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依 据 为 加 强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 防 止 传 染 病 传 播 与 流 行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管 理 条 例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 化 妆 品 卫 生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范 。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一 切 从 事 经 营 服 务 的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但 不 包
2、括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项 目 的 场 所 和 无 固 定 服 务 场 所 的 流 动 摊 点 。 第 三 条 用 语 含 义 ( 一 ) 美 容 场 所 , 是 指 根 据 宾 客 的 脸 型 、 皮 肤 特 点 和 要 求 , 运 用 手 法 技术 、 器 械 设 备 并 借 助 化 妆 、 美 容 护 肤 等 产 品 , 为 其 提 供 非 创 伤 性 和 非 侵 入 性的 皮 肤 清 洁 、 护 理 、 保 养 、 修 饰 等 服 务 的 场 所 , 包 括 等 候 、 洗 净 、 美 容 等 区域 和 专 间 。 ( 二 ) 美 发 场 所 , 是 指 根 据 宾 客 的 头 型
3、 、 脸 型 、 发 质 和 要 求 , 运 用 手 法技 艺 、 器 械 设 备 并 借 助 洗 发 、 护 发 、 染 发 、 烫 发 等 产 品 , 为 其 提 供 发 型 设 计 、修 剪 造 型 、 发 质 养 护 和 烫 染 等 服 务 的 场 所 , 包 括 等 候 、 洗 发 、 理 发 、 烫 染 等区 域 和 专 间 。 ( 三 )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 是 指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和 美 容 美 发 操 作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与 顾 客 密 切 接 触 的 物 品 。 美 容 用 品 用 具 包 括 美 容 棉 ( 纸 ) 、 倒 膜 用 具 、 修 手
4、工 具 、 眉 钳 、 刷 子 、 梳 子 、 美 容 盆 、 美 容 仪 器 等 物 品 ; 美 发 用 品 用 具 包 括 围布 、 毛 巾 、 刀 剪 、 梳 子 、 推 子 、 发 刷 、 胡 刷 等 物 品 。 ( 四 )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 是 指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内 发 生 的 因 空 气 质 量 、 水 质 不符 合 卫 生 标 准 、 用 品 用 具 或 设 施 受 到 污 染 导 致 的 群 体 性 健 康 损 害 事 故 。 第 二 章 场 所 卫 生 要 求第 四 条 选 址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宜 选 择 在 环 境 洁 净 , 具 备 给 排 水
5、 条 件 和 电 力 供 应 的 区 域 ,场 所 周 围 25 米 范 围 内 应 无 粉 尘 、 有 害 气 体 、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扩 散 性 污 染源 。 第 五 条 场 所 设 置 与 布 局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在 室 内 , 并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和 采 光 。 美 容 场所 经 营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30 平 方 米 , 美 发 场 所 经 营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10 平 方 米 。 ( 二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的 地 面 、 墙 面 、 天 花 板 应 当 使 用 无 毒 、 无 异 味 、 防水 、
6、不 易 积 垢 的 材 料 铺 设 , 并 且 平 整 、 无 裂 缝 、 易 于 清 扫 ; ( 三 ) 兼 有 美 容 和 美 发 服 务 的 场 所 , 美 容 、 美 发 操 作 区 域 应 当 分 隔 设 置 。经 营 面 积 在 5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美 发 场 所 , 应 当 设 有 单 独 的 染 发 、 烫 发 间 ; 经营 面 积 小 于 50 平 方 米 的 美 发 场 所 , 应 当 设 有 烫 、 染 工 作 间 ( 区 ) , 烫 、 染工 作 间 ( 区 ) 应 有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 ( 四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公 共 用
