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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14年6月课程考试《法律基础》考核要求.doc

上传人:jmydc 文档编号:4123555 上传时间:2018-12-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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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助学服务部 http:/ 心系天下求学人 1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北航法律基础考核要求一、简答题(本大题共 4 小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1、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反映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2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各项事务,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的。人民行使国

2、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从而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这反映了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3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明确划分,使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行政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行政;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判、检察工作中适用权力机关制定

3、的法律或者法规,公正司法。这是我国的国家体制,反映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4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反映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助学服务部 http:/ 心系天下求学人 2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决制度形式来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既保证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又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4、。这反映了中央与特殊地方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2、 适用假释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适用假释对象条件。是指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2、适用假释限制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须被执行一定刑罚后,在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假释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刑法81 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罚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10 年以上;而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 12 年(不包括死缓2 年)

5、 。另外, 刑法82 条规定,对于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适用假释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非自残性的残疾,并丧失作案能力。在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时,应特别注意以

6、下问题:1、对未成年的罪犯的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助学服务部 http:/ 心系天下求学人 3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假释在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2、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假释,应依法从严把握;3、对老年犯和非自残性的残疾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了法定的情形以外,对于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3、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7、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如下: (一)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二)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三)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拟制血亲) ,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之人的任何继承人。4、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

8、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助学服务部 http:/ 心系天下求学人 4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二、论述题(本

9、大题共 2 小题,每题 30 分,共 60 分)1、 试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答:我国民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分为三种,即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1、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

10、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助学服务部 http:/ 心系天下求学人 5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3 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

11、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

12、害后果。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助学服务部 http:/ 心系天下求学人 6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人损害的;在为

13、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 试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承担。答: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合同法第条规定:“标的

14、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 。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

15、。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 合同法第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助学服务部 http:/ 心系天下求学人 7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

16、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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