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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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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 年 11月 1日关于发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389 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为国家标准,自 1988年 11月 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2、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1988 年 3月 16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 546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 20个城市进行了调查与测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规范与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后完成规范送审稿。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防噪设计与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四类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

3、与隔声减噪设计要求。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 年 12月 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第一章 总则第 1.0.1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医

4、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第 1.0.3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第 1.0.4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

5、求。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第 1.0.5条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第 2.0.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第 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

6、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第 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第 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第 2.0.

7、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第 2.0.6条 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第三章 住宅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第 3.1.1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房间名称一级 二级 三级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40 45 50起居室 45 50第二节 隔声标准第 3.2.1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3.2.1的规定。空气声隔声标

8、准 表 3.2.1计权隔声量(dB)围护结构部位一级 二级 三级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第 3.2.2条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3.2.2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楼板部位一级 二级 三级分户层间楼板 65 7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第 3.3.1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第 3.3.2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

9、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第 3.3.3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第 3.3.4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第 3.3.5条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

10、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第 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 20dB。第 3.3.7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第 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第 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第 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第

11、四章 学校建筑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第 4.1.1条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4.1.1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房间名称一级 二级 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 -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一般教室 - 50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 55注: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

12、,表 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 5dB。第二节 隔声标准第 4.2.1条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1的规定。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4.2.1计权隔声量(dB)围护结构部位一级 二级 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50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4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 - 40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第 4.2.2条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4.2.2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楼

13、板部位一级 二级 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 -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 6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 - 7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第 4.3.1条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 25m

14、。第 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第 4.3.3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 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 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第 4.3.4条 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 4.3.4的规定。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 4.3.4房间名称房间体积(m3)500Hz混响时间(使用状况)(s)普通教室 200 0.9合班教室 5001000 1.0音乐教室 200 0.9琴房 90 0.50.72000 1

15、.24000 1.5健身房8000 1.8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舞蹈教室 1000 1.2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 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 10%的变动幅度。第 4.3.5条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第五章 医院建筑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第 5.1.1条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5.1.1的规定。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5.1.1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房间名称一级 二级 三级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门诊室 55 60手术室 45 50听力测听室 25 30第二

16、节 隔声标准第 5.2.1条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5.2.1计权隔声量(dB)围护结构部位一级 二级 三级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第 5.2.2条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5.2.2的规定。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5.2.2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

17、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第 5.3.1条 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 10m以上。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

18、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第 5.3.2条 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 0.300.40。第 5.3.3条 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 0.300.40。第 5.3.4条 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第 5.3.5条 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

19、置消声器。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第 5.3.6条 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第六章 旅馆建筑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第 6.1.1条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6.1.1的规定。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6.1.1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公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第二节 隔声标准第 6.2.1条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6.

20、2.1的规定。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6.2.1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第 6.2.2条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6.2.2的规定。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6.2.2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5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

21、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第 6.3.1条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第 6.3.2条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

22、,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四、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砌至上层楼板底,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设备管线、插座等,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五、客房楼内公共卫生间(厕所、盥洗室),应设有前室。第 6.3.3条 中型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应有混响时间的设计,其体型应考虑声扩散和避免严重的声学

23、缺陷。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 35dB。第 6.3.4条 旅馆建筑中餐厅、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附录一室内允许噪声级与噪声测量值的修正以及相应的评价曲线的换算一、因昼夜时间不同,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修正。本规范中的允许噪声级的数值是按白天的要求制订的,如测量时间与此不符,应按附表 1.1进行修正。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因时间不同对允许噪声级的修正值附 表 1.1时间 修正值(A 声级,dB)昼间(06:0022:00)夜间(22:0006:00)010注:表中昼夜时间也可按当地人

24、民政府及地区习惯、季节变化而划定。二、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对于各种不同特性的噪声测量值,应进行修正。其修正值应符合附表 1.2的规定。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值附 表 1.2噪声特性修正值(A 声级,dB)持续稳定的噪声 0脉冲性稳态噪声(如锤击、铆接声) 5稳态噪声含有可听纯音的稳态噪声(如狗叫、蜜蜂的嗡嗡声) 5间歇噪声在半小时内噪声所占时间的百分数1005656181866051015非稳态噪声声级随时间而起伏,变化比较复杂的噪声(如交通噪声) 0注:声级随时间变化较为复杂的噪声,其允许噪声级应采用等效连续 A声级。等效连续 A声级的测量,应附合附录二的要求。三、噪

25、声级与相应的噪声评价曲线的换算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在隔声设计中有时对噪声的频谱有一定的要求,可按下式将测得的噪声级换算噪声评价曲线NRLA5(附 1.1)式中 NR噪声评价曲线;LA测得的噪声级(dB)。噪声评价曲线,可按附图 1.1采用;倍频带声压级数值可按 附表 1.3采用。附录二允许噪声级与隔声测量方法一、允许噪声级测量方法1 测量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中规定的型或性能优于 2型的声级计。也可使用统计分析仪、记录仪、录声机等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测量仪器。2 测量值为 A声级或等效连续 A)声级。3 测量时间应于白天或夜间两不同时间段内,各选择较不利的时间进行测量

26、。4 测点应设在房间中央,与各反射面(如墙壁)的距离应大于 1.0m,测点高度应为 1.21.5m。5 测量方法与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使用过程中无需开窗的房间(如室内有空调)外,测量应在开窗情况下进行。(2)对于稳态噪声,用声级计或其它测量仪器的“慢档”读 A声级,观察 5155s,取指针的中值。(3)对于间歇性非稳态噪声,A 声级的测量同稳度噪声。并记录下 0.5h内噪声的间歇时间,计算出该噪声所占的时间比例。(4)对于声级随时间变化较为复杂的噪声,应测量等效连续 A声级。可在规定的时间 T内,每隔 35s 读一 A声级,连续读数不应少于200 个。整理时将读得的数据由大至小排列

27、填于数据表中。等效连续 A声级,可按公式附 3.1计算。 式中 N读数的个数;LPAi测得的第 i个 A声级读数,dB。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当测得的 A声级数据符合正态分布时,等效连续 A声级可按近似公式附 3.2计算注:等效连续 A声级测量数据的整理,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322282。二、隔声测量方法隔声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隔声测量规范进行。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可按部标住宅隔声标准中,附录“住宅隔声测量暂行规定”执行。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 表示很严格,

28、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附加说明: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门户 天津大学南京工学院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太原工业大学华南工学院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院湖北工业建筑设计院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吴大胜、向斌南、张锡英、王季卿、朱茂林、项端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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