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 行) 2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19关于常规教学工作检查的规定(试行) 38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51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实施办法 60考试考核工作规范(试行) 66课程教学大纲编审规定 71课程学期授课计划编审工作的管理办法 88关于排课、调课、代课、停课的规定 92学生课程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实施办法 96教案工作规范 103课程试卷工作规范 1062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 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 师教学工作规范。二、师德修养第二条 教
2、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计,按照 “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与 时俱进,模范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更新教育思想观念,努力探索新形 势下高职教育教学发展的 规律,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条 严谨治学,求真 务实、勇于创新,以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发扬优 良的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 业务,努力提高教学 质量和学术水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遵纪守法, 团结协作,作 风正3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四条 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3、,发挥教师的主 导作用, 积极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三、岗前培 训第五条 每年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习职业 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学习教育心理学 、高等学校教学论、 现代教育技术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理 论,了解教育 规律,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第六条 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习,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实行考核制,凡获得合格证书 者,方有 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和晋升教师系列职称。四、任 课资格4第七条 教师任课资格及
4、条件:(一)经过岗前培训己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二)主讲教师应经过各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至少一遍以上,经教研室主任考核、系( 部) 教学考核小组考核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新开课(第一次讲课) 教师须按指定的章节内容在教研室内试讲, 经集体讨论评议通过,方可取得任课资格;开新课(第一次讲授此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一学期在课程所属教研室试讲,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课。(三)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 识和专业技能,更新知识,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四) 熟知教育教学规律,掌握 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 ,提高教学 质量。五、教学 计划第八条 教学计划
5、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立法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培养合格人才的设计蓝图。第九条 指导思想:5(一) 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观,充分体 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发展的道路。(二) 遵循“ 理论够用素质 能力为主” 的原则,突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特色。第十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要体现科学性、先 进性、规范性。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循序渐进原则;课程比例优 化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增强适应性原则。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 修订),必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并由系 (部)主任具体负责
6、,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且在执行 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二条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教学计划,应由制订计划的系(部)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 “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 ,报 教务处审核,方可执行。对涉及范围较大的变动, 应报主管院长批准。六、教学大 纲6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基本文件,是教 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 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必须编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的目标与任务,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讲授)内容与重点、难点、学时分配,实验 内容与学时分配,考核方法,教学建议等。第十五条 公共课和某些基础
7、课程由教育部统一颁发教学大纲,其他课程可由课程所在系 (部)自行编制。教学大纲必须经过教研室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系 (部)主任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六条 新开课程(含 选修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 进行教学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系统检查,避免 课程间的重复与脱节。各系(部)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7纲情况。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如需更改,须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系 (部)主任审核、批准,并 报教务处备案。七、教材 选用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都要选用教材或讲义,
8、选用教材要注意体系、内容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生要有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任课教师应指定必要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利于学生自主性学 习。第二十条 教材(讲义)的选用,一般由主 讲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任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教材管理员预订或印刷。八、课 程授课计划第二十一条 课程授课计划是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保证,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具体计 划。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课前,教研室主任应召集任课教师以课程组为单位,依据教学 计划和教学大纲, 认真制定并8填写好课程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核准,系(部) 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份授课计划需交教研室、系(部) 、教务处各一份备
9、案。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执行课程授课计划时,不得随意改动,需变动时须经过教研室主任、系(部) 主任同意。九、备 课第二十四条 备课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必 须认真对待。第二十五条 教师备课时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授课计划的安排,深入 钻研教材,掌握课程体系、课程要求和基本内容,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设计好教案。(二) 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知识基础,采用灵活多 样的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并不断充实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 用需要。(三) 了解学生先修课的情况和后续课程
