一种:三类底盘产品;第二种:二类底盘产品;第三种:挂车产品(含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第四种:承载式车身 M1 类产品;第五种:承载式车身 M2、M3 类品;第六种:承载式车身 N1 类产品;第七种:

45、承载式车身 N2、N3 类产品;第八种: M1 类甲醇汽车产品;第九种: M2、M3 类甲醇汽车产品;第十种: N1 类甲醇汽车产品;第十一种:N2、N3 类甲醇汽车产品;第十二种:二类底盘改装 N1 类产品;第十三种:二类底盘改装 N2、N3 类产品;第十四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 M1 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 ;第十五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非 M1 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 ;对于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也称全项申报。对三类底盘改装的产品应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5.2.2 采用进口整车及进口底盘的改装车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

46、别处填写“二类底盘”、 “三类底盘 ”或“整车” 。5.2.3 牵引车产品按照相应第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5.2.4 半承载式车身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承载式车身”。5.2.5 一次性制造完成的产品、甲醇汽车按照相应第八、九、十、十一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 、 “三类底盘 ”或“整车 ”。5.2.6 基础车型应是公告有效车型,未在公告内的车型不得作为基础车型。5.2.7 如果改装车所采用的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尚未登录公告 ,则其采用的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应不晚于改装车进行备案表的填报。5.2.8 按汽车产

47、品备案参数表及其填报要求填报备案参数及照片和图纸。6、其他规范性要求6.1 对于低温液体运输车等涉及压力容器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具有压力容器生产资质,应在佐证材料中提供压力容器许可证。6.2 对于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运输车辆, 使用金属常压罐体的应在佐证材料中提供符合 GB 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或者生产许可证明; 使用非金属常压罐体的应在佐证材料中提供符合 GB 18564.2-2008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二部分: 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的检验报告或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6.3 对安装保温层的罐式车,应提供

48、佐证材料,说明安装保温层的理由。有无保温层不应放在同一型号中。6.4 采用非 ECU 控制的限速装置,备案参数应指明其安装位置,佐证材料提供工作原理说明,检测报告提供限速装置照片。6.5公告 暂停与撤销的说明6.5.1“公告 暂停” :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公告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但企业通过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恢复公告 ,产品型号不变。6.5.2“公告 撤销” :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或其他无法通过整

49、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 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6.6 样车的保留生产企业用于检测的样车,应当在所有试验项目检验完成之后,在一段时间内保证样车的可追溯性,专用作业类车辆的样车应不少于 2 个月,其他类型车辆的样车应不少于 3 个月。附件 1检测机构代号及印章编号表序号机构代号印章编号单 位 名 称1 A 101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 B 102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 C 103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阳)4 D 104 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5 E 105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 F 201 国家消防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 G 215 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 H 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9 M 106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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