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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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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05-001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44.1 申请和受理 44.2 企业实地核查 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4.4 审定与发证 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5 审查要 求 .6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8

2、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15.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16 证书和标志 146.1 证书 .146.2 标志 .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8 监督检查 179 收费 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711 附则 .18附件 1 钢筋混 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9附件 2 钢筋 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0附件 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 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7附件 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6附件 5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7附件 6

3、 检验报告 .381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产品范围,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见表 1:表 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序号 产

4、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牌号 备注HRB335、HRB335EHRB400、HRB400E 普通热轧钢筋HRB500、HRB500E 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500、HRBF500EHPB235热轧光圆钢筋HPB300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余热处理钢筋 KL400适用单独的炼钢企业HRB335、HRB335EHRB400、HRB400E普通热轧钢筋HRB500、HRB500E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500、HRBF500EHPB235热轧光圆钢筋HPB3002钢筋混

5、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余热处理钢筋 KL400适用有炼钢、轧钢企业HRB335、HRB335EHRB400、HRB400E普通热轧钢筋HRB500、HRB500E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500、HRBF500EHPB235热轧光圆钢筋HPB300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余热处理钢筋 KL400适用单独的轧钢企业注:各个产品牌号所对应的尺寸范围依照相关产品标准规定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

6、轧钢筋产品。2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

7、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33 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8、话:010-82227352传 真:010-82227352电子信箱:联 系 人:江涛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

9、工作的检验机3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3);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3);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3);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3);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3);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

10、源的情况。3.7.1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3103 号)规定,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3.7.2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 规定,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

11、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 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3.7.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国家发改委第 40 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1.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 15 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 10 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4. 1520 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5 年)5. 20 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6 年)6. 1020 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5 年)7.

12、20 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6 年)8. 复二重线材轧机9. 横列式线材轧机10. 横列式小型轧机11.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05 年)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 2006 年是指应于 2006 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4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3.7.4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 号)规定,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

13、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 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 335 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 400 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11 年底前,坚决淘汰 400 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 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 620 千

14、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 5 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 1.0 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 1.8 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 100%回收利用。3.7.5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规定,钢铁行业:2011 年底前,淘汰 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 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附表(见附件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

15、别”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 , “产品名称”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 “产品单元”栏按照表 1 中的产品单元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 1 中的产品品种、产品牌号和对应的规格范围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4.1.1.5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6、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1.1.6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 号)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 号)规定,提交合法的用地手续复印件。5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17、,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

18、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

19、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4)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5)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

20、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6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抽封样品,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

21、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6)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

22、.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 国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50 日 内 完 成 上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 并 报 国 家 质 检总 局 。4.4.3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符 合 发 证 条 件 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23、;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将 获 证 企 业 名 单 以 公 告 、 网 络 (国 家 质 检总 局 网 站 ,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等 方 式 向 社 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

24、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7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2)表 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标准1 GB 1499.1-200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2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3 GB 13014-1991 钢筋混凝土用余

25、热处理钢筋4 YB/T 2011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主要相关标准1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2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3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4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5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6 YB/T 5126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 弯曲和反向弯曲试验方法7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8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

26、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3、4、5)表 3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1 炼钢用的转炉或电弧炉2 浇铸用的连铸机3 制氧机检测设备1 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 Ceq 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2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表 4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生产设备1 炼钢用的转炉或电弧炉2 浇铸用的连铸机3 制氧机4 连续式加热炉(有炉温自动记录仪)5 轧钢机6 冷床(非简易冷床)7 定尺剪切设备8 检验台(或

27、精整台架)检测设备1 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检测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2 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 Ceq 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3 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4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表 5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1 连续式加热炉(有炉温自动记录仪)2 轧钢机3 冷床(非简易冷床)4 定尺剪切设备5 检验台(或精整台架)检测设备1 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检测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2 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 Ceq 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3 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4 测温、计重、计量手段(