10、的安排,合理9组织教学,处理好课程之间的 衔接。(四) 充分做好课前准备,使 实验仪器、多媒体设备、教具等,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第二十六条 教研室( 或教学小组)要加强对教师备课的指导,统一教学基本要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十、课堂教学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第二十八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概念清晰,条理分明,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难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学习与思维能力。第二十九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 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言语清晰流畅,板书 工整清楚。第三十条 教师要按时上、下 课,并对学生的出勤率和课堂
11、秩序负有检查、维持的 责任。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广泛地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 议,根据 实际情况10加以改进,力求达到教学相长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 “教师课堂行为规范“:准备充分,提前到堂;关闭手机,衣着大方;认真考勤,严格要求;教学严谨,师生互动;教 书育人, 诲人不倦;知行统一,智能并重。十一、 辅导与答疑第三十三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 难问题,也可 进行集体辅导。第三十四条 负责辅导答疑的教师应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没有配 备辅导答疑教师的课程, 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第三十五条 辅导答疑应着重
12、帮助学生提高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个别学习基础较差的学生,要进行重点辅导。同时,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十二、实践教学11第三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教学一般分为实验 、实训、实习、 课程设计和毕业 (工程)实践五种类型第三十七条 实验:1、实验是为课程教学 设计。通 过实验使学生对课程理论及其应用加深理解,培养提高学生 观察分析、 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同时也对专业基本技能有了初步 尝试和训练 。在设置实验项目时,分成验证 性实验、 应用性实验、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2、实验课应严格按实验 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主 讲教师不得随意增减实验项目或实训内容。主 讲教师应参加每
13、个实训的具体指导。3、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 现的问题,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学生实验顺利 进行。4、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12器、设备的能力;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的能力;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5、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 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试成 绩进行扣分外,必 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该课程考 试资格,令其重修。第三十八条 实训:1、实训是对学生单项技能和 综合技术应用能力进行的训练。通过实训使学生熟练掌握 职业(岗位
14、)要求的工作技能和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方法。在 实训安排上,尤其 强调通过综合实训和模拟实训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实际工作能力。2、实训课应严格按实训教学大 纲要求进行,主 讲教师不得随意增减实训项目或实训内容。主 讲教师应参加实训 的具体指导。3、在指导学生实训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 设备的能力,加强技能的训练和熟练程度。134、对学生参加实训课的情况要 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试成 绩进行扣分外,必 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其实训课程作不及格 处理,令其重修。第三十九条 实习:1、实习是专业教学阶段性的 认识
15、性实践教学,是理解 专业知识,熟悉专业设备和工艺 ,了解 岗位知识、能力(技能)、素质要求的重要环节,也是促 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2、各系部须按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制订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3、实习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要布置一定数量的作 业或思考题,引 导学生深入地向实际学习并及时督促检查。4、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争取实习单位领导支持与帮助,注意与 实习基地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145、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审阅 学生实习报告,做好学生的
16、成绩考核工作,写出实习书面 总结报告,交系部存档。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 (含大型作业, 绘制测绘,会 计模拟,上机实习等):1、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 课程的理论和技术 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 进一步提高运算、 绘图和使用技术资料技能的重要环节。2、课程设计的内容应保 证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课程设计题目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并在一定 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每次设计题目的 类型不宜过多,但 应给每个学生不同的数据。3、教研室负责课程设计 全面组织工作,根据需要可建立课程指导小组。每个教师 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宜过多,并尽可能稳定指导题目。指导教 师应在设计开始前两周准备 好设计任务书
17、、指导书,并做好一切必要资料准备工作。4、指导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 设计内容方法,在 设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地进行指导、答疑和 检查进度,并注意帮助15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与设计思想。5、教师在课程设计中既要 严格要求、 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学生能 顺利地完成 设计任务,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 训练。第四十一条 毕业实践(包括设计、论文):毕业工程实践(或毕业设计 和论文) 是针对经过了一定的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实训的学生,在取得 职业技能证书后,在真实的工程背景下进行的工程 训练。旨在帮助学生提高职业技能,同时在真实的企 业环境中逐步培养提高质量意识,经济意识,市场意识,群体
18、意识,安全意识,接受企 业文化的熏陶。毕业实践的实施应按照“毕业实 践工作规程“ 的各项要求落实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十三、作业要求第四十二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 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16生勤写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第四十三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 细、确保质量。作业必须全部批改。教师必须进 行作业批改登记, 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 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指 导学生及时纠正。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 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 程学习总成绩的 10%左右。对
