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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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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86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 第 385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682005,自 2006 年 3 月 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年 11 月 30 日前 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 号( 关于

2、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 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

3、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加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 王有为 童悦仲 林建平 涂英时 陈国义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 刘文利 孙成群 张 播 李引擎 李娥飞 沈 纹 林海燕 林常青 郎四维 洪泰杓 胡荣国 赵文凯 赵 锂 梁 锋 黄小坤 曾 捷 程志军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

4、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

5、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4 套 dwelling sp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5 无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206 绿地 green space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

6、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20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2010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2011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

7、r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2012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 2 者。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 3,且不超过 12 者。2014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2015 作用 action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2016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3 基本规定 3

8、1 住宅基本要求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319 住宅建设的选

9、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32 许可原则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33 既有住宅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332 既有住宅进行

10、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 1 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 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h 的标准。表 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气候区 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气候区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日照时数( 小时) 2 3 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816 915 计算起点 底

11、层 窗 台 面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表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 (m)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9m高层 2 3 5无出入口 多层 2 3 3住宅面向道路有出入口 2.5 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多层 1.5 2 2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2 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 9m 的道路开设出入口。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

12、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 9 类设施。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43 道路交通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2.5m;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 120m 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地;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43 3 的规定。表 4.1.3 坡道的坡度高度(m) 1.50 1.00 0.75坡度 1:20 1:16 1:12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 1:20,坡宽应大于 1.2m。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5m。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44 室外环境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0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 1m2人。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 2m 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 2m 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 0.5m。

14、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45 竖 向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0.2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 1.5m 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 0.5 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 0.5;3 高度大于 2m 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5 建 筑 51 套内空间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

15、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O.11m。516 卧室、起居室 (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

16、积的 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 时,其 12 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52 公共部分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OOm。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OO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

17、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 O.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53 无障碍要求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

18、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53 2 的规定;表 5.3.2 坡道的坡度高度 (m) 1.50 1.00 0.75 0.60 0.35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0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0m 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 O.35m 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5mm,并应以斜坡

19、过渡。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OOm。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54 地 下 室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 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2.OOm。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20、2.OOm。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6 结 构 61 一般规定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50 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613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61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615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616 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

21、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62 材 料62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622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 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623 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624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625 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2 混凝土

22、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3 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 M5;非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 M2.5,对不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 M5;4 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 Mb7.5 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5。626 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TC11(针叶树种) 或 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63 地基基础631 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632 住宅的地

23、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633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634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64 上部结构641 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642 抗震没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643 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9 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644 住宅的砌

24、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645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在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 2 层,并应设置剪力墙。646 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647 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648 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649 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7 室内环境 71

25、 噪声和隔声71. 1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 50dB(A 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 40dB(A 声级)。712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7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 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 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 40dB,外窗不应小于 30dB,户门不应小于 25dB。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715 电梯不应与卧室、

26、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72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72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722 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7 。723 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 。73 防 潮731 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

27、化水侵入室内。732 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74 空气污染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741 的规定。表 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序号 项目 限值1 氡 200 Bq/m32 游离甲醛 0.08 mg/m 33 苯 0.09 mg/m 34 氨 0.2 mg/m 3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0.5 mg/m 38 设 备 81 一般规定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

28、电信干线(管 ),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82 给水排水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8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

29、于 45。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 6L 的坐便器。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83 采暖、通风与

30、空调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 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 832 的规定:表 8.3.2 采暖计算温度空间类别 采暖计算温度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厨房 15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83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

31、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83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84 燃 气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 0.2MPa。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

32、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85 电 气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

33、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 1.8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

34、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9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注:1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2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m 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 1.5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m

35、 时,多出部分按 1 层计算。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92 1 的规定。表 9.2.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名 称 耐火等级(h)构 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承重外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住户内承重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

36、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楼 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25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注: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题结构。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

37、 3 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 9 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 18 层。93 防火间距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932 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表 9.3.2 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高层民用建筑9 层及 9 层以下住宅、非高层民用建筑耐 火 等 级建筑类别高层建筑 裙 房 一、二级三级 四级一、二级9 6

38、6 7 9三级 11 7 7 8 109 层及 9 层以下住宅耐火等级四级 14 9 9 10 12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 13 9 9 11 1494 防火构造94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0.8m 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O.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1.0m。9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2

39、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构件。3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 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944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95 安全疏散95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10 层以下的住

40、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2 10 层及 10 层以上但不超过 18 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O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3 19 层及 19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952

41、每层有 2 个及 2 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的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953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 15m 处。954 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9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961 8 层及 8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962 35 层及 35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7 消防电气971 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42、。972 35 层及 35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73 10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98 消防救援981 10 层及 1O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982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要求。983 12 层及 12 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10 节 能 101 一般规定1011 住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1012 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1013 住宅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101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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