28、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 6)表 6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条款号 检验项目钢筋混凝土 普通热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 GB 1499.2- 7.1 化学成分9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条款号 检验项目热轧带肋钢筋 20075.1.3 尺寸5.2 外形轧钢筋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YB/T 2011-20046.5 条 表面质量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 7.1 化学成分5.1.3 尺寸5.2 外形细晶粒热轧钢筋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YB/T

29、 2011-20046.5 条 表面质量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 7.1 化学成分5.1.3 尺寸5.2 外形热轧光圆钢筋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YB/T 2011-20046.5 条 表面质量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 13014-1991 5.1 化学成分5.1.3 尺寸5.2 外形用热轧钢筋(钢坯)余热处理钢筋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YB/T 2011-20046.5 条 表面质量7.1 化学成分7.3 力学性能7.4 工艺性能6.2 重量偏差6.3.4 尺寸6.5 外形普通热轧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

30、.2-20077.8 表面质量7.1 化学成分7.3 力学性能7.4 工艺性能7.7 晶粒度6.2 重量偏差6.3.4 尺寸6.5 外形细晶粒热轧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7.8 表面质量7.1 化学成分7.3.17.3.2 力学性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热轧光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7.3.3 工艺性能10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条款号 检验项目6.6.26.6.3 重量偏差6.3.2 尺寸6.5 外形6.4.2 定尺偏差7.4 表面质量5.1 化学成分5.5 力学性能

31、5.5 工艺性能4.6.2 重量偏差4.3.3 尺寸4.5 外形4.4.2 定尺偏差余热处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 13014-19915.6 表面质量7.1 化学成分7.3 力学性能7.4 工艺性能6.2 重量偏差6.3.4 尺寸6.5 外形普通热轧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7.8 表面质量7.1 化学成分7.3 力学性能7.4 工艺性能7.7 晶粒度6.2 重量偏差6.3.4 尺寸6.5 外形细晶粒热轧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7.8 表面质量7.1 化学成分7.3.17.3.2 力

32、学性能7.3.3 工艺性能6.6.26.6.3 重量偏差6.3.2 尺寸6.5 外形6.4.2 定尺偏差热轧光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7.4 表面质量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余热处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 GB 13014-1991 5.1 化学成分11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条款号 检验项目5.5 力学性能5.5 工艺性能4.6.2 重量偏差4.3.3 尺寸4.5 外形4.4.2 定尺偏差理钢筋 筋5.6 表面质量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3)5.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33、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每个牌号抽取 2 个批号不同规格的产品,申请同一品种相同强度等级 2 个牌号时,每牌号各抽取 1 个批号产品,即带 E 牌号可以覆盖不带 E 牌号(如:同时申请 HRB335、HRB335E 的,HRB335、HRB335E 各抽取 1 个批号产品,或 HRB335E 抽取 2 个批号产品) 。5.5.1.2 抽样检验应在企业申报的产品牌号、规格范围内,抽取有代表性的合格产品,应遵循抽取最大和最小规格产品。申报产品(直条)规格有 28mm 以上和 12mm 以下时,必须各抽取 1 批最大、小规格产品。5.5.1.3 申请多个牌号时,

34、在申请规格范围中抽取最高强度级牌号的最大和最小规格各 1 个批号产品样品后,其它牌号产品的样品可在申请规格范围内根据企业库存实际情况进行抽取。5.5.1.4 有多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每牌号抽取 1 个批号的产品。5.5.1.5 生产线异地时,每条生产线每牌号抽取 2 个批号不同规格产品。5.5.1.6 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的企业,检查(钢坯)的成分、尺寸、表面质量、标志等项目,并按相应标准判定。相应标准是:化学成分分别为: 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1-2008、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2007、余热处理钢筋 GB 13014-1991。外形尺寸、表面质量、标志分别为

35、:YB/T 2011-2004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5.5.1.7 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的企业,只检查钢筋成品。5.5.1.8 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的企业, 只检查钢筋成品。5.5.1.9 在每批号钢筋(或钢坯)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支,现场检测钢筋(或钢坯)的尺寸外形、表面质量、标志等项目。5.5.1.10 在每批号钢筋产品中随机截取 1m5 支试样,进行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和重量偏差等检验。5.5.1.11 在每批号钢坯产品中随机选 1 支,在有代表性部位截取钢坯整个横断面(或半个横12断面)10mm(或 20mm)厚的样块,作为每批钢坯化学成分检验试样