19、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 1/4 者,教 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 试资格。十四、考 试考核第四十五条 应根据课程目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考试日程由教务处与各系 (部)协商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 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第四十六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科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 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 题量应与限定时17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第四十七条 期末考试应拟制 A
20、、B 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由教务处 随机抽取使用,另一套 试卷备作补考使用,试卷应由教研室、系(部)审批。第四十八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 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 、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第四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 观。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 时要严格对照评分标准,使 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第五十条 全校公共基础课要尽量实行教学小组集体出卷、阅卷评分制,考试(核)课程由教研室主任、系( 部)主任、督导室、教务处负责抽查阅卷 评分情况。第五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考后应作考试评析,引导学生深入理解,进一步总结所学内容。任
21、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将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小结送交教务处成绩管理员。18十五、教学 纪律第五十二条 为严肃教风,保 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教师均应以服从教学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 上课时间、地点或更 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 课时, 应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调、停课。第五十三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停 课,必须由教师或系(部)教学秘书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 办。己 获同意的调课、停课,由教务管理员通知相关任课教师和班级。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须经主管院 长同意后由教务主管部 门负责通知各个教学部门。第五
22、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 和变动教学内容。十六、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19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完成学院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的根本任务,特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必 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以教学 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20第
23、三条 教学管理是学院最主要的管理工作。教学管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端正教学思想,把育人放在首位,遵循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周密计划,精心 组织,做好 调度、控制、 监督和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师生的积 极性,科学地利用和改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努力创造良好的教学氛 围,形成 稳定协调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和教育改革的 顺利进行。第四条 建立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系统,实行院、系 (部)二级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第五条 学院教学管理机构(一) 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改革工作,由院 长全面负责 ,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协助并主持日常
24、工作。(二) 教务处是学院在院长和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的教学工作主管机构,统管全院的教学工作。第六条 系(部)教学管理机构(一) 系( 部 )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系 (部)主任21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主任 负责经常性的教学管理工作。(二) 各系 (部)应聘任工作能力 较强,熟悉教学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教学秘书,在系 (部)主任和教学副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改革与建设、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以及承担师资培养的基层教学 组织。教研室一般按专业、学科或课程来设置。教研室成员可由担任一门或相关的几门课的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组
25、成,教研室工作由教研室主任负贡。第八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学院充分重视教学第一线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此,学院应建立院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指导。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第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 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以及本院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和调 整专业设置,科学地制 订人才培养规划,经学院工作指导委 员会通过,国家有关部 门审核22批准,作为人才培养任务下达后,由学院组织实施,教务处参与工作。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学院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学院根据国家(或上级主管部 门)
26、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规定, 结合本院各专业自身特点制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体现党的教育方计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基本功能要求,正确 处理思想和业务、理 论与实践的关系,正确处理必修课与选 修课、基 础课与专业课、主干课程与相关课程、课堂教学与 实践环节、 课内课外等方面的关系。教学计划由系 (部) 主任提出 书面报告, 经所在系(部)讨论后,交教务处审核报院长 批准颁布。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肃地执行,不得擅自 变动,一般变动须经系(部)主任提出书面报告, 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并报教学副院长;若变动所涉范围较大, 则须报院长批准。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期( 或学年)要根据学校的总体工作要点制订学院教学
27、工作计划,教 务处、各系 (部) 和教学相关23部门应根据学院工作计划,结 合本部门的具体工作目标,制订部门工作计划。学院教务处 和各系(部)的工作计划应汇编成册,公布全校,作为期中检查和期末总结的依据。教研室应根据学院和系(部) 的工作计划,制 订教研室学期工作计划,由系(部)主任批准后 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应在学期期中、期末对各教研室工作 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系(部) 、教研室 应在学期 结束时对照工作计划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送教学副院长 和教务处。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或某一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教学指导文件,是选 用或编写教材、制 订授课计划、组织课程考核和实施教学过程的依据。教
28、学大 纲(包括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设计等)由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教学基本要求及学院对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进行制订。教学大 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的范围、广度与深度、学时分配、教学形式、主要参考书目、讲座题目以及课程考核方式。教学大纲24经系(部) 审定,由系 (部)批准汇编成册。第十三条 每学期(或学年 )的校历(教学工作进程表),由教务处根据各系(部)专业教学计划和学院对各教学环节执行时间的总体协调意见进行编制, 报教学副院长批准执行。第十四条 制订开课计划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步骤。各系(部)应根据本学期的开 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含实验
