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8 页 附加爱心希望少儿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事故 7.3 医院 7.4 毒品 7.5 管制药物 7.6 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机动车 7.10 医疗事故 7.11 潜水
3、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现金价值 7.17 有效身份证件 7.18 未到期保险费 第 2 页 共 8 页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爱心希望少儿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爱心希望少儿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4、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且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5、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60天)至17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投保份数为基准计算,每份对应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份对应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元。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第 3 页 共 8 页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
6、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7.3)进行必要的且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的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200元免赔额的部分以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仍未结束,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计算,对于以下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15天以内的门诊治疗; (2)至出院日止且不超过30天的住院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
7、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须在我们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我们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 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合同所指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途径,包括被保险人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其他医疗保险(含商业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机构和工
8、作单位获得的补偿。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不超过30天。 对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全年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不超过180天。 第 4 页 共 8 页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9、被保险人门诊及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见7.5)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或被袭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见7.9); 8.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7.10);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10、,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2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7.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
11、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第 5 页 共 8 页 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
12、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7);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手术证明及入、出重症监护室日期); (4)政府财政部门监制、就诊医院盖章的医疗费用收据及费用结算明细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及
13、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住院医疗正式收据/结算单及入、出重症监护室日期);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
14、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第 6 页 共 8 页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根据您与
15、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
16、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 释义 第 7 页 共 8 页 7.1 周岁 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7.2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医院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指我们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7、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急救情况不适用于私人医院、民营医院、私人诊所)。此处医生是指具有合格资格的,在卫生部批准的二级以上的医院工作的专科医生,不包括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伙人、配偶或亲属。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18、、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管制药物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7.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19、.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 8 页 共 8 页 7.10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1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2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
20、、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3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4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5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6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扣除手续费后的未到期保险费(见7.18)。其中手续费=35%未到期保险费。 7.17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18 未到期保险费 未到期保险费= 保险费(未经过天数/365)。 (保险条款内容结束)