7、 品 用 具 消 毒 设 施 , 美 容 场 所 和 经 营面 积 在 5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美 发 场 所 , 应 当 设 立 单 独 的 清 洗 消 毒 间 , 专 间 专 用 ;5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消 毒 设 备 。 ( 五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从 业 人 员 更 衣 间 或 更 衣 柜 , 根 据 需 要 设 置顾 客 更 衣 间 或 更 衣 柜 。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流 水 式 洗 发 设 施 , 且 洗 发 设 施 和 座位 比 不 小 于 1:5。 第 六 条 设 施 要 求 ( 一 ) 给
8、排 水 设 施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有 完 备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 含 热 水 供 应 设 施 ) , 排 水 设 施 具有 防 止 逆 流 、 病 媒 生 物 侵 入 和 臭 味 产 生 的 装 置 , 并 设 有 毛 发 过 滤 装 置 ; 给 水水 质 符 合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的 要 求 。 ( 二 ) 清 洗 消 毒 间 1.面 积 应 不 小 于 3 平 方 米 , 有 给 排 水 设 施 , 通 风 和 采 光 良 好 , 地 面 、 墙壁 防 透 水 , 易 于 清 扫 。 墙 裙 用 瓷 砖 等 防 水 材 料 贴 面 , 高 度 不 低 于
9、 1.5 米 。配 备 操 作 台 、 清 洗 、 消 毒 、 保 洁 和 空 气 消 毒 设 施 。 2.清 洗 池 应 使 用 不 锈 钢 或 陶 瓷 等 防 透 水 材 料 制 成 , 易 于 清 洁 , 容 量 满 足清 洗 需 要 。 3.消 毒 保 洁 设 施 应 为 密 闭 结 构 , 容 积 满 足 用 品 用 具 消 毒 和 保 洁 贮 存 要 求 ,并 易 于 清 洁 。 4.以 紫 外 线 灯 作 为 空 气 消 毒 装 置 的 , 紫 外 线 波 长 应 为 200 275 纳 米 ,按 房 间 面 积 每 10 平 方 米 设 置 30 瓦 紫 外 线 灯 一 支 ,
10、 悬 挂 于 室 内 正 中 , 距 离 地面 2 2.5 米 , 照 射 强 度 大 于 70 微 瓦 。 5. 清 洗 、 消 毒 和 保 洁 设 施 应 当 有 明 显 标 识 。 ( 三 ) 公 共 卫 生 间 1. 公 共 卫 生 间 应 设 置 水 冲 式 便 器 , 便 器 宜 为 蹲 式 , 配 置 坐 式 便 器 宜 提供 一 次 性 卫 生 座 垫 。 卫 生 间 应 有 流 动 水 洗 手 设 备 和 盥 洗 池 。 2. 卫 生 间 应 设 有 照 明 和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不 得 与 集 中 空 调通 风 系 统 相 通 。 ( 四
11、) 储 藏 设 施 储 藏 间 或 储 藏 柜 应 有 足 够 的 储 藏 空 间 , 门 窗 装 配 严 密 ,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照 明 、 防 潮 和 防 病 媒 生 物 侵 入 设 施 。 物 品 分 类 存 放 、 离 地 、 离 墙 并 明 显 标 识 。( 五 ) 通 风 设 施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的 通 风 设 施 应 完 备 , 空 气 流 向 合 理 。 安 装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统 的 , 应 当 符 合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 使用 燃 煤 或 液 化 气 供 应 热 水 的 , 应
12、使 用 强 排 式 通 风 装 置 。 ( 六 ) 采 光 照 明 设 施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尽 量 利 用 自 然 采 光 或 配 置 良 好 的 照 明 设 施 , 工 作 面 照 度不 低 于 150 勒 克 斯 。 ( 七 ) 废 弃 物 存 放 设 施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设 有 加 盖 密 闭 的 废 弃 物 盛 放 容 器 。 ( 八 ) 预 防 控 制 病 媒 生 物 设 施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当 配 置 有 效 的 防 尘 、 防 鼠 、 防 虫 害 设 施 , 污 水 出 口 处 及场 所 通 风 口 安 装 防 鼠 网 , 门 窗 装 配
13、紧 密 , 无 缝 隙 。 第 七 条 设 备 与 工 具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配 有 数 量 充 足 的 毛 巾 、 美 容 美 发 工 具 , 美 容 场 所毛 巾 与 顾 客 床 位 比 大 于 10:1, 美 发 场 所 毛 巾 与 座 位 比 大 于 3:1, 公 共 用 品用 具 配 备 的 数 量 应 当 满 足 消 毒 周 转 的 要 求 。 ( 二 ) 美 发 场 所 应 配 备 皮 肤 病 患 者 专 用 工 具 箱 , 设 有 明 显 标 识 , 一 位 客人 一 消 毒 。 ( 三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配 备 专 门 摆 放 美 容 美