36、。5.5.1.12 抽样后应填写抽样单(见表 7)13表 7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牌号产 品 规 格产 品 批 号生 产 日 期抽 样 基 数抽 样 数 量交 货 状 态封 样 情 况抽 样 人 员 姓 名 ( 签 字 )企 业 人 员 ( 签 字 )说 明 企业应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1、交货状态填写:直条或盘卷2、此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封存于样品内,二份

37、由抽样人员交派出单位。3、按相同强度等级的产品牌号填写144、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每一批号额定分数为 100 分,合格分数80 分。经检验,任一批号达不到合格分数线者,实物检验结论评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2 每批号产品检验项目及评分办法见表 8。5.5.2.3 所抽产品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检验样品所代表的产品牌号产品检验不合格。表 8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普通热轧钢筋、细晶粒热轧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检查内容及要求序号 检查项目项目 检验

38、数量 额定分 评分办法化学成分 1拉伸 3弯曲 3重量偏差 11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晶粒度 220 任一指标不合扣 20 分横肋高 10 支 2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间距 10 支 2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2 外形及尺寸弯曲度或弯头 10 支 2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3 表面质量 10 支 20 1 处缺陷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热轧光圆钢筋(直条)检查内容及要求序号 检查项目项目 检验数量 额定分 评分办法化学成分 1拉伸 3弯曲 31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

39、重量偏差 120 任一指标不合扣 20 分不圆度 10 支 2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弯曲度 10 支 2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2 外形及尺寸定尺偏差 10 支 2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153 表面质量 10 支 20 1 处缺陷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热轧光圆钢筋(盘卷)检查内容及要求序号 检查项目项目 检验数量 额定分 评分办法化学成分 1拉伸 31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弯曲 320 任一指标不合扣 20 分直径 10 支 2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2

40、 外形及尺寸不圆度 10 支 2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3 重量 盘重 1 20 指标不合扣 20 分4 表面质量 10 支 20 1 处缺陷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钢坯检查内容及要求序号 检查项目项目 检验数量 额定分 评分办法1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含碳当量) 1 20 不合格者扣 20 分边长 10 支 2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对角线长度差 10 支 1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10 分弯曲度 10 支 2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2 外形及尺寸切斜 10 支 1

41、0 1 支不合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10 分3 表面质量 10 支 20 1 处缺陷扣 2 分,5 支及以上不合扣 20 分注:1、每项扣分最多扣至该项额定分。2、重量偏差的测量:以 5 支试样每支长度 1m 的试样进行测量。3、晶粒度:仅用于细晶粒热轧钢筋。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16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牌号、产品规格范围。如:有炼钢和轧钢生产线的企业申请普通热轧钢筋产品单元,强度等级 335,尺

42、寸范围 12mm 到 20mm,则最终产品明细为:钢筋混凝土热轧钢筋(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 HRB335 12mm20mm。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进行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已取证产品品种内的产品牌号,应当按照本实施细

43、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只进行实地核查办法中否决项目和 4.2 条、6.4 条(标准要求时)的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

44、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 家 质 检 总 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

45、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 家 质 检 总 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17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标

46、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1-。其中,XK 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

47、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

48、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9、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8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 级 许 可 证 办 公 室 应 当 自 收 到 委 托 加 工 备 案 申 请 之 日 起 5日 内 ,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实 , 对 符 合 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 级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对 获 证 企 业 的 监 督 检 查 , 通 过 监 督 抽 查 、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企 业年 度 自 查 等 措 施 和 方 式 , 对 企 业 获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的 生 产 情 况 和 产 品 质 量 状 况 的 监 督 , 检 查 应 当 包括 以 下 内 容 :8.1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单 元 和 规 格 型 号 是 否 超 出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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