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图 5-1 建筑间距图示附图 5-2 建筑物退让图示附图 5-3 沿城市规划道路建筑高度建筑 H1.5(W+S)绿化带退让关系图沿城市规划道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控制 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 1:1.5(即 56.3 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临湖建筑高度控制 D10 米,S7 米,HSA、B、C 为连续建筑,A 为建筑最高部分A24 米,L80 米; 24A60 米,L70 米; A60 米;L60 米附录 8 武汉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细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城市
2、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武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日照分析时,必须按本规程规定进行。第三条 日照分析的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
3、依据之一的过程。第四条 日照标准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划:(1 )武汉市地理位置为东经 114 度 17 分,北纬 30 度 38 分,属于II、III 类气候区的大城市,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建筑底层窗台满窗日照累计时间不小于 2 小时,且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8:00 至 16:00 ;(2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墙增加任何设施不应是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2、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
4、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应每层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2 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3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院,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五条 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分析范围。(二)在规划或拟建建筑时,处在规划、拟建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三)在现状、拟建、规划建筑的有效日照时段阴影范围内,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四)处在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建、规划
5、日照分析对象产生叠加遮挡的情况。第六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一)地理位置:武汉市,东经 11417,北纬 3038。(二)分析节气:大寒日(三)有效时间段:上午 8 时至下午 16 时。(四)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方式(五)时间间隔:不超过 5 分钟。(六)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 1 米 x1 米。(七)满窗设置:窗户中心点累计日照时间为 2 小时(八)分析方法:以建筑轮廓多点沿线分析为主,附加平面区域分析并对处于日照沿线部分进行窗户分析。第七条 朝向和有效采光面(一)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每套居室门窗的有效日照。(二)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要受
6、影面。(三)居住类分析对象的主要受影面应根据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布置朝向分别确定:1、南北向布置的板式建筑分析对象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要受影面。2、东西向布置的板式建筑分析对象,当东外墙朝向偏南时,以东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要受影面,反之,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要受影面,正东西朝向布置时,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要受影面。3、点式建筑分析对象内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的住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朝南居室、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朝南居室时,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要受影面;否则,则东外墙或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也应确定为日照主要受影面。第八条 日照分析次序1、现状与拟建建筑之间的日
7、照影响分析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再对主体与客体建筑居室门窗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2、拟建建筑之间的日照影响分析日照分析时,了解拟建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是否合理,采用上款规定方法进行日照影响评估分析。第九条 有效日照时间的计算标准(一)计算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3、两侧均
8、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门窗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均要考虑其日照影响。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未封闭阳台日照的计算点5、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计算高度的确定1、有设计图纸时,按照按照审批的设计图纸确定计算高度2、无设计图纸时,根据现场资料照片或者按离室内地坪 0.9 米的高度计算。(三)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一)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各单体平立剖面图的
9、 dwg 格式的电子文件、彩色总平面图、鸟瞰图、设计说明等(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二)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三)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5、资料的来源说明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二)日照分析结论 1、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建筑计
10、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三)附图1、用于分析的基础图件2、现状建筑日照影响分析3、现状建筑与拟建建筑日照影响4、门窗日照分析成果图。第十二条 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日照不足的救济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第十四条 解释权本细则由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