14、发 用 品 、 器 械 、 工 具 的 工 作台 、 物 品 柜 或 器 械 车 。 编 辑 本 段 第 三 章 卫 生 操 作 要 求第 八 条 操 作 规 程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经 营 者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有 关 要 求 , 参 照 推 荐 的 美容 美 发 用 品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方 法 ( 见 附 录 1) 和 推 荐 的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及 其设 施 、 设 备 、 工 具 清 洁 计 划 ( 见 附 录 2) , 制 定 本 场 所 具 体 的 卫 生 操 作 规程 。 ( 二 ) 经 营 者 应 当 认 真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学 习
15、 卫 生 操 作 规 程 , 从 业 人 员 应 当熟 悉 本 岗 位 卫 生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按 规 程 操 作 。 第 九 条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采 购 ( 一 ) 采 购 的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卫 生 标 准 和 规 定 要 求 。 采 购的 一 次 性 卫 生 用 品 、 消 毒 产 品 、 化 妆 品 等 物 品 的 中 文 标 识 应 规 范 , 并 附 有 必要 的 证 明 文 件 。 ( 二 ) 采 购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应 向 经 销 商 索 要 产 品 卫 生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或 有 效证 明 材 料 , 物
16、 品 入 库 前 应 进 行 验 收 , 出 入 库 时 应 登 记 , 文 件 和 记 录 应 妥 善 保存 , 便 于 溯 源 。 第 十 条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储 藏 ( 一 )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应 按 服 务 功 能 和 种 类 分 类 存 放 , 专 柜 专 用 , 保 持 洁净 。 ( 二 ) 化 妆 品 、 消 毒 产 品 储 藏 应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变 质 或 过 期 产 品 应及 时 清 除 并 销 毁 。 第 十 一 条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消 毒 ( 一 ) 毛 巾 、 面 巾 、 床 单 、 被 罩 、 按 摩 服 、 美 容 用
17、具 等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应一 客 一 换 一 消 毒 , 清 洗 消 毒 后 分 类 存 放 ; 直 接 接 触 顾 客 毛 发 、 皮 肤 的 美 容 美发 器 械 应 一 客 一 消 毒 。 ( 二 )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如 需 外 洗 的 , 应 选 择 清 洗 消 毒 条 件 合 格 的 承 洗 单 位 ,作 好 物 品 送 洗 与 接 收 记 录 , 并 索 要 承 洗 单 位 物 品 清 洗 消 毒 记 录 。 ( 三 ) 美 发 用 围 布 每 天 应 清 洗 消 毒 , 提 倡 使 用 一 次 性 护 颈 纸 。 第 十 二 条 公 用 饮 具 消 毒 ( 一 )
18、 公 用 饮 具 应 一 客 一 换 一 消 毒 , 消 毒 后 贮 存 于 专 用 保 洁 柜 内 备 用 ,已 消 毒 和 未 消 毒 饮 具 应 分 开 存 放 。 保 洁 柜 应 保 持 洁 净 , 不 得 存 放 其 他 物 品 。提 倡 使 用 一 次 性 饮 具 。 ( 二 ) 饮 具 清 洗 消 毒 后 应 表 面 光 洁 , 无 油 渍 、 无 水 渍 、 无 异 味 , 符 合 食 ( 饮 ) 具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规 定 。 第 十 三 条 美 容 、 美 发 操 作 ( 一 ) 从 业 人 员 操 作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待 用 化 妆 品 , 感 官 异 常
19、 、 超 过 保 质 期以 及 标 识 标 签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化 妆 品 不 得 使 用 。 不 得 自 制 或 分 装 外 卖 化 妆 品 。 ( 二 ) 从 业 人 员 操 作 时 应 着 洁 净 工 作 服 , 工 作 期 间 不 得 吸 烟 。 美 容 从 业人 员 应 在 操 作 前 清 洗 、 消 毒 双 手 , 工 作 期 间 戴 口 罩 , 并 使 用 经 消 毒 的 工 具 取用 美 容 用 品 ; 理 ( 美 ) 发 从 业 人 员 应 在 修 面 操 作 时 戴 口 罩 , 对 患 有 头 癣 等 皮肤 病 的 顾 客 , 使 用 专 用 工 具 。 ( 三 )