29、、实习、课程设计等)和师资状况来配备任课教师。开课计划应在课程开设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交教务处及系(部)。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由各有关课程组(无课程组的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校历进行编 制。经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由系 (部)教学主任批准执行。任课教师若对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须经教研室主任批准。若作重大变动应提交系教学副主任批准,并以 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在上一学期结束前,根据教学25大纲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确定教学进度,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系(部)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执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
30、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第十七条 课程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学院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成教学任 务、 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 。课程表由教务处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各系(部) 提供的开 课计划和教师配置表进行编制。 课程表的编制要遵循教学规 律和课程特点,根据学生、教师情况和教室、实验条件,做到科学合理、准确无误。课程表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确定,课程表要保持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局部性的 临时变动须经系(部)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全校性的变动须 由教务处呈报教学副院 长批准。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第十八条 学院开设的各类课程都应有教学大纲,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没有教学大 纲的课程不26能开
31、课。第十九条 加强教材建设、教材研究、教材发行的管理工作。各门课程都应有教材(或讲义),并在课前发给学生。要尽量选用全国或全省统编的高职教材,特 别是获奖的优秀教材,有条件的系(部)室可根据教学 计划的课程设置要求,制定教材编写出版计划,建立教材 编写、 选购、印刷、供 应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编教材 (讲义)水平和印刷质量。 “两课”教材的编写和选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基本形式。教 师必须认真备课,上课时必须有教案或 讲稿以及必要的教具。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要严格执 行学校规定的课堂行为规范。教师要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把思想政治教育
32、渗透到教学活动中。要加 强基础理论、基本知 识的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教师要增加 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讲究教学艺术,提倡启发式教学,要组织一定比例的课堂讨论,要推广 CAI(计算机辅助教学)等先进的教27学手段,要着重于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教师要认真实行作业批改、 辅导答疑制度,切 实提高教学质量。教师要抓好课堂纪律,结 合课程教学开展育人工作。第二十一条 重视和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各种 实习、 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实践报告(或毕业设计和论文)等实践环节一般视为独立的一门课程,学生必须参加 实践性教
33、学环节,不得免修。考核不及格者,应予重修。各类实习和实践都要制订计划和大纲,提出具体要求,并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学院应重视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逐步增开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应用性实验项目,以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和专业实践能力的训练。要规范实践教学考核办法,保 证实践教学质量,每个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后均应写出书面总结。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按教学计划组织学生积极参加28生产劳动,接受军事训练。生产劳动主要包括与专业有关的劳动、公益劳动及各种服务性 劳动等。 军事训练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和军队条令、条例有关内容的教育,同时学习一般军事知识,进行队列和步 枪射击等训练。各系 应指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带队
34、,管理学生的 劳动和军训工作。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表现情况应记入学生档案,作 为学生综合考 评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按教学计划认真组织课程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考核的目标是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核基础理论、基本知 识 、基本技能掌握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考核方式根据教学 计 划的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教学 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 选修课均应考核。各系(部)主干 课程应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必修课实行考、教分离,公共外语、 计算机等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国家或省的等级 考试结合进行。教育行政部 门(或有关部门) 组织的全省( 或校际间) 的统考,应在保证正常执行教
35、学计划的前提下进行。29要严格考试制度,严肃考 试纪律,精心安排考 务工作。对考试作弊者要及时严肃处理。 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对班级较多的同一门课程的 试卷应实行流水阅卷,系 (部)及教务处要组织对试卷的复核及抽检工作。每门课程考试后都要进行试卷成绩分析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与管理,课外作业的份量要适当,辅导答疑要定时定点,课外科技教学活动应建立申报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双休日选修、辅修课程和活动课程应列入 计划管理范畴。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 军训等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能参加者 应事先经
36、有关部门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 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教务管理部门和系(部) 应根据教学信息反馈情况,及 时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教学全 过程的指导、 检查和调控,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未 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占用教学30活动时间安排其它活动。师生 应严格遵守上课制度与教室管理规则,遵守教学纪律,按规定时间进行教学活动。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系( 部)和教研室的教学管理职能。教研室应按学期初制订的 “教研室工作计划“,组织集体备课、公开教学、政治和业务学习以及教学研究活动,定期组织检查和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系(部) 要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任 课教师会议和学生座谈会,及时分析教学过程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是全院教学过程管理的中枢。教务处应协助教学副院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系(部) 主任或教学副主任教学工作例会或教学专题工作研讨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二十九条 强化学籍管理工作。要以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为依据, 认真加以实施, 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