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说明一、审核调整事项说明我们经审核后确认,贵公司 2011 年度账载利润总额与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一致,无审核调整事项。 (应调整增加利润总额元,具本调整情况如下:)1、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调增 0 元我们经审核发现贵公司于 2011 年 08 月 08 日销售给*公司货款,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额 0 元,企业未做账务处理,按照规定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故调增主营业务收入元。2、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调增 0 元二、纳税调整事项说明(一)2011 年度纳税调整增加额为元,具体的调整项目如下:1、收入类调整项目增加额 0 元。(1)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05,
2、000,372.91 元;贵单位 2011 年度房地产开发产品预售收入 405,000,372.91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签定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时应确认收入实现,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将预售收入作为“其它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收入明细表中,并将其与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合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故将该本年度已计入视同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2)政府补贴收入 10000000.00 元。2、扣除类调整项目增加额元,具体调整项目
3、如下:(1)业务招待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贵公司 2011 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故该招待费只允许税前扣除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贵单位 2011 年度实际发生行政性罚款支出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故该行政性罚款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税收滞纳金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元。贵单位 2011 年度实际发生税收滞纳金支出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故该税收滞纳金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其他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贵单位 2011 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税收规章制度规定,发生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用预存话费票据报销通讯元;用不合法凭证支付培训费等元;用跨期票据报销职工取暖费等元;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元; 家庭财产保险元;补充医疗保险、年金以前年度结余元;安全生产费用余额元;个人所得税计入成本费用元;私家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元。
5、其他元。3、资产类调整项目增加额 0 元。4、准备金调整项目增加额 0 元。5、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0 元。6、其他调整项目增加额元,具体调整项目如下:。(二)2011 年度纳税调整减少额为 0 元。具体的调整项目如下:1、视同销售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05,000,372.91 元。贵单位 2010 年度房地产开发产品预售收入 405,000,372.91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签定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时应确认收入实现,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将预售收入作为“其它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收入明细表中,并将其与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合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为保持企业利润总额的真实性,故将该本年度已计入视同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同步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在纳税申报表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2、投资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0 元。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我们经审核后感到,贵公司应建立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台账,应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葫芦岛聚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 年 0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