20、 不 得 使 用 未 经 消 毒 的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 美 容 用 唇 膏 、 唇 笔 等 应 专 人专 用 , 美 容 棉 ( 纸 ) 等 应 一 次 性 使 用 , 胡 刷 、 剃 刀 宜 一 次 性 使 用 。 ( 四 ) 美 容 、 美 发 、 烫 发 、 染 发 所 需 毛 巾 和 工 具 应 分 开 使 用 , 使 用 后 分类 收 集 、 清 洗 和 消 毒 。 烫 发 、 染 发 操 作 应 在 专 门 工 作 区 域 进 行 。 ( 五 ) 美 容 用 盆 ( 袋 ) 应 一 客 一 用 一 换 , 美 容 用 化 妆 品 应 一 客 一 套 。 编 辑 本 段 第
21、 四 章 卫 生 管 理第 十 四 条 卫 生 管 理 组 织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是 其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负 全 面 责 任 。 ( 二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设 置 卫 生 管 理 职 责 部 门 或 专 ( 兼 ) 职 卫 生 管 理 人员 , 负 责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的 具 体 工 作 。 专 ( 兼 ) 职 卫 生 管 理 员 应 具 有 美 容 美 发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 第 十 五 条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职 责 ( 一 ) 制
22、 定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岗 位 卫 生 责 任 制 , 参 照 美 容 美 发 场所 卫 生 管 理 自 查 建 议 项 目 ( 见 附 录 3) 制 订 卫 生 检 查 计 划 , 规 定 检 查 时 间 、检 查 项 目 及 考 核 标 准 。 检 查 服 务 过 程 卫 生 状 况 并 记 录 , 对 不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的行 为 及 时 制 止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 二 ) 制 订 从 业 人 员 卫 生 培 训 教 育 计 划 和 考 核 办 法 ,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参 加卫 生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 标 准 和 基 本
23、卫 生 知 识 、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等 培 训 学 习 和考 核 。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管 理 档 案 。 ( 三 )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督 促 将 患 有 有 碍 公 众 健 康 疾 病 的 从业 人 员 调 离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的 岗 位 , 并 制 止 其 治 愈 前 从 事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的工 作 。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体 检 卫 生 管 理 档 案 。 ( 四 )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按 时 办 理 有 关 卫 生 证 件 、 证 明 , 严 格 执 行 公 共场 所
24、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和 相 关 卫 生 标 准 , 依 法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建 立 场 所 卫 生 管理 档 案 。 ( 五 ) 配 合 卫 生 执 法 人 员 对 本 场 所 进 行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 并 如 实 提 供 有 关情 况 。 ( 六 ) 制 止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非 法 加 工 、 制 作 食 品 。 有 食 品 经 营 项 目 的 , 须使 其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索 证 制 度 。 ( 七 ) 参 与 其 他 保 证 场 所 卫 生 的 有 关 工 作 。 第 十 六 条 证
25、 照 管 理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 从 业 人 员 及 健 康 相 关 产 品 证 照 齐 全 。 卫 生 许 可 证 悬 挂 在场 所 醒 目 处 , 营 业 执 照 、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及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有效 , 健 康 相 关 产 品 卫 生 许 可 批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复 印 件 真 实 完 备 。 第 十 七 条 卫 生 档 案 管 理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建 立 卫 生 管 理 档 案 , 档 案 应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 一 ) 证 照 : 卫 生 许 可 证 、 营 业 执 照 、 从 业 人 员
26、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和 卫 生 知识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 健 康 相 关 产 品 卫 生 许 可 批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 复 印 件 ) 等 。 ( 二 )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卫 生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或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与 从 业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 ( 四 ) 发 生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后 的 处 理 情 况 。 ( 五 ) 卫 生 操 作 规 程 。 ( 六 )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采 购 、 验 收 、 出 入 库 、 储 存 记 录 。 ( 七 )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 包 括
27、外 洗 物 品 ) 清 洗 、 消 毒 、 检 测 记 录 。 ( 八 ) 设 备 设 施 维 护 与 卫 生 检 查 记 录 。 ( 九 ) 空 气 质 量 、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检 测 记 录 。 ( 十 ) 投 诉 与 投 诉 处 理 记 录 。 ( 十 一 ) 有 关 记 录 : 包 括 场 所 自 身 检 查 与 检 测 记 录 , 培 训 考 核 记 录 , 从业 人 员 因 患 有 有 碍 公 众 健 康 疾 病 调 离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岗 位 记 录 , 集 中 空 调 通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记 录 等 。 ( 十 二 ) 有 关 证 明 :
28、包 括 卫 生 设 施 设 备 及 消 毒 设 施 设 置 情 况 , 集 中 空 调通 风 系 统 竣 工 图 纸 等 。 各 项 档 案 中 应 有 相 关 人 员 的 工 作 记 录 并 签 名 , 档 案 应 有 专 人 管 理 , 各 类档 案 记 录 应 进 行 分 类 并 有 目 录 。 有 关 记 录 至 少 应 保 存 三 年 。 第 十 八 条 传 染 病 和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报 告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和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 场 所 负 责人 和 卫 生 管 理 员 为 责 任 报 告 人 。 ( 二
29、 ) 当 发 生 死 亡 或 同 时 发 生 3 名 以 上 ( 含 3 名 ) 受 害 病 人 时 , 责 任报 告 人 要 在 发 生 事 故 24 小 时 内 电 话 报 告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 三 ) 传 染 病 和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报 告 范 围 : 1.室 内 空 气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所 致 的 虚 脱 休 克 ; 2.公 共 用 品 用 具 、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遭 受 污 染 所 致 传 染 性 疾 病 、 皮 肤 病 ; 3.意 外 事 故 导 致 的 一 氧 化 碳 、 氨 气 、 消 毒 剂 、 杀 虫 剂 等 中 毒 。
30、 ( 四 ) 发 生 传 染 病 或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时 , 场 所 经 营 者 应 立 即 停 止 相 应 经 营活 动 , 协 助 医 务 人 员 救 治 事 故 受 害 者 , 采 取 预 防 控 制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的 继 发 。( 五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隐 瞒 、 缓 报 、 谎 报 传 染 病 和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 编 辑 本 段 第 五 章 人 员 卫 生 要 求第 十 九 条 健 康 管 理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当 取 得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 直接 为 顾 客 服 务
31、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每 年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取 得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后方 可 继 续 从 事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的 工 作 。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不 得 涂 改 、 伪 造 、转 让 、 倒 卖 。 ( 二 ) 从 业 人 员 患 有 有 碍 公 众 健 康 疾 病 , 治 愈 之 前 不 得 从 事 直 接 为 顾 客服 务 的 工 作 。 可 疑 传 染 病 患 者 须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并 及 时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明 确 诊断 。 第 二 十 条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从 业 人 员
32、 应 完 成 规 定 学 时 的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 掌 握 有关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 基 本 卫 生 知 识 和 卫 生 操 作 技 能 等 , 取 得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合 格证 明 后 方 可 上 岗 。 ( 二 ) 从 业 人 员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每 两 年 进 行 一 次 。 第 二 十 一 条 个 人 卫 生 ( 一 ) 从 业 人 员 应 保 持 良 好 的 个 人 卫 生 , 不 留 长 指 甲 , 勤 剪 发 、 勤 修 甲 、勤 洗 澡 、 勤 换 衣 , 饭 前 便 后 、 工 作 前 后 洗 手 。 工 作 时 不 得 涂 指 甲 油 及
33、佩 戴 饰物 , 操 作 过 程 中 严 格 洗 手 消 毒 , 保 持 工 作 服 整 齐 干 净 。 ( 二 ) 从 业 人 员 不 宜 在 工 作 区 域 内 食 、 宿 , 不 宜 在 工 作 场 所 摆 放 私 人 物品 。 附 录 1 编 辑 本 段 推 荐 的 美 容 美 发 用 品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方 法一 、 清 洗 方 法( 一 ) 手 工 清 洗 1.去 除 用 品 用 具 表 面 的 大 部 分 污 渍 。 2.用 含 洗 涤 剂 的 溶 液 洗 净 用 品 用 具 表 面 。 3.用 清 水 漂 洗 干 净 用 品 用 具 。 ( 二 ) 机 械 清 洗 按
34、洗 涤 设 备 使 用 说 明 进 行 操 作 。 二 、 消 毒 方 法( 一 ) 物 理 消 毒 。 包 括 蒸 汽 、 煮 沸 、 红 外 线 等 消 毒 方 法 。 1.蒸 汽 、 煮 沸 消 毒 : 煮 沸 15 30 分 钟 , 主 要 用 于 毛 巾 、 面 巾 、 床 上 用品 等 布 、 棉 制 品 的 消 毒 。 2.红 外 线 消 毒 箱 : 温 度 120 , 作 用 30 分 钟 , 主 要 用 于 剃 刀 推 剪 等金 属 制 品 。 ( 二 ) 化 学 消 毒 。 包 括 使 用 卤 素 类 、 季 胺 盐 类 、 醛 类 和 乙 醇 等 消 毒 药 剂 ,消 毒
35、 后 , 应 当 用 净 水 冲 去 用 品 用 具 表 面 的 消 毒 剂 。 1.氯 制 剂 消 毒 : 使 用 有 效 氯 含 量 500 毫 克 /升 的 溶 液 , 作 用 30 60 分钟 , 主 要 用 于 面 盆 、 毛 巾 、 拖 鞋 等 非 金 属 类 、 不 脱 色 的 用 品 用 具 浸 泡 消 毒 和物 体 表 面 喷 洒 、 涂 擦 消 毒 。 2.戊 二 醛 消 毒 : 使 用 浓 度 2%戊 二 醛 溶 液 , 作 用 60 分 钟 , 主 要 用 于 剃 刀 、推 剪 等 金 属 用 品 用 具 的 浸 泡 消 毒 。 3.新 洁 尔 灭 消 毒 : 使 用
36、浓 度 0.1%的 新 洁 尔 灭 可 用 于 美 容 操 作 人 员 手 部消 毒 和 工 具 、 器 械 浸 泡 消 毒 。 4.乙 醇 消 毒 : 使 用 浓 度 75%的 乙 醇 可 用 于 美 容 操 作 人 员 手 部 和 高 频 玻 璃电 极 、 导 入 ( 出 ) 棒 等 美 容 器 械 涂 擦 消 毒 。 三 、 保 洁 方 法( 一 ) 消 毒 后 的 用 品 用 具 要 在 洁 净 处 自 然 晾 干 或 烘 干 , 不 应 使 用 毛 巾 擦干 , 以 免 造 成 再 次 污 染 。 ( 二 ) 清 洗 消 毒 后 的 用 品 用 具 应 当 及 时 放 入 保 洁 柜
37、 内 贮 存 。 四 、 室 内 空 气 、 物 体 表 面 的 消 毒( 在 传 染 病 流 行 季 节 时 ) ( 一 ) 室 内 空 气 的 消 毒 方 法 : 1.采 用 15%的 过 氧 乙 酸 关 闭 门 窗 熏 蒸 1 小 时 后 , 开 窗 通 风 换 气 。 消 毒 药剂 用 量 : 7 毫 升 /平 方 米 。 2.采 用 0.5%过 氧 乙 酸 关 闭 门 窗 气 溶 胶 喷 雾 , 消 毒 1 2 小 时 后 , 开 窗通 风 换 气 。 消 毒 药 剂 用 量 : 20 毫 升 /平 方 米 。 3.采 用 1500 毫 克 /升 含 氯 消 毒 剂 关 闭 门 窗
38、气 溶 胶 喷 雾 , 消 毒 1 2 小 时后 , 开 窗 通 风 换 气 。 消 毒 药 剂 用 量 : 20 毫 升 /平 方 米 。 4.紫 外 线 : 紫 外 线 灯 每 10 平 方 米 安 装 30 瓦 紫 外 线 灯 管 1 只 , 悬 挂 高度 距 地 面 2 2.5 米 , 照 射 时 间 为 60 分 钟 , 上 班 前 和 下 班 后 每 日 2 次 。 ( 二 ) 物 体 表 面 消 毒 消 毒 方 法 : 采 用 500 1000 毫 克 /升 含 氯 消 毒 剂 或 0.1% 0.2%过 氧 乙酸 喷 洒 或 擦 拭 , 作 用 时 间 60 分 钟 , 消 毒
39、药 剂 用 量 : 50 200 毫 升 /平 方 米 。五 、 注 意 事 项( 一 ) 使 用 的 消 毒 药 剂 应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要 求 , 消 毒 作 用 时 间 应 当 达 到 规定 的 要 求 。 ( 二 ) 物 理 消 毒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定 期 检 查 , 保 持 设 备 正 常 运 转 。 ( 三 ) 使 用 的 化 学 消 毒 药 剂 应 当 在 保 质 期 内 , 按 规 定 贮 存 。 配 好 的 消 毒液 浓 度 降 低 后 应 及 时 更 换 , 氯 制 剂 每 4 小 时 更 换 , 戊 二 醛 溶 液 每 7 天 更 换 。附 录 2 推 荐
40、 的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及 其 设 施 、 设 备 、 工 具 清 洁 计 划 项 目 频 率 使用物品 方 法地面每天营业结束或需要时扫帚、拖把、铲子、刷子、清洁剂和消毒剂1.用扫帚扫地 2.用拖把以清洁剂、消毒剂拖地 3.用铲子、刷子去除余下污物 4.用水彻底冲洗干净 5.用干拖把拖干地面墙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设施)和门窗每月一次或需要时抹布、刷子和清洁剂1.用干布除去干的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风干工作台及洗涤消毒间(桶 、盆)每次使用后抹布、清洁剂和消毒剂1.清除碎头发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
41、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用品用具及工具设备每次使用后抹布、刷子、清洁剂、消毒剂和消毒柜等1.清除碎发及污物 2.用水冲刷或用水煮沸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设施消毒 6.风干 7.保洁柜分类存放通风设备和空调每天营业结束、 每年(正常情况下)抹布、刷子、喷雾器、清洁剂和消毒剂1.用抹布、刷子擦去积尘与霉斑 2.用清洁剂、消毒液抹擦送、排风口 3.用清洁剂、消毒液清洗消毒过滤器(网) 4.每年清洗消毒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一次废弃物暂存容器每天营业结束或需要时刷子、清洁剂和消毒剂1.清除碎发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42、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附 录 3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自 查 建 议 项 目 检 查 项 目 结果环境 卫生1.美容美发场所环境是否整洁、舒适、明亮,空气是否无异味 2.是否有数量足够的干净清扫工具 3.墙面、天花板、门窗等是否有涂层脱落或破损 4.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效 5.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 6.室内安装集中空调系统或机械通风是否定期清洁操作 过程7.设施、设备是否定期清洁 8.美容美发工具是否配置充足,分类存放,标识明显 9.洗涤消毒间是否专间专用 10.用品用具使用前是否经有效清洗消毒 11.清洗消毒水池(桶)
43、是否与其他用途水池(桶)混用 12.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13.美容美发用毛巾、面巾、工具及胡刷是否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14.使用消毒药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记录是否完整 15.美发洗头池是否每天清洗消毒,美发用围布是否每天清洗消毒 16.烫发染发区域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17.皮肤病专用工具是否专用 18.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美容人员操作时是否做到双手清洗消毒,是否戴口罩个人 卫生19. 从业人员穿戴的工作服是否定期清洗消毒 20.从业人员操作前及接触不洁物品后是否洗手、消毒 21.从业人员是否留长指甲、戴戒指 22.从业人员上厕所前是否脱去工作服健康 管理2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培训证明 24.是否有从业人员患有妨碍从事美容美发工作的疾病而未调离用品 采购25.是否索取销售发票、合格证明,批量采购时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报告用品 贮存26.是否明显区分,存放场所是否分开、不混用 27.储物间存放用品用具是否离地隔墙 28.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29.消毒后用品用具是否贮存在清洁专用保洁柜内违禁 产品30.是否使用包装标识不全和自制化